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初探

《专业课教学的短板与改革》课题组

       前言

       “法律为社会所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1]529

       回顾重塑法学高等教育的二十余载,法学教学改革的步伐始终不曾停止过。究其原由,无庸质疑,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变化,以及铸造法治文明,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使命对高等教育有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正如经济法学科的兴起一般,传统的公法、私法一统天下,平分秋色的法学研究格局被综合性的跨越公私法之间的新兴学科的出现和发展所打破。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影响着法学研究,也催生了法学教育的改革。

       教学作为一种双向互动的活动,对其质量的评价,以及对教改的探讨必然的涉及到从教员和学生两个相对的角度去看问题。从教员的视野出发,教改的实质就是在培养优秀的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的目标之下去思考教学方法、安排教学活动。在这样一种经验的方法下所得出的结论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只能从学生的“身上”找答案。毕竟“内因”的作用远远大于“外因”的影响。因此,从学生的角度看,了解学生对于各种教学活动的看法,接触他们的思想,明白他们的需要和感受或许能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我们追寻法学教育改革所做出的有益的尝试提供很好的辅证。出于这样的考虑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课教学短板与改革”课题组以学生为出发点开展了有关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问卷调查,并以财税法作为具体的调查样本,收集了各个不同层次的、相关专业的学生对于现今法学教育种种问题的看法和建议。本文也旨在借此次调研的分析数据之上,辅证在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的对我国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总体对策,期以符合科学研究之精神。

       一、教改问卷调查的总体情况

       作为本文重要的分析依据,有必要首先简要介绍下“法学专业课教学短板与改革”调查的情况。本次调查以调查对象的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调查内容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为基本原则而展开。

       (一)调查对象的全面性与针对性相结合

       此次调查以期了解学生对当前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的真实感受为目的。为了能更加全面的收集这方面的信息,调查对象囊括了从专科学生一直到博士生的各个阶段的学生。在设计时考虑到了问卷适用的开放性。问卷可以适用于各类不同的院校(包括非政法类院校)可能参加法学本科课程学习的学生,也可以适用于政法类院校可能对法学本科教育有一定了解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而在调查范围上构成了多层次的立体体系,;为了使其更具针对性,突出本科法学教改的主题,调查又以法学本科学生为主体,主要收集从本科学生了解的信息,辅之将研究生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并适当的了解专科学生、及非法学本科生的感受。具体而言,在上述原则下本次调查在西南政法大学内开展,共发出问卷1000份。从统计的数据看本科学生(包括非法学)占82.11% ,硕士生占14.21%,博士生占2.63%,专科生占1.05%,其中男女比例控制在1︰1。同时考虑到法学专业课教学的实际和学生的知识结构与全面理解能力的不同,在调查主体——本科生中又以二年级(34.74%) 、三年级(40%)的学生为重点调查对象。

       (二)调查内容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调查以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现状和教改对策为核心内容,这一部分的问题设计从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三个方面出发共设计26道问题,力求问题的一般性、参考性和指导性,以符合普适性的要求,能为法学各学科的教改提供一定的参考。

       为了使调查问卷更具有针对性,课题组以财税法教学现状及教改对策为具体实例进行了调查,共设计9道问题。希望通过与调查的一般性内容配合起来,即普适性与特殊性的结合,能将调查的结果运用到具体学科(财税法学)的教学改革中去。

       二、财税法教改调查为例证之原由

       以财税法教改为具体的实例,是由财税法自身的特点决定的。首先,财税法学具有新兴性、综合性的特点。作为经济法学的分支,我国的财税法学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刚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是一个年轻的、充满活力的学科。“年轻”也意味着财税法学还处在探索、变革、发展的时代。其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还不成熟完善,还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在教学活动中对教学理念、方法、内容的改革探索也随着本体(财税法)的变化发展而显得更为迫切。财税法学的新兴性还体现在它的跨学科上。该学科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它法学学科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其次,财税法学具有实用性、工具性的特点。财税法学较之传统的法学体现出更强的实用性的特点。财税法关注的是在基本原理的基础之上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即强调的是法律规则与现实相结合而运用的准确性。

