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美财税法教学方法之比较研究

彭立峰

       一、 中美财税法教学方法异同之比较

       中国财税法教学方法以讲授教学法为主,在讲授过程中可能会引用一些案例进行一定的分析或组织一定的讨论。而美国财税法教学以案例分析法为主,教师主要是引导和组织学生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进行较细致、透彻分析和讨论。

       显然中美财税法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共性:如都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来进行教学;在案例分析时都运用教师提问—学生回答、讨论、辩论、争论等具体授课方式等等。但是中国式的以讲授为主导下的案例分析法与美国式的案例教学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于;

        1.教学理念不同。美式案例教学法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认为学生具有巨大的学习潜能,所有教学活动均以学生为中心展开,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掘学生的潜能、最大可能地满足学生对财税法教育的需求。但在我国的财税法教学中,教学活动是围绕教师展开的,充分重视教师的主体性,力求尽可能地将财税法学知识灌输给学生,学生似乎只是等待以“知识喂养”方式进行加工的客体。

       2.教学目标不同。多数美国学生进入法学院时就渴望成为律师,而税法事务是从业律师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因此美式案例教学法注重实用性,以培养合格的财税法学应用型人才为教学目标,着重培养学生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践的能力及技巧、方法。而我国的财税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备一定财税法学知识的通才,注重理论的灌输和法条的背诵。案例分析也是围绕解释财税法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展开的。

       3.教学地位不同。在美国,案例分析是全部教学活动的主导和核心,一切教学活动均是围绕对案例意见的研究来组织和展开的。但在我国,课堂讲授才是教学活动的主导和核心,至于案例分析,不过是教师为了加深学生对课堂讲授内容的理解或记忆而采用的一种辅助教学手段而已。

       4.案例来源不同。美国案例教学法中所采用的案例一般是上诉法院裁判的案例,具有相当的具体性和完全的真实性。而我国财税法教学中所引用的“案例”,含义模糊。它可能是真实的案例,但也可能是以实际案例为基础的假设或是从实际案例中选取的事实类型,甚至还可能是杜撰。

       5.案例分析难度不同。在美式案例教学法下,案情具体而复杂,学生分析案例时不得不进行大量的阅读;广泛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则和资料;就相关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作出大量的判断、归纳、演绎和推理;就相关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记录、整理和理解他人意见等等。但在我国,案例多被简化为用以理解和记忆考试时用得上的原理性规定的工具,由于其忽略了许多基本的法律问题,分析难度较低。

       6. 教学思路不同。美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归纳式教学方法,即:教师给出具体案例,学生自己分析、研究、讨论案例并得出自己的结论。而我国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演绎式教学方法,即:教师事先给定某个特定的法律原理或法律规范,然后给出简化案例,学生通过分析得出正确答案,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该法律原理或法律规范。

       7.教学时间安排不同。美式案例教学法下,几乎所有的课堂教学时间都用于案例分析,学生有充足的时间就案例进行充分、透彻的讨论和分析。但在我国,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课堂教学时间是用于教师讲授,真正用于案例分析的时间是很少的,学生很难对案例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

       8.具体授课方式不同。虽然中美两国财税法教学中进行案例分析时都可能使用讨论、辩论、争论等等具体授课方式,但是美式案例教学法使用上述具体授课方式的频率、强度及持续时间明显大于中式教学法。另外,美式案例教学法中,教师是运用上述具体授课方式来引导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和表达。而在中式教学法下,这些授课方式是为灌输知识服务的。

       二、 中美财税法教学方法优劣之比较

       笼统或简单地判断教学方法的优劣有失片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对中美财税法教学方法的优劣性进行必要的比较:

       1.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方面,美式教学法明显优于中式教学法。美式案例教学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教学方法。通常课堂上所使用的案例源于已经由上诉法院判决并收集入供学生使用的案例汇编,案例的真实性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典型性有助于学生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另外,课堂上大量的提问、辩论、讨论等任务,有利于刺激学生课外主动地阅读和理解该案例,积极地查阅相关资料,完成案例摘要和初步分析等准备工作。因此在美式案例教学法下,学生不能只是被动地听或记笔记,更多的是主动积极地学习。而中国财税法教学课堂上,学生更多的是被动地听讲、记笔记。案例分析时,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得到一定的调动,但由于案例的过简、结论的单一以及时间的欠缺等原因,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未能充分发挥。

