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背景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产生和多次变革,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征个人所得税。2005年8月23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本次修订主要是对工资新金所税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同时增时确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须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本次修订是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合理调整税制,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重点内容
年所得超12万元,年终必须自行申报
办法规定,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都必须再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三费一金”不计入年所得
办法中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其中包括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此外还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至第9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如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明年元旦至3月31日是首次申报期
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也是去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按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兼职必须自行纳税申报
此次办法规定了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也必须自行纳税申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不如实自行申报将按偷税处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而目的又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外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部门将按人建立档案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已就具体工作要求向各级税务机关下发了通知,税务机关应对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按人建立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今年年底前,税务机关将通过多种方式,将适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今后办税服务厅还将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等。
按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此外,地税机关还要根据申报情况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且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自行纳税申报可委托中介代理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据税法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评价
支持的声音
《办法》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修订后的税法首次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进行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质疑的声音
这12万元的纳税门槛究竟是怎么算出来的?为什么不是更少或更多?依据是什么?更大的挑战是,在目前情况下,高收入者是否“自觉”申报很值得怀疑。对于高收入者而言,目前不申报的惟一风险在于,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要处以一万元的罚款,而且一万元已经是罚款的极限。此外,中国现在连基本的收入资料库都没建好,即使高收入人士去税务机关填了表,税务机关唯一能监控的似乎只有工资,对于纳税人的非薪金收入,税务机关该采用什么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