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七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简报(第一期)

财税法网

       主办单位: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

       承办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会议时间:2007年9月22日上午9点

       会议地点:黄山国际大酒店国际会务中心三楼徽州厅

       

       开幕式(9:00-10:00)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于2007年9月22日在安徽省黄山市拉开帷幕。本次会议由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主办,由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承办。9月22日上午9时,大会开幕式在黄山国际大酒店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出席开幕式并在主席台就座的有:台湾大学法律系葛克昌教授,台湾大学法律系黄茂荣教授,安徽大学副校长、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王源扩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汤贡亮教授,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陈少英教授,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明发教授。来自全国各地60多位从事财税法理论研究和财税实践的专家、学者参加了开幕式。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华国庆教授主持。

       

       领导和嘉宾致辞

       

       安徽大学副校长王源扩教授 首先代表安徽大学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王源扩副校长首先从学校的发展历史、学院设置、学术成果等方面全面介绍了安徽大学的相关情况,并欢迎各位代表到安徽大学参观、指导。王源扩副校长结合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如高校贷款、食品涨价等新问题,就财税法方面的问题发表了个人见解。最后,希望借此次研讨会召开的契机,与会的各位专家代表能够对财税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台湾大学法律系黄茂荣教授 首先对主办单位表示感谢。通过论文,可以发现学者们对财税法制现代化的研究更加深入,两岸在财税法方面的研究有了长足进步,题目更广,更为深刻。在课税权、纳税人权利保障等方面的研究都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并对大陆《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表示赞扬,这体现了“同一课税人”原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里程碑,比如关系企业课税、对经济方面的影响等。相信21世纪是中华民族的世纪。

       台湾大学法律系葛克昌教授 首先表示高兴参会,并对新秀表示赞扬。对提交本次年会的论文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对其中的几篇文章进行了点评,并指出其中的共同点。第一,他们共同把市场经济的本质推显出来,使它能够在一个轨道即法治轨道上运行,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公法上的最大平等构成这个轨道,也就是自由、平等。第二,租税优惠是两岸的共同点,但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故又存在者很多不同的地方。第三,纳税人人格的假设,这种人格假设的基本前提是国家为人民服务,而纳税人如何监督国家以及如何保护纳税人权利也是其中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 表示高兴参会,并认为,第一,此次研讨会是《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的盛大研讨会,并对会议提交的论文做了高度的评价,认为此次会议较以往有很大进步。第二,《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标志着大陆税法上了一个新台阶,但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也还存在着诸多不健全之处,希望学界对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第三,在建设和谐社会中,财税法必将成为一门热点学科,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纳税人权利。最后预祝大会成功。

       

       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明发教授 首先代表安徽大学法学院对与会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法学院学科学位点建设、人才培养尤其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做了简要介绍,并诚恳邀请与会代表到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学和指导。最后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副教授 首先代表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他受刘剑文会长委托,简要汇报了会议的筹办情况,并对承办方表示感谢。与此同时,他介绍了论文提交的情况,提交本次会议的论文有70多篇,覆盖了财税法学多个领域。最后,对台湾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大会主题发言

       大会主题发言由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副教授主持

       (一)发言人:黄茂荣(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发言题目:不动产税及对不动产产业的经济引导

       黄茂荣教授首先介绍了不动产税的概念和种类,并说明不动产税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本身,而不是针对不动产所有人而进行的课征。不动产税究竟是就不动产本身还是是否也包括不动产所生孳息为课税客体呢?对此,值得认真研究。黄茂荣教授对台湾和中国大陆房地产涨价问题进行了比较,并指出中国房地产正处于“蠢蠢欲动”时期。就其中存在的问题,黄茂荣教授从经济引导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第一,房地产不是古董,只会折旧,不会涨价。起码房屋不会涨价,只是地在涨价。第二,任何事业要想获得投资所得,都不会是纯获利涨价,而是通过股份等所得,任何土地都不是以其存在而获利。第三,实际交易价格的调查面临很多困难,所以要建立不动产的集中交易市场。

       评论人:张富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富强教授对黄教授的发言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黄教授对不动产税如何引导经济谈了自己的看法,对大陆有实际的借鉴和指导意义。特别是对抑制大陆房价方面有很多借鉴意义,并以广州为例,对黄教授的观点和构想做了进一步诠释,并说明,房屋价格不应定一个最低限价,而应定一最高限价。抑制房价更多的是从政府和消费者、公民的关系角度来考虑。

