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义务没有权利? 专家呼吁明确相关权利
转载自: 新华网 日期:2006-5-23 15:16:43 点击 6
专家呼吁完善税法,明确纳税人相关权利
我们都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纳税人拥有哪些权利,却没几个人能说得出。5月20日,在由中国法学会、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和谐社会与税收司法改革”国际研讨会上,专家们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权利的缺失使纳税成为非自愿性行为
在刚刚过去的全国纳税宣传月里,本报社会调查中心联合新浪新闻中心所做的一项名为“在中国,纳税的感觉怎么样”的调查显示,参加调查的近5000人中,感觉“亏”,感觉自己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的占83.4%;感觉很焦虑,很想行使监督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的占39.0%,大多数受访者对自己都缴了什么税、需要缴什么税没有一个清楚的概念。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人士披露,近年开展的全国税收执法检查中,每年查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涉税文件、不当的税务处罚决定数以万计,但全国法院审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中,占当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比例不到2%,而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这个比例都是很高的,我国台湾地区高达60%以上。
一方面是大多数纳税人对自己的权利几乎一无所知,另一方面是纳税人诉讼逐年下降,究竟是什么造成我国税收司法严重疲软?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造成这种畸形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纳税人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明确规定,我国没有一部《纳税人权利法》,而在美、英、加、法等国家,都将纳税人权利写进了宪法,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颁布了诸如《纳税人权利宣言》和《纳税人手册》等法规文件。
现实中,我国税收宣传一向以应尽义务为主调,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不纳税应该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对纳税人享有那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却强调得不够。刘剑文说,权利的缺失使“光荣纳税”义务的履行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成为自愿行为,虽然政府一再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只看到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情况下,民众更倾向于将税收同我国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的横征暴敛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在这种思想氛围的影响下,偷逃税款的人丝毫没有可耻的感觉,反而开始“逆向攀比”,大家不比谁纳税多,而是比谁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