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
暨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简 报
第四期
主办单位: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
承办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协办单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会议时间:2005年11月6日上午
会议地点: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圆桌会议室
第四阶段
分税制改革专题研究
主持人: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詹清容博士
发言人:
王鸿貌(浙江财经学院教授)
我今天不讲文章的问题,这几年我们税法界发展很快,出现很多新的观点,很多问题我思考了一下,今天我想讲一下基本问题,每一个学科都有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随着学科的发展,三个基本假设,1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2国家财产来自于市民的让渡,国家其实是一个无产国家,国家不占有资源,所以要通过征税来取得。3纳税人是理性的经济人。税法建立在这三个基本假设上,否则学术的正当性问题要得到质疑。学术研究的出发点问题。其次,学术研究方法论问题,税法研究从宏观和根本来讲有两种方法,一个是规范研究,一个是实证研究。另外还有研究税收立法的价值导向问题。我们到底是偏向公平还是效率,初次分配讲究效率,二次讲究公平,法律应该以公平优先,如果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话,则会妨害法律的正义。我认为学者应有两个任务,我希望我们的税法能从本源、理论根底上来加强研究。
胡海(湖南行政学院副教授)
完善我国分税制立法的路径选择
经过10多年的运行,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表现出了一系列的积极效应,并从整体上勾画出我国财政体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尚未构成形式完备、内容规范的分税制立法体系,分税制立法的内容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均存在着明显的缺失。应从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支出责任的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界定、转移支付法的制定几个方面对分税制立法进行完善,使分税制朝着正确方向走下去。
我通过实地调查,总结出几点:一、分税制立法缺失1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对称。地方的权力、财力相对而言越来越少,职能不段扩大2 税收立法权不明确。二、改革和完善1 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的范围2科学划分税收立法权,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授权立法权应得到严格限制,授权不能再次授予他人。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保证中央的主要的税收立法权的前提下给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三、适当确定地方税税种。第三个方面应逐步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
张道庆(河南财经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
税权的主体是国家,内容只能是征税权。税权是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三个方面的内容。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权具有可以进行纵向划分的性质,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税法的组成要素决定了纳税人资格,决定了行政、行政优惠等其他问题。地方应有相应的立法权,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即是划分的标志,也是划分的依据。中央税应当有中央立法,地方税可以由中央或地方立法。核心是地方是否拥有立法权和有多少立法权的问题。中央与地方税法权的划分,可以解决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地方政府享有根本性的立法权,但必须有相应的限制。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司法权和民主制度的制约,可以有效防止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滥用。按照不同税种的归属确定税收行政权的归属,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行政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梁文永(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
中德两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首先向王教授的观点致意,学界确实存在学术态度问题。我的题目。首先想到一个湖北的学生刘洋,今年海南高考状元,但因制度原因没有被录取。第二想到一件事,北京大医院的挂号牌被票贩子炒到几千元。这两种事情背后表现出各地区之间教育、医疗发展部分造成。这样一种公共资源在各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反映了国家全局内两极分化的问题。这种问题不是效率能解决的而是公平问题,解决可以用财税法解决,特别是财政转移支付。以德国为例,财政转移制度法治化民主化的特点,德国的中央税和地方税是由每4年中央和地方进行协商。我国现在的状况是触目惊心的,我认为有6个不:1、权威性不够,立法层次太低现在最高的就是部门规章;2、事权和财权划分严重不清,特别是税权的划分不科学不规范,预算收入的体外循环问题;4、纵向财政转移问题的不合理;5、不干净。腐败和寻租行为的存在。在中央和财政之间存在严重的寻租现象。6、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在最终的环节上名不副实。
徐孟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今天主要讨论税权问题、财政体制等问题。财政法要规范财政行为和财政规范的关系,但是大陆对这种行为的调整和规范是很不系统的。我们要做的工作是系统化,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汇编。其次,应有统帅财政法体制的一部法典,构造系统化的法律体系。这是财税法学界和我们研究会应该积极推动的活动。在财政法领域内的一个体系,以前都是保密的,对现行财政体制的讨论也是很重要的。呼吁财政法也要进行立法活动、进行法典化,。
主持人点评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是个很敏感的问题。当时制定财税法的背景主要是解决中央财政问题,招商引资、房地产热造成当时中央财政亏空。税收法定主义万能主义的问题。25种税只有4种通过全国人大的规定,但是其他税种还是在实行,税收法定主义严重被破坏。纳税到底是义务还是权利,假定理性人等各种假定进行研究是很重要和有意义的。关于胡教授分税制问题,应该是立法授权问题,也是最近财政体制的问题。关于张教授谈到的税权,财税权到底是什么,怎么划分这些权力,但是税权的概念有点大。到底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权,有必要进行更多的研究。梁教授的问题,德国有很浓厚的法理学背景,社会福利相当好。但是关于各州财政转移支付的测评化,预算法,转移支付制度的防止截流等三个方面对我国的财税法很有借鉴意义。
第四阶段结束。
第五阶段:财政体制建设问题研究
主持人:蔡茂寅(台湾大学法律部教授)
李炜光(天津财经大学财经系教授)
发言人
叶姗(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论财政危机困局及其法律成因与转机
她认为,财政危机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关于“中国财政是否存在危机”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她着重分析当前财政危机的困局,深入探讨形成财政危机困局的法律原因,由此得出化解与防范财政危机困局的措施和对策:贯彻财政民主原则、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及至深化分税制改革和完善财税法制。
席芳(山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财政立宪与地方税权论纲
她以布坎南的财政立宪理论为出发点,认为地方税权的存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公共选择的必然要求。并提出地方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不仅仅能够保障和实现纳税人的权利,也关系到地方政权的稳定,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在我国当前的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中,围绕地区均衡发展战略的实施,应当在保持中央宏观调控财力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适度的扩张地方税权。
主持人点评
这次高层次论坛在大方向上有很多的启发,但是在深入方面需要更多的课题研究。哪些财政事项需要在立法上规定,不要总是停留在上层,尽量尽具体的讨论。
段晓红(中南民族学院讲师)
取消农业两税对民族地区基层财政的影响
背景是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状况堪忧。80年代开始中央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在财政体制上少数民族地区没有任何优惠政策。自治权的保障并不够,必须有一定的财力作为基础。应该注意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调查和搜集统计数据,通过访谈,客观的评价两税取消后农村的变化以及与汉族地区的差异。得出结论:取消农业两税对财政的缺口是比较大的,这个缺口经过上级的补充,虽然在绝对数上面是足够填补财政税的缺口的,但是因为政策上要求必须先支付教育经费等硬向规定造成民族地方政府的缺口实际很大。制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时候应当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无论从财政均衡的角度还是从和谐社会角度而言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主持人点评
段的研究非常有特色,对民族地区的关注值得深思,建议对于民族地区的具体状况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另外税法对私法的关系非常有意义,从私的角度切入税法的研究以及从公法的角度切入,但是对于事实行为和对法律行为的关系研究还有待深化。
第五阶段结束。
(以上资料由王勇、杨剑、张丙晶等同学整理,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原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