        2.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方面,美式案例教学法较优。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思维能力,它要求养成一种独立、严格、系统的思维方式。美式案例教学法下,教师注重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引导学生识别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关规则和应予考虑的法律的和政治的因素,并引导他们得出事实上、法律上和政策上的结论,进而引导学生养成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中国的案例分析法下,学生进行推理练习的过程、时间和难度都是很有限的,教师注重的是加深学生对既讲理论知识或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强化了学生的理解力和记忆力,但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作用有限。

       3. 法律知识的积累方面,中式教学法较优。在中式财税法教学下,通过教师体系化的讲授和分析案例的强化,学生在课堂上就能全面、系统地掌握财税法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但在美式案例教学法下,学生课堂上获得的财税法学知识较为片面、散乱。

       4.法律工作技能的培养方面,美式案例教学法具有明显优势。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技能,例如:丰富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感染能力、熟练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迅速检索和查询有关资料的能力以及分析、总结和组织信息的技巧等等。美式案例教学法为学生获得和提高其法律工作技能提供了大量练习的机会。例如:学生通过课堂发言和讨论能够提高其口头陈述和辩护能力;通过反复撰写案例分析意见能够提高其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中式教学法下,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课堂时间里学生只能安静地坐着听教师讲课,得不到必要和足够的锻炼法律工作技能的机会。

       5.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方面,美式案例教学法较优。与中式教学法相比,美式案例教学法更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在美式案例教学法下,学生为完成一节课的讨论,最少要在课外预习或准备2至3小时,最多的需要在课外阅读多达百页的相关材料。在这些大量的课外准备工作中,学生逐步形成了自我学习的意识和最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而在中式教学法下,学生习惯于被动地等待教师的讲授,即使是分析案例,也会消极地坐等教师公布正确答案。学生在课外多是复习课堂讲授内容,很少进行自主性学习。

       6.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方面,美式案例教学法优于中式教学法。在中式教学法下,教师重在将书本知识传授给学生,案例分析也只是强化书本知识而已。这导致学生严重脱离实践,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存在着严重缺陷,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美式案例教学法旨在培养合格的律师,通过反复、大量的练习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综上,中美财税法教学方法各有优劣,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美式案例教学法为对我国财税法教学的应有状态进行深刻反省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指示着中国财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方向。

       三、 我国财税法教学方法之改革

       (一)改革思路

       1.不可照搬美式案例教学法。除了美式案例教学法本身的局限性外,还因为:

       第一,两国法律传统不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有着依赖于先例和法官制定法的普通法传统。先例,即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成为将来具有相似事实或法律问题的案件的判案依据。研究上诉法院的判决自然成为法学教学的重点。但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判案的依据只能是成文法,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将来具有相似事实或法律问题案件的裁判至多仅有参考价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我国偏重对成文法的理解。

       第二,两国教学传统不同。我国习惯于将法律视为知识,故习惯于由教师采用灌输的方式将这些知识单向地传授给学生,学生也习惯了安静地坐在课堂上认真听教师讲授,埋头苦记笔记。而美国习惯上认为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故教师习惯于重在培养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技巧,学生也习惯于积极主动地利用教学所提供的一切练习机会。

       第三,两国学生素质不同。美国法学院的学生素质较高。其招收的学生是大学毕业生,且由于法学院入学竞争较激烈,往往只有较优秀的大学毕业生才能入读法学院。另外,也许是由于律师职业的高收入,多数学生在入学时就渴望成为律师,故其学习态度积极认真。而我国法学院招收的是高中毕业生,很多学生对法律及法律职业认识不清、缺乏兴趣,其智力活动经验和能力有限,其学习动机和态度欠佳。

       第四,两国案例素材不同。在美国,财税法案例很多。且有着汇编和收集法院判决的综合系统,包括官方的判决录、全国汇编系统、非官方的汇编以及容易得到且方便教学的教材式案例汇编。另外,尽管法院不可能每次都将其如何得出结论叙述清楚,但是美国法律要求法官做出一种推理性判决,故其判决意见全面而详细。但在我国,财税法的案例很少,也欠缺汇编和收集法院判决的综合系统,至于容易得到且方便教学的教材式案例就更少了。而法院的判决通常只能提供很少的推理或事实,其研究价值较低。

