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四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简报(第二期)

财税法网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

       暨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简 报

       第二期

       

       主办: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

       承办: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协办: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5年11月5日下午

       地点: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圆桌会议室(第一组)

       

       

       第一阶段

       税收立法理论问题研究

       主持人:黄俊杰(台湾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

       涂龙力(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校长)

       发言人:

       马永双教授(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

       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理论解析

       马教授谈到他是参考了日本学者的一些著作,结合了自己的理解完成的这篇论文。税收代位权诉讼是债权债务说的表现。税收债权,是公法之债,不得放弃的。税收代位权诉讼是民法的债权保全制度在税法领域的运用,有利于加强税款征收的力度。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体现,是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补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在诉讼中,税务机关出于原告地位,纳税人处于第三人地位,纳税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于被告地位。税收代位权诉讼不仅要保护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利益,还要维护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和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基于税收诉讼的专业性,可考虑设立税收审判庭,建立一支以具有税法硕士学位为主的从事税收审判的法官队伍。他认为,税收代位权诉讼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因素税收代位权诉讼是税收征管权债权化的表现。税收代位权诉讼还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形,是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补充式。

       

       李俊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

       完善我国税收优惠如何完善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李俊明博士短期内比较可行的方法是重视税收优惠事前立法的设计,这其中包括落实税收优惠措施效益性之立法宗旨,税收优惠措施成本透明化之立法设计,税收优惠措施的协调性及税收优惠措施与国际规范的接轨。接着是税收优惠事中执行应该要落实依法行政原则幷保障纳税义务人信赖利益。最后应思考如何抑制税收优惠过滥的事后审查措施,根本之道是建立合宪性司法审查机制,以解决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相关利益的平衡问题。他提出,税收优惠事前立法设计应考虑的重点包括信赖利益的保护。另外税收优惠事中执行应注意以下几点1.重视出口退税制度下纳税义务人基本权保护;2.整顿越权减免中纳税人权利保护思考;最后,他又提出为了抑制税收优惠过滥的可以采取事后审查的措施。

       

       毕金平(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

       税收立宪论

       税收立宪论主要谈论西方国家税收发展的轨迹和对我国的价值,及我国没有税收立宪的原因分析及未来展望。最近税法学界有很多对税收立宪的呼吁,但是我国未提及税收宪法的内容。针对弱社会,强政府的现状,以及目前宪法层次保障的缺失。最后的展望,应当通过写入宪法,并通过其他的配套措施加以制约。仅仅在宪法中规定,能不能最终达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目的,还是个未知数。违宪审查制度等各种制度配合才能使宪法真正被实施。仅仅在宪法中规定一点税收规定是不足够的。

       

       廖钦福(中正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新视角

       文章的前言提出,一直以来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这样的规定显然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他认为纳税人首先有生存权,基本生活资料不课征。应当给予人民寻求救济的权利。人民具有预测未来的权利,可以去规划未来,当然应当给予诉讼的权利。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的北野税法学提出的税收基本权。另外,提到了财政法的角度。除了税收之外,还有各类规费。比如空气污染治理费。他得出结论,应当往上扩张,从租税法律主义到财政民主原则。以国民为主,同时要考虑经济效率等等各类因素。租税改革之余,从整个的财政过程来全程的监察。人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除了这是被动义务外,纳税人提出权利保护。为纳税人的保护提出专门的立法保护,台湾很快会出台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两岸讨论的都很多。另外其对各国纳税者的基本权利进行了介绍,一直是个上位概念,没有被立法化。美国想建立纳税人的综合权利保护,英国法上也有,日本有宣言,台湾提出纳税者保障法的观念。全体纳税者有最低的生活费,第二税制平等问题。平等的纳税。第三依法纳税,有所谓的救济问题。一事不二罚,纳税人诉讼的权利等问题。税法不仅是征税的法,也是从课税的角度看这种法。他提出租税改革要符合公平,但是立法者过多的税收优惠,但是要是取消会造成的影响必须从整体上来看。

       

       黄俊杰(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

       论一事不二罚在税法上之适用

       黄教授首先界定了什么是一事什么是不二罚。一事不二罚在税法上的适用主要以税捐秩序罚为核心。接着其介绍了秩序罚的具体类型,并对台湾税捐的秩序罚实务的发展做了详细的阐述。在其讲话的第四部分讨论了税捐秩序罚与刑罚的竞合。最后,黄教授得出结论,税捐处罚的目的就是确保国家的税捐权利。税捐逃漏是其主要的制裁对象。出于逃漏税捐的意图,应当从一重处罚。

       

       主持人点评

       其认为马教授提出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是对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有益思考,另外李博士提到优惠政策的滥用,超国民待遇的存在,是一个基本权利还是赋予人民的可以收回来的权利。税法学是一门交叉的学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税法,谈到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本来是一个财政学角度的一个定量的问题。税收依据的最终要的出发点,在台湾在行政上的目的,所谓的代位权。李博士谈到海峡两岸的问题关于税收优惠,现实中富有的人透过外侨和外资可以享受到优惠,这是基本权还是一种单纯的行政机关赋予的利益,安徽大学教授提到的司法审查的角度讲,台湾的行政法判决。研究财税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应用。这就要结合实践,这次会议就做的很好。

