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四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第四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11月5日至6日在华东政法学院召开。来自内地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四川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安徽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和台湾地区台湾大学、中正大学、真理大学、兴国管理学院、德明技术学院等海峡两岸多所知名高校,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石油开发公司、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实务部门的150余名财税法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研讨会共收到80余篇论文。台湾地区对本次研讨会极为重视,著名法学家葛克昌教授为团长,由著名法学家黄茂荣教授、著名法学家蔡茂寅教授、著名法学家黄俊杰教授、张永明教授、廖钦福助理教授、辜仲明讲师、黄世洲律师、陈薇芸律师、洪巧玲律师等12名台湾地区财税法学精英组成的代表团于会和内地同仁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上海市法学会会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国明教授,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顾功耘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世界税法协会(ITLA)副主席葛克昌教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刘剑文教授在开幕上作了精彩的演讲。新华社上海分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美中法律评论》等单位的记者、编辑极为关注本次研讨会的召开。

       

       一、本次研讨会的主要特点

       (一)对财税法教育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基础地位达成共识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的主要宗旨是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作一些奠基性的基础工作。这里的财税法教育的含义极其丰富,并不局限于高校的财税法教育;在关注高校财税法教育改革的同时,也非常关注整个社会的财税法教育问题,对立法、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对纳税人的教育,对律师、会计师等执业人员的教育,都是财税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财税法教育体系有助于加强整个社会对财税法理念与知识的掌握与理解,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财税法意识,进而为财税法治建设、乃至整个法治建设奠定基础。经过交流、沟通,与会人员就上述问题已达成共识,大家表示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今后应该在中国财税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引导作用。

       (二)海峡两岸的互动交流成为研讨会的亮点

       在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的大力倡导下,近年来,海峡两岸财税法学者的学术交流开展得非常丰富扎实,曾在北京和台北召开过三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两岸学者商定,从今年起,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和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年会合并召开,在内地和台湾轮流举办。本次研讨会是合并之后的第一次会议。在本次研讨会上,海峡两岸学者展开了深入细致的互动交流。内地学者从台湾地区同仁那里学到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研究方法。台湾地区学者对内地财税法学近年来的突飞猛进也颇为赞许。自此以后,海峡两岸将形成定期的、规范化和稳定化的财税法学术交流机制,两岸财税法学人的互动交流也必将加强两岸的相互了解,从而为祖国统一大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学术研讨的深度、广度有了大幅度提升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的宗旨之一是把握和引导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前瞻方向。通过听取本次研讨会学者们的发言,可以发现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的努力在逐步取得实际效果。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学人的研究视野已大大扩展,研究的深度、广度也大幅度提升。无论是宪政、税收立法民主等宏观的问题,还是税收优惠、资产证券化课税等微观的问题,学者们都予以关注,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四)研讨会形式多样、生动活泼

       本次研讨会由开幕式、闭幕式、大会一般发言、分组发言、大会交流等几个部分组成。对每位学者的发言,都安排相关领域的专家予以点评。在大会交流阶段,海峡两岸的代表就各个小组的发言作了总结,同时也阐发了各自对财税法学的认识、体会,两岸学人在一个平台上展开了极其活跃而富有成效的对话与交流。通过发言、点评、大会交流,让参加会议的各个专家、学者都可以在本次研讨会上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心得。

       

       二、本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

       (一)和谐社会与财税法研究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国当前及今后社会发展的主题。财税法在这一主题中可以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学者研究了通过税法制度来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特别是林业的发展问题。有学者研究了循环经济发展和税法的激励问题。也有学者提出对我国的资源税、消费税等进行重新设计以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作用。有学者对民族地区取消农业税之后的相关问题作了研究,认为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时应当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无论从财政均衡的角度还是从和谐社会角度而言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宪政与财税法研究

       财税法问题本质上都属于宪政的范畴,因此在这一领域引入宪政视角进行研究很有必要。在研讨会上,有台湾学者对税法的司法审查制度作了报告,认为法规、行政规则、除大法官解释之外的司法判决等都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同时指出,税捐法定主义、量能课税原则和稽征经济原则为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也有学者提到通过司法审查来限制权力行使很有必要。内地学者也提出,我国很有必要在适当时候对税收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有学者在提及税收优惠时,也认为应该建立合宪性司法审查机制,以解决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相关利益平衡问题。

       (三)税收立法

       有学者联系最近举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立法听证会,阐发了税收立法民主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指出这次听证会的意义远不在增加100元的扣除额,而是向税收立法民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还有学者特别提到了税收立法程序的完善问题,如加强税收立法规划,在起草阶段吸收专家参加,提高税收立法听证的效率等。有学者研究了我国的税收立法体制问题,认为这一领域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是导致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中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应该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对于普遍存在的税收授权立法问题也有学者予以关注。