       2.借鉴美式案例教学法,改革中国现有财税法教学方法。中式财税教学法长于知识的传授,鉴于我国成文法传统以及学生现有素质,讲授教学法不应摒弃,仍应得到重视。但中式教学法存在着致命的局限,即忽略学生的主体性、忽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这与信息时代、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条件下的现代法学教育要求背道而驰。而美式案例教学法最大的优势正是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故笔者认为我国财税法教学方法改革思路应是:借鉴美式案例教学法,改革现有的案例分析教学方法,构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的教学法。

       (二)改革建议

       1.更新财税法教学观念。财税法教师要树立科学的教学观念,其中最重要的有:一是要明确认识和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学生不是消极被动的等待批量“加工”的客体,而是有着巨大潜能的积极主动的教学参与者。二是要摆正“教”与“学”的关系。教师教是为了学生学,一切教学活动不应围绕教师教、而应围绕学生学展开。三是要更新教学目标。财税法教学不是为了成批生产“会走路的财税法书架”,而应是为社会培养具备相当实践能力和研究潜能的财税法人才。

       2. 教学时间安排。一是合理安排课堂教学时间。笔者认为讲授时间占至多3/5,案例分析至少应占2/5的课堂教学时间。这样既能使教师的讲授集中于重点和难点问题,又能保证充分讨论案例的时间的需要。二是合理安排课堂教学时间和课外教学时间。一般来说,两者比例为1:2,即一节课堂教学应有2个小时的课外教学时间配套。学生的课外教学时间主要用于自学浅显易懂的书本知识和完成案例分析的准备工作,以及从事感兴趣的专题研究。在学生课外学习过程中,教师应给予及时、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课程建设。一是要将财税法(总论部分和程序部分)设置为法学核心课程。现代国家是税收国家,“税关系到国民的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凡是人,如果他不考虑其在税法上的地位,或不考虑由税法而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话,则无法作出任何重要的富有经济性决策的。” 由此可见财税法的极端重要性。但是我国对此认识不足,财税法从未成为法学核心课程。笔者认为基于财税法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性,应将其设为法学核心课程。二是法学院的财税法课可具体开设以下课程:财税法(总论部分和程序部分)、直接税法、间接税法和国际税法。其中财税法(总论部分和程序部分)为必修的核心课,其他为选修课。三是财税法课程一般应安排在本科二年级下学期至四年级上学期之间。此前应开设必要的前期基础课,如财政学、税收经济学及会计学基础等。

       4.教材建设。根据上述课程设置的改革,财税法学的教材应作相应的改革。值得注意的是:一要突出财税法学的学科特质。财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可以也应该借鉴财政学、税收学、经济学及会计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但它不是上述学科的附属或翻版,有着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教材应突出财税法学的特质,构建其独立的理论体系。二要编篡较高质量的、方便教学的教材式案例汇编。这些案例应是典型的且具有一定争议及法学研究价值的真实案例。案例中包含有相当的细节性内容和法院的判决意见。

       5.教师素质。实现财税法教学方法改革目标的关键是提高财税法教师的素质。一是要提高教师自身知识结构的合理性。财税法教师不仅须具备财税法知识,还须具备相当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经济法功底。二是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学实践能力。要成功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教师首先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巧。三是要提高教师组织讨论、辩论及控制课堂的能力,以有效引导学生就主要法律问题展开透彻分析,避免纠缠于细节。

       6 .班级建制。讲授与案例并重的教学方法下,小班教学是唯一的选择。一般来说,30人左右的班级建制是比较恰当且可行的。人数再多的话,学生就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展开较充分的讨论和分析。

       7.考试制度。在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的教学方法下,传统的书面闭卷或开卷考试无法科学地衡量学生的学习业绩。因此,有必要改革现有的考试制度。第一,考试方式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等笔试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单独口试、小组口试等面试方式。第二,试题自由化。例如在笔试中,试题类型、数目及难度等均可允许学生自由选择。在口试时,由学生自由选择最有把握的内容来进行阐述和说明。第三,评分标准科学化。评分时不应局限于最终考试的成绩,应结合平时课堂教学表现,课外教学任务的质量等等来进行考核。例如按最终考试成绩占30%左右、平时成绩占70%左右给出的评分就能较好地反映出学生的总体水平。

       

关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