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意义重大。为了更好地借鉴美国税法改革的经验,加强中美税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北京大学财经法中心、中美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美国密歇根大学与世界税法协会(ITLA)于2007年6月17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联合举办了第三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
参加本次论坛的包括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官员,来自美国的以著名的国际税法专家、密歇根大学法学院Reuven S. Avi-Yonah教授为团长的代表团(包括美国前总统老布什任命的联邦税务法院大法官David Laro、康奈尔大学前校长Jeff Lehman、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副院长Kyle D. Logue教授等),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安徽财经大学等著名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税务师等,共六十余人。对于本次论坛,媒体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报道。
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致开幕词。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要组织者,刘剑文教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阐明了此次研讨会的主旨。他指出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与国际税收征管之间的协调问题也日益突出,无论是在反避税制度的借鉴,还是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立法实践,以及在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收情报交换中的国家间合作模式,都成为新时期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此次论坛不仅提供了讨论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实施具体问题的平台,也提供了国际间就共同关心的所得税及其征管问题的交流机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开幕式上,著名的财税法专家、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隆亨教授,密歇根大学法学院Reuven S. Avi-Yonah教授,中美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中方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邵景春教授,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副院长Kyle D. Logue教授分别致辞。
本次论坛分为四场,分别针对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制度对跨国企业的影响、企业所得税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对跨国企业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协调与发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发展四个专题进行了研讨。
第一场“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制度对跨国企业的影响”讨论由王裕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前副司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秘书长)主持。首先由美国联邦税务法院大法官David Laro作关于《公司税:反避税规则与原则》的主题发言,他在介绍美国税收立法情况的基础上,介绍了美国反避税的具体规则和原则,提出美国的反避税原则包括了分部交易原则、商业目的原则、经济实质原则,他指出经济实质原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吉林大学法学院那力教授从中国视角分析收入来源国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税收博弈。她指出,跨国公司对其收入进行避税与收入来源国之间形成一种税收博弈状况。国际经济交易的国际化流动,对税收利益的流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在中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作为收入来源地国在税收征管上面临税收征管权、税收监控难度增大、税收公平公正性、信息获取难度增大以及由于税收服务的技术化全面化带来的税收征管难等挑战。在此基础上,她指出应当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转移定价的规范规则和监控规则,并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深入研究。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万猛教授认为David Laro大法官和那力教授的发言对中国税法发展有很重要的影响,跨国投资公司因实力强大对中国税收征管提出挑战,而在中国税法并不完善的情形下对之进行控制的难度可以想象。在此情形下,税务代理的作用非同寻常。而对于中国制定经济实质原则的问题,应由中国立法机关进行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来自行判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认为David Laro法官所介绍的美国税法渊源及美国目前反避税原则的进展对我国来说很有借鉴意义,在我国税法相对简单,立法过于抽象,税收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余地大,公平公正性有所抹煞的情况下,我们要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具体的规划甚为重要;针对那力教授的发言,朱教授认为我国反避税立法有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与实践两方面。我国反避税仍缺乏一个整体的立法思路,应从立法上来进行规定。反避税工作专业性技术性高,对信息掌握程度要求高,因此对信息的掌握及税务人员的培训要提高要求。
在发言和评议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王裕康司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等与会学者分别针对经济实质目的原则与商业目的原则的差别、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要素的调整所引发的法律有效性的问题、以及两国司法体制不同对反避税制度的影响等进行了讨论。
第二场“企业所得税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讨论由张富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的主持。密歇根大学法学院Reuven S.Avi-Yonah教授主要从纳税人的角度对避税问题进行了说明,他提出反避税应当主要依靠纳税人内心的遵从,税务机关无需对所有的交易进行审计,只需要集中力量对有避税目的的企业进行审计。企业缴纳税收,不应该选择出于避税目的的交易,是符合逻辑和现实需要的结果。他指出,美国现在正值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时机,例如,可能将要出台的关于“经济实质”原则的规定。但不论政府的规定如何变化,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改变经营者的观念,认为选择避税交易是不应该的。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周怀世处长则就《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条款,说明了如何使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更加合理,从而使企业纳税人自愿纳税。他以《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第27条第5项的公司股息优惠问题为例,讨论了其中涉及的税收中性和免税非中性问题。对于税法给外国企业更多的优惠,如免除预提税,在国际立法中的比较和考量等进行了分析。