       

       

       第二阶段

       税收授权立法专题研究

       主持人:吴旭东(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

       张永明(台湾真理大学财经法系主任)

       发言人:

       戴芳(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这个问题不是一个新的问题,已经被提出许久了。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整个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其不足与缺陷是导致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只有对其加以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进一步解决税收立法中的问题,从而解决由税收立法所产生的税法体系的问题,使我国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当前有关我国税收立法权限的研究最需要探讨的问题有二:一是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有哪些问题;二是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分配。最后,她提到了有关研究生教学,税法这个课程的教学如何开展的问题。

       

       辜仲明(兴国管理学院讲师)

       如果要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对纳税人是不利的。几个思考的部分,需要法律的授权。授权行政机关的程度到底要到什么程度。全部提示或者还是一部分提示。如果说要租税法要严格遵从租税法律主义,如何在实践中掌握尺度。

       

       徐蓉(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

       如何完善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思考

       问题的提出:现代国家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税收国家”,税收是一个国家重大而基本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和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为了实现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公平合理分配,税收法定原则逐步形成且被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但是由于我国宪法规定上税收法定原则的缺位,而现行税法大多表现为国务院制定的单行条例。因此当前在税收领域中普遍存在的授权立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她进一步对税收授权立法的范围界定。基本结论就是税收授权立法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必要补充,要对税收授权立法制度要进一步完善。

       

       刘松珍(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税收的本质是基于社会契约的纳税人和国家的利益交换,税收法定主义是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至高原则,强调税收授权立法的从属性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限制性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核心要求,原因在于立法主体是国务院,它也是执法主体,容易造成行政机关权利的碰撞,侵害纳税人的权利。税收授权立法应受一定的限制,德国的所得税规定行政机关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的,我国应该借鉴。我国授权税收立法目前数量庞大。灵活性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实性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有些经验无法借鉴,在此情况下,税收授权立法大量存在,纳税人权利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收授权立法。

       

       张永明(台湾真理大学财经法系主任)

       台湾民主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努力,违宪审查的机制,立法例的方法。在租税法领域上怎么查,纳税人要看得懂账册,税权机关怎么查帐,从刑事诉讼的上间接举证,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所以如何做本身可能会影响到人权。徐老师提到税收立法如何完善,授权明确性的原则,德国规定在宪法,台湾2001年开始实施的行政程序法150条第11条,假使法律是授权立法的,没有按照授权立法设立法官可以判定违宪。以台湾为例我们的立法院都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我们的立法委员也有很多不是学法律出生的,授权立法有其必要性。重要的是如何授权,授权的目的和方法作为母法很重要,但随着授权机关每个国家会不同,个人认为德国的《六法全书》的国会功能比较健全。个人认为应以人权保障为基本出发点。大陆已人大和国务外等同西方的国会,由人民自己选出。但是这不足够违宪审查仍很重要,必须要司法院大法官的违宪审查,当然这个问题需要我们的更多努力。

       

       主持人点评:

       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税法,主要从法学角度研究税法,这两个角度的互补问题,财税法从经济学和法学的两个角度研究一种交叉的学科,应当研究他们的结合物。我们研究的目的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法学研究财税法跟管理学,社会学都有紧密的联系。对于前一段时间的个税问题,先前从起征点的问题一直在很热衷,这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之后社会开始热衷于起征点的法学问题。我觉得研究的角度可能发生变化,讨论和发言的过程中注意这点。研究的目的不仅是研究理论,同时也要应用于实际,这是很重要的。不论经济学还是法学应用是最终要的,研究台湾或是大陆的法律都应与时间有关。

       第二阶段结束。

       

       第三阶段

       纳税人权利保护专题问题研究

       主持人:华国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侯作前(山东科技大学人文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方赛迎(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人性维度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新探

       人性包括人的本性、特性、本质三个层次内容。人的本性决定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宪法和税法中对纳税人生存权的保障;人的特性则要求纳税人获得税收教育权在税法中的确立;人的本质决定了纳税人权利保护应该在税法通则中予以落实。从人性的维度出发,构建起对纳税人权利的全方位法律保护,不仅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追求,也契合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国策。从马克思的人性观出发,就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人性维度的探索,以期能建立符合人性需要的、和谐的、全方位的纳税人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她认为1、人的自然性属性决定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首先是生存权的保障。2、纳税人生存权的宪法保障3、纳税人生存权的税法保障。人的特性与纳税人获得税收教育权在法律上的确立,认为要从小开始教育,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编写从小学到大学的税收教育材料。最后,她阐述了人的本质和纳税人权利保护在税法通则中的落实,并提供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席晓娟(西北政法学院讲师)

       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

       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尘埃落定了。需要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这里讲的修改是指以后,是一个方向。应当加强纳税人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这次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有了很好的方向,采取了听证会的方式。从免征额从课征的模式谈起。她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简化税率,另外纳税人诉讼制度,在适当的时机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设立税务法庭。

