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七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简报(第二期)

财税法网

       第一会场(黄山国际大酒店国际会务中心一楼横江厅)

       第一阶段(14:30-16:00)

       主题:财政法

       

       主持人: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1、陈清秀(东吴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地方课税的问题涉及各方面的利益,比如地方自治权、国家财政。如何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对此可以借鉴日本和德国的一些经验,具体内容可以参见其“地方课税立法权之研讨”一文。基于事件表面之统一性,课税跨越各区而导致立法困难,故应当从维持国民生活条件之统一性以及避免财源流失等各方面加以考虑。德国采用了框架式立法,给地方立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即有限的自治。在协调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关系上有几个原则可以用来指导:一是量能原则;二是受益负担原则;三是课税公平原则,并列举日本“观光税”的例子进行了具体分析。与此同时,要避免重复课税,否则会给居民以过重的负担。此外,要注重监督问题。在税收立法权问题上,很多国家是事前监督,在日本采用事前协议的方式,如果意见不一致,有一个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委员会来解决此类问题。台湾也有类似的解决方法。

       2、涂龙力(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税务学院教授)

       我将从社会思考、经济思考和法律思考三方面来谈完善地方税收体系问题。首先,我们要搞清两个基本概念及核心问题,第一个概念是什么是地方税,我个人认为,地方税应该是三权合一的;第二个概念是地方税法律体系包括两个部分,核心是主体税种的确定。其次,完善地方税体制法律制度,我认为适当下放税权应包括三权。立法权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立法权属于纵向立法权的范畴;第二是适度放权;第三是地方税权的实质实际上是处理地方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再次,完善地方部门法律问题,其核心是主体税种的确定。相关问题有:一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的确定有阶段性。二是地方税有级次税。三是地方税的主体税应当以营业税为主,扩围与上述问题联系最为密切。最后,地方税完善的趋势分析。从体制方面看,自十六届三中全会税制改革以来,关于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我的论文。

       3、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今天我就“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的中国地方税权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展开:一是地方税权的现状;二是地方税权比较研究;三是改进和完善地方税权的几点建议。就第一个问题而言,税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94分税制改革有成绩也有问题。问题主要包括:其一,税权不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划分,权威性不够。其二,地方虽有一定的税权,但还是中央高度集中,不适应分税制下地方分权的需要,所以产生了一些问题。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当今世界关于地方税权的划分主要有几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高度分散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适度分散模式;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相对集权模式;四是以法国为代表的高度集中模式。它们各有不同,但也有一定相同。相同点表现在:一是以高层次的立法来规范税权,关于税权问题,美国规定在宪法中,德国规定在基本法中,做到了规范性与科学性的统一。二是税权划分要考虑到中央税权的主导性与适度赋予地方税权相结合。三是税权划分应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政支出需求。四是税权划分应注重调动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让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财力自主权。第三个大方面是改进和完善地方税权的几点建议。首先,应当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并以此划分税种税权。其次,在税权划分的模式选择上,根据中国的国情,我认为总体上中国应该施行中央集中税权的模式,但应向地方一定程度的分权。最后,究竟如何向地方分权,我认为应当从税收立法权、税种归属权和税收征管权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4、段晓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认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投资,投资是技术进步的源泉,也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我国东部大开发的成功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东部沿海的区位优势和特殊政策环境下形成的市场化投资机制,西部大开发的实践表明,我国进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效应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催生出市场化的投资格局。民族地区大多处于西部地理偏远地区,虽然在西部大开发战略覆盖范围内,但又属于劣势地区,对民族地区的税收需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创新的财政政策,用市场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民族地区,以改变东西部地区之间差距越拉越大的现状。同时,西部民族地区与西部非民族地区的差距越拉越大,最终形成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上的双重二元结构。

       

       第二阶段黄山国际大酒店国际会务中心一楼横江厅

       主题:国际税法

       

       主持人: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1、朱炎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今天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国际比较与借鉴。首先,要弄清受控外国公司的税收意义,通过受控外国公司居民股东可以利用在避税港或低税区设立此类公司囤积利润而达到减轻在其居住国纳税义务的避税目的。其次,纳税人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进行避税活动是各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该税制的主要规制目的。第三,要重视比较分析各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主要内容,例如,有关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该税制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所得范围,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计算、归并及亏损的处理,重复征税问题的处理,以及豁免适用的条件等问题。由此,我认为,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产生实际上是各国现行的所得税制所隐含的内在结构性冲突所造成的,因此,各国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在基本结构方面是相同的。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规定十分笼统,很多概念还不明确,因此就如何完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我主张应当进一步细化相关概念、制定更加明确的认定标准以及完善相关的税收处理措施。