       财税法学的这些特点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教学难度,对学生的接受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正好反映了当前法学本科学生在专业课学习上的“短板”①[1]问题。当前法学本科教学理念与社会实际需要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法学教育一直注重于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忽视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学生往往欠缺解决现实问题的实务能力。教学过程中往往只专注于法学学科,常常忽视了跨学科相关知识的支撑对于法律职业者综合能力培养的重要性。这也是造成现今本科生毕业之后往往需要重新进行职业培训的主要原因之一。专业课学习上的诸多“短板”现象的解决直接影响到了能否向社会输送优秀的合格的本科毕业生的现实。

        以财税法教改为具体的调查实例目的在于围绕着法学专业课教学“短板”的问题,收集了解学生对目前财税法教学的感受,分析辅证针对我国财税法教改提出的总体设想和建议,并借此一斑而窥全豹,希望能为法学专业课教学改革提供一点有益的信息。

       三、财税法教学的现状

       我国的财税法教学与国外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在美国法学教学一般放在研究生阶段,可以说是绝对的精英化职业教育,进入法学院的学生要求必须先获得学士学位,也就是说在美国学习法律的起点是很高的,法学院的学生的综合能力和认知能力都很强。而且对于财税法有着非常明确的培养目标,即培养税务律师。财税法的毕业生能够直接进入法律实务行业并能熟练的将财税法运用于商业实务、行政管理、法律咨询等服务性业务。在此目标之下美国法学院把教学重点放在侧重研究生的实务能力之上,而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则交由其他理论学科来承担。

       较之国外,可以说要培养出合格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承担着多重的任务,是有很多困难的。要实现目标,法学本科教育得承担三大任务:一是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二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三是培养法律专业职业技能。法学作为“泊来品”是有其自己独特的专门术语和概念的,其中许多和我们中国传统的思维观念是不同的有距离的。培养学生在“泊来”的概念里构建出法律思维是学生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因而对法学素养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是十分的必要;其次,法学是一门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因此本科教学不能只把焦点放在法律上,还必须培养学生了解人类社会的能力。要培养这种能力就必须传授学生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甚至相关的自然科学的知识作为知识体系的支撑,进而培养其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另外,本科生在学校学习的直接目的在于毕业后的就业问题。职业技能不能光靠培养思维意识能力,还必需教授必要的业务技能和经验,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足以可见,法学本科4年相对很短,如何协调规划好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学人才。归纳上述问题,我国目前的财税法专业课教学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短板”:

       (一)职业化教育不强

       法律职业化已经成为全球化的趋势。虽然法学教育的法律职业化这一概念目前没有一统的介定,但其实质内涵同培养法学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是一致的。可以这么说法律职业化就是对未来将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进行专业的训练,培养其法律素养和分析的能力,熟悉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以解决实际问题。

       在培养法学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下,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法学院系、财经类院系开设了财税法课程,名称不一,课程性质以选修课居多,只有极少数院校采用了必修课的形式。虽然财税法课程得到普遍的开设,但是对其重视程度并不高,许多课程似乎有凑数之嫌,不能够真正的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目的。法学院的学生平时也多注重民、刑、诉等几大法的学习,对专业性较强的学科也往往只图凑够学分,应付了事。常常可以看到法学学生有较强的逻辑性和思辨能力,对内在价值性的把握能力很强,但是普遍的现象是重理论轻实务,对实际工作的胜任能力较弱。

       在我们的统计的数据中可以看到学生认为自己在学习完了财税法课程后,能具体运用财税法知识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只有20.53%,而认为已具有一定的科研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学生只占11.58%。另一项数据表明有39.47%的学生认为法学本科毕业生不太能立即胜任法律实务工作。调查中有63.68%的同学希望能够邀请实务界人士来讲学。这些都从不同方面说明学生对自己毕业后马上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底气还不足,缺少一定的信心,也期望能够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我们现在本科法学职业化教育的不足不无关系。

