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本文为作者在第二届“人大——北大财税法论坛”上的发言提纲。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与完善”,于2004年11月2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

税收法定与自由裁量

赵静

       引言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确立了这样的指导思想: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强化调控作用,鼓励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据此也提出了改革企业所得税制遵循的原则:1、有利于体现和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3、有利于加强征管,组织收入。4、借鉴国际惯例,尽可能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前瞻性。在结构上有以下三点主要变化:1、具体条款更加全面和详尽。 2、结构体例有所变化。为适应税法草案全面和详尽的需要,使结构更具严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使税法草案外结构更加规范合理。3、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较为原则。

       在此我们可以发现企业所得税法的对税收法定的强调,在此我就此点展开谈一下个人的感想,我要强调的是要重视税收法定、税收自由裁量权与纳税人权利三者的关系,实际上在企业所得税法的草案中也有所体现的,例如,改革原则中提出的有利于加强征管组织收入,借鉴国际惯例,尽可能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而结构上的变化主要是为了税法的详尽全面,这反映了本法对动态的税收法定和税收征管的关系的重视,而我们知道纳税人是税法构成的核心要素。我们认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应强调对这三者关系的重视。围绕着纳税人这一核心要素将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才能制定出调动企业纳税积极性的法,才能实现我们的立法意图。

       对关键名词的简要介绍

       税收法定主义亦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性原则等,其基本涵义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我们知道学者对它的经典表达:‘非经立法不得征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纳税人的经济生活和法律行为提供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税收法定主义客观上创造并保障了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这恰恰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狭义上是税务行政机关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合理地选择法律结果的权力。在我国,由于税务行政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而且整个社会处于一个转型期,作为税收制度基础的经济制度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中,作为承担组织公共收入、宏观调控等重要的国家职能的税务机关,国家赋予其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是合理的,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增进公共利益,体现“个体正义”,在这个层面上,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与税收法治是契合的。但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由于税权分权不明确,空白授权多,法律冲突、任务治税、程序法的不完善等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恣意、任性、专横和反复无常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权力的扩张。这严重地动摇了税收法治的根基,更枉谈纳税人的权利了。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中只有协调好税收法定于税收自由裁量的关系,放眼于整个企业所得税法动态体系,才能给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一个可靠的前提。实现立法意图促进经济发展。

       在此我们要对以下几点予以说明:

       一、 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

       这个问题有点大,我就一点来谈一下,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建立在市场“失灵”基础上的,是把财政作为一个公共部门进行研究的学科,是解决公共部门如何最有效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问题。而税收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政府收入的一种形式,在财政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税收既要体现公共财政框架的整体要求,又要根据其自身的特征发挥职能作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税收理论基础是以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前提,纳税人纳税是为取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资源向国家为相应的金钱交付。就是我们常说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税收权力的形式必须符合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纳税人的整体意志和利益,因此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即法定权利(现实法律已经确认的权力)与应有权利(即人或者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具有的权利,他代表法的公正所认可的民主)的趋同,也是税收法治的灵魂所在。是我们在制定任何税收法律中都要贯彻的精神。

       二、 兼顾实体与程序,防止权力的异化,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目前税权分权不明确,空白授权多,法律冲突、强制下达任务、程序法的不完善,导致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征管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某种程度上已经达到了变程序为实体的地步,纳税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制定企业所得税法,一定不能忽视现存问题,脱离程序法及有关问题盲目追求实体法本身的自足。否则必定脱离实际,带来更多的问题。难以制定真正务实并富有前瞻性的法。

       三、 法的协调

        比如税法与行政法规的协调,税法之间的协调,与企业公司法的协调,财务会计制度的协调,等等都要考虑周详,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放在一个大的体系中考虑,防止挂一漏万,在草案说明中也提到了,借鉴国际惯例,尽可能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各国所得税制度都已较为完备和成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各国税法要注重协调性。因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要在保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注重借鉴各国所得税制的成功经验,得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制状况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使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基本适应我国土壤从而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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