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财税法学的繁荣,促进财税法治的发展,加强海峡两岸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由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主办的“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年会暨第九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如期在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召开。会议由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文法学院、财税学院承办,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协办。
会议在立信会计学院财税学院总支书记龙英锋副教授主持,2008年12月13日(星期六)上午九时开幕,朱坚强教授、葛克昌教授、刘修文主任与张胜利巡视员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
立信会计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朱坚强教授热烈欢迎来自全国税法学理论界、教育界和实务界的朋友们莅临立信会计学院。在回顾了立信创立与发展的历程后,对于立信财税法方向能够主办这次会议,并能够与全国的学界同仁们进行这种有益的交流,朱坚强教授表示由衷的高兴,并预祝大会取得成功。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葛克昌教授就提交的论文做了简要的发言,提出了“以人为本”,为纳税人服务的税法改革观念。此外,对于《税收征管法》的大幅度修订,以及一些可喜的进步表示欣慰,并期待明年4月在台大举行的两岸税收法治会议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刘修文主任表示,他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希望加强与各位学者的交流,因为财税立法需要学者的贡献。为此,他简要地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的职责,以及本届人大常会任期内的一些立法计划,希望能够有更多的专家参加这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司张胜利巡视员认为,目前税收立法速度在加快,税收法律也需要不断完善,财税法学的研究将对发展中的财税工作有积极推动作用。此外,他对税法理论界与教育界培养了那么多的税法人才,表示感谢,理论水平与教学质量关系到以后财税法的健康发展。
大会主题发言
主持人:陈少英教授
1.报告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制度处 赖先云 处长
题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与完善
税收征管工作正面临新情况、新要求、新挑战。今年已经正式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重点将在以下几大方面做修改:一、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二、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空洞;三、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四、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五、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六、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七、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八、缺乏对新征管措施的法律界定。为此,需要理论界进行一些专题性研究。
2.报告人: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徐珊珊 律师
题目:《国际转移定价规制中关税与所得税之协调问题研究》
徐律师认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跨国公司在各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中,必然运用了各种手段进行避税。在世界各国对转移定价的规制过程中,关税和国内所得税征收的协调问题十分重要,在该问题上,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建议税务部门应认可海关的调整,互相接受其价格安排,相互执法,从而合理解决这一问题。
3.报告人:台湾资诚会计师事务所 林宜贤 会计师
题目:《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议题》
林先生认为,由于海峡两岸直接贸易与投资而产生的全球企业所得税、大陆常设机构、 转让定价、个人所得税而导致了重复课税议题。他认为双重不课税的议题,在法理层面上是存在的,但由于海峡两岸的机制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却不存在。实际上转而代之的是海峡两岸纳税人可能利用法律真空进行的逃税和避税问题。为了避免此影响的扩大,应该增加海峡两岸之间课税议题的沟通。
下午分会场交流简况
第一分会场
上半场
主持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财税学院 赵迎春 教授
评论人: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 周序中 教授
1.报告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汤贡亮 教授
题目:关于修改《税收征管法》若干问题的分析
汤教授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完善税收法律责任制度,改善完善税收征管的程序设计,以及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等方面分析了现行《税收征管法》中若干需要修订的问题,建议增加对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形式的税收征管方式,调整延期纳税规定,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改革税收征管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的不协调性,继而完善《税收征管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之间衔接不紧问题。
