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七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简报(第三期)

财税法网

       闭幕式

       

       会议时间:9月23日上午8:30—11:00

       会议地点:黄山国际大酒店国际会务中心三楼徽州厅

       主 持 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华国庆教授

       

       各小组总结发言

       

       财政法组

       

       发言人: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组讨论热烈,议题比较集中,气氛热烈,成果显著。发言可以归纳为:

       台湾东吴大学陈清秀教授就地方课税之立法权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包括以下方面:一、地方自治团体的课税立法权属于地方自治权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地方财政自主权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二、地方课税立法权涉及到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要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宜采用框架立法的模式,留给地方一定的自治空间。三、地方自治团体在行使地方课税立法权时要遵循“量能原则,受益负担,课税公平“的原则进行。四、地方课税权的行使应受到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五、地方课税自主权的大小应根据一国的地域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涂龙力教授的发言从辨析地方税、地方税收基本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范畴入手,指出在我国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价值等。提出应当加快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权的立法,变行政性分配为法律性分配,即规范和缩小共享税,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作为目标,确立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此外还就完善地方税收法律方面尤其是地方实体税收基本法律制度发表了很好的见解。

       段晓红副教授指出,我国进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效应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催生出市场化的投资格局。民族地区大多处于西部地理偏远地区,在西部大开发战略覆盖范围内,但又属于劣势地区,对民族地区的税收需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创新的财政政策,用市场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投资民族地区,以改变东西部地区之间差距越拉越大的现状。

       朱大旗教授分析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收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他结合中央、地方税权划分的一些国际标准展开了阐述。就中国的国情和国际形势而言,税权要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也应该给地方以适度的税权。

       

       国际税法组

       

       发言人:朱炎生(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昨天下午,国际税法组围绕着国际税务争议解决问题、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以及受控外国公司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讨论中共有4为老师做了专题发言:

       在邵朱励老师的发言中,她认为由于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往往会留有一些未解决的问题,影响了相互协商程序的有效运行,因此,引入仲裁方法解决争议不可避免。由此2007年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批准了《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方法》的报告,建议在经合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中增加有关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随后,邵老师详细分析了仲裁程序的开始条件、裁决的做出程序以及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方法,并将这种仲裁方法与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国内仲裁程序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了税收仲裁程序的特点。最后,邵老师指出,国际税收仲裁程序不会使我国的税收主权受到损害,今后我们有必要引入国际税收仲裁程序赖解决国际税收争议。

       在华国庆老师的发言中,他认为应当界定预约定价为一种合同,这样符合平等与合作的现代行政理念,突出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尊重。随后,华老师指出了当前预约定价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改进建议。

       在陈少英老师的发言中,陈老师强调,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规制,首先要完善转移定价立法,即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转移定价调整的专门法规,增强转移定价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征纳双方在转移定价调整中的权利和义务,完善转移定价制度中有关文件的准备内容,注意转移定价制度与我国会计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其次,应当加强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的计算和确定,尤其要完善独立交易价格的计算和确定,明确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完善预约定价方法等。

       朱炎生教授在发言中,首先分析了受控外国公司的税收意义,指出通过受控外国公司居民股东可以利用在避税港或低税区设立此类公司囤积利润而达到减轻在其居住国纳税义务的避税目的。其次,指出了纳税人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进行避税活动是各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该税制的主要规制目的。第三,比较分析了各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主要内容。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规定十分笼统,很多概念还不明确,因此,就如何完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要是进一步细化相关概念,制定更加明确的认定标准,以及完善相关的税收处理措施。

       

       税法理论组

       

       发言人:张富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富强教授从两个方面总结了小组讨论的发言。一、关于税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众说纷纭,到现在有必要对税法核心概念予以明确,税法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其次要明确国家征税的目的,不能因为国家利益而损及人民利益。关于税法本质问题,我们的观点是税法既是国家征税之法又是保护纳税人权利之法。是认可和规制征税之法,在这个问题上争论很激烈。二、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问题,本年度5月30号财政部关于提高印花税税率的行为是否合法,本组展开热烈的讨论,代表们踊跃发言,有肯定和否定两种意见。

       

