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四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简报(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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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

       暨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简 报

       第五期

       

       主办单位: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

       承办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协办单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会议时间:2005年11月6日上午

       会议地点: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研教院教室

       

       

       第四阶段

       个人所得税专题研究

       主持人:张清民(西南大学教授)

          黄茂荣(台湾大学法律部教授)

       发言人:

       庞凤喜(中南财经大学教授):

       税收具有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的双重职能,这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但不同税种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有的税种是为了取得收入,有的则是为了调节收入,有的则是两方面兼顾。我认为个人所得税则是以调节为主、收入为辅。这是因为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居民之间的的收入差距急剧拉大;其次,在我国的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对两个功能都未能实现,因为目前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力,同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过7%左右。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的情况,是因为(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极不规范;(二)税制结构不合理;(三)税收立法理念非常值得反思;(四)税收“生态环境”恶劣。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二)构建全面的收入分配税收调节体系;(三)调整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席晓娟(西北政法学院讲师):

       从纳税人权利的角度谈个人所得税。通常纳税人权利就其内容而言,可分为宏观上的整体权利和微观上的个体权利两种,但一般从微观角度来谈纳税人权利。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修改,本文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谈必要性,传统的义务观念导致长期认为纳税人是义务人而不是权利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重税务机关的权力而轻纳税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纳税人自身也缺乏权利意识,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有缺陷,不能起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作用。所以必须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出发点,进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这就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重檐税收理论,恢复纳税人权利主体的身分;(二)从《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的角度完善纳税人权利方面的立法,(三)是增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四)采取一些更具体的措施以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五)加强对纳税人的权利救济;(六)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

       

       金朝武(中央财经大学讲师):

       个税的价值有很多不同的角度,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荣誉说、缩小贫富悬殊说、保障人权说等等。不可否认,纳税人是有权利的,但是权利是可为可不为的,而就税收的性质而言,似乎还是必须为的方面多点,因此义务说可能更为妥当。荣誉说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其产生和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存在着一定关系。我认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调节功能可由财产税来实现。而且个人所得税可能具有的调节功能也往往被现实中的一些做法所抵消。

       

       余敏(上海财经大学讲师):

       我从税收征管的方面,用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效率价值取向,任何制度的设计都要考虑成本,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着各种博弈。在现行的规则下有一个博弈,取决的关键是在既定的税务人员的情况,收入和成本的均衡。扣缴义务人在税法中是一个很复杂的角色。从实体法上扣缴义务人与税收债权债务无关,是一个第三人,但在程序法方面,扣缴义务人又要协助履行纳税义务。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实施机制:(一)完善源泉扣缴制度的约束机制;(二)加强源泉征管的服务意识,完善激励机制。

       主持人点评

       点评人:

       黄茂荣(台湾大学法律部教授)

       先综合点评一下:首先,所得税上,个人的生存已经是首要的,所得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最重要的东西,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的收入来源,国家在课税的时候要遵循量能课税原则,所得税的主要目的到底是什么?分项课税这一斟酌机制,则要体现列举主义外观,但之下也有概括主义的体现。大多数国家累进课税,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又各有不同。个人认为按个人课税能力来征税,这样朝综合方向发展,且以年为纳税周期。另一方面,收入到底是以什么为标准,认定很重要,怎样扣除、扣除什么才是收入?个税设计上可以探究哪些基础上可以做为个税项目?到底是费用项目还是生存保障项目?费用上到底有哪些项目,生存保障上到底有哪些项目?为什么所得税要由纳税人来捕风捉影?如何使其他所得者也能负担?怎样做?个人建议:各种不同所得种类国家征管机关掌握怎样?不能掌握的原因是什么?实际上除财产交易所得不易掌握外,其他的都可以掌握。所得税制的征管效率上升,从薪金所得的角度,成本的比例关系,来掌握租金在任何产业的比例,以数据作基础,就可以很好地掌握情况。有了以上的这些基础,账目的正确性就上升了。朝这样的方向加以规划。

       

       葛克昌(台湾大学法律部教授):

       没有哪种税比所得税更为民主、更有文化、最具人文关怀、最为符合量能课税的税种。所得税以人为核心,特别是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但是现在的所得税最主要是对大众的薪金课税,显得有些悖离。目前所得税税制有三大问题: (一)现在的扣除,分类扣除以及综合扣除。所有的成本费用都要扣除,都是列举扣除,但是大多数国家规定薪资所得不可以扣除,1600的收入,4000的成本却不被考虑,所有的所得都是推定的结果,如果能有证据推翻推定,但薪金所得却不可以这样。(二)机制上,其他税都是年底才缴纳的,但薪金所得要月底缴纳,有几个问题:1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到底是纳税义务人?协助纳税义务人?一般廇是协助税务机关的,,但税务机关没有权力赋予他,他是行政助手,但行政助手要自愿,他是法定的助手,但为什么他要协助?不协助会受处罚?根据德国法院的一个判例,扣缴义务人因职业 其得到庞大利润,所以赋予其这一义务。联邦宪法法院是说这不涉及职业自由的限制,这是执业行为的方式同时要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德国是无偿的,因为基于职业的关系来征收也是很少的一部分。会影响到注意义务。但事实上与职业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存在稽征机关是为强制。(三)所得的最大问题就是为了促进两岸的经济发展。但在扣缴时为征收机关的掌握,又无优惠。所以关于所得客体值得研究。关于刘教师的扣缴义务的沿袭值得研究。