       (四)税收司法

       税收司法的不足是我国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瓶颈。有学者指出,没有专业的法官和法庭,使得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受重视。税法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言辞辩论很难进行。应该大力培养税务法官、税务律师等税法专业人才,推动专门法庭的设立。对税收司法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权利仍然是与会专家关注的重要议题。有台湾学者提到,纳税人首先应该有生存权,基本生活资料不能课税;应当给予人民寻求救济的权利。另外,除了税收之外,还要考虑各类规费。应从税收法律主义扩展到财政民主原则。应该对纳税人保护提供专门的立法保护,台湾很快会出台纳税人权利保障法。有内地学者从人性维度研究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提出人性包括人的本性、特性和本质三个层次。人的本性决定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首先应该在宪法和税法中对纳税人的生存权予以保障;人的特性则要求对纳税人获得税法教育的权利在税法中予以确立;人的本质决定了纳税人权利保护应该在税法通则中予以落实。这一研究视角颇有新意。有学者还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谈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问题,

       (六)财政分权

       财政分权问题也引起了与会学者的极大兴趣。有学者经过调查,将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概括为: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对称,地方的财力相对而言越来越少,而职能不断扩大;税收立法权不明确。应该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的范围,科学划分税收立法权,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保证中央主要的税收立法权的前提下给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适当确定地方税税种。应逐步建立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有学者认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三个方面的内容。地方应有相应的立法权。中央税应当有中央立法,地方税可以由中央或地方立法。核心是地方是否拥有立法权和有多少立法权的问题。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司法权和民主制度的制约,可以有效防止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滥用。也有学者对德国特有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作了研究,并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有学者以布坎南的财政立宪理论为出发点,认为地方税权的存在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共选择的必然要求。应当在保持中央宏观调控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适度的扩张地方税权。

       (七)个人所得税法

       有学者认为,税收具有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的双重职能,这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但不同税种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有的税种是为了取得收入,有的则是为了调节收入,有的则是两方面兼顾。个人所得税则是以调节为主、收入为辅。我国目前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力,同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过7%左右。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的情况,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极不规范;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立法理念缺失;税收“生态环境”恶劣。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构建全面的收入分配税收调节体系;调整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有台湾学者指出,没有哪种税比所得税更为民主、更有文化、最具人文关怀、最为符合量能课税原则。所得税以人为核心,特别是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

       (八)新兴领域

       有学者提到,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税负的沉重而面临极大的危机,因此有必要进行金融结构的重新设计,而金融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摆脱风险的一个选择。但金融资产证券化是需要成本的,尤其是税收方面的成本,因此在这个重构过程中,税法必须在减轻金融企业负担、鼓励创新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有学者对当前出现的税务“质疑约谈”作了研究,认为这一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征纳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取消农业税后如何建立更为合理的科学税收体系?有学者认为主要是对于增值税的统筹征收。但要注意统筹和统一是有区别的,统筹是指统一规划,统一计划。有学者还研究了信托税制问题。认为在信托制度中有实质课税原则,无所得不征税;导管原则,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应再征税;另外还有税负不增加原则。问题是如何用制度设计来避免重复征税,很多国家是不单独设立信托税的。我国往往是个案处理的,没有通盘考虑。有学者还探讨了电子商务税制问题。电子商务作为全新的贸易形式,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电子商务活动虽然使现行税法中的某些规定不能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但是其并未对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应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九)其他议题

       有学者总结了其多年的学术体会,提到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相耦合和以消费者为本的经济法理念,指出财税法在这两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还有学者报告了公共财政如何覆盖农村的问题。有学者研究了税收代位权诉讼问题,认为在诉讼中,税务机关处于原告地位,纳税人处于第三人地位,纳税人的债务人处于被告地位;税收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形式。有学者提到,应在税法硕士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以促进税法学教育的发展。有学者还研究了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问题。有学者就关涉财税法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了发言,认为每个学科都应有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税法研究应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国家财产来自于市民的让渡、纳税人是理性的经济人等三个基本假设之上,否则学术的正当性问题将得到质疑。其次,关于学术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该学者提出,税法研究有两种方法,一个是规范研究,一个是实证研究。此外,还有研究的价值导向问题,法律应该以公平优先,如果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话,则会妨害法律的正义。有学者对税制的经济的关系作了研究,认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当前资本投入不足、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阻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由于税收具有聚财与调控的功能,因而它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税收制度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工具,需要放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个政策体系中去研究与设计。对信赖利益予以保护是当今各部门法的普遍做法,税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即是指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有学者从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必要性、构成要件和实现机制等方面全面阐述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确立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以更好的保护纳税人权利做了有益的探索。有学者还关注了纳税人诉讼问题。在一些发达国家,比如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都已经建立了纳税人诉讼制度。虽然其操作各有不同,但是在监督国家用税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出于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和政府信用建设的考虑,我们都有必要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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