西南政法大学张怡教授对两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评议。她指出,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必须将避免双重征税和反避税问题结合,平衡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7条的免税规定,她指出,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必须同时结合反避税考虑。密歇根大学法学院Kyle D. Logue教授首先回应Reuven S.Avi-Yonah教授谈及的企业责任的问题。它指出,随着现实的发展,法律规范也需要顺应时代而有所发展,这一点无论对美国还是中国都是毫无疑问的。
第三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协调与发展” 讨论由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汤贡亮教授主持。密歇根大学法学院Kyle D. Logue教授就税收罚金制度与税法的实施作了专题发言。他认为,纳税遵从是税收政策方面的重要议题之一,即便是高度细化的税制中仍然会存在不确定因素,因此需要原则性规定对漏洞进行填补。他指出,罚金的最佳额度不能依赖对纳税人的积极性的判断,而以应纳税额/交易被认定为非法的概率来确定额度,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进行交易。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协定处嵇峰对《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的衔接作了总体说明。他认为,第58条规定了协定效力优先。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协定规定的征税权是通过国内法落实的,国内法与协定密不可分,通过国内法打击滥用,也可理解为对协定的遵从。若中国拒绝赋予某国居民以协定利益,则该国税务当局可能认为我国政府滥用协定(国际税务中税务当局也可作为滥用的主体)。则税收协定中需要列入一般反滥用规则,明确缔约国可制定反滥用相关国内法并加以执行。他提出,税收协定中可以赋予国家自行制定实施间接抵免的权利,给缔约国一定的随国内经济形势应变的自由度,同时避免了修改税收协定的繁杂程序。 中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税务部主任詹清荣则作了《企业所得税法与中国跨国企业税收征管的六大问题》的主题发言。他指出借鉴其他国家税法应立足于本国国情,考虑到税制差异。他指出,在征管过程中要注意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跨国化资本化的背景,他重点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预提税与公司架构问题、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问题、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等,并提出国家应当尽可能便利纳税人,简化程序,考虑企业相关费用、通货膨胀率以及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实现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实现双赢。
密歇根大学法学院Reuven S. Avi-Yonah教授对嵇峰的问题作了回应,在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上,他认为可以参考欧洲国家的一些规定和协定范本。而反避税条款可以考虑在OECD范本中加入相关规定,以避免复杂的沟通。关于间接抵免,如果放在国内法中,可以以更灵活的方式使纳税人得到更多的实惠。安徽财贸学院刘永伟教授对上述发言逐一作了评述,对发言人所对税法遵从、税收协定滥用问题等所提出的观点作出回应,提出国内法为立法机关制定,而绝大多数税收协定为行政机关制定,协定效力优先则不利于宪政的实现,应借鉴美国经验,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何者优先,并及早在税收协定和国内法中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本场发言与评议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王裕康司长、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周怀世处长针对税收征管中的处罚条款和处罚与征收成本之间的关系积极进行了讨论。
第四场“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发展” 讨论由北京大学财经法中心研究员张智勇主持。康奈尔大学前校长Jeff Lehman教授分析了国家税法与个人行为之间的两层关系,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各国税制间的差异显得格外重要,如立法者能够关注于此,则会设法降低税率以吸引外资,但另一方面要不断考虑到要有足够的财力保障低收入人群,所以各国面临两难处境,解决之道就是加强合作,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学者间长期密切的国际交流合作。同时,他对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评析了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的得与失,主张对税收优惠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仍应当对人民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安定等有所关注。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崔威教授就合伙企业税制进行了专题发言。他指出,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非特别的优惠。除股息利息外,所得均为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偏高,不利于实现税负公平,而当企业为合伙人时,所得的性质和税收优惠的上传成为重要的问题。而关于合伙企业的所得和损失的分配,他认为应当坚持所得可以分配,但损失是不可分配的。可以借鉴美国税法关于防止合伙人利用所得分派进行避税活动的规定,而损失只能结转不可限期分派。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对本组的专题发言进行了逐一评述。他指出Jeff Lehman教授的发言对中国意义重大,他认为,商业交易是民事行为,而其合理性由行政机关进行判断不是非常妥当。法律关注合法与否而非合理性问题,因此应在中间夹入司法评判的过程,这也是调整和救济何者在先的问题。对于崔威先生的发言,他认为存在企业所得税法与合伙企业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如一人公司与合伙人之间税负的平衡。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燕教授从税法和会计的角度进行了评议,她认为企业所得税立法过程中对损失分派以及所得性质上传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但坚持了合伙企业在合伙人层面纳税,对于损失分派问题,可考虑在合伙会计制度中加以解决,但相关制度迟迟未能出台,造成一个较大的困扰。而对于有限责任合伙,仍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但目前立法还不健全。而关于经济实质原则由税务当局主张对交易重新定性。
本次研讨会是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征管问题方面的一次成功的研讨, 本次研讨会推动了中外专家、学者在税法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交流,既有来自中美两国的税收司法专家、也有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直接从事企业所得税国际征管的工作人员,更有来自于中美两国各个高校专门从事税法、尤其是国际税法研究的财税法专家。与会专家对企业所得税法对国际税收征管所造成的影响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对国际反避税、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关系等问题的研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专家的主题发言与点评在与会专家学者中激起了强烈的反响,引起了与会专家的积极讨论。与会专家、学者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以及国际税收协调在中国税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达成了共识。通过广泛的交流,本次研讨会形成了一个立体化的互动机制,实现了国际与国内的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知识界与职业界的互动,具有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力。研讨会始终在紧张有序的理论对话中展开,其中观点的相互碰撞也带来无数精彩的回应。可以说,本次研讨会所探讨的问题既有理论的深度,又有实践意义,必然对《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实施条例的制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