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在第二届“人大——北大财税法论坛”上的发言提纲。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与完善”,于2004年11月2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
一、 “两法合一”中关于税收优惠的主要共识
1.方式改为间接优惠为主;2.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3.强化税收优惠目的性及税收优惠力度;4.减少重复优惠情形。
二、税收优惠前提-公平的税收环境
税收所依存的社会环境这个大环境如果是不公平的,例如垄断所造成的不公竞争、劳动收入与超额利润收入之别等,那么税收这个小环境无论怎样公平合理,真正公平合理也难以达到。因此税收公平不仅是税收负担和税款使用的公平合理问题,而且还包括经济环境机会平等和社会公平两个层次。如果平等竞争环境尚未形成,税收必须在力所能力范围内,形成一种机制去解决平等竞争的制度障碍。
三、税收优惠的正当类型
实际税收优惠的情形是:补救税制不完善性所产生税负不公的减免;恢复性减免;刺激性减免;福利性减免。而正当减免目的则有:企业平等竞争;资源合理配置;经济稳定发展;财富公平分配
四、总结
1、改变对外资普惠制,改变对内资的福利性、亏损性优惠,取以代之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
2、中国税收优惠与主要西方国家通行的税收优惠不同,给予优惠的主要的不是应予鼓励的投资方向和活动内容,而是个别企业。所以能否得到税收优惠,得到多少税收优惠和得到多长时间的税收优惠,首先取决于税收优惠获利者的游说能力,这种为了企业扶植任意的减免是一大问题。
3、与税收优惠有关的配套措施:除了租税优惠外也要逐步解除某些管制,使企业更具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