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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论熙宁财政变革对当代之借鉴意义

董晗

       打开未来的钥匙隐藏在历史当中。每当人们面对现实手足无措时,回转去寻求历史之辅助总会有意外之收获。财税之改革亦当如此。财政和税收不可分割,共同在政府演进中扮演重要之角色。方今财税改革和社会发展恰逢路口之阶段,以史为鉴便有全新含义。

       王安石变法为中古时期之重要变法,是我国历史上少有之全面改革,其财政方面之改革由其所处宋代之特殊性便更显独特。有宋一代,疆域受限,军事受挫,庙堂臃肿,然一改重农抑商之陋习,推崇工商业并以此为财政基源;同时于秦一统后殆至宋朝,上千年未有财税管理技术之显著增强,陷入“没有历史的历史”之怪圈,王安石之变法恰是欲破除历史困境以实现财政税收机制之创新。以此观之,与我国现今所逢之发展瓶颈有相通之处,其历史便具备借鉴意义之可能。

       一、 熙宁财政改革简介

       北宋中期,虽有社会经济之空前繁荣,然国家财政与税收能力不足,以致国家职能之实现处处掣肘。神宗便以王安石为相,希望通过王之变法增加财政收入以提升国家军事行政能力。王安石变法实质是以工商业经济为主要税源来拓展财政能力,措施集中在商业领域以期实现商业经济之发展,在不提升税率基础之上实现资金高额流通状态下的增税成果之获得[1] 。

       其财政之改革集中表现为青苗法、市易法、均属法等方面。其诸法若得妥善之完成,则政府商业地位去特权化、而法规得普遍适用,私产获得保障,流通终得实现。

        然变法以上层改革为发端却深受贵族官僚之掣肘,而于基层组织欠缺足够之训练与职责之明确,以致变法渐趋夭折,神宗薨逝,新相司马光上台,新法遂废。

       二、 熙宁财政改革之经验吸纳

       为明借鉴之意义,故论述中自动舍弃社会机制与技术水准之差别,以普遍性

       经验为总结原则。

       (一) 政府商业地位去特权化

       依王安石市易法之规定,以市易务为机构,政府参与商业运用,以平和物资,打击垄断,使得商业方面的“开阖敛散”治权大部分都移到了北宋政府手中[2] 。

       现行机制下的国家调控之力量已得保障,于国有企业而言,其深化,以去特权化为主体的改革将为核心。国家之干预保留适度特权基础上,大幅度之干预应以市场调节形式为主。市场趋于饱和和健全,特权需要淡化,政府协调干预之机能需以尊重商业主体之平等地位基础上。国有企业之于国家收入和市场调节功用需明确,以明其于财政体系之地位并便其作用全面发挥。

       (二) 预算规划完善控制支出

       税收之为进项,其直接目的是为保证支出之需求。变法之目的亦为支出之所需。变法在以刺激经济、规范税务和整顿收入的同时,对财政支出的限制也得到加强。北宋困扰中央之“三冗”问题是为得到一定之缓解。

       其在财政转移支付与央地关系协调方面亦有相当之启示。然则以分税制和转移支付为发端之现代财政分配体系与北宋时期赋税机制差异过于联系。故若取积极适当之处,应以预算机制明确化和严格化为基准。或财政,或税收,根本点不仅在于如何收集资金,也在于如何使用资金。支出的有效控制和精确运用,既是对纳税人之权利和尊严之维护;亦为建构法定主义下之税收体系所必要。

       (三) 运用法律打压社会垄断

       变法以市易法为核心以调整经济,以官方之机构平易物资,防止囤积居奇,

       另以正式之立法约束和打压大商贾之实力。有宋一代,对商业经济与商人之地位相较前代已有较好之改观,依赖于工商业之上的税收已超耕作税收,然这也意味着商人势力的膨胀。以商鞅变法为发端,统治政权一直以重农抑商之原则在极力压制商贾之势力,从政治到经济文化诸方均予以压制,后至北宋建构,领域缩小,故以扶植商业经济以扩展税入,大商人实力随之扩展开来。对当时的贫富分化等社会矛盾的加剧造成极大不利之影响。

