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首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综述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

       2005年8月30日,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办的首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召开。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世界税法改革的浪潮。目前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税法改革,为了更好地借鉴美国税法改革的经验,加强中美税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特邀请中美税法专家召开了本次高级论坛。

       来自美国国际税法最著名的大学——纽约大学以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等部门、高校以及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150余人围绕当前中美两国共同关心的“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以及“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会前收到国内外财税法专家、学者的论文80余篇。

       世界税法协会(ITLA)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刘剑文主持开幕式,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刘法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姚胜,纽约大学著名中国法律专家、税法专家、教授Jerome A Cohen,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所长刘佐,北京大学社科部部长程郁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陈兴良在开幕式上作了发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财政部税政司原常务副司长王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张志勇、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卢云、王裕康,以及来自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国税局的领导30余人出席了本次论坛。

       纽约大学税法项目负责人、著名税法专家H. David Rosenbloom教授,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教授、博导高培勇,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导刘尚希,财政部财科所税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导孙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徐孟洲,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汤贡亮,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廖益新以及来自全国80余所高校的100余位税法专家学者参与了本次论坛。

       本次论坛得到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台湾元照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中央教育电视台、北京大学电视台、《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第一财经日报》、《新京报》、《检察日报》、《中国经济时报》、《国际金融时报》、《金融时报》、《科技日报》、《东南早报》等近20家新闻媒体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报道,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雅虎、中国经济网、中国金融网、中国经济信息网、中国网、北大新闻网、北大校友网等80余家网站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报道。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财政收入正以每年较高的速度增长,吸引外资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正是两部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大好时机,也是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大好时机。本次论坛的核心主题是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问题。中外专家在本次论坛上一致呼吁,在中国加入WTO、世界各国进行税制税法改革的国际趋势下,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尽快通过合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立法。这一改革将有助于改善我国企业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也符合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

       美国纽约大学的Jerome A Cohen教授多次来中国并且参与了中国改革开放后最早的涉外税法的制定,他认为中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召开这样的高级论坛有助于推动中国“两法合并”的进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认为,两套税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税制不规范既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又影响企业深化改革;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应坚持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按照适度原则和效益原则,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按照避免重复征税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制,协调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认为,目前建立税法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技术已经成熟,为下一程序打下了良好基础。我国的各个税收实体法过于简单,大多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这就导致税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偏差和失误。一些部门所出台的文件也被当作了法律依据来实施,这在实际中造成了人们对税法理解的混乱。尤其是两套税法同时并行,使不少税种不能覆盖到外资,这是很不合理的事情。

       财政部税政司原常务副司长王征认为,在统一企业所得税法问题上,出现各种反对意见是正常的,不反对是不正常。从理论上研究有很多道理,但是从经济和政策上来讲有很多矛盾。现在的难度是:税率是多少?针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必须调整,要根据产业政策调整。新老政策要衔接,肯定要有过渡。企业的发展是发展的根本,企业的总体税负应该随着征管的加强不断降低。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教授、博导高培勇认为,增收的财政收入不用来改革税制,就会用来支付机构的膨胀开支。我国每年的税收收入都能够超额完成。比如,今年的税收收入在1-6月份就已经超过了2600多个亿,加上下半年的肯定会突破3000多个亿的国家财政预算并超额完成。现行的税制对政府是有约束力的,而在现行制度的背景下,推动中国的税制改革难度非常的巨大,要比分析的层次深的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不能把引进外资本身作为目的,应尽快统一企业所得税,创造企业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民族产业的竞争力。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必要性已不需要继续讨论,关键是选择时机尽快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认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经济发展、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卢云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整体框架、基本结构以及对于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改革与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应该以两税合并为契机,构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随着税收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税收法治环境正在逐渐形成,但以经济身份和性质为基础所形成的税收差别性待遇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在,民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对其参与市场竞争已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应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的差别性税收待遇,减轻民营的税收负担。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给予所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以同样的税收待遇。同时,改变当前以所有制性质确定优惠对象,保证民营企业能够平等享有各种优惠措施。涉外企业和国有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措施,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措施设置的目的,民营企业也应当平等地享有。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应当改变当前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制定的税收政策,确立以利益诱导为基础的税收政策。以利益的刺激和诱导来引导资金在不同行业和经济领域内的合理流动,实现税收政策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汤贡亮建议,以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为导向,按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序列要求,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信业、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和设施、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亟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同时配合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部署,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认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应注意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税率设计上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要与周边国家税率水平保持相当或略低水平;对税收优惠应避免直接优惠的方式,应更多采用间接优惠的方式,如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加速折旧等。在选择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模式时,除了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还应遵从国际惯例。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富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导庞凤喜,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陈少英,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教授涂龙力,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侯作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大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芳春,湖北省财政厅监察室主任傅光明等专家学者也发言认为,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时机已经成熟,统一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也是本次论坛的主题之一,在本次论坛上,很多专家认为个人所得税法的“均贫富”作用不能夸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认为,很多老百姓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存在误区,比如通常所说的“起征点”实际上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尤其是通常认为低收入者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这是不符合现实的,工薪阶层中的高薪者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甘功仁教授认为,个人所得税只能对社会既有部分财富的分配发挥一定作用,但解决不了因制度和体制原因造成的贫富差距问题,也就是无法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而我国现在贫富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正是初次分配不公平。他认为,调控收入分配差距需要多方面综合改革,仅就税收调控来说,需要形成完整的税收调控体系,单靠个人所得税难以发挥如此功效。