2.报告人:辽宁税务专科学校 涂龙力 教授
题目:《税收征管法》的定位与修改方案选择
涂教授提出了税收程序层次性决定税收程序立法层次性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税收征管法》的广义、中义、狭义三种定位。在借鉴《税收征管法》的国际经验和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税收征管法》大修、中修、小修三种修改方案,最后,建议在《税收征管法》修改与补充选择方案时,应注意解决好一些问题的解决。
3.报告人: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袁森庚 副教授
题目:从税收征管实践谈征管法修订的八个重点问题
《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可执行性的品格缺陷。在税务行政主体方面,国地税机构互争税源,形成信息屏障,税务机关设置与职权划分不明晰,造成隐患;在纳税人权益方面,应取消复杂的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保障纳税人接受法律救济的权利,同时应该修订关于滞纳金加收的问题;在执法程序操作方面,应解决程序规定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以弥补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空白;在税源监控方面,建立纳税环节统一的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及时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在核定征收方面,解决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税款能否作为计算罚款依据的问题;在有关偷税的立法问题方面,明确偷税与漏税的区别,将偷税的概念定义完全,对延期缴纳税款和挪用税款方面还不明确的规定进行补充;在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方面,应对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
4.报告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张富强 教授
题目:论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与税法程序正当性价值的冲突与融合
自我国实行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以来,已经引起很多议论。在我国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上,税法程序正当性理论并未得到充分重视,这致使自行申报在实践中暴露出种种问题,制度执行和法律权威也大打折扣。张教授通过剖析自行申报与税法程序正当性的价值冲突,提出将税法程序正当性融入到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中,以期重新审视自行申报与程序正当的价值内涵。
5.报告人:湘潭大学法学院 陈乃新 教授
题目:我国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经济法取向思考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名归经济法,实属行政法,它不能体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立法宗旨的需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的时候应考虑经济法取向。陈教授提出了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合作的可能性,统一二者共同的目标,细化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规定,主张税务机关参加税务调查,评估应征多少税和可征多少税的范围;给予纳税机关一定的减免退补税的权利,使之真正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评论意见:
汤教授的观点,从宏观、微观角度考虑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完善,结合了一些具体的实例;谈到了内部制度的完善和规范以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统一问题。涂教授的观点,将税收征管法分为三层含义,很有新意,强调了要解决立法层次过低的问题。虽然各个法律有联系,却又各有不同,个人认为征管法应该属于基本法律即人大制订的法律,至于以后能否有这个机会还有待探讨。袁教授的观点,则从理论联系到实际,积极地建议在核定征收制度中,社会机关的介入进行核定,很有启发。在对偷税漏税的看法上,认为偷税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漏税则无主观上的恶意,认定积极欠税,属于应缴未缴,在现在进行的修改刑法中,对于偷税罪进行了修订,将偷税改为逃税,这点很符合实际,还有一个挪用税款问题,逃税跟挪用,到底故意还是非故意,取得收入是否计提,是否主观上有交税的意向,需要进行界定。张教授的观点,强调程序正当原则,这一原则无论是在税收执法还是在司法行政程序上都属于较为薄弱的环节,在司法上强调的比较多,应该引入税法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不太重视这点,提出这点很有力道。对自行申报问题提出的三个方面都很重要,需要探讨。
陈教授和涂教授在税法的定位上有相通之处,从行政法向经济法定位,从管理被管理到合作的关系,是一种精神理念的转变。个人的想法是:这次修改的定位,尝试订立一种新型的,符合时代的,体现政治文明,民主和法治理念的国家的法律,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一个部门法。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征管法律,是否有可能性还待讨论,但应该提倡。时代不同了,要求不一样了,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倡基本人权,由人大来制定,变成一个维权法,限制公权滥用。给税务部门赋予了很大期望和压力,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和纳税人一起合作。
下半场
主持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刘永伟 教授
评论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王惠 教授
1.报告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王鸿貌 教授