       以古鉴今,我国改革开放步入新时期,经验有了相当积累,然垄断势力渐趋成型,社会各方既得利益集团开始固化并日趋封闭,内部开放性收缩导致阶层流动性进一步羸弱,贫富差距拉大、阶层对立加剧等不利稳定之因素亦有相当之发展,其现象大有类于北宋者。虽无“贫无立锥”之境地,然以我国之体制所追求之理想与事业计,将对少数弱势群体之保护限定在与封建王朝追求稳定性之基本保障是无法明确体制之发达与现代之价值诉求,故对垄断势力之立法限制与打压刻不容缓。立法举措,需以完善实用为原则,而垄断之定类,不当以私人之企业为限,特定国有化之企业亦须有新改革,以防单一垄断之内容达成影响社会公正之恶意;另垄断不单局限经济层次,应延展社会各层面,以马列主义等指导思想为核心构建下之价值体系为方向,破除与之不符之社会封闭模式,以开放破垄断,以发展成稳定,以此为基点,财政与税收之稳定性得以保障,内外部环境得以整顿,进一步改革方有实现之可能。

       (四) 立法入手完善财税法制

       法行有常而社会常遵。法家学说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推崇在于商鞅变法以来确定的基本法律机制为社会治理和国家运转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因法律的运作使得庞大国家背景下之垂拱而治成为可能。熙宁变法便也以传统法律机制为根基,以均输法、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等理财举措为核心创建新兴财政税收之治理架构。

       现代之法治,在舶来思想之影响下,已远超古代之以特权和动荡为特征的治理机制。以新兴法治之根基,而锻造新型社会之基础,是为我国开展经济变革和社会发展之根本着眼点所在。“治国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变法之风气弥漫整个封建时期,然终在保持一定稳定性基础上对法律有所创新。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以立法为发端和落脚点实现财政税收体系之完善已显必然。基本财政方面,从收入、支出、采购、费用征收、平衡、转移支付、收支划分等诸多方面需完善法律建构,目前多以税收立法为基础,税收法定主义便在现实和历史中寻求到了多重支撑,近代法治的先驱[3] 在更久远的历史积淀中寻到支持,以时势环境计,或以国内情形计,或以长远规划计,税收法定已成必然之要求,我国之立法既需以增加税收立法之数目和深度为依据,亦须加强财政支出等多方协调之功用。熙宁变法“变风俗、立法度”之纲目在现今则为以税收法定主义为基础的大规模深度立法。

       三、 熙宁财政改革之教训规避

       (一) 明晰财政定位为民本质

       虚言不同时期政府性质是无用的,建立在此基础上之共同性寻求未免太过牵强。熙宁变法距今近千年,政府形态、价值机制和经济状况天壤之别。以财政改革之立法意图来审视,北宋之庙堂少数精英主张改革之目的在于富国强兵、抵制外患和维持统治;当然民众对王安石之领政亦期望颇高“太平可立政,生民咸被其泽 ”[4]。

       古今之差,罔若天隔,单以税收为例,其本质认知已从国家之无争权力下降到契约构建的层面,在平等基准上的财政税收体系之构建需明确为民之本质定位。财税基本立法实际上是利益的协调和衡平问题。封建王朝机制下对“大国利益 ”[5]的诉求在现代已经失去意义。

       “无代表则无税”要求税收立法权在横向和纵向之合理分配 [6]。目前体制内部固化日趋加强,腐败问题也在逐渐腐蚀着现有之财政体系,改革的立足点须有循序渐进之理论构建,同时亦须明确为民众利益服务之准确定位,协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防止“国富民贫”趋势的扩展,保证非均衡经济制度下公平与效率的协调 [7]。唯有如此,中国现今较好之发展态势与先进之价值机制方不致沦落到前行受挫之尴尬境地。

       (二) 依法约束政府过度与民争利

       市易法之建构在平衡商品市场和打击大商贾层面有积极之作用,市易务收购

       市场上滞销的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商贩即可向市易务缴纳抵押物品,成批地赊购出去,进行贩卖。贷款和货价,都于半年或一年之后,加息一分或两分,偿还市易务[8] 。政府开始以主体身份更多地融入到商品经济中,辅助了小商贩之发展;青苗法则以常平赈济为原则,辅助农业之稳定;然变法推行政府与民间交易,但却不按商业规则进行,仍是传统的专制办法;试图以金融方式处理农业之发展需求,却没有完善之体系支撑,权利义务和公平机制都受到极大之摧残[9] ,政府的强势地位为财富的掠夺提供了保障,扩张财政收入的方式甚至有演变成为掠夺的可能。均输法的不当运用更为争利行为铺展了基础。

