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3-14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全球化与财税法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世界掀起了一股税法改革的浪潮,中国加入WTO后必须面对世界税法改革与发展的趋势,以加快我国税法改革与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本着让世界认识中国,让中国了解世界的理念,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邀请中外著名的财税法学者召开了本次研讨会。来自荷兰、日本、美国、德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印度等国家和地区以及国内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120余人在本次研讨会上,围绕“世界财税法发展趋势与理论创新”、“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与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WTO体制下中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改革”、“世界各国预算法律制度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国际税收协作与国际税收逃避”等专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讨论。会前收到国内外财税法专家、学者主题论文80余篇。
本次研讨会得到了北京大学出版社、元照出版社、法律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等的大力支持,《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涉外税务》、中央电视台、中央教育电视台、北大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报道。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致开幕词。作为此次研讨会的主要组织者,刘剑文教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阐明了此次会议的主旨将围绕世界财税法改革与中国财税法现代化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同时还将介绍世界税法协会(International Tax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的成立情况,并开展会员发展工作。对前来参加会议的国内外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代表们,刘教授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先生出席会议并致辞。
(一)关于全球化与国际税法改革
来自哥伦比亚Buitrago Esperanza教授围绕特许权使用费课税与经济全球化展开论述,她认为对于特许权使用费课税的问题主要存在两个方面,包括哪个国家对特许权使用费享有征税权、税权行使范围的界限,哪些所得可以被归为特许权使用费。她对比了OECD、US、UN税收协定范本对此的规定,认为哪个国家对特许权使用费享有征税权关系到税权分配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其次,对如何确定何种所得可以被归为特许权使用费,她认为应当主要围绕“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为核心来进行判定,提出对特许权使用费课税并不仅仅是征税权的问题。
俄罗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Sergey Savinskiy教授针对双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进行了阐述,她认为国家税收协定的目的在于协助国内法的适用,提供国际间的协助,国家对外签订的协定应当是经本国通过的,本国的规定应当与国际税收协定相适应,于此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
中国吉林大学的那力教授为我们介绍了“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她认为设立环境税可以从三个方面达到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的。(1)加入环境成本,减少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量;(2)鼓励生产者发明可替代的生产方法和对环境危害更小的产品;(3)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但环境税在发达国家,转型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行的程度和遇到的问题不同,因此,对于WTO体制下环境税的国际协调那教授做了细致的分析。
(二)关于全球化与所得税法改革
荷兰莱顿大学的Kees van Raad教授做了题为欧洲公司税率竞争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欧盟对间接税已发布了指令进行了一些整合,但直接税则没有。正在推行的两税合一的政策亦告失败,造成了贸易上的障碍。由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缺乏税收上的整合,公司要面对25个国家不同的税制,造成了投资的巨大障碍。他认为最佳的改革方案是推行单一的税收政策,但欧盟的整合只有在排除障碍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对此,他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美国密歇根大学Reuven S. Avi-Yonah教授针对当前美国的税制改革,分析了为什么美国既需要所得税也需要增值税的问题。他认为美国税制改革的方向不应当是以消费税取代所得税,所得税的目的在于通过收入分配,但存在税收征管的问题,因此,大多数国家都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并行。他提出,任何税应当具有公平、有效和便于征管的特征。所得税的公平和有效处于中等程度,公平的税收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纳税人的行为。美国所采取的所得税制是公平和效率的折衷。但增值税征管较为简便,在征管能力较低的国家,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征税负担。美国当前以消费税取代所得税的改革的方向,可能导致美国成为最大的避税港,由于美国没有所得税,则其他国家即会对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征税,由于税收协定只对所得加以调节,而不对增值税产生较大的作用,那么美国就很可能产生双重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各有优劣,应当并行。