       2、邵朱励(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我认为由于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往往会留有一些未解决的问题,影响了相互协商程序的有效运行,因此,引入仲裁方法解决争议不可避免。由此2007年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批准了《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方法》的报告,建议在经合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中增加有关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她详细分析了仲裁程序的开始条件、裁决的做出程序以及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方法,并将这种仲裁方法与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国内仲裁程序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了税收仲裁程序的特点。国际税收仲裁程序不会使我国的税收主权受到损害,今后我国有必要引入国际税收仲裁程序来解决国际税收争议。

       3、华国庆(安徽大学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教授)

       当前预约定价制度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预约定价立法效力层次过低、在立法上仅仅将其作为一种反避税措施、预约定价的原则不明确、预约定价的时间过长、缺乏对纳税人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将预约定价与审计、调查等其他程序很好的衔接、预约定价的回溯力有限、尚未建立预约定价的专门管理机构等。对此,我以为,应当制定预约定价法,对预约定价的概念、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集中、统一地规定;明确预约定价的原则;缩短签约时间,增强预约定价的灵活性,简化预约定价程序;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就税务机关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规定;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自在预约定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预约定价的规制。

       4、陈少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关于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规制,首先要完善转移定价立法,即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转移定价调整的专门法规,增强转移定价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征纳双方在转移定价调整中的权利和义务,完善转移定价制度中有关文件的准备内容,注意转移定价制度与我国会计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其次,应当加强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的计算和确定,尤其要完善独立交易价格的计算和确定,明确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完善预约定价方法。第三,要加强情报交流,建立信息网络。在此方面,我认为还应当建立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防范利用电子商务国际避税。第四,要成立专门机构、培养专职人员,加强反避税的国际合作。

       那力教授:我认为国际税法在当前国内是大有可为的,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仔细研究,比如说,朱炎生老师所提到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问题,邵朱励老师提到的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方法等问题都有研究的必要。

       

       第二会场(黄山国际大酒店国际会务中心一楼率水厅)

       第一阶段(14:30—16:00)

       主题:税法理论

       

       主持人:葛克昌教授 (台湾大学法律系)

       欢迎大家,我们把规则说一下,发言人先发言,然后哪位代表如果有问题,我们就进行讨论。下面我们进行讨论发言,有请张富强教授。

       发言人:

       1、张富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谢主持人、各位代表。我发言题目是“税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新论”。对于税法学,关键是概念。虽然很多学者都对税法有过研究,但普遍没有跳出惯性的思维,把税法定义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总称。我认为需要在这个概念里加入两个元素:一是人民的意志,国家作为一个实体,代表人民。二是征税的目的主要履行国家职能,提供公共产品。比如广州的高校贷款由政府填平不合法理。税法的本质是调整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征税之法。

       潘明星教授(山东财政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刚刚听了张教授的见解很有裨益,税法上没有规定纳税人的义务,只规定了征税机关的权力。86年后,实体和程序分开,每一次税法修改,一次比一次先进,纳税人的权利逐渐增多。税收的专有的单向转移的特点,法律是不是一个常态?

       洪家殷教授(东吴大学法律系) 税法的不对等性,以目前的大陆情况,大陆的哪里最需要改进?

       那力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 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是代议制的宪政问题,需要修改宪法。

       张富强教授 现在存在的最大问题,税法是权义不对等的法,征税机关是政府。纳税人的权利是实质的内容,享有公共物品的权利。税法只规定了程序,宪政只是原则,具体的需要税法解释。

       葛克昌教授 台湾的纳税人权利也是不断争取来的。下面有请许多齐教授。

       2、许多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财政部的印花税率的问题,我的论文以小见大,着眼于税收法定。课收税源不应伤及税本。对于股市,政府应当从两手控制:一是金融政策;二是税收。金融衍生产品与税收征管之间,国家立法初衷与最后的结果,伤了投资者的预期。财政部的行为是否合法,国务院的转授权是否合法,我认为是有问题的。

       洪家殷教授(东吴大学法律系) 宪法中已经有了人权保障,税收法定入宪很辛苦。

       葛克昌教授 我来补充两点,对于政府在股市过热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得税不课而课印花税,实质上印花税是规费。下面有请刘继虎教授发言。

