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年12月14日上午九时
地点: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图书馆报告厅
会议第一项议程:主题报告及大会交流
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徐孟洲 教授
1.报告人:台湾大学法学院 葛克昌 教授
题目:脱法避税与法律补充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首度在第六章专章规范反避税条款,这种个别防杜条款与一般防杜条款并立的制度,为各国所少见。不由得产生了几个问题,比如至于一般防杜条款系宣示规定或形成规范?如无明文是否即不得适用?就一般防杜条款,其宪法上问题,是否与法治国家明确性原则相违?其为立法授权条款或仅有宣示效果?一般防杜条款究竟系类推适用或事实之拟制?脱法避税行为与违法逃税行为有何区别?可否同时存在?就既有之个别防杜条款,又有一般防杜条款之立法模式,如不符某个特别防杜条款之要件,可否另以一般防杜条款予以调整?
首先从税捐债务法的不容规避性开始探讨,税捐债务法,同时具有三种特性:一,干预法;二,负担分配法;三,诱导管制法。税捐债务法不仅为干预法,亦为负担分配法,须受量能平等负担原则拘束。即其不仅不受干扰,更会得到相应保障。
根据法治国家的明确性要求,防杜避税一般条款,虽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仍不足以构成违反明确性要求。或因税收机关误认为得到授权,因其不具体明确,则有违权力分立原则。
根据法律性质来看,一、事实拟制或类推适用,主张事实拟制说代表学者为P. Fischer,其依据为(量能负担)经济上相当的事件,亦即拟制的(未发生)事实(法律形成)课征。类推适用说则以Kruse/ Drüen为代表。二、避税行为否认效力是否及于他税,台湾各级行政法院,三年间仅8件未调整课税,显示各级行政法院,虽在立法上缺乏脱法避税一般防杜规定,但大多数仍支持稽征机关以实质课税原则或脱法行为应予否认之见解。
综上所述,一般防杜条款,如认其为立法机关概括授权稽征机关予以调整,则不免有违法治国家明确要求与权力分立原则。但如将该条款视为权利滥用禁止之特别宣示条款,对滥用私法契约自由,在无合理商业目的之非常规交易,所企图之租税利益,依脱法行为之法律效果,使其与常规交易相同之税法效果,虽该宣示条款使用不确定法律概念,仍具合宪性。一般防杜条款之法律性质为类推适用,用以填补税法之漏洞,而脱法避税者信赖不值得保护,破坏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应予否认税法效果,为实质法治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宪法任务,然而其行使亦自有宪法界限,此为税法结构性原则—量能原则面对最大之考验。
2.报告人:高雄大学财经法律系 张永明 副教授
题目:税款追征期限之研究
张教授认为,对于税收征管法而言,需重视的前提是要有时间限制。并以德国、台湾和大陆三地的类似问题为例,进行比较说明。
德国税法规定的很详细,其时间限制为一年,而台湾笼统规定为5-7年。根据台湾税法第169条的规定来看,征管法回归到了行政程序法,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更正,显然错误的更正,如果有实体内容的话,会牵涉到时限限制的问题。而在大陆,对偷税、扣税、漏税的惩罚则没有时效限制,如果要建立这一条法律,恐怕要在法理上提出关于建立时间限至的要求。
时效制度对于税收征管的好处在于,可以更好的督促税务人员行使权利,避免过度严苛地课税。而相应的缺点则是会达不到对偷税、漏税、扣税的惩罚效果。但是,时效制度是对税务人选择性的执法,给纳税人一定的余地,没有办法在期限内追征的问题和税收保全制度的权利得到了改变,且让逃税者没有翻身余地,并且很好的填补了现今税法征收管理上的漏洞。所以,应该加大对各种税收加以时效制度的呼声。
3.报告人:中国石油开发公司税务部 詹清荣 博士
题目: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纳税的征管
企业所得税有三大要素,一、税。 二、企业, 三、所得。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必须要有自己的立场,对纳税人的保护是真诚的还是形式的。报告人认为应从纳税人的角度提出的思考,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税收征管法的解读,应是按时缴税,依法缴税。我们不应该从税收征管谈征管,应该从公共财政的角度谈征管,应该从公共财政建设来考虑.
