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四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简报(第一期)

财税法网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

       暨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简 报

       第一期

       

       主办单位: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

       承办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协办单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会议时间:2005年11月5日上午

       会议地点: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报告厅

       开幕式报道

       本次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陈少英教授主持。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陈少英致开幕词

       本次大会邀请前来的嘉宾有:华东政法学院顾功耘副院长、上海市法工委沈国明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等。同时,本次大会还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台湾的葛克昌教授、黄茂荣教授、黄俊杰教授等一行知名学者。

       主持人陈少英教授宣布中国财税法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海峡两岸财税学术研究会隆重开幕!

       

       华东政法学院顾功耘副院长致欢迎词

       顾功耘副院长首先代表学校的领导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相信本次会议的召开将会进一步推动华东政法学院的法学教育的发展。华东政法学院现在在校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二千多人,到2007年研究生将达到3千人,另外本科生还有一万多人,随着新校区设施的不断完善,华东政法学院的主要机构将迁至松江,长宁校区将成为华东政法学院一个主要的法学研究基地,并表示要将华东政法学院建成一个数字化的学校,打造精品华政,数字学院、精品学院以及和谐学院。同时顾功耘副院长还介绍了一下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的情况,如今几乎所有的教师都具有博士学位。华东政法学院已经具备了为我国培养合格法学人才的能力。最后预祝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圆满成功。

       

       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院长张梓太代表经济法学院致词

       首先代表经济法学院向大会表示热烈的祝贺,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恰逢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建院20周年。在过去的20年中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取得的巨大的成就,目前经济法学院共有三个学科:经济法学科、商法学科和环境法学科。与此同时,财税法学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去年成立了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税法研究会。张梓太院长对于陈少英教授以及其研究生的辛勤努力表示最真挚的感谢,最后张梓太院长预祝财税法学在陈少英教授的带领下取得了更大的发展。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向大会致词

       首先刘剑文教授代表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向大会的各位领导和各位来宾,特别是来自台湾的各位教师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也向作为承办方的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及陈少英老师表示最诚挚的感谢,最后对本次大会地成功举办表示美好的祝愿。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葛克昌向大会致词

       迄今为止,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已经成功举办了三届,加上这次已经是第四次了,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税法学在刘会长等学者的耕耘下取得巨大的发展,许多年青学者正崭露头角。但是将来的路还很长,还需要广大学者继续努力,我相信这次举办的大会一定会取得成功,而且这还只是未来更大成功的开始,华政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基础,税法有最好的发展潜力,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上海法工委主任沈国明教授向大会致词

       沈主任表示其很高兴来参加此次会议,并借这个机会对此次年会表示支持。他认为财税法的发展对于上海的发展至关重要,上海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公平问题,第二次分配问题。最近中央给上海浦东一个改革的试点,他希望各位学者来积极调研。现代社会的发展非常快,遗产税问题、农村税费问题等等都需要大家进行潜心调查,刚才葛教授说前途多劫,但是他想需要大家共同努力,需要大家的支持,人大法工委作为上海市的立法机构也会提供大力的支持,谢谢。

       

       大会发言

       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吴弘教授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葛克昌教授主持

       

       (一)发言人:黄茂荣(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题目:税法制的司法审查制度

       审查范围:法规、行政规则、除大法官解释之外的司法判决。司法所审查的对象是:命令是否违反法律,命令是否违反宪法。第一个问题,普通法院就有管辖权。第二个问题,仅仅大法官有管辖权。关于法令之司法审查,涉及到观念的解放工作,法令是有可能触及到宪法的。然恶法亦法,恶法非法。命令或法令抵触时,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国家的强制需要。抵触时有必要进行司法审查。黄教授谈到税法主要有三个原则: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稽征经济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帝王原则,正如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帝王原则一样。接着黄教授又论述了稽征经济原则,税务机关无法要求每个购买人都亲自去税务机关纳税,因为这样的话是显然不符合稽征经济原则的。最后,他将又详细阐述了量能课税原则。

       

       (二)发言人: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教授谈到他二十多年最深的体会。一个是前些年提出的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耦合。一个是以消费者为本的经济法理念。怎样发挥财税法的作用,财税法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经济法的理念要以消费者为本。政府提供服务到这里来主要是学习。一条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符合;二是以消费者为本的经济法理念。一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法律耦合。这两种对立的现象要配合起来,需要别的条件和环境,是法律将这两种对立面统一起来,如何统一在社会主义的池塘里。其他法律支柱对这种耦合的作用。充分发挥财税法的作用,对商品交易的维护,使交易顺畅。市场机制应是宏观调控的一个方面,税法对宏观调控的作用,研究的已经很多了,现在的重点应是宏观调控如何调控市场经济。税法如何纳入预算程序,使人纳税人能够监督。应当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我们国家正在酝酿此法。这是个宏观调控法,还包括关税,国债法都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税法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以消费者为本。消费者消费的是政府的服务。目前的四大矛盾一是分配不公平,二是交易的资源分配不公,医疗,失业。税法可以为解决这四个矛盾做出贡献。

