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四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简报(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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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2005年会

       暨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简 报

       第三期

       主办: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

       承办: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协办: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时间:2005年11月5日下午

       地点: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研教院教室(第二组)

       

       

       第一阶段

       税法实务案例专题研究

       主持人:张富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严锡忠(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言人:

       袁森庚(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授):

       首先肯定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明确偷税手段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随后又对该解释颁布后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作了介绍,最后对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四要素的主张。

       

       卢国阳(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一个实务中的案例出发对税收征管法中“偷税”行为的构成中是否需要“偷税人”具备主观上的偷税故意这个问题作了分析,并结合刑法学上的理念,提出征管法上的偷税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的观点。

       

       詹清荣(中石油):

       我国历史上国家分配论长期占主流,统收统支,企业财政不分,根本没有公共财政的理念,直到最近政府才开始有了公共财政的理念。另外我国财税法学还没有自己独立的理论支撑,受政策影响太大。从制度研究的层面来讲,我国的立法质量太差,实务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无法解决。要推行纳税人诉讼,以防止公共财政支出的滥用。

       

       点评人:

       梁文永(华南理工大学博士):

       从袁老师的发言中,我们可以从忧虑中发现一种兴奋,我们欣喜的发现,公权内部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已经产生了一种矛盾,通过这种矛盾,纳税人才有机会和公权进行讨价还价,私权才能和公权进行对抗,才能形成令人满意的税法。

       从詹老师的发言极为热情,我们之所以对财税法学具有热情是因为自己的良心,只要真正地热爱这片土地,就会从事财税法学的研究。但要说明的是我国的财税法学之所以可能显得太幼稚是因为财税法学的研究对象还比较幼稚。

       卢律师作为实务界的代表出席这次会议,是一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在本次大会的论文集上也有多篇理论和实践连接比较紧密的论文,也说明了这种趋势。

       

       第二阶段:税法的交叉学科专题研究

       主持人: 刘永伟(安徽财经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焦建国(首都经贸大学教授)

       

       赵芳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首先介绍了循环经济的特点是以高科技为依托,减少污染的排放,这就决定了他是个高科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需要大量投入。但个人和企业的行为选择始终是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准则,因此必须要提供一定的激励机制,而税收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因此指出税收是最适合循环经济需要的财政激励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不合理性,极大地束缚了循环经济学的发展,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

       

       许多奇(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

       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税负的沉重,而面临着极大的危机,因此必须进行金融结构的重新设计,而金融资产证券化则是金融机构摆脱风险的好办法。但金融资产证券化是需要成本的,尤其是税收方面的成本,因此在这个重构的过程中,税收必须在减轻金融企业负担、鼓励创新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李 新(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系讲师):

       首先从三方面分析了在税法硕士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认为其可以极大地促进税法学教育的发展;其次解释了如何进行案例的设计,提出了优秀案例的标准,再次介绍了案例教学中的五个阶段,最后得出了要将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的结论。

       

       点评人:

       詹清荣(中石油):

       赵老师的设想很好,但是如何构建我国的税收制度,使其能适应循环经济学的要求十分重要。而许老师的课题很领先,但用数学的方法论证过的经济学理论是否可以拿到法学领域中使用是个很大的问题。李老师的课题是税法课程的教学法创新,但是除了案例教学法外,各种知识结构应该如何设置。并且讲案例的老师必须懂得案件中蕴含的深刻的内涵。

       

       焦建国(首都经贸大学教授):

       这三个问题都是前沿的问题,从支出的角度研究公共财政。财税法的研究主要从注重收入的角度研究,但任何国家都会出现财政赤字,因此税负的设计要合理,以保证收来的税收得到最为合理的利用。目前我国公款吃喝占到餐饮业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50%以上,因此必须从支出的角度研究如何节省开支。

       

       第三阶段:税法理论联系实际专题研究

       主持人: 杨忠孝(华东政法学院研教院副会长) 

       廖钦福(台湾德明学院助理教授)

       

       发言人:

       徐怡红(东北林业大学经营管理学院教授):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效益低下,因此可以通过税法制度来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我国目前也确实有一些措施来促进东北的发展,但是这还很不够,还需要大家继续探索。另一方面,作为从事林业研究的老师,知道东北林 业的负担是非常重的,而南方的林农基本都是亏损的,收入很低,因此必须研究如何保障林业的资本投入,以促进林业的发展。

       

       郭凯峰(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节约社会是一个目标,其要求节约有限的资源。关于其具体含义,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首先,从社会学角度来理解是一种消费方式,你无权浪费一滴水;另一种说法则是适度消费。在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意义重大,但是我国目前的资源浪费很严重。,这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宗旨绝对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提出对我国的资源税、消费税、燃油税等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为我国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朱炎生(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对居住国企业的营业利润有权征税的那一部分的确定原则。但联合国以及经合组织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对其的规定都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必须加以完善。并从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的内容以及对相关概念的解释方面出发对完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进行了一些尝试。