       税收征管组

       

       发言人:丛中笑(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组讨论热烈,踊跃发言。本组的发言主要归纳为:

       熊伟副教授主要讨论的是清算过程中的税收问题,新旧破产法对于这方面做了些变化,把税收当作债权,目前税收请求权已经建立起来,非特殊的请求权,至少在立法上已经确立了。最核心的问题是作为公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如何以债权人身份参加破产还债程序?对于享有优先权的税收,其范围如何确定?围绕这些问题,做了深刻的探讨。

       台湾学者洪家殷、江彦佐指出,税收处罚问题有值得研究的地方。处罚是否应该分为故意、过失。举证责任的问题,刑法主要处罚故意,特殊的才是过失,行政法部分故意和过失,财税法对这个问题如何界定值得探讨。并将海峡两岸的偷漏税制度的不同进行了比较。

       郭凯峰教授认为,税法与人权有密切联系,税收征收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政府要做到不与民争利,例如欠税和担保债权的顺序,税种之间的优先位次等等。还有认为环境保护税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税种应该优先,应以保障人权为原则。

       王鸿貌教授认为,纳税人的财产权、生存权与税收有密切关系,把纳税人当作经济人、社会人来看待,这种假设可以对我国的立法、执法、税法学理论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该组的讨论,丛中笑副教授认为,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一是新税法实施后的相关问题如何规范。二是相关新立法、相关的税收征管理论与实务的配套。三是如何协调征纳双方的冲突,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四是提出对法学教育的研究,应更注重实务的研究,从实务的研究出发进行探析。

       

       企业所得税法组

       

       发言人:高汪瑜(台湾大学法研所税法组硕士生)

       本组围绕新企业所得税颁布后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讨论,各代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小组有五位代表发言,主要有:

       薛刚教授认为主要从经济角度来探讨此话题,现在税源状况有很大压力,税收与税源存在背离状态,现行的税法中仍然有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可能,应深入的探讨,以期尽量缓解。

       徐蓉老师认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应贯彻新税法中“统一纳税人身份,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扣除范围,统一税收优惠措施”三个统一的精神,并贯彻注重企业技术创新的新税法理论亮点。

       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史俊明律师,从实务出发,论述了风险投资与税收优惠的关系,主要讨论了税收优惠与风险投资的正相关性、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历史。

       胡海教授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与之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就是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按照统一后的税法征税,并应完善税收司法保障制度体系以确保新税法的施行,同时纳税人应积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法的遵从度,加强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新税法实施的监督,由此贯彻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

       高汪瑜同学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在鼓励课税方面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了顺应国际形势,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应该从“两税合一”的角度进行深入研讨。

       

       税收优惠组

       

       发言人:周刚志(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

       第一位发言人是来自我国台湾地区兴国管理学院财经法律系的李宪佐教授,他演讲的主题是“台湾财经发展之回顾与展望——以租税优惠措施为例”。李宪佐先生亲身参与了我国台湾地区经济腾飞的过程,对于台湾地区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促进经济迅速发展有着切身体会。他指出,台湾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步取消外销退税制度,导致原有产业或者转型或者外移,是形成目前产业空洞化的主要原因。希望能够通过两岸租税法学界的共同研讨。

       第二位发言人是来自我国台湾地区高雄大学财经法律系的张永明博士,他演讲的主题是“宗教类公益慈善团体租税优惠法制之研究”。张永明博士对台中佛教慈莲精舍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等案例的司法判决理由作了精要介绍,提出公益慈善团体租税优惠理论的探讨,主要是以非营利性组织特性为依据,在西方国家形成了各种理论学说,其中以利他行为理论最为符合本土的要求。

       第三位发言人是来自我国台湾地区兴国管理学院财经法律系的黄士洲博士,他演讲的主题是“台湾今年遗赠税改革议题与修法方案”。士洲博士总结了台湾社会各界对于遗赠税改革的各种争议,并运用实际的数据对于遗赠税征收的实际效果作了精到的分析。他认为,遗赠税的课征,不过是把占人口五分之一的富人置入银行存款的利息稍作中和,并未起到“劫富济贫的效果。