题目: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分析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现行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由于立场错位,导致该项制度不仅自身存在重大缺陷,而且在实践中疲软无力,难以真正起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应该尽早修订《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内容,完善税务行政诉讼制度,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 报告人:台湾兴国管理学院 李宪佐 教授
题目:租税征收法制的探讨
通过对租税法律制度的特性和租税法律方面的相关原则的阐述,强调租税体系的特性的完整性和现实性,提出台湾目前租税制度的问题,体制不完整,只有一个基本法,把其他部门法排除在外,货物税方面欠完整,营业税严重分裂,两税合一制曲解税法体制,税赋太高,主要落在薪资阶级,所得税基本条例与能源税草案等缺乏实用性,发展性等,建议降低各种税率,增加租税优惠,改善投资环境,建立亚洲经济共同体,以租税为主题振兴经济,解救不景气,尽快提出振兴经济大计,财经租税决策应重视本土环境与文化,订立切合商民实用的租税法,在两岸建立统一的租税法治体系。
3.报告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薛建兰 教授
题目: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谈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与完善
从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税务行政复议权及诉讼权等方面提出了《税收征管法》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值得借鉴的一些做法提出了修改与完善的建议,供立法机关在新一轮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做参考。
4.报告人:湖北经济学院财税系 林颖 副教授
题目:基于合作管理视角下的税收征管权限划分研究
目前,受决策更贴近民众能提高政府的效率、效能和响应理念的推动,分权已成为政府改革的主要动力。给予分权政府一定程度的收入自治,而不仅仅是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建立分配服务的成本体系,能使其更加负责的面对市民。林女士认为应以“明确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为指南,对中国税收征管权限进行科学的划分。
5.报告人:厦门大学法学院 李刚 副教授
题目:关于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若干问题的研究
——以文书式样签发人及其审批权限问题为重点
通过对93年税务文书式样和05年税收文书式样加以全面比较分析,在探讨其是否符合相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后者在实践中的操作方式,重点指出其在签发人及其审批权限方面所存在的违背税收征管法立法宗旨和税务稽查局越权审批等问题,以及所导致的在税收执法程序和税收救济程序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不当和对税务机关存在法律风险等后果,进而提出了改进或完善的建议。
评论意见:
王教授喜欢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证明观点,着重于讨论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不足和意见。李教授谈了税收征管法的性质以及与基本法的联系,因为在台湾有执法经历,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学者的角度,探讨征纳税的关系和债权债务的关系。中外税制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研究不能脱离税制的基本理论,两者是有必然联系的,要遵循这些经济的基本规律。台湾财税法上的一些问题内地也有,需要尽可能的将改革趋向公平公正。薛教授提到的税收征管的修改问题不可回避,到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定位还有待继续讨论,对于纳税人来说,他们希望知道税交到哪里,用到哪里,是否公平合理,因而预算法的修改应该放在前面,如果仅仅修改税收征管法的话,纳税人还是没有知悉权,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近年来财政赤字的不断扩大造成了财政部门可能因完不成税收指标,而采取过分措施,带来不安全不安定的隐患。林教授发言的重点是,能否以合作模式划分税收征管权,不能仅仅从理论上探讨这个问题,要从实证上考虑。李教授从税收执法文书样式的变化,谈到税收执法方面变化的研究,具有进步意义。
第二分会场
上半场:
主持人:西南大学法学院 张新民 教授
评论人:厦门大学法学院 廖益新 教授
1.报告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杨志清 教授
题目:关于海峡两岸避免双重征税若干问题的研究
税收对两岸间经贸交流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海峡两岸之间并没有签订相关的税收协定,特别是克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对两岸间的经贸交流产生了一种阻碍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两岸间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急需在WTO的框架下协调处理好两岸之间的税收关系,使之成为两岸经贸交流的推动器、润滑剂。本文拟就促进两岸经贸交流的税收关系,特别是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进行探讨,具体交流内容包括:一、两岸经贸交流的现状;二、两岸税收关系处理的现状;三、两岸税收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例如,(一)双重征税问题。(二)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条款问题。四、处理两岸税收关系的基本思路。
2.报告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陆佳 讲师
题目:海峡两岸避免所得双重不征税问题之初探
