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5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由全国财税法学研究生联谊会、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财经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共同举办了以“《税法通则》的制定”为主题的第三届“四校财税法论坛”。
为了锻炼和提高财税法青年学生的学术创作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以培养中国财税法学的后备军与接班人,刘剑文教授、徐孟洲教授、汤贡亮教授、施正文教授倡导和支持财税法研究生创办了“四校财税法论坛”。
“四校财税法论坛”是在国内著名的财税法学教授的支持下,由学生自发组织的高水平的财税法专业学术论坛,其前身是2003年和2004年分别在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第一届和第二届“北大—人大财税法论坛”。
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徐孟洲教授、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施正文教授、杨萍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的汤贡亮教授、蔺翠牌教授、柳本醒教授、郑琳教授、梁俊娇教授应邀参与本次论坛。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中央财经大学的财税法专业研究生6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全国财税法学研究生联谊会主席翟继光主持开幕式,介绍了参与论坛的嘉宾。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为我们回顾了四校论坛的发展过程,从第一届的出口退税,第二届的两税合并,到今天第三届关于税法通则,他认为这种学术论坛的形式是财税法研究的重要阵地,而财税法教育则是基础性的,应当将财税法教育扩展成为全社会的教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则指出这种学生之间的学术论坛有利于对目前财税法治建设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进行深度交流。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汤贡亮教授对财税法专业的学生提出了殷切希望,认为财税法的研究发展需要不断壮大研究力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则提出了“六个代表”,认为这种论坛的形式有利于学生在论坛上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而这些都将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同时还代表了研究生的学术情趣和个人形象,还将成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因此应该将这种形式不断推广开去。
全国财税法学研究生联谊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曹明星主持学术论坛部分。
首先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翟继光作了关于“《税法通则》中的税收法定原则”的报告。他将税收法定原则解析为三个基本要素:“税收”、“法”、“定”。通过对各国宪法、税收基本法的实证分析,界定了税收的含义,提出采用把与税收相类似的财政收入均纳入法定原则之中来确保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明确了“法”的具体内涵和内容规定,认为宪法应当为议会立法规定基本框架;最后通过对税收宪法规定事项的分析,完整地解析了宪法背景下的税收法定原则。在此基础上,设计了《税法通则》中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条款内容。
评议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魏建国指出该报告的创新之处在于对税收法定原则本身要素的解释和界定,他认为从当年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相关历史文件的说明中也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宪法中的纳税义务条款不足以承担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因此应当在《税法通则》中予以明确;但税收法定对人权的保障,最终还将通过司法审查来实现,依据还是要落回宪法,因此税收法定入宪仍然是重要的目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阳光作了关于“现行税法对《税法通则》缺失问题的解决”的报告。他首先分析了“税法通则”和“税收基本法”在字面上的含义,他认为税法通则应当与其他税收法律具有相同的位阶,而目前税收征管法作为准税法通则规定了纳税人权利、征管程序以及税收、征收的界定等内容,是对目前缺失的一个弥补。同时他还提出了制定《税法通则》的理论,贯彻经济法理论中的平衡协调理论和纳税人本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孙伟伟作了关于“《税法通则》在税法体系中的地位”的报告。他认为完善的税法体系应当有完整的体系构成和有机的内部联系两个要素。而中国目前的缺陷在于体系不完整、内部不协调导致立法上和适用上的混乱。他认为《税法通则》从法理角度上看是宪法之下的一般法,适用面广;从效力上看与一般的法律相同;但从内容上看是基本性的。《税法通则》并非宪法性文件,但应当以宪法原则为基础,如以修正案形式对宪法进行补充。因此他认为完整的税法体系应当是以宪法为统领,税法通则为一般法,其他税收法律相配套。
针对上述报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蔺翠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琳教授分别作了评议。蔺翠牌教授对税收契约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她认为对于税收基本法的地位问题,应当从税法的本质出发,借鉴经济法的理念也应当考虑经济法与税法的差异。朱大旗教授认为应当将税收立法权与财权、事权一并考虑,税收法定用狭义的“法”来诠释不一定能保证立法质量高于行政部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亦中作了关于“从税收法治化看《税法通则》制定的意义”。他提出《税法通则》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保护纳税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符合法治的价值要求。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相坤作了关于“《税法通则》和税收基本法的关系”的报告。他就《税法通则》的命名与《民法通则》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可行性。指出即使将来制定税法典,由于税法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也无法使之具有相同于民法典囊括各个部门法内容的地位。同时他对基本法一词进行了语义分析,认为基本法作为宪法性文件中的法只是一种法理上的表述,而从目前法律体系来看,不能认为是基本法律。并且他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和权限比较出发,对基本法律与法律之间的效力等级进行了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姗作了关于“《税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的报告。她就基本原则的含义和作用进行了分析,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作为税法的统领准则,是税法本质属性的基本反映,并且能够概括税法的内容。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她认为应当包括税收法定、税收公平、效率和实质课税原则。
针对上述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萍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梁俊娇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汤贡亮教授分别作了评议。杨萍教授认为在加入WTO后国内立法必须要遵从国际通行称谓,并且称谓与实质内容相吻合,税法的基本原则不应当是“税收公平”,而应当是“税法公平”。徐孟洲教授、梁俊娇教授、汤贡亮教授对同学们的发言提出了赞扬并祝愿论坛越办越好。
论坛的最后,刘剑文教授作了总结并对在座的学生提出了几点希望,希望在学术研究中加强理论创新,尤其是对于公共财政的法理解析;希望四校论坛能够继续发展并壮大队伍,加强彼此之间的学术研究和友谊;希望在财税法学界形成一种青年学者尊敬中老年学者,中老年学者爱护和公平培养青年学者的学术氛围,使中国财税法学界成为一个互敬互爱、互相帮助的温暖大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