       第四位发言人是来自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周刚志博士,他演讲的主题是“论财税法学的现代转型:从法学学科到专业设置”。周刚志博士对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从逻辑学的角度提出了批评,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论证了财税法学科存在的重要意义。他认为,财税法作为“社会财富的分割利器”,无论是其立法还是司法、执法活动,都直接牵涉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五位发言人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梁文永博士,他演讲的主题是“谁来评估评估者——财政法视角下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梁博士从财税法制基本原则的视角对于普通高校本科教育评估工作作了精要的评价。他指出,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其实是对本科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一种具体活动,现行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制度在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是从财政法治的视角来看,现行制度模式在民主性与法治性等方面均嫌不足。

       黄茂荣教授总结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可能会出现阶层流动阻塞与政治民主化甚至民粹化。当一个社会出现这两种情形之时,可能就会导致社会经济的停滞发展。

       陈清秀教授认为,以亚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背景,对于租税法的功能、加之与理论,值得从法哲学、社会哲学等层面作更加深入的探讨。

       

       总结讲话

       

       张永明(高雄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

       张永明教授对大会做了总结发言,主要是对两岸的学术研究方面的异同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首先,两岸的税法研究方面存在差异,中国大陆的学者更多的是从宏观出发,而中国台湾的学者更多的是从微观出发,体现出了两岸在研究上的宏观与微观的差异,两岸应该增强互补,互相学习,互相提升。其次,两岸交流的具体做法,除学者互访外,还应有各方面的提升,具体做法应包括,学术交流无面子,争理至上;贯彻思辨的思维;促进租税理论研究,新兴领域的研究也可以着眼;两岸交流应加强对传统价值的尊重,提携共进;两岸中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可以共同关注等等。

       刘剑文(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剑文教授对未能如期到会表示歉意,并对与会的代表表示感谢。刘剑文教授对大会做了总结发言。

       首先,对过去的一年里的财税法学的进程和成果做了简要的回顾和介绍。他指出:

       一、在过去的一年里,财税法学的理论研究加强,出了许多高质量的论著,这对推动整个财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简要介绍了财税立法的进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即将出台;《税收基本法》学者建议稿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很多的财税法规进行了清理等。与此同时,简要介绍了财税立法的规划问题,他指出,在最近的五年,会强行推出几部财税方面的法律,比如《增值税法》、《资源税法》、《不动产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修改等,并对开征遗产税做了自己的评论。同时对社会保险费是否改为社会保险税的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认为应从征、用、管、查等方面对权力进行制约,进行全面统筹。

       三、对财税法的教育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财税法的教育是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教育,同时税法硕士的申报和设置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四、要加强多学科的交流,促进财税法学的长足发展。

       五、国际学术交流和两岸学术交流有了很大的进步,还有待进一步的加深与扩展。

       刘剑文教授还指出,在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还存在一些遗憾,主要表现为在研究深度上还有待加强;同时需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做大做强学科,以凸显学科优势。此外,在财税法的研究中,提供的机会不足,包括国际学术交流方面等等。

       刘剑文教授对财税法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希望。一、继续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自由学术平等精神,提倡尊老爱幼,使财税法学事业不断发展,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使向纵深发展。二、应制定财税法学研究与发展的规划,坚持“一、二、三、四”的目标,即世界一流的目标;国内国际的双轮驱动;以大中华为中心,发展跟亚洲的关系,重点发展中日的交流与合作、发展跟欧洲的交流与探讨、发展与美国的交流合作;发展国际化、现代化、信息化、市场化。三、加强财税司法、财税执法的研究,加强实务研究。四、继续加强财税法的教育,包括法学和非法学的财税法教育。五、进一步推进地方财税法研究会的设立与发展。六、进一步加强国际与两岸交流。

       最后,刘剑文教授感谢承办方,并致谢与会的各位学者,对台湾学者的到来表示感谢。

       

       宣布闭幕

       

       张富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会议期间,围绕“加强财税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与会代表积极参与,热烈讨论,并认为会期短暂,但是友谊永恒。最后张富强教授宣布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七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胜利闭幕!

       

       (会议简报由会务组记录整理,未经本人校对)

       

关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