(2) 关于税收征管的实质性缺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责任是要承担的。没有税法典 何谈征管。此外税法理论存在补足,需要补充;公共支出要控制,控制行政成本,控制税务征管成本。
(3)税收征管的权力空间过大。导致自由裁判权的权力过大。
(4)要加强电子申报的研究与应用。
(5)关于境外所得,政策还没出来,一定要有境外所得申报的规定。
(6)不要过分滥用税务手段,征税要有个社会基本责任,要提高税收征管的制度效率。
4.报告人: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袁森庚 副教授
题目: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税收征管
首先,还原征管法本来的面目,不能给予太多压力和重担,什么税?该征多少?不是征管法的问题、不属于征管法的问题不能强加于内。
其次,征管法本身的修订过程中要关注中国国情。
第三,关注重要问题,征管法中有很多硬伤,需要关注,但不是这次修改的重点
第四,要关注实务操作,操作性问题需要研究,弥补缺陷,
最后,纳税人权利和政府收入都要考虑,要平衡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会议第二项议程:各分会场汇报小组交流成果
第一组汇报人:湖南行政学院法学部 胡海 教授
第二组汇报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梁俊娇 教授
第三组汇报人:安徽大学法学院 华国庆 教授
会议第三项议程:
1.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宣读青年优秀论文奖获奖名单
2.副会长、安徽大学法学院王源扩教授主持增选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汤贡亮教授、徐孟洲教授、张怡教授增选为副会长。
3. 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做工作报告
题目:未来的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和教育研究会的发展方向。
这次会议开的很成功,首先代表研究会全体代表和理事对这次会议的承办单位立信学院及华东政法大学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我们可以看到开幕式有150多人,今天的闭幕式仍有97人参与,说明我们的会议是非常有凝聚力的。论文集中有100篇文章,这是一件非常可喜的事情。
我们会议的主题为征管法修改和海峡两岸双重征税的问题。可是大家只注重表面,我建议大家把研究的内容写深,写清。当然,这次大会的讨论是非常热烈的。我感觉到现在讨论财税法的问题是越来越犀利了,也是件非常可喜的事情。
今年9月底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进行了换届,我有幸当选会长。因此,有些同志很关心中国财税法教育研究会的命运问题,我的想法是,未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我与许多人交换了意见。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是一个整体,它不是事实上也不可能由一支队伍去独占完成的,是由几只队伍包括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中国财税法教育研究会两支基本队伍,互为补充。特别要指出的是,近五年来,中国财税法教育研究会为推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脚踏实地为中国财税法学学科的发展、壮大做了许多基础性的工作,如构筑的理论研究平台(《财税法论丛》、《税法学文库》、《月旦财经法杂志》)、网络平台(中国财税法网站)、对外交流平台(中美论坛、中日论坛、中奥论坛、中德论坛、中荷论坛等)、海峡两岸平台(九届论坛)、教育平台(北大一期教师培训、三期研究生培训、财税法硕士)等,我想这些对年轻的中国财税法学科来说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今后,我们要穷尽财税法人才资源,做大,做强学科;努力培养年青人,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为财税法治建设献计献策,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加强对外学术交流,扩大财税法的国内国际影响。
十月份,人大常委会对偷税罪改成逃避缴纳罪进行了讨论,大家看到了中国财政民主在不断深入。我们以研究会的名义给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建议,建议改为逃税罪。意见和建议已经在中国财税法网站网站上刊登。
第三件事,关于燃油附加税问题的若干修改意见:1 .燃油税的立法应采取行政法形式。2.应该制定《燃油税暂行条例》,不应修改消费税条例来修改燃油税,因为消费税是中央税,而原来的六项收费是地方的。3 .改革方案征求意见时应该说明理由。这样就能征求更好更优质的意见。 4.改革方案应该切实具体,可操作。5. 语言的表达应该统一。 我想,我们的意见会在这次改革方案中有所体现。
最后,我再次感谢与会的代表,感谢台湾与会学者,感谢承办单位!!
会议在热烈和谐的氛围中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宣布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