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我国税收制度的经济影响分析

徐怡红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当前资本投入不足、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阻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由于税收具有聚财与调控的功能,因而它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税收制度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工具,需要放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个政策体系中去研究与设计。

       

       一、我国税收制度对资本投入的影响

        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有资本形成、自然资源、技术水平、劳动力素质等。其中,由储蓄水平决定的资本形成能力在制约经济增长方面起决定性作用。投资量的大小不仅形成当期的需求,而且是形成未来供给能力的基础。有效的资本

       形成受多种因素影响,税收制度是其中的因素之一。在我国,按投资活动的主体划分,投资包括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民间投资三种类型,政府投资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主要受财政支出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国有企业的投资长期以来受预算软约束的影响,有着“投资饥渴”的特征,但由于国有企业的内在的低效率特征,使得国有企业的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经济增长”的内涵。改革开放后,由于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来自国有企业的收入依然占财政收入的大头,表明税收制度的弹性不足。在这种状况下,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就变成国家要求国有企业保证税收收入最大化。在这个前提下,国有企业的投资就会变得对经济增长不利。由于国家依赖于国有企业的税收收入,因而国家首先要保证的是国有企业的生存,而国有企业也会预期到国家的这种“担保”。这种预算上的软约束加上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所有权关系不明晰,决定了国有企业投资的低效率,为了保证一定的税收收入,政府会要求国有企业加大投资力度,走粗放型增长之路.因此,这时的投资不仅不能形成国民经济的有效投资,而且会“挤占”国民经济资源,使“投资”流向低效率的领域。

       出于以上的根本的原因,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对民间投资并没有特别的鼓励措施,甚至存在一种“歧视”现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征税基础中没有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因而对一般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造成不利的影响,增值税的此种设计预计当初是针对国有企业投资冲动和膨胀而设计的。但在目前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不同所有制企业及在当前经济增长要靠刺激中小企业发展及带动民间投资的情况下,增值税的征税基础改革势在必然。(2)一般认为,企业税率的高低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企业投资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目前企业税率的优惠主要还是从所有制角度出发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比方说地方对本地区的上市公司给予最优厚的企业税率待遇。一方面,这些优惠措施实行的目的只是为了本地及本企业的利益,且其动机是不纯的,结果并没有增加企业的有效投资;另一方面,这种对与地方政府有“关联”的企业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对民间投资的一种歧视。因此这种体制抑制了民间投资的扩大。(3)企业税中的折旧规定部分一般采用直线折旧的方法,并没有给予民间投资特别的照顾,这在当今技术更新日新月异的经济背景下是不利于企业的再投资和技术进步的。此外,由于目前民间投资规模较为分散,实力不很雄厚,其回报率偏低,其自身的积累很小,且民间投资的外部融资环境较为紧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投资抵免和加速折旧的方法有是有利于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而税收制度在这方面的欠缺正是我国税收制度己不适应经济增长的反映。从鼓励投资的长期发展考虑,应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使购买设备发生的增值税可作进项税额抵扣,鼓励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和项目投资;对于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企业资本利润率;采取灵活有效的投资税收形式,除现有的优惠税率外,还可参考国外的税收信贷、税收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等方式鼓励投资。

       资本投入不足更是制约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农业的不仅所占份额少,而且财政用于农业投入的增长率低于国家财政支出总的增长率,与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由于国家投入不足,农业的投入主要依靠农村集体单位和农民个体投资来解决。由于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体经济单位投资天生所具有的局限性,它们难以、也不会大量、长期地投资于农业的基础设施。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普遍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的职能迅速弱化,一方面农村集体的积累水平下降,另一方面投资的非农化倾向严重。国家的投入又十分有限,致使农业基础设施不足,标准偏低,老化现象严重,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农业进一步发展的后劲不足。而同时,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得不到改善,农民为维持生产,把收入中的绝大部分用于生产性投入,从而限制了农民消费的增长,导致农村消费市场萎缩,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前农业投资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农业投资需求压力加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因此,农村财政应适当地做出调整,转变税收和支出的重点,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农业市场调节的弥补和修正作用,运用税收杠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既保护农村经济的活力,又保证农村社会的稳定。适应分税制的要求,重视和强化地方财政的农业投入,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