       

       (三)发言人:黄俊杰(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暨财经法律研究所教授)

       黄老师有几本书关于税捐立法的相关议题。在财政宪法中,预算宪法,税捐是个核心部分。黄老师主要阐述的问题是一事不二罚原则在税法上的适用,一事是指一行为,不二罚是指不得重复处罚。而一事不二罚原则在税法上的适用,并主要是以税捐秩序罚为核心。接着其介绍了秩序罚的具体类型,并对台湾税捐的秩序罚实务的发展做了详细的阐述。在其讲话的第四部分讨论了税捐秩序罚与刑罚的竞合。最后,黄教授得出结论,税捐处罚的目的就是确保国家的税捐权利。税捐逃漏是其主要的制裁对象。出于逃漏税捐的意图,应当从一重处罚。

       

       (四)发言人:汤贡亮(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汤教授谈到,中国财税法研究会的刘会长的很多看法他都很赞同,衷心祝愿海峡两岸的学术交流不断发展。就海峡两岸的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公共财政加以覆盖。公共财政覆盖农村需要法律加以规制。比如需要修改预算法,将整个的预算过程纳入监督视野。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保障农民的收入,加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提高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才能符合法治经济的要求。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公平性缺位,城乡发展矛盾,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农村公共财政并没有到位,农村医疗、社会保障。财政立法在农村方面的规定是落后的,地方缺少税收立法权,对地方和政府的转移支付,农村医疗和公共卫生体系,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美国、英国、德国、北欧的各种财政制度来研究。对农村应当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赋予农民更多选择的机会。详细的欧美、台湾的规定就不展开了。他提出了:1、在农村公共财政问题上,提高到法律法规的高度来解决问题;2、推进财政基本法的立法,体现有关的法治精神,将税收法制体现到农村的财政制度,地区制度上要建立统一的城乡税制,我们的制度必须保障减轻农民的负担;各级政府对农村公共财产的保障,改变现有的格局,深化税费和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文教卫生等各个方案。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城乡转移支付法。

       

       (五)发言人:施政文(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很高兴来到华东政法学院。个税法立法听证会的启示,在民主立法方面提高非常的大。在税收立法上有了历史性的跨越,税率、扣除标准等法案等都征求纳税人的意见,是一个里程碑。感谢刘教授的历史性贡献。立法者选择个税法作为立法听征会,由此重新思考税法的性质。税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保障公民财产权是财税法的精神;二是个税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我们的目标是进一步彰显公民的纳税人身份。在中国存在民主赤字问题,建立公平税制,只通过税收法定主义是实现不了的。现行的税法不符合良法的要求,站在宪政的高度来研究税法问题。权力滥用危害更大,我们的人大代表很少能代表人民的利益。财政民主主义的税法,确立财政基本权的范畴。向税收宪政注意发展,建立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制度。开拓中国财税法制新的领域。税收民主权利债务关系的。完善税法的几个问题,健全正当的法律秩序,在立法规划阶段对税收计划阶段。起草阶段吸收专家进入。法律草案的公告,对于应当公告而没有公告的,失效。同时要提高立法听证的效率。国务院的条例目前还没有听证会。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在法规起草和审查阶段进行听证,建立对税收立法的审查制度。

       

       (六)发言人:葛克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这五位所讲的就是什么是宪法,重在理程序,要经过听证、公开、判断,经过这些程序的就是合法,没有经过的就是非法,强调了民主立法的观点。立法的裁量权,要通过司法审查来限制权限,司法审查来限制。这三年来大陆的税法进步的很快,跟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差距在哪里?在司法,法院的差距比较大的。没有财税法的专业,人民和国家最基本的关系就是财税,但却没有专业的法官。我们法学界不重视财税法,是我们重大的问题。大陆没有专业的法官和法庭,使得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受重视。不懂税法使得税务诉讼很难展开,言辞辩论很难进行,就没有人愿意去诉讼。需要大量的税务律师。这些改革应当以推动设立专业法官、税务律师为基本。由纳税人自己去争取。有先进的司法救济制度就会有广阔的发展。我就补充这些,当前各种的社会不利,很大的原因就是税收不公。消费者的理念和租税的公平就是要建立法院法官律师的专业化。谢谢大家。

       

       吴弘教授宣布上午的会议结束。

       

       (以上资料由王勇、杨剑、张丙晶等同学整理)

       

       

关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