       

       主持人点评

       侯作前教授谈到,第三个阶段主要论述的是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视角构建税法体系。

       华国庆教授点评,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知情权是基础,没有知情权就无法根本上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今天讨论的问题的核心思想是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 ,他的观点,第一个问题是观念问题,经济法老师认为税是国家调控的工具,不应过多强调保护问题。第二是从宪政方面说税法问题,可能导致被怀疑不属于经济法的问题。税法学界有两种观点,我认为从宪政角度区分税法基本职能和辅助只能。在辅助意义上说纳税人权利保护可能会被限定。第二纳税人权利保护对税法学界形成共识。但是如何保护是重点。大陆没有这种类似台湾的大法官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等制度,是否应该引入这种制度值得思考。但很多制度引入我国后往往有个落差,这是理念的问题。

       第三阶段结束。

       

       自由发言阶段

       陈兴华(云南大学法学院)

       利益衡量在税法中的应用

       ——以调整个税起征点为视角

       利益衡量是指对发生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估量后,考虑应置重于哪一方利益的一种思考方式。作为一种思考方式,其主要由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运用。在税收领域,国家与纳税人、纳税人与纳税人、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与维护私人财产权以及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冲突的协调是税法的重要课题。广泛的利益冲突才为利益衡量在税法中的应用提供了契机,将为探讨税法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协调问题提供了指导方法。主要分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利益的衡量的涵义,利益衡量在税法上应用的必要性,利益在税法上的考量,税法中利益衡量的实现。

       

       杨小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到底是什么类型的国家,处于什么阶段,国家还不是税收国家,只是一个过渡性的国家,是自产国家和税收国家的纠缠体。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联系到李博士的发言,中国的优惠实在太多,我们要考虑为什么要这么多的优惠政策,再不好好研究就不行了。首先我们要考虑公平与正义。福利的叠加,中小企业优先,税法的政策的优惠,他认为救济只能有一次,此时,就产生了一种反思。西方从税法上扶持,不要从多个面去扶持。法律的优惠有没有期限。中国的优惠有一天就有,不知道哪一天就没有了。美国的中小企业只能享受7年。税收优惠的时效问题。

       

       台湾的学者:

       张永明(台湾真理大学财经法系主任)

       他很赞同在中小学校推广税收的理念,税法观念的渗透。政府的权力,国民的是权利。另外他谈到台湾的发展中小企业很有特色,政府对中小企业给予辅助。芳老师和席老师的议题。税法从小就要扎根的问题,台湾一般希望法制学院的师生能够推广法治教育的活动。组织了一些法律系大学生到幼稚园,小学生散播一些法治观念。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和老师的互动越来越多。立法从宽,执行从严及立法从严,执行从宽之争。政府的权力、国民的权利。提高权利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权益的保护是跨国界的。意义的衡量在税法上的应用,台湾把比例原则当公法的帝王条款。公法领域上就把比例原则当国家形式权利的帝王条款。行政程序法第7条,第一选择的方法要有助于公益目的的手段,第二最小侵害原则,第三利益达成的损害不能因小失大。比例原则的衡量上不能通过的话,这个法律也是违宪的,公民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共权利的形式,当他有授权时,行使权利不得有瑕疵。

       葛克昌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他认为税收不是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税法最开始以财政收入为唯一目的,后来以此为主要目的。德国诸税优惠改为财政收入不是主要目的。规范他的法律是税法还是经济法?有两种说法,有一种认为是税法。另一种认为不违宪,这是国家的一种调控工具手段。不承认租税优惠是税法而是经济法,第一种认为这是税制支出。第二认为这不是税法,所以可以牺牲量能原则,是牺牲税收负担,1、破坏市场机能为牺牲,所以是合宪性很可疑的,所以诸税优惠必须在法律条文上有明确的规定,优惠的原因,用途。2、市场的机能可以牺牲但不能剥夺。国家和私人不同,国家不怕破产,私人不同,实施了市场经济必须要有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定,联邦法院规定诸税优惠不能超过半数,但是不能免税,否则市场经济就被完全破坏了。所以租税优惠的条件,1、明白的授权2、可以减税但是不能免税,减税不得超过一半。

       

       王鸿貌(浙江财经学院教授)

       他认为目前税法学存在的3个弊病。1、代位权的问题,这是学者们提出来的,在税法里面要领悟这些民法等制度的措施条件,前提是要深入研究这些制度,虽然税法要服从法的一般原理,但税法的特色决定不能随便移植其他法。2、空泛。税法是很现实的问题,不上升到宪政的角度不能保证税法的根本权,但是大陆学者很多不研究案子,不研究现实,不研究法条,所以局限于所谓的税法理论。3、扁平,研究方法扁平化,研究仅研究法理,不考虑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不研究与经济学的关系,税法本身搞理论的不研究诉讼,搞诉讼不研究理论,这样的文章很空洞。

       主持人宣布今天的研讨到此结束。

       

       (以上资料由王勇、杨剑、张丙晶等同学整理)

       

关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