       3、刘继虎(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授权立法空白授权就是立法机关对国务院关于经济方面授予的权利。信托财产法的形式转移在信托人、收益人、受托人之间中产生,形式转移不课税。我国从2001年信托法颁布以来,发布了两个规章,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导致信托业的发展产生瓶颈。解决重复课税的问题需要明确规定形式转移不课税。

       4、王鸿貌(浙江财经学院教授)

       我们应该区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三者是不同的。对于什么是合法的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形式、实质的合法。

       

       第二阶段(16:10-—18:10)

       主题:税收征管

       

       主持人:刘继虎(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1、熊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今天的题目主要是围绕清算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新旧《破产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有了些变化,把税收作为债权,税收请求权已经在我国建立起来,我们至少在立法上已经确立了把税收作为债权。如果收费没有改为税收,那么这种费用是不能优先的。对于我国现在的滞纳金,我考虑是否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基准利润,一部分是破产债权。税收是否包括关税,是否有不同的机关申报,有待探讨。程序中止对税收的意义,主要在于只要存在破产原因,且发生在法定的期限内,那么,债务人对税务机关的清偿,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这种处理方式似有不当。既然税务机关没有和纳税人串通,而按期纳税又是税法的强制要求,那么,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似应维持。特别是在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更没有撤销清偿的理由。不过,并不是只有税务机关会遇到这种情况,其他任何善意债权人都有可能如此。假如允许维持税款的清偿,而对普通债权人的清偿则予以撤销,这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况且,税收拥有优先受偿权。税款被追回后,通过破产程序得到补偿的可能性比其他债权大得多。因此,不管这种做法是否严苛,最起码还是应该一体对待。此外,还就如何处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税收以及税收优先权的效力限制谈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张富强教授 国家利益应该优先,个人应该服从国家。

       熊伟副教授 我不赞成,我主张公平对待,平分债权。

       2、洪家殷(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

       租税处罚问题有值得研究的地方,是否应该分为故意和过失?处罚是基于过失而不是故意,我们需要对其中的举证责任进行研究。刑法主要处罚故意的心理态度,特殊的才处罚过失。行政法不区分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

       3、江彦佐讲师(东吴大学法律系博士班研究生)

       为保证国家税捐法规能有效贯彻实施,使国家财政需求获得满足并顺利推展各项国家政策,自有必要对于不遵守税捐法规所定义务之纳税人,课以行政上或刑事上之处罚,俾使纳税人更加体认其纳税义务之不容忽视或意图规避。进而,税捐法体系自原有之实体法,程序法、救济法衍生处罚法,形成税捐法之四大体系,彼此相辅相成,不可缺一 。虽然税捐处罚为税捐法体系之一,但由于规范众多且庞杂 ,长久以来亦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特别是在税捐处罚之主观要件上,司法院释字275号虽然引入刑法总则主观故意过失的责任观念,导正行政秩序罚须以过失为处罚要件的基本原则,然又创设行为罚的「推定过失」制度,须由行为人举反证推翻,而稽征实务又未明确区分裁罚与补税的差异,以致于纳税人讼源不断。为此,江彦佐讲师就漏税处罚案件之概念(包括税捐处罚之种类、漏税罚之要件以及漏税故意或过失之主要问题)、税务诉讼之举证责任谈了个人之看法。

       潘明星教授 请问洪教授,台湾是如何掌握个人的所得的?

       张富强教授 在广州,比如讲学的所得是需要纳税的。

       王鸿貌教授 这是一个税收流失的问题在国际上是非常普遍的。

       洪家殷教授 税收的掌握现在要比过去好,但是并不能做到完全的掌握。我们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4、郭凯峰(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些这篇文章的灵感来自于内蒙古的一次会议。我主要是从税法通则的角度,技术性较强,理论性较少。我认为税法与人权有着很密切的联系。税收征收对公民的生存权有着极大的威胁,政府要做到不与民争利,例如,欠税和担保债权的顺序,各个税种之间优先顺序等等。我们立法应该以保障人权为原则。

       5、王鸿貌(浙江财经学院教授)

       纳税人的财产权和生存权与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应该把纳税人做多种假设,例如经济人、社会人等等。这种假设对于加深我们对税收立法和执法等税法学的理论研究有重要的作用。我们不能单方面的看社会一个人,一个人同时是经济人、社会人,我在这篇文章中只把人假设为经济人。

       许多奇副教授 我们知道研究的前提不同得到的结果也是不同的,时代已经发展了,现在已经不是自由竞争的时代,请问你的文章的前提是什么?

