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当前亟需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

李俊元

       近年来,有关方面对统一的呼声越来越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有建议和提案,部分专家学者和企业也多次呼吁尽快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统一。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状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我国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1991年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相关优惠政策,基本形成了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又陆续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一些小范围的调整。主要表现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但实际税负水平大大低于法定税率。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税率为33%(含3%的地方所得税),优惠税率为24%、15%、10%。

       (二)区域性优惠政策、新办企业定期税收优惠、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税基优惠政策等构成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

       ——区域性政策:对经济特区,沿海、沿江、沿边和内陆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浦东新区、中西部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或24%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企业政策: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优惠;从事港口、码头、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

       ——鼓励投资政策:外国投资者用利润进行再投资,退还已缴所得税40%的税款;购置国产设备投资享受40%抵扣新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基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对工资、捐赠等全部列支予以税前抵扣。

       二、实际税负分析

       (一)据有关部门测算,1998—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水平分别为22.06%、21.82%和22.37%,实际税负水平分别为10.35%、11.59%和13.09%。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约为22—25%,大体上是外商投资企业的2倍左右。

       (二)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来源于香港、台湾地区和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据商务部资料统计,2003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是香港、维尔京群岛、日本、韩国、美国、台湾、新加坡、西萨摩亚、开曼群岛和德国。上述国家和地区投资占我国实际利用外资(FDI)84.8%。其中,维尔京群岛、西萨摩亚、开曼群岛是免税区,其税制不可比。香港、日本、韩国、美国、台湾、新加坡、德国等7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公司)所得税平均税率分别为16%、40%、25%、30.8%、42%、26%、42.8%。除香港地区外,其余6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均高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税负水平。

       (三)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税负水平也低于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水平。如印度规定外国投资者所得税率为35-45%;越南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左右。

       实践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初级阶段,对弥补我国投资环境不足,吸引国际资本,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内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平等待遇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局面,尽快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统一,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有利于防止假外资现象。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基本原则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按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和政策应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税收优惠与投资环境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吸引外资的关键是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和大力改善投资环境。

       (二)税收优惠与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的关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应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以产业优惠为主、减少区域优惠的原则清理现行优惠政策,除特定区域(如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此基础上,参照国际经验实行最低企业所得税制度。

       (三)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采用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实现改革的平衡过渡。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影响分析

       对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统一后的税率,有关各方比较集中的意见是25%。这样,如果扣除各种优惠政策后进行分析,则内资企业所得税水平与现行实际税负基本持平。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如果按“新企业新办法、老企业老办法”,1994年以前批准成立的17.47万家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收优惠期限10年计算,基本已经过了优惠期,所得税税制统一后不会增加新的税收负担。1994年以来新设立的29万家外商投资企业,目前绝大多数仍在享受所得税优惠,税制统一后,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22%左右的综合税率水平相比,这部分企业所得税可能有所增加。按目前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700亿元的基数计算(涉外税收中大约98%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税率统一为25%以后,如果2/3的企业增加税收(从实际税负12%左右增至25%),则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增加税负不足240亿元(平均每个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不到16万元)。

       对不同规模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一般认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和政策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投资影响不大。大型跨国公司到中国投资并不完全取决于税率高低。因为按照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规定,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其所得税率低于本国水平的,要在本国补缴差额部分。对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估计要大一些,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更关注投资的成本和短期的投资回报。而如果考虑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统一后,内资中小企业的创业积极性将大大提高,上述负面影响将会被国内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抵消甚至超过。

       此外,还可以考虑借鉴国际经验,对于内外资企业新增劳动就业,国家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以鼓励企业吸纳社会就业,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抵销税制调整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影响。

       综上分析,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和政策对我国吸引外资不论是数量还是就业等方面都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五、改革方案出台的时机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和“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我们认为,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和政策已经很紧迫,改革的时机比较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内外资企业税制和政策不统一、国内企业整体税负水平较高既不利于各类企业开展公平竞争,从长远来看,也将会降低企业国际竞争能力,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二是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每年增加2000亿元以上,对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初期带来的税收减少,国家财政完全能够负担得起。

       三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各方面对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看法比较一致,外商投资企业的接受程度普遍提高。

       四是从1999年起实行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以及去年开始在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以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还没有完全推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和政策正好有一个缓冲期。

       五是在目前利率上调的背景下,通过税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少可以使企业利息成本的上升得到一定补偿,从而增强国内企业内部消化能力。

       当前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可考虑先在具体操作层面进行微调,然后再通过修改立法进行规范。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抓紧清理内外资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逐步取消不平等的特定税收减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调整的有关准备工作,争取在明年出台并实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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