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专门从事财税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由中国高校、研究机构以及实务部门从事财税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遵循“双百”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全国财税法学理论工作者和财税法学实际工作者开展财税法学研究,实现中国财税法学科研与实践的互动,推动中国财税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的研究范围包括财税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财税法学理论,财税法学教育理念、财税法人才培养。
第五条 本会通过年会、专题研讨会、专项课题研究、编辑简报、出版学术刊物等途径,组织会员从事财税法学理论与实务问题的研究。
第六条 本会积极办理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全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注意借鉴国外先进的财税法治建设经验;鼓励和帮助会员出国进修,为广大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本会依法自主地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同时接受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 本会加强与其他学会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研究会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中国财税法治建设的进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中国高校、研究机构的财税法研究人员,以及财税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成为本会会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盖章。会员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审查决定,凡符合会员条件的,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由常务理事会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会员大会;
2. 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3. 选举本会的理事;
4. 申请成为本会理事、被选举为本会理事;
5. 对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6. 向会员大会提出与本会有关的议案;
7. 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种信息和资助;
8. 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3. 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权有:
1. 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所有决议都以简单多数通过,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程序事项和简单事项可以以举手或者鼓掌的方式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并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财税法实际部门具有较高学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和研究人员可以当选理事。
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或者本人申请并由两位理事推荐,由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有:
1.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2.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4. 聘请学术顾问;
5.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选和罢免理事;
6.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修改研究会章程;
7. 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所有决议都以简单多数通过,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程序事项和简单事项可以以举手或者鼓掌的方式通过。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应当具有教授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职称且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财税法实际部门具有较高学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和研究人员可以当选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由会长和副会长提名或者本人申请并由两位常务理事推荐,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有:
1. 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2. 选举会长;
3.根据会长提名,确定副会长、秘书长;
4. 召集学术年会;
5. 确定工作机构;
6.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报告;
7.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增选和罢免常务理事;
8.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的所有决议都以简单多数通过,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程序事项和简单事项可以以举手或者鼓掌的方式通过。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会长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2. 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3. 聘请顾问;
4. 确定副秘书长;
5. 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得经过会长授权,对外代表本会或者代行会长的部分职权。
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确定,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和秘书若干名组成。
秘书长应当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应当由会长从理事中确定。
秘书处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学术年会的联络和组织工作,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组成人员可以为非会员,但有权列席相关会议。
第三章 经费和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有:
1. 科研课题经费;
2. 社会赞助;
3. 其他。
第十九条 本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暨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会员大会可以和年会合并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以在召开年会的同时召开。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的议案可以由下列人员提出:
1. 会长、副会长;
2. 两名常务理事联名;
3. 五名理事联名;
4. 十名会员联名。
第二十一条 修改章程的议案首先交给常务理事会讨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交由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决定。章程的修改由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以简单多数通过。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第一届会员大会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首批会员资格由本会筹委会负责审查,首届理事由筹委会提名、会员大会通过,首届常务理事由筹委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第一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筹委会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