       王鸿貌教授 我写这篇论文的时候也注意到这个问题,过去税法被称为征税之法,国家征税的保护法。

       郭凯峰教授 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是经济人,国家也应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博弈的结果,是妥协的结果。

       涂龙力教授 我现在来谈谈实务方面的问题。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法已经颁布,现在急需面临的是征管的问题,我们的立法回避了这个问题。目前的现状是所得税一税两征,我们理论界的理想是一税一征。这个争税源的问题,我们还没有解决好。

       王鸿貌教授 这不是个目前就有的问题,而是94年分税制改革不彻底遗留的产物。我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持悲观态度。

       洪家殷教授 台湾没有这方面的问题,台湾是由征收机关统一收取,然后再进行分配。

       

       第三会场(黄山国际大酒店国际会务中心一楼渐见厅)

       第一阶段(14:30-16:00)

       主题: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黄茂荣(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发言人:

       1、薛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

       我发言题目是“总部经济下的税源背离问题”,主要是从经济角度来讨论此话题,税源状况有很大压力,税收与税源存在背离状态,特别是西部地区压力很大。形成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因素主要有:一是优惠政策的存在,二是企业的选择,三是税收本身的问题。即汇总纳税机制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从独立核算到法人税制,类似行为更多的突破国家税务总局的控制标准,有了自由选择的余地,有可能选择低税率地区。新税率实行以后,对区域经济平衡会有很大的冲击。为解决这些问题,除完善税制本身外,还要采用一定方法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的状态,以迎合新税率的需要。一是完善与汇总纳税相适应的收入划分机制;二是健全国内企业转移定价税制,监管企业“恶意背离”问题;三是通过明确新税法的立法权限,遏制“不正当竞争”的税源背离等。

       2、徐蓉(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发言题目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公平”,通过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制度上的改变是源于税收公平原则在新税法里的充分体现。税收公平是包含社会分配公平在内的公平,新企业所得税法就应该以此为基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主要有:一是统一了纳税人身份。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WTO成员国所应该做的。二是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和扣除范围。以人才竞争为例,人才竞争的不公平被打破,有利于提升企业的人才竞争力。三是在税收优惠制度上变化较大,主要表现在如保留过去旧法中如农林渔的优惠措施;取消了以部分如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同时把优惠扩大到如技术创新企业等新的行业与领域,对区域性优惠也做了相应的过渡性规定。四是新法的亮点之一是特别注重企业的技术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比较好的体现社会公平的法律,是一部鼓动企业更好技术创新的法律。

       3、史俊明(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发言题目是“以税收制度为视角谈促进风险投资的制度保证”。我主要是从实务出发,认为风险投资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风险投资又是一个脆弱的高风险行业,更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但我国目前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还存在这许多问题和缺陷,力度远远不够,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二是对风险投资者实施税收鼓励,增加风险资金的供给;三是对风险投资公司实施税收优惠,促进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四是应完善对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

       4、胡海(湖南行政学院教授)

       我发言题目是“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的法理思考”。我认为,基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一主题,法治建设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体系的健全;二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税收法治也不外乎于此。税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按照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征税;二是完善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以确保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三是纳税人应积极努力提高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遵从度;四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对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进行广泛的监督。

       5、高汪瑜(台湾大学法研所税法组硕士生)

       我发言题目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在鼓励纳税方面的重复征税问题”。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在盈余与股利分配方面的差别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对此,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解决措施,在国外主要的措施有:一是古典制,即不采取任何的措施,但现在逐渐放弃,很少有国家采用。二是分为两个方面,在公司环节,一是股利扣除制,一是分税率制,这又分为分配盈余和未分配盈余两种做法。但因为关系决定困难,现在很少采用;在股东环节,一种是股利免税制,分为全部免税制和部分免税制两种做法。另一种是归级抵免制,又称两次缴纳制,缺点是可能导致双重征税制。各地区实际征管不一,怎样改革也有差别,对此应采取在股东环节部分鼓励免除制,并针对个人所得税法加以改革,以符合立法现状。

       自由发言:

       李刚(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 一、深入分析研究可以发现,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按照法人标准征税,法人标准说站不住脚。二、独立核算制只适用于内资企业,不适合于涉外企业。三、对高汪瑜的有些观点表示赞同,并表示可以做更进一步的划分,比如上市与不上市,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名义税率与优惠税率之不平等,等等。