来自英国爱丁堡大学的Sandra. Eden教授的发言围绕着就欧盟内部跨境企业的税收问题,她分析了现行体制的弊端以及2001年欧洲委员会采取的因应措施,提出了放弃以公司利润作为公司所得税税基的方法,而采用以增值税税基作为公司所得税的税基的设想,并提出了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和调整的若干问题。
中国中央财经大学汤贡亮教授作了关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扣除费用改革的报告,汤教授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历史沿革、现状、存在问题,通过基数分析和因数分析,对当前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各地区的幅度免征额等具体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欧亚研究所所长金邦贵教授则从比较税法的角度谈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他认为个人所得税应以聚财为主要目标,而调节分配只是作为辅助手段,而俄罗斯2001年税法改革将个人所得税改为单一税制即是此目标的反映,而他认为累进税并不能使穷人变富。因此金教授指出,只有适当的征税技术和税制本身的合理性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而个人所得税对于培育公民意识和提高公民民主管理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华南理工大学张富强教授则就“个人居民纳税人身份评判标准”作了一番重新审视,张教授的分析以英国《2002年财政预算》为起点,分析了居所规则在现代面临的挑战与发展,包括与实践标准和意愿标准的结合等,最后对完善我国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提出了若干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全球化与税收法治
日本著名税法学者北野弘久教授作了题为《福利国家需要累进的税收》的主题发言,他从21世纪是税收国家的世界这一命题着手,结合日本宪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税收国家、福利国家中的纳税人基本权的实现问题,指出累进的税收和纳税能力原则来自于宪法主义思想,是实现人类基本权利设想的主要方式。
来自中国香港的王鸣峰大律师的主题发言是《税收法律的解释——拉姆齐原则》,通过对英国和美国的有关案例的分析,对税法解释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的平衡作了阐释。
日本名古屋大学的福家俊朗教授的发言围绕着如何理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体系与日本的经验教训展开,通过具体分析税和财政的职能,认为中国的改革开放是通向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要增强竞争力和竞争优势,必须首先解决贫富差距和生存权这一基本权的保障问题。他指出所得税比增值税等间接税更能保障公平,但以所得税为重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同时他指出如何在财产权和生存权中间取得平衡,必须抛弃过去认为财产权是生存权前提这样的观念,因为现代社会财产权已经不再与生存权有着那样密切的关系,而只被理解为拥有财产的本身。
中国台湾大学法学院黄茂荣教授的报告则以税捐罚则为主题,他指出税捐为法定之债,而税捐之债与债的分类有着相通之处,纳税人依税法所负的义务为缴纳义务和行为义务,而将违反税法规定导致的责任称为行为罚和漏税罚,黄教授具体分析了不同的税种相应的责任要件,分析了各种义务违反的规定以及司法实务上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并提出了以后可能的发展方向。
中国华东政法学院陈少英教授从纳税人权利的角度谈了我国“监督用税权”的完善问题,他首先对监督用税权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进行了分析,将监督用税权的完善与预决算监督和纳税人诉讼的建立联系起来。
来自韩国的Seung Bok Nah律师以“韩国税法上税收留置权的优先性”作了主题报告,他详细分析了韩国税法上当该税优先性的法律依据、立法沿革、立法宗旨以及宪法裁判所就当该税优先性是否违宪的判决,结合判例具体探讨了韩国税法上主要税种是否符合当该税,并对中国税收优先权的制度设计提了建议。
中国台湾大学法学院葛克昌教授在题为“租税国家的界限”的专题发言中,介绍了熊彼特的租税国家理论(租税国危机和租税国界限),从理论上分析了税法的双重功能及复杂性,并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半数理论,分析了通过违宪审查监理税课地线与总体经济负担界限。
作为本次研讨会的重要议程之一,世界税法协会(International Tax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第一任会长刘剑文教授向大会介绍了世界税法协会(International Tax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的宗旨、意义、拟进行的主要活动以及成立的过程。世界税法协会(International Tax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的成立得到了与会专家的好评,很多专家认为,这对于中国税法走向世界,加强中国税法与世界各国税法的联系和交流,以及发展中国家税法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会的10余位外方专家表示支持世界税法协会的发展,并愿意加入世界税法协会(International Tax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
最后,刘剑文教授做了总结发言,认为对于本次研讨会对于中外财税法学者在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交流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对于中国的财税法改革和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他提出世界税法协会(International Tax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在荷兰鹿特丹的建立不仅对于国际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为世界财税法学者提供了定期的制度化的交流的平台。
本次研讨会是一个国际性的平台,也是国内外财税法学者的交流平台,是实践与理论交流的平台。本次研讨会取得了丰硕成果,是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财税法学走向国际舞台的起点,将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史上写上重重的一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