       

       第五阶段:热点税种专题研究

       主持人:杨小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华(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薛建兰(山西财经大学教授):

       取消农业税农村税费的走向如何,是否对农民不征税?在取消农业税后如何建立更为合理的科学税收体系。我认为主要是对于增值税的统筹征收。但要注意统筹和统一是有区别的,统筹是指统一规划,统一计划,从内容来看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统一设计税种;(二)统一设计征收管理程序相同的程序法;(三)是根据城乡不同情况分别设计各税种的课税要素。统筹体现了实质公平、量能课税原则,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有人认为统筹征收增值税会增加农业负担,但我认为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因为全国除了四个省外都已取消了农业税、没有增值就没有税负,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同时避免双重征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农产品流通加工业的合理发展,统筹增值税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具体设计上,要做到:(1)纳税人要一致;(2)统一税率;(3)对增值税的优惠。

       

       丛中笑(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这么一个问题的提出有两种想法。一为金融衍生品在中国金融界中是新生事物,但在世界上却早已出现。第二则从少谈些主义多讲一些实际用途,问题结合实际问题上。

       对于金融衍生品来看,是基于金融基础的产品,我们在90年初发行国债。在2004年4月银监会发布相关规章,另外交易所也是有发布的。

        主要探讨借鉴国外经验,及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现在更多是从效率角度来分析,税收在于税收优惠,从税法角度来看,公平与效率兼顾,从税法学视角来研究的。作为一个纳税人是研究如何少缴税的问题。主要是研究如何来公平的问题。可持续性理论是否值得运用?实际借鉴了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法律上的合法性问题。从法理角度来看应从合法性角度来进行。主要从相关的收益性特点来分析。从金融衍生交易的复杂性来分析税收征收的特点为。从法理层面来研究否则局限于局部税收学的影响,

       日前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三种方式,一为期货交易征税,但过多则限制交易。另外使得缴税人的道德风险;第二就是从企业所得税独立征收,但是要求独立记账的企业才能征收,但更多企业仅是表外记账。此外就是以营业税征收。日前,05年7月1日,对于个人期货所得来进行征收,但是实质征收还有问题,存在可行性问题应值得探讨。

       

       陈晴(重庆大学讲师)

       信托多为将简单问题复杂化而不是简单化,且信托税制多被用来规避税收,这与其制度本身有关信托制度是外来品,其与我国实际差距很大。信托制度的特点有(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由委托人转到受托人手中是相对独立的财产;(二)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相分离,双重所有权,会对税法产生影响,比如如重复征税问题,把交易人为复杂化,分成各个环节进行征税。在信托制度中有实质课税原则,无所得不征税;导管原则,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应再征税;另外还有税负不增加原则。问题是如何用制度设计来避免重复征税,很多国家是不单独设立信托税的。我国不发达,国外是民事到商事,我国未经过民事角度,往往是个案处理的,无通盘考虑。信托财产是多元化的,除有形的财产外,知识产权等也应成为信托财产,应具体设计税种中应以商事信托为主,不涉及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

       主持人点评

       点评人:

       杨小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税法研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为就问题谈问题,泛泛而谈,学问问题是有分工的;二为研究方法,法学研究应回到法律本身,不要越位;第三就是税种研究太少,总是在税种之外谈税法,就该集中小点具体研究,国外均是某一方面专门税种的研究。以后研究应回到我们法学界来,这次高层次论坛在大方向上有很多的启发,但是在深入方面需要更多的课题研究。哪些财政事项需要在立法上规定,不要总是停留在上层,尽量具体的讨论。

       

       陈兴华(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次三位专家都是对实务问题做了阐述,杨教授作了精彩的点评,昨天浙江财经大学的王鸿貌教授评价税法研究肤浅、平庸、扁平?不研究宪法、不研究税种。但从今天来看,各发言都作了相应深入的研究,有争论但正是在争论中促进税法的发展。

       

       

       

                                  2005年11月6日

       (简报由华东政法学院杨剑、王勇、贺大勇、乃菲莎、谢徽等记录整理,时间仓促,未及与发言人核对

       如有差错,敬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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