       调高个税扣除额是我国此次个人所得法修改的焦点之一。那么,美国的个税扣除额是多少呢?纽约大学的Rosenbloom教授介绍说,在美国,个税扣除额是不固定的,它会随着收入的增高而降低。总的来说,美国联邦个税法规定的扣除额大概是7500美元,这个数额是按年收入计算的。一个人的收入越高,他的个税扣除额就越低,高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享受个税扣除额,也就是说,他收入的每一分钱都是要纳税的。Rosenbloom教授说,设立扣除额的目的是让收入很低的人不用交税,同时也为家庭减轻负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施正文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论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王茂庆从人权的角度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价值定位;河北省国税局的刘红霞以扣除标准为突破口论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东北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太金认为,一个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比两税合并更重要;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刘永伟认为,我们国家的难点在于,经济发展与贫富差距成反比,经济越发展,贫富差距越大,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应该强调人权保障;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继虎认为,个人所得税是否适当,关键在于其是否在人权原则范围内;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闫海论述了个人所得税扣除的人权逻辑。

       

       三、中美税收协定与国际税法

       

       中美税收协定与国际税法也是本次论坛的主题之一。在本次论坛上纽约大学Rosenbloom教授就转移定价规制问题作了独到而又精彩的发言。转移定价关涉具有共同利益控制的法律上的人之间的的交易,其“价”仅指转移的价格,而与转移的交易对象——货物、服务、贷款、无形资产等无关。美国对转移定价规定的少且比较简短,最先出现于1926年,1968年以条例的形式形成详细的遵循公平交易原则的解释,而这赋予了转移定价两种功能:判断纳税人的转移价格可否接受以及当价格认定为不可接受时由税务当局进行调整。20世纪80年代因亚洲产品大量涌入美国,美国开始对转移定价进行规制开始,到目前为止,几经修改的转移定价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1)采用新的分析方法——利润分割法;(2)引进严格的惩罚机制;(3)在纳税申报上,新方法关注的价格从发票的价格转移到转移定价的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张志勇就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修改与完善问题作了一场深刻的报告。中美双边税收协定是中国对外签订的第二个双边税收协定。其制定时参考的是1977年OECD范本、1980年UN范本、1981年美国财政部范以及中日双边税收协定。虽然中方谈判时纯属摸着石头过河,但自其实施以来,对中美双方外资企业的确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中美税收协定的构成除协定本身外,还包括议定书与换函。其特别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居民条款;(2)特许权使用费条款;(3)协定中无税收饶让条款。中美协定中改进的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合作的范围;(2)与国内法的衔接;(3)定义的变更;(4)对其他所得的征税;(5)增加反滥用条款,限定协定的适用的范围。

       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税务研究部主任詹清荣从纳税人的角度作了题为《全球化的公司架构——国际化中税收协定的意义》的精彩报告。其主要内容为:(1)征税权的冲突及协定本身;(2)税收协定的意义;(3)应该形成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主导战略思想;(4)税收协定中的定义问题。

       海南省国税局副局长贾邵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那力主持了中美税收协定以及国际税法分组的讨论并就中美税收协定的完善以及国际税法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评析。

       本次论坛就中美税法学者所共同关心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中美双边税收协定的完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一系列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上都达成了一致意见。这是中美税法学者首次就共同关心的税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所进行的高层次学术交流,必将开辟中国与美国进行税法学术交流的新天地,必将进一步加快中国税法学走向世界的步伐。

       

关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