海峡两岸的双边税收协议应考虑由于正当适用双边税收协定(议)而导致的双重不征税。首先,双重不征税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一是根据税收协定产生的双重无税。二是双边税收协定和国内法的交叉作用下产生的双重免税。另外,双重不征税还可能因为缔约国对事实和协定条款的不同解释等识别冲突而产生。其次,从“单一税收”原则看两岸双重不征税问题,两岸双重不征税违反了“单一税收原则”。最后,分析了如何在将来的两岸税收协议中避免双重不征税。
3.报告人:厦门大学法学院 朱炎生 教授
题目:海峡两岸开展所得税税务合作的法律思考
为了消除双重征税,避免税收歧视待遇,合作防范逃避税活动,海峡两岸有必要开展所得税税务合作。两岸的所得税税务合作的内容应当是合理划分征税权、采取合理的避免重复征税方法、实现税收无差别待遇、加强税务情报交换及税务管理的相互协助等解决方法。当前两岸的经济状况及税制状况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在此情形下,两岸当前的经贸关系与建立较高程度的经济一体化组织还有相当大距离,并在将来考虑在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地间达成统一的税收合作协议。
4.报告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龙英锋 副教授
题目:关于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指控的分析
在美国及墨西哥向世贸组织提起的中国—税费减免退措施案件中,美国与墨西哥指控《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31条对高新技术、创业投资企业规定的税收优惠违反了中国在世贸组织法律文件下应承担的义务。龙教授认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非强制性条款,被指控可能构成的事实上的补贴,申诉方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补贴。另外,存在违反WTO规则义务的可能性本身不足以认定为违反了WTO规则义务。
5.报告人:香港中文大学硕士生 张 曌 女士
题目:关贸总协定中的tariff 和internal tax
在GATT中,国内税(internal tax)是与关税(tariff)相区别的一个专用概念。考虑到情况的复杂性,GATT的法律文件没有对国内税概念进行界定,但国内税所指税种的范围可以确定。我国国内税的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所得税不属于GATT国内税的范围,但属于GATS国内税范围。国内税与关税及其它税费适用不同的规则,国内税审查的依据是GATT第3.2条,关税及其它税费审查的依据是GATT第2.1(b)条。
评论意见:
把上述讨论归为两类:一是避免重复征税、二是WTO下施行的国内税问题。
随着两岸开始经济方面往来,我们应该对避免重复征税加以关注。两岸出现新转机,这是个好时机,税法学界应该开始关注,例如,两会中取得的初步协议,回顾过去两边的探讨,对此,我有三方面内容需进一步探讨。第一:属于微观层面。对于问题到底发生在哪些方面,应该深入细致的讨论,深入后才能在宏观层面探讨。第二:宏观层面。要有新的思维,重复征税和大陆与其他国家双边征收有所不同。台湾的个人征收是属于属地税收管辖。第三:防避税、偷税,这是不能回避的。
下半场
主持人: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 严锡忠 律师
评论人: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刘蓉 教授
1.报告人:南开大学法学院 杨广平 副教授
题目:纳税人税务信息保护规则的比较法研究—对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评析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征管法细则中规定了纳税人行使的保密权,但是我认为这种通过税务行政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间接地保护纳税人的税务信息的规则已经明显具有滞后性,无法应对当今高度信息化社会的需要。同时税收实体法中对于税务信息的手机范围、手机程序、税务信息公开的界限以及对违反税务信息保密的惩罚条款等都未作出直接规定,未能在立法上对纳税人的隐私权予以直接有效的保护。我们通过对日美两国税务信息保护的比较研究,可以分析我国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纳税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缺陷。
2.报告人:四川大学法学院 徐蓉 副教授
题目:论我国大陆个税申报困惑之解决机制
2007年1月1日以来,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人群个税申报工作启动。年所得12万成为个税申报的情形之一。为此国税发[2006]162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专门规定了纳税人年所得的计算方法。有了这个《申报办法》,纳税人是否达到12万就有了量化的标准。但是这个规定却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的计算方法完全不同,两种计算所得的方式为纳税申报带来了困惑。在比较了我国海峡两岸的所得税法律制度基础上,报告人提出解决我国当前法律自相矛盾的解决机制。
3.报告人:辽宁大学法学院 闫海 副教授
题目:论WTO原则与税法原则的契合
WTO是以规则为基础、以原则为导向的世界贸易体制,WTO原则处于众多WTO规范的支配地位,具有规则适用的解释功能和规则构建的指引功能。随着WTO的持续扩展及宪法性地位的确立,WTO原则对包括税法之内一国国内法具有重大且实质的影响力。WTO的非歧视原则、法治原则、透明度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治原则、税收民主原则相契合,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指引。
4.报告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赵峰 讲师
题目:日本酒类税案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
1995年日本酒类税案是WTO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个有关国民待遇的案件,该案的最终解决距今整整十年。上诉机构对GATT第3条的分析对其后有关案件的申诉、抗辩和审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案一波三折,如何理解以在该案中具体适用GATT第3条、尤其是GATT第3条第2款,这是该案争议的实体问题的焦点。第一次明确了争端解决报告的法律地位,是该案的一大亮点。日本用了11年时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本国利益。而在其它成员方对我国提起的几起案件中,感觉我国并没有很好地争取就早早放弃了自己的利益。
5.报告人:上海东信律师事务所 高亚平 律师
题目:两岸转让定价税制实务比较及案例分析