       

       二、我国税收制度对消费的影响

        在刺激消费方面,我国在近两年也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但主要是财政支出和信贷方面的政策措施。如在财政支出方面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收入。2000年下半年以来,中央采取提高中低收入阶层三条保障线的水平,增加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等政策措施,对增加居民收入、刺激消费需求起到了明显效果。在信贷方面主要采取对住房、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等大宗消费支出贷款方式,在居民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转变消费观念、鼓励提前消费来扩大消费规模,增加消费需求。在税收方面主要是开征利息税,来促使个人将储蓄转为消费。

        由于我国在消费方面的税收政策还未实质性启动,从长远考虑,可进一步采取的积极政策措施主要有: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居民的生活有切实的保障;通过税收优惠,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岗位,增加居民收入;调整消费税、营业税税目,取消或降低部分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如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等,对部分高档消费品提

       高营业税税率或课征消费税;清理不合理的消费政策,促进新消费热点的形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汽车和住房培育成为新的消费热点,为此需要清理阻碍汽车、住房消费的不合理政策。在税费政策方面,要在现有减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各种收费,降低税费负担,解决住宅造价和汽车售价过高的问题;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财产税、遗产税

       等税种。

       

       三、我国税收制度对技术进步的影响

       我国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转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重要政策措施: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从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科研机构转制。对国家部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司局级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到2003年年底止,5年内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三是鼓励发展高科技产品。对计算机相关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软件开发企业职工工资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全部扣除。四是鼓励科技含量高的设备和产品进出口。对企业为生

       产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技术(包括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高新技术出口目录的产品,凡是退税率没有达到征收率的,可以按照17%退税(例如征收率为15%,也按17%退税)。五是鼓励科技开发。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按照实际发生额再加上50%税前扣除;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户、个人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研究,其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虽然,我国近年来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总体上看,我国税收制度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这在技术进步正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力量的经济背景下,正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后劲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税收制度在支持开发费用供给方面的力度不足。在西方国家,为支持技术开发工作,典型的做法如美国和加拿大,将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看作是企业的一种投资,对R&D费用实行“费用扣除”和“所得税抵免”的双重优惠。相比之下,我国一直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现行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允许企业把技术开发费用打入成本,力度远远不够。我国企业R&D投入水平过低的状况与缺少有力的财税优惠政策密切相关。第二,税收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同技术进步形影不离的是风险。对风险承担的鼓励实际上就是促进技术进步,一些常见的激励企业风险承担的税收措施有资本性损失可以抵免所得税,允许损失转期,降低资本利得的税率并对投资于高科技领域的资金给予特殊的税收待遇等等,而这些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同世界各国运用税收政策支持科技进步的手段和方式比较,仍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世界各国支持科技的税收手段主要有: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所得税;对研究和发展投资给予税收优惠;科研费用一次性从应税收人中扣除,或在以后年度的应税收入中分摊;科研设计费增长税收优惠;私人资本为建立科研机构而捐赠的款项免税;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企业科研及实验费用超过上年支出,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企业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购进成本的一定比例抵免应纳所得税;新技术企业特别折旧;用于技术进步的开支,计入生产开支,列人生产成本,不列入计税基数;向由政府认定的科研机构(包括大学、科研所)等支付的、从事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科技研究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用于样机试制与开发、购买实验室仪器及设备、建造或购买实验室建筑物的投资,享受科技开发税收减免待遇,可以从税前所得中全部扣除;企业用于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按递减余额从税前扣除;在政府认定的科学园区内,从科学园区开始建设的一定年内的建筑物投资享受资本性支出税收减免。

        从税收支持科技进步来看,应通过费用列支、税前扣除、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减免税、降低税率、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措施,支持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科研体制,促进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刺激企业增加科研投资,支持风险资本的发展,保证高科技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建设科学工业园,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企业研究开发。