       梁文永(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还尚未解决,注重于条文的漂亮与美丽,但制定过后的执行还没有解决,对于胡老师的发言,我认为纳税人应该从自身积极的提高遵从度,而不是考外力的强制来实施。

       徐蓉副教授 不同于物权法的制定,现行税法的制定还有着官方立法的性质,没有从基层和调查出发,税法制定是否有民众意识的参与很重要。

       

       第二阶段

       主题:税收优惠及其他

       主持人:陈清秀(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

       1、李宪佐(台湾兴国管理学院财经法律系副教授)

       我发言题目是“台湾财经发展之回顾与展望——以租税优惠措施为例”。我亲身参与了我国台湾地区经济腾飞的过程,对于台湾地区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促进经济迅速发展有着切身体会。台湾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步取消外销退税制度,导致原有产业或者转型或者外移,是形成目前产业空洞化的主要原因。希望能够通过两岸租税法学界的共同研讨,促进两岸经济共同体乃至亚洲经济共同体的形成,主导未来世界经贸及政治发展,实现二十一世纪是中国人世纪的伟大理想。

       2、张永明(台湾高雄大学财经法律系博士)

       我发言题目是“宗教类公益慈善团体租税优惠法制之研究”。 张永明博士对台中佛教慈莲精舍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等案例的司法判决理由作了精要介绍,提出公益慈善团体租税优惠理论的探讨主要是以非营利性组织特性为依据,在西方国家形成了各种理论学说,其中以利他行为理论最为符合本土的要求。

       3、黄士洲(台湾兴国管理学院财经法律系副教授)

       我发言题目是“台湾今年遗赠税改革议题与修法方案”。 黄士洲博士总结了台湾社会各界对于遗赠税改革的各种争议,运用实际的数据对于遗赠税征收的实际效果作了精到的分析。遗赠税的课征,不过是把占人口五分之一的富人置入银行存款的利息稍作中和,并未起到“劫富济贫”的效果。近日台湾对于遗赠税课征的争议,不过是遗赠税作为象征“劫富济贫”效果的社会调节手段。遗赠税征收的问题,对于贫富分化已经逐渐明晰的中国大陆地区,也许将逐渐显示其重要意义。 4、周刚志(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

       我发言题目是“论财税法学的现代转型:从法学学科到专业设置”。周刚志博士对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从逻辑学的角度提出了批评,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论证了财税法学科存在的重要意义。财税法作为“社会财富的分割利器”,无论是其立法还是司法、执法活动,都直接牵涉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正义可以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财税法中主要体现为两大基本原则:其一是体现财税法之形式正义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其二是体现财税法之实质正义的“量能课税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立法与政策应该起到引导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这也是财税法之实质正义的体现。当然,税收的社会经济引导功能可能会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存在潜在的冲突。对于这一问题的权衡牵涉到政府的职能定位,以及税收指社会经济发展引导功能的经济效应分析,需要从更为广阔的学科视角进行研究。

       5、梁文永(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我发言题目是“谁来评估评估者——财政法视角下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梁博士从财税法制基本原则的视角对于普通高校本科教育评估工作作了精要的评价。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其实是对本科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一种具体活动,现行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制度在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从财政法治的视角来看,现行制度模式在民主性与法治性等方面均嫌不足。他还对我国应该如何构建符合现代财政法治要求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提出了精辟的见解

       自由发言:

       黄士洲博士 对于周老师的发言,认为税法负担的任务是促进民生发展,同时税法负担任务是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周刚志讲师 “租税国家是否源于市民社会于政治社会的分离”?税收是否真正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李宪佐教授 租税理论是从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来而产生的,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黄茂荣教授 千头万绪一定要理出头绪,台湾地区得到的经验是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有序状态的保持是比较困难的,倾斜是必然的,在市场经济国家,谁处理的好,谁就发展的好。现代化的实现必须有基础的工作可以做,要落到实处,理想的实现必须接受实践的考验,不需要流血,但是必须要流汗。

       黄茂荣教授 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可能会出现阶层流动阻塞与政治民主化甚至民粹化。当一个社会出现这两种情形之时,可能就会导致社会经济的停滞发展。

       陈清秀教授 以亚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背景,对于租税法的功能、加之与理论,值得从法哲学、社会哲学等层面作更加深入的探讨。

       

       (会议简报由会务组记录整理,未经本人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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