       

       (二)发言人:李刚(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题目:税法与私法的关系溯源

       李刚老师的发言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市场经济下,私法调整在先,税法调整在后,税法借鉴了私法的一些概念,这些概念具有功能性。第二,阐述了税法借用私法概念的必要性和主要理由,并从国内外主要观点入手进行了分析论证。第三,以我国“首例个人捐赠税案”为例,运用法解释等方法分析了该案中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捐赠”一词所做的与私法不同理解的不当之处,主张对税法上的捐赠应当作与私法上相同的理解,同时辅之以延期抵免制度。这样,既可以解决税法与私法对捐赠因不同理解不同在税收征管上所产生的问题,又可以鼓励捐赠,进而保护纳税人的财产权益。

       评论人:黄士洲(兴国管理学院财经法律系副教授)

       黄士洲副教授高度评价了李老师的发言,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第一,税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某种程度之间调和,可以为税法与私法之间协调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第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作后续研究。第三,可以更深入的研究台湾三阶段变迁的时代背景,把握住时代的脉络。

       

       (三)发言人:汤贡亮(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

       发言题目:从国际视角看中国地方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汤贡亮教授从国际视角,以美国、德国、法国、日本为例,总结归纳了国际上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基本理论,这为中国地方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第一,贯彻中央“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的精神,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同时建立起权利制约机制,防止税权滥用。第二,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第三,从国际经验出发,对我国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需及时加以调整,尤其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税制。

       评论人:涂龙力(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税务学院教授)

       涂龙力教授认为,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建设问题历来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高度重视,并被列为五大项目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中,包括地方税收体制法律制度(主要是税权的配置)、地方税收部门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税种的构建)等。涂龙力教授高度评价了汤教授的基本思路和建议,特别是其将地方税收融入税收基本法之观点的意义以及有关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主张。并指出税收管理体制问题,现在很少有人涉及,建议相关学者从此角度着手研究,为税收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四)发言人:杨广平(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应纳税所得确认问题分析

       杨广平副教授认为,企业所得税制度应纳税所得确认的一般规则在我国税法中没有体现出来,对此可以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加以解决。他还阐述了其他一些问题如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得”的界定,介绍了日本税法中“所得”的概念,并指出“应纳税所得”有共性和特性两个含义,前者在我们所得税法中没有提出,故应该为我国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的认定确定一个基本的准则。他还就《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主张借鉴日本税法中确认一般规则的“诱导说”来完善我国税法。

       评论人:陈少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陈少英教授高度评价了杨广平副教授的发言,并指出确认应纳税所得的一般规则应该有共性,对此可以借鉴外国立法经验。与此同时,应纳税所得的准确界定也体现出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税收应有固定性,但现行税法位阶太低,可以考虑不把所有的规定都放在税法中,有的可以在税法实施细则中体现。

       

       (五)发言人:葛克昌(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发言题目:法律原则与税法裁判

       葛教授的论文包括问题概说、税法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和结论四个方面。他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其文章的论点。第一,税法三面向、法规则与法原则、税法原则、一般法律原则。第二,从结构性原则——量能原则、合理正常之诱导管制原则和租税法律主义这三个方面论述了税法原则。第三,阐述了一般法律原则,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明确性原则,即主体要明确,内容要明确,说理要明确,时间要明确。二是平等原则。三是比例原则。四是诚信原则。五是信赖保护原则,认为有效原则规避租税,不值得信赖保护。六其他。

       葛教授还就两岸的法学教育发表了评论,指出两岸法学教育的区别在于非法律系学生所受的法律教育的不同。两岸在司法裁判上面各有长短,呼吁法官、律师、会计师都要来关注税法。鼓励年轻学者研究法院裁判,指出司法改革是推动税法研究的基础,也是税法国际化的起点。

       评论人: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孟洲教授高度评价了葛教授的文章。他认为,立法跟上实际有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适用法律原则,针对法院裁判来研究税法有重大意义,台湾学者在这方面做的很好。葛教授之“司法改革是税法国际化的前提”的提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会议简报由会务组记录整理,未经本人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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