       科技进步更是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加快农业发展,最根本的是要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总体上看,我国税收制度对农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农业技术结构仍处于一般性、实用性技术为主,而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最新科技成果转化、系统集成与推广应用仍十分薄弱。而这在技术进步正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力量的经济背景下,正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增长后劲不足的一个重要因素。科技进步对农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应深入研究运用税收手段促进农业科技发展创新的机制,提高农业发展的科技贡献率。只有靠科技才能实现高产、优质、高效,只有靠科技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只有靠科技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要利用税收手段,增加对农业科研的投入,要逐步形成以企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各种产业化组织为主的多元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四、我国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体现在收入分配方面,既要将个人的收入由政府决定改为市场决定,又要对个人的收入进行政府调节。个人收入由市场决定,主要是提高市场对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效率。而个人收入的政府调节,主要是保障个人基本生活的收入来源,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

        我国政府在个人收入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也要注意运用税收手段来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主要是运用个人所得税手段。通过设置免征额使低收入者免于缴税,而高收入者缴税;通过设置累进税率,税率随个人收入增加而爬级,随个人收入增加,不但纳税绝对额上升,而且相对比例上升,从而使个人之间税后收入差距相对于税前收入差距缩小,起到了一定的收入调节作用。但由于我国居民整体收入水平较低,进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的人数比例也相对较低,同时,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和征管制度的局限性也使得部分个人所得税流失,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从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税收调节方面可考虑从三方面着手。

       建立社会保障税,保障个人最低生活需要。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主要是征收社会保险费。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过高,征收效率较低,不仅导致了较大范围的保险费欠缴,也使有限的保险费收入用于专门征收机构的开支和人员费用,未能真正用于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障税促进个人收入的公平分配主要是从支出角度来考虑。因为社会保障税给个人失业救济、退休养老、医疗保险提供了资金来源,使个人基本生活得到社会保障。如果从收入角度考虑,由于社会保障税一般按工资收入比例征收,随个人工资收入增加,税收占工资比例没有上升,随个人非工资收入上升,税收占个人收入比例反而下降,具有累退特点。

       完善个人所得税,促进个人收入公平分配。由于累进所得税随个人收入增加,税收占个人收入比例递增,对个人收入征收累进所得税,可以缩小税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达到均等收入的税收分配目标。实现均等收入分配目标取决于所得税的累进程度,所得税累进幅度越大,税后个人之间收入越趋向于均等。但是,以均等收入分配为目标的累进所得税也是有限度的,这是因为累进所得税虽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但不利于效率。所得税的征收会同时产生增加工作、储蓄和投资的收入效应,以及减少工作、储蓄和投资的替代效应,所得税的累进幅度越大,税收反激励的替代效应也越大。因此,所得税的公平收入分配要受到效率损失的制约。但是由于所得税的主要目标是公平,应使累进所得税在达到预期公平收入分配目标前提下,把累进幅度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效率损失。

        以选择性商品税作为促进个人收入公平分配的补充手段。选择性商品税虽然按比例征收,但在选择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征税情况下,具有累进税制的特点,可以减少税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实现均等收入分配目标,取决于选择性商品税所选择的商品和税率幅度,只有选择非生活必需品征税,并对

       奢侈品按较高税率征收,才能使选择性商品税具有累进税制特点,促进个人收入公平分配。但以均等收入分配为目标的选择性征税商品的选择和差别税率的设计也是有限度的。这是因为选择性商品税虽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但不利于效率。由于商品税的主要目标是效率,应尽可能限制选择性商品税的使用范围,使选择性商品税在减少效率损失的前提下,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

       

       五、我国税收制度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因为经济发展不仅来源于资源投入量的增加,而且还来源于已投入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组合。从产业结构调整中求效率,求发展,就是优化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和重组。在资源供应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产业结构的变化,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力量。改造传统产业,保护薄弱的基础产业,扶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以提高资源的投入产出转换率。这是一条内涵式经济发展的路子。回顾和总结50余年来我国产业结构以工业化为核心的成长道路及其在演进过程中所表现的特征,我国是在低人均收入水平上较快地实现较高程度的工业化。第一、二、三产业之间失调和地区产业结构趋同。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的任务很重,难度较大。

       税收杠杆以其主动、灵活、直接、刚性的调节方式,成为政府调节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研究税收政策在优化产业结构中的作用,对调整我国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显然是很有意义的。