        现代之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以及税收体系变革均可成为约束之主体。与民争利是为原则要求,实际则暗合政府特权之说明,国家主体参与市场经济之可能性予以保障,但政府资源的巨大与权力之深度可能造成对公民自由经济参与权利之侵犯和阻挠,公平参与,而且保障有限之参与,方是政府在市场经济面前之较好体现,目前发展之态势不允许政府过度扩张势力,在经济领域适当让渡是为必要。而让渡的结果是国家更为严格依靠税收实现财政的构建,之于前者,需有法规之依靠和完善,之于税收,则又回转至法定主义之建构。

       (三) 财税整改配合体制内部完善

       熙宁变法之失败原因探究经近千年之争论而不休,主要集中在大地主阶层利益之触犯、财政机制之超前、基层政权建设不足、群众基础缺乏以及变法派内部争斗等原因上。种种原因综合因素的结果是宋神宗实施之后,太皇太后高氏便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为依靠,守旧派掌握政权,便极其鲁莽地把新法全部废罢[10] 。熙宁变法主要涉及财政和军事两大方面,当时政治统一之程度远远超过国内的经济组织,继续发展的结果,只能使二者都受挫折[11] 。然则集中在上层庙堂实力之运用,对基层行政机制职责、义务及运用机制等方面未有较好之明确。同时体制内部的改革未有较好之跟进,经济机制改善和政治环境系协调是改革需解决之重要问题。或为政改,或为经调,似乎没有选择。

        现今我国财税机制之整合需走何路已无悬念,即要将财政和税收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以宪法为基础和发端,准确定位财政和税收之服务对象和作用方向,尊重和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并使得财政支出透明化、精确化和有效化。以此观之,熙宁变法中诸多无法实现之理念,可在现行状态下得到合理运转。虽近如此,然变法失败之教训不容忽略。经济建构不能和政治建设相剥离,上层反对势力的仇视与基层建构之不足共同为熙宁变法的失败做好了铺垫。

        协调政改和经调是为必要。现行财税机制之转化将刺激一大批既得利益群体以及已有之机制,而且将会实现大量利益与社会资源之再分配,这些在分税制、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法定等方面均有较深彻之体现,既有央地关系之协调,亦有市场主体利益分配之协调,因而财税机制之改革应当抵制特定利益群体对政策及法律之不利影响,吸纳意见和整理建议均为合理,然试图依靠不正当手段以达成利益之获取须予以严厉抵制,这也便涉及到反腐败等环境整合问题,果欲改革明令,就必然要有大魄力以及公平合理之机制保障。同时,我国地域辽阔,中央集权机制之下央地关系的处理也成为重要所在,利益分配和领导原则等方式都可能成为制约财税机制变革之因素。基层国家机关之权责明确以及利益分配之合理是成就改革重任关键所在,地方基层的架构之完善是成就改革之必要前提,以此为基建构税权合理分配体系,税法功能的效率与公平观以及财政的机能发挥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结语

        稳中求变,变中思稳。体制的完善和社会的前进需要变革步步紧跟和维持,以保持体制的新鲜活力与蓬勃的发展动力。

        北宋时期,中国仿佛进入现代,物质文化蓬勃发展,开国时务实的政经改革奠定根基,王安石提倡新法,企图以现代金融管制方式管理国事,以增强经济力量[12] 。勃兴的改革以经济为核心,以军事为关键,遂略有建树,但终因处处掣肘而归于失败,变法成果消弭殆尽,数十年后,皇朝也被迫南迁。虽未有根本变革之功绩,然变法之积极意义及变革精神却效益后世,成可贵之资源。

        围绕市场、法律、公民和国家四个方面相协调之财税改革之体系在当今时代之应用亦有相当之借鉴意义,经历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财税机制开始面临新的发展瓶颈。财政税收之体制完善也成为必然。税收合理合法、财政透明有效才能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和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稳定发展中孕育着变革的因素,恰当运用这些变革的手段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准确达成财政的合理定位和功能之发挥。

        在历史的经验吸纳和教训总结中,达成法律对财政的合理性规整和限定,税收的衡平作用得到合理发挥,财政的机能得到继续之完善,而社会利益之分配和财富之运用亦将更加有效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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