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发言人:黄茂荣(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一)贫富不均问题。一般人认为贫富不均是由税收中的所得税所造成的,但研究必须进行调查,社会所得分配不均,其原因是来自多方面的,可能是国家特许行政、国家采购、国家补贴、国家介入市场结构的调整。在台湾,为什么在国民收入总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贫富差距拉大?
(二)台湾与大陆两岸的共同情形的比较研究。在税法上,比较研究首先是税制问题,税种、税率、百分比是多少,如果大陆地区的税率激增到一定程度,人民将无法生存。我们应当研究人民能否生存的标准,以此为标准来构建法制,应当进行国际比较,比较国际间的税制、税率。
(三)举台湾的例子,以工业用地的地价税浅谈合理税。在台湾,由于一些原因,有些工厂注销后并没有去相关部门变更土地用途,利用国家对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来匿报品种,偷税漏税,税务部分发现后并不是马上查处,而是等待五年期限届满之后对该主体算总账,将一个标的不大的案件变得很大。法人是否可以使用累进税率?土地用于工业时不能转作其他用途,如果土地上无工厂登记证,是否可以使用税率?一块土地上是否有工厂登记证在使用是国家所了解的,工厂注销后,行政部门不告知税务机关,法律所要求的是纳税义务人自己去告知税务机关,这导致了违规案件的增多。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税行为时没有当年查处,而是静静等待五年期满之后才一次收网,这种做法又是否合法合理?这个浅显的例子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如何完善税收立法,来帮助纳税义务人更好的履行义务。
发言人:葛克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台湾行政法学会财务长、“中德文教基金会”秘书长)
葛教授主要就台湾人口状态及未来人口变迁作了发言,并为大会介绍了德国法院对婚姻家庭的几个判决。
在台湾,平均每位适婚妇女生育的孩子的人数从4个到2.1,直到2003年的1.2人。这产生的影响是,在未来50年里,生产者与退休者的比例2004年为7.6比1,2006年为3.3比1,因此,台湾社会正趋向老龄化。当然对于这种市场的趋势,国家不应当用计划的手段来强行调控,这时,税法就成为唯一可以利用的手段了。但非常可以,两岸对于税法的这种功能重视不够,这与世界潮流是背道而驰的。
德国1957年的“夫妻合并课税按累进税率征收”一案,认为该判决不违反男女平等,但违反了宪法“婚姻要受到特别保护”的规定。至此,德国进入了实质法国家。此后,意大利、瑞士、西班牙出现同样判决。就因为此判决以后,引入了美国的所得分割制,这一制度对婚姻家庭最有利。这项规定同时也引起一些单身民众的不服,他们诉之美国联邦法院,1982年联邦法院认为,这不是立法裁量权问题,而是根据基本法的原理所制定的制度,可以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另外,所得分割制与德国的亲属法制度相配合。夫妻应当有选择权,由权选择是否合并课税。
1.婚姻到底是盈利共同体或扶养共同体或文化共同体,对课税有很大影响。
2.身份法在民法上对夫妻课税是否要一致。
3.所得税到底有谁来负担,是夫妻分割还是家庭分离。
4.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课税是否不同
关于子女方面,1985年德国“父母子女合并申报累进课税”是违宪的判决。子女是独立的个体,1992年“子女的基本免税额低于社会最低”是违宪的。
最后,葛教授讲述了两个台湾的判决:1、法定扶养义务在税法和民法上是不同的,税法规定近亲属,而民法规定为子女。2、所得税最高累进税率是40%,但实际上还有60%,条件是不违反生存权。
发言人:朱炎生(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这几年,国际税收发展很快,尤其是在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竞争等方面。有关国际税收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国际范本,致力于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和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等方面。我国加入WTO后,服务业的开放,尤其是金融业的开放,将产生大量的税收问题。
内地与香港签定的税收安排主要是根据联合国范本制定的。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投资所得税率太低,在亚太地区是最低的。这容易招致纳税人对该安排的滥用,从而损害内地税收利益。另外,该税收安排给予纳税人以诸多的税收优惠,但是却在两地关于反逃避税活动的合作方面裹足不前,未能紧跟国际税收实践在此方面的最新进展。
因此,今后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反逃避税法律和措施,是内地在维护税收利益目标下的必然选择。同时,为保证单边反逃避税措施实施的有效性,进一步与香港达成两地间的反逃避税及税务行政合作,也是未来应当努力为之的工作。
发言人:李炜光(天津财经大学教授)
近年来,我国的税法改革,都有财税法研究会的参与。财政学、税收学不再是教授、学者们的专有话题,而越来越成为亿万人民关注的一个问题。在这里,我想谈两个事,一是最近北京学者经常举办文化沙龙,其中包括有关财税法的文化沙龙,如农村税制改革等;二是发现社会各界尤其是媒体越来越关注税法问题,如深圳《市民》杂志就出版了纳税人权利专刊。
以前,我曾把财税仅仅看作是个工具,参加了财税法研究会,逐渐认识到财税问题首先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法律、政治问题。另外,法律有法理学,那么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税法是否也应有税理学?
发言人:张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着重从基础理论、经济学等角度,从三个方面谈谈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税法机理。
第一个方面,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税法理据。 理据之一:“需要国家干预说”?我悄悄的在“需要国家干预说”后面加了个问号,这其中既有我对“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呼应,也有我自己的一些看法。理据之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历史意义与不足。理据之三:“切分蛋糕,机会均等”。
第二个方面,税法调节社会财富功用的价值取向。首先,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使之公正的制度性矫枉工具的价值则是次优的。其次,“效率”是财富的源泉,是经济内生的要求和动力。最后,“非均衡”的对应匹配趋于“均衡”。
第三个方面,咬合非均衡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