       税收政策着眼于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是: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包括纠正产业结构的扭曲和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税收政策在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与现代化中,一方面对于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可给予税收政策倾斜,促使其优先发展;另一方面,可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经济长远发展目标,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利用税收政策重点扶植,以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

       从供给角度看,税收是通过差别税率、税收激励和优惠等措施,来调节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产业结构。从理论上分析,税收调节产业结构的机制有二:一是实行差别税率或通过税率变动来影响相对价格结构,相对价格结构的变动影响投资结构,进而引起产业结构的变化;二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激励措施调节税后投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结构和技术状况来达到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世界各国都对重要的产业部门实行税收激励以促进经济增长。税收激励可分为对国内生产的一般激励,如赋税延期、鼓励利润保留、加速折旧和投资减税等,对国内生产的特别激励,主要包括政府对某些产业的特殊税收优惠和地区激励;对国外贸易的激励,包括对出口产业的激励和对外投资的激励。在政府实施的产业激励中,一般依据不同发展阶段和各产业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来确定需激励的目标产业,通常采用的方法是选择产业关联度高(包括前向关联和后向关联)的主导产业和制约国民经济总供给能力的“瓶颈”产业。对这些产业实施税收优惠,不仅能促进这些产业自身的增长,同时由于其外部经济极为显著,还可带动其它产业的增长,从而提高国民经济整体水平。

       运用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主要包括扶持农业的发展,促进工业内部的结构性调整,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合理安排产业布局。也即,通过商品税,主要是消费税,不鼓励或抑制一些特别产业;通过企业所得税,主要是税收优惠,鼓励一些特殊产业;取消严重不公平的特区税收优惠。此外,改革中央与地方的财税体制,做好费改税、减轻企业税外负担等工作也是很有必要的。

       

       六、我国税收制度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劳动力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它与资本一道成为决定经济产出能力的两大基本要素。因此在经济学中很重视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其目的不仅是研究如何使人们的劳动力供给最大化问题,还在于分析如何干扰人们在劳动力投入方面的选择。人们对收入和闲暇的取舍取决于许多因素,诸如个人偏好,工资率的高低,其他收入水平的高低等,此外还有政府征税的因素。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是通过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来表现的。收入效应表现为征税后减少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促使其为维持既定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而减少或放弃闲暇,增加工作时间。替代效应表现为由于征税使劳动和闲暇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劳动收入下降,闲暇的相对价格降低,促使人们选择闲暇以替代工作。在各种税种中,个人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较大,个人所得税通过对人们实际收入的影响改变人们对工作和闲暇的选择。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由于我国目前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巨大,是一种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状况,这时,征收所得税后的收入效应使得劳动力供给增加,而征税的替代效应会受到“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的约束。税收几乎不影响劳动力供给,而且个人所得税在短期内也不会成为主体税种,因此我国目前需要解决的不是如何增加劳动力供给,而是如何消化劳动力过剩问题。所以从理论上说,即使对劳动所得征高税,也不会影响一般劳动力的供给,当然前提是征税后至少应能保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这方面看,我国税法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动力供给并没有什么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非劳动所得收入的存在及占劳动者收入的比例是影响劳动力供给的一个重要因素。对这种所得征税,结果肯定会增加劳动供给。从这个角度看,对利息、股息、红利征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劳动者增加劳动力供给的一个措施。如果非劳动收入占劳动者全部收入的比例较高,这种效果会更明显。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2 0%的比例税率征收,尽管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但从增加劳动力供给方面看应该是有利的。但现行税制中对高技术人才所得税方面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而高技术人才的劳动所得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他们的收入一方面是其才能所得,另一方面则是高风险的回报,对这一部分劳动所得在税收上应给予相应的减免或优惠,以激励这部分高新技术劳动力供给的数量。

       我国农村人口庞大,劳动力素质偏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速度。农村劳动力过剩,人力资源闲置,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从改革的角度看,农民通过进城寻找就业和发展机会冲击了城乡分割和区域封闭的二元社会经济体制,促进了多种生产要素在更大区域范围内的配合和组合,开拓出了一条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道路。随着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农村劳动力转移已经成为势所必然。应该说,现阶段国家对这一问题的政策力度还不够大。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持,其中税收措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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