通过对两岸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历程以及现行税制的比较分析,例举两岸在转让定价税制问题上的主要差异以及趋同之处。以实际案例分析为考察依据,分解转让定价调查的全过程,从交易的流程分析,关联交易方的功能风险分析,价值链分析,再到分析方法的选择等具体操作层面的步骤最终来解释企业在何种情形下会将面临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最后将企业所面临的这种现实风险,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措施加以减少或化解。
评论意见:
徐蓉和闫海是从实体法上探讨,其余的是从案例角度来探讨的。徐蓉的研究视角非常好,反映了税法的不完善,但反过来,个人所得税立法价值取向问题是最早的,个人所得税与国外相比,不能相提并论。闫海探讨的透明度原则是个过程,民主是实质,WTO是以西方市场的立场来制定的,因而与我国刚刚起步所制定的不相符合。
杨广平的如何规定纳税信息值得探讨。赵峰探讨的问题我不是很在行,个人很赞赏他做了深入而具体的工作。高亚平是从操作层面如程序等提出了更好的见解,转让定价是避税问题,我们以后可以共同研究。
第三分会场
上半场
主持人:台湾大学法学院 葛克昌 教授
评论人:安徽大学法学院 王源扩 教授
1.报告人:台湾金石国际法律事务所 林石猛 律师
题目:论租税法律主义之实践-兼论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50号解释
针对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探究之重点,报告拟集中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各项规范是否合于租税法律主义之意旨。报告先行说明了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之制定过程与定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之后说明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之内容与抵触租税法律主义之违宪疑义。报告在阐述具体问题意识后,针对租税法律主义之具体内涵及司法实务说明了一些个人见解。
评论意见:有很强的实务性,就租税和营业税的问题提出了深入的思考。
2.报告人:上海画宇咨询公司 王桦宇 经理
题目:漫谈税收法律主义——燃油税开征的法治理想与现实拷问
最近开始征收的燃油税问题,不少学者已经提出了质疑,虽然讨论由来已久,公务法的表述意味着燃油税已经有了法律上的定义,行政部门只不过在照章办事,但是严格来说法定主义是由人大常委会提供的决议,并不是行政权所能决定的,因此得采取措施来控制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其次,关于“费”与“税”的问题,必须明确其两者的区别。所以本人认为在中国行政立法比较强硬的情况下,我们应呼吁税收的法制化。
评论意见:税收法定问题最根本的是个民主的问题,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代表民意,又民众所决定的。
3.报告人:台北大学土地与环境系 陈明灿 教授
题目:台湾农地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之稽征程序与相关法律问题
——兼评最高行政法院二00六年判字第二0九一号判决
文章先从土地税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沿革以及修正理由出发,探求目前对于农业用地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之相关稽征问题,接着,以相关判决作为研究重心,并提出本文见解:1.土地税法「三十日内」的法律性质应仅属「训示规定」,而非「强行规定」;2.未缴纳土地增值税者已顾及「稽征经济原则」;3.「农用证明书」之申请以其所有权人为限;4.土地税法第39条的3第2项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并以之作为本文结论。
评论意见:在中国农业的税收已经取消,而依据中国国情,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保障。而陈教授探讨的台湾土地权利的取得、丧失和税的开征、停征的关系将启发中国“三农”所得税收问题。
4.报告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徐阳光 博士
题目:中国财政分权的基本界定与模式选择
报告人提出了界定财政分权的3W思路,并用不同的分类标准来对各国的财政分权实践进行多样化的类型分析,强调中国的财政分权的本质是权利的分配,其改革需要明确分权的原因、分权的对象和分权的主体,选择均权型、非对称型的分权路径,并最终实现由行政式分权模式向法治化分权模式转型。
评论意见:应该加强的是地方政府的财力而不应过强调地方政府的财权。我们不可以仅仅讲纵向分权更应强调横向分权,特别在财政支出方面。而中国财政体制的不健全是没有法制所导致的。
5.报告人:北京大学法学院 汤洁茵博士
题目:税收征管与金融隐私权的冲突与制衡
——兼论金融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第三方协助义务
金融机构基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而承担的信息保密义务,已成为制约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交易信息的重要法律障碍之一,因此,如何在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与税务机关金融信息的取得之间实现一定的平衡,如何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履行其在税收征管中第三方协助义务,便成为《税收征管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报告人从分析税收征管与金融隐私权的制衡基础入手,对构建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渠道、金融机构协助义务的履行和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法律界限等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评论意见:不仅存在存款个人与纳税机构的关系 其中银行有独立于客户的利益,是独立的义务主体,此中涉及了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权,所以建议颁布个人信息法,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公开的界限。
下半场
主持人:天津财经大学财政系 李炜光 教授
评论人:中南大学法学院 刘继虎 副教授
1.报告人: 山西大学法学院 董玉明 教授