       

       李 刚(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

       税务“质疑约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纳税人应税情况的信息不对称方面税务机关具有优势,不管脱逃的税款多少,纳税人都是得不偿失的。“质疑约谈”同时还解决了关于税法规定的信息不对称。但是问题还会有一点成本,这样情况下就可能会放弃那些小额逃税者。而且税务“质疑约谈”制度并不能有效的抑制不诚实纳税的问题。“质疑约谈”制度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本来就是他的义务。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美国也有相类似的约谈制度,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优点来完善我国的税务“质疑约谈”。

       

       廖钦福(台湾德明学院助理教授):

       前边两篇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的。第一篇文章从林业的观点来谈,往下提到的很多问题比如农业税的取消都是内地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在台湾有种说法读税要学经济学。第二篇文章提出要建立一个节约型的社会,有很多的手段可供选择,经过一个迅速发展的过程后,就会发现环保问题就很重要。设置制度有很多工具,可以把外国法的东西拿来放在税法范围内进行比较,来建设一个最好的制度。还有篇文章从纳税人的成本的角度来看税务“质疑约谈”制度的合理性。

       

       李炜光(天津财经大学):

       随着国家向前发展,东北相对有些落后,前一轮的发展回避了东北的特点,对于一些老工业基地,必须依靠政府的大量投入来解决这些问题,政府的定位等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好。老工业基地在改革开放以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是我们所一直忽视的。目前中央采取了一些税收优惠的政策来扶植东北的发展。目前我国存在内外失衡的问题,储蓄增长过快,国际收支双顺差。但我国没有很好地引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却把外国的大量的资金引进来了,这种做法等于拿外汇储备去买美国国债,这种失衡会引发危机。中国的积极财政政策还要坚持,但这一部分资源还要利用,以后还要作调整。

       节约型社会问题,我国是资源短缺型社会,没有更多的资源可以利用,没有空间可以发展,代价太大,环境的破坏,付出了高代价。没有很好的社会保障。政府要做节约型的政府,应是一个有限的政府。在宪政的基础上,政府必须受到纳税人的约束,而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全能政府,我们选择的发展模式应该做一些调整。应该为子孙后代留有发展的空间。

       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税权的归属问题。营业利润如何在常设机构分配,是个原则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如何解决。

       纳税人可以约税务机关谈谈,我国对纳税人和政府的关系没有搞正确,我国94年才进行税制改革,宪政和税收的关系。财政学领域一直是国家分配论作主流,国家是国民收入的计划者。政府自身的定位含糊,仍然认为自己是一个万能政府,因此政府就需要进行改革。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研究这个问题,十分有价值。

       

       

       第一组总结:

       总结人: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财税法的教育不仅仅是大学的教育也是社会的教育,希望能在华政把税法教育上一个层次。北京大学今年从法律硕士招收40名税法硕士,以后还要专门招收税法硕士专业。台湾从税法硕士里面招收法官和检察官,在市场经济里培养的法律人才到底是事后救济,还是事前预防。如果是事后救济就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如果是事前预防,就是培养税务律师。黄茂荣、葛克昌等都是十分优秀的学者,以后的研讨会要与台湾多多交流,推动海峡两岸的发展。明年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中国的法学教育要走向世界,要让青年学者与国外的专家交流。税法教育是个很重要的问题,要建立和谐社会就要普及整个国民的税法意识,需要政治学家、经济学家的共同努力。税法是中国市场经济的神经;税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法中之法,要从国际方面,宪政方面,行政法,民法的角度,诉讼法,刑法多个角度去思考;我们作为一个桥梁,要把更多的机会留给青年学者。中国的财税法要创新,要走在世界前列。把经济和法律有力地结合起来,通过华东把财税法学的高潮掀起来,以后的税法领域要吸收其他的领域的学者加入,这样中国的财税法才有希望。

       杨忠孝(华东政法学院研教院副会长):

       感谢刘教授十分有社会责任感的发言,陈少英教授为全校的学生开设税法课。现代的公司法需要结合税法的因素。我们肯定能推动研究生的税法教育。法学教育是一个开放的不是一个封闭的教育,是社会所需,成才所需,世界所需。华东政法学院应当迎难而上,去完成我们的任务。以后也非常欢迎刘剑文等各位学者经常到我们学校来。谢谢。

       

       

       

       

       2005年11月5日

       (简报由华东政法学院杨剑、王勇、贺大勇、乃菲莎等记录整理,时间仓促,未及与发言人核对

       如有差错,敬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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