题目:中国大陆地区财政绩效评价政策与制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报告人以现有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基础,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实证分析。报告人认为,财政绩效评价制度应与财政绩效评估制度相互分离。结合现存问题进一步完善财政绩效评价的政策和制度选择,应从将绩效评价纳入预算管理范畴、建立专门的评价机构、完善财政支出绩效委托制度、建立以问责追究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协调好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力量、建立统一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体制等方面入手。
评论意见: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讨论了主题,有三个亮点,1当前,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其绩效是有价值的。2 这篇文章拓展了财政绩效法的领域,其他文章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 3 很少用时政研究的方法来讨论主题,有针对性、有现实性。
2.报告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汪燕
题目:政府财政权的保障与控制论
——以福利国家为视角
根据新宪政理论、有效政府理论和福利法治理论的精神,福利国家的政府财政权,既需要控制,也需要保障。政府财政权的保障目的是为了有效履行作为保护公民权利和供给公共福利的政府的国家给付义务和维系作为消费者的政府的自身生存。政府财政权的控制目的是弱化政府作为经济人的自利性和强化政府作为服务者的公益性。
评论意见:财政权的保障与控制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不同的,保障制度和控制制度也是不同的。本文更多是从保障来论述的。在我国,更加应该突出其控制的一面。中国财政权保障当前要解决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地方财政权的保障问题,从执法到收入,到执行以及收益都得不到保障,使地方的民主难以实现,难以履行政府的职责。
3.报告人:西北政法大学 席晓娟 副教授
题目:论法律维度的税收遵从问题
法律维度是从不同方位、不同层次、不同视角对法律加以认识、判断和评价,而本文旨在从法律维度研究税收遵从,通过对其在法律性质、依据及成本方面多维度的探讨税收遵从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再通过法律文化的视角对税收遵从进行分析,以使纳税人由税收不遵从转为税收遵从。并通过宪法、税法、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文化四个途径以达到保护纳税人权利得目标。
评论意见:很少有从法学视角来看税法遵从的问题,论文做了个系统的分析,有创新性,属于税收法律文化的层次。法律上税收遵从可以划分出其三个境界,1因为畏惧税法的制裁而遵从,2 因为尊崇法律来履行 3 因为自觉主动来履行最高境界。
4.报告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崔文秀 副教授
题目:纳税服务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探讨
——基于纳税服务与税收立宪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探讨
纳税人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是国家税收的源泉,是国家政权和各项建设事业的重要支柱。因此,与纳税服务密切相关的纳税人权利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尊重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之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是一个国家和政府应尽的责任,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报告人重点探讨了纳税服务与税收立宪是纳税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分析了纳税服务的本质与税法的核心价值及其税收立宪,提出了改进与优化纳税服务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思考和建议。
评论意见:1税务征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本质怎么理解?还可以有别的路径和角度来看,从政府的本质来分析,其本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主仆关系。2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比较性来看,纳税人有这个权利享受服务,也是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需要。3在征管法的修订中,也应该要增补关于纳税服务的条文、纳税人的义务与责任、税务机关不提供服务该有什么责任等。
5.报告人: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研究所 廖钦福 助理教授 (李亚玄律师代读)
题目:经济振兴、股市护盘与财政工具的理性运用
——台湾面对金融风暴的经验分享与检讨
面对这个全球性金融风暴、股市下跌、经济衰退的问题,台湾新政府虽祭出诸多方案,试图提振股市不断下滑的颓势。从800亿元扩大内需、证券交易税减半、国安基金与四大基金陆续政策性投入股市,乃至于近期有遗产赠与税的废除或减半提议,以及「主权基金」概念的提出,却往往又无法达成预期的目的。
本文以财税法学的视角对新政府的财政手段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和验证后得出几个观点:一,财政工具运用护盘与财政民主统治化的健全;二,主权基金的设置必要性?三,财政工具运用护盘与财政恶化危机的避免;四,特别预算的滥用与公共债务法举债上限的突破。
评论意见:论文有现实性,针对性,对台湾面对的金融风暴,从财政法的角度做出了分析和批判。结合提到的问题,联想到我国面对金融危机所做出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我认为,首先国家在采取了降低税率拉动内需等措施后,会对税法的安定性及法定原则有影响。其次,这些措施在财政民主方面会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对于财政投资会不会引起错位?我们的财政政策会不会引发财政危机的并发症?也应该得到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