       (二)跨学科融合度不高

       财税法课程还是一门跨学科的、有较强技术性的课程。学好财税法不光要求学生掌握好基本的原理,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知识,如经济学、会计学和统计的知识。调查中分别占被调查人数71.05%、70.00%、45.27%、59.47%的学生认为需要学习财务学、会计学、审计学、经济学。绝大多数学生已意识到了学习其他相关知识对于我们熟练掌握财税法的重要性。跨学科的问题还不仅仅只限于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事实上,较多的法学学生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而忽略了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开放式的接受。博登海默的话深刻的阐明了其中的道理:“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和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到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1]530跨学科的综合性恰恰也是我们在探讨教改问题时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学科的融合度的要求,也给教师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学院讲授财税法的教师多来自于法学出身。法学教师对于法理,税收原理的讲授应该说是信手拈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大多法学教师都比较注重理论研究,而相对比较缺乏实务工作经验。财税法的一大特点在于有关税收的法律性文件十分庞杂,层出不穷,不断更新。这也给教授课程的法学教师带来不小的问题,尤其在税种的计算上是一大难题。如何解决在税种计算时,教师所掌握的具体税收规则与税收实践中的距离的问题,给我们整合跨学科教学资源带来了新的要求。

        (三)教学体系设计不完善

       据统计,我国法学院系的数目已经达到332所,在校生达8万余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2%,其中财税法学学科也开始占有一定的比重。[2]116可以说形成了一个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的教学体系。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承担了较重的任务,不但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职业品质和综合素质,还要学习职业技能。针对财税法学来讲,目前只有少数财经院校有财税法专业,法学院并无专门的财税法学专业的学生。另外,在实务中也和国外不同,中国的税务人员绝大多数来自于财经院校。以北京为例,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2006北京市国税系统计划招收的法学毕业生只占计划招收人数的3.6% [2],其他绝大多数计划招收财经类的毕业生。足见国家对于税收工作的操作性、技术性的要求和重视。但是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来自财经院校有其弊端也有其现实性。从弊端来讲,这不利于国家对税收工作的法律控制,不利于法治的推进。财经院校的毕业生较之法学院学生而言不可能受到良好的法律思维的培养。而良好的法律思维强调法律的主治、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权利保护的观念。这些都是从事税务工作的良好的职业素质。税收实务工作需要更多的财税法的毕业生。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学本科却难以培养出能够胜任税收实务工作的合格毕业生,正如我们统计数据显示:学完现在的课程后认为自己具有一定的科研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学生只有11.58%。这和我们现在绝大多数课程设置为本科选修课,没有开设财政税收法学专业的教学体系也有很大的关系

       (四)被动教育方式不科学

       目前财税法课程中,被动的教学方式较为普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学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照本宣科,强调理论,脱离实际。注重学生法理、法意的理解,而忽视了学生对于规则的应用和操作。课堂以讲解为主,注重法律法规的阐释,忽视了调动学生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忽略了学生能力的培养。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课堂的互动性满意的只占1.58%,比较满意的占10.00%。另外,在被动的教学方式下,对学好这门课程,学生的热诚往往不高,表现为以应付考试得学分为主,学习效果自然不好。这种被动的教学方式是不能够适应财税法学这门实用性、工具性较强的学科要求的。

       四、财税法教学改革对策

       (一)财税法教学改革的途径

       基于对上述现状的分析,中国的财税法教学要跟上时代的步伐,需要锐意革新。这种革新不是点点滴滴细枝末节的修补,而应当是全面的整合完善。财税法教学的二十多年来的风风雨雨,以及历界财税法年会对财税法学教改的有益探讨都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总结之,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无非两个:一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教学,即财税法教学的定位问题;二是,怎么实现我们的需要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并非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的。要解决好这两个问题至少要从“教学的软件”改革与“教学的硬件”改革两个方面来回答。

       “教学软件”的改革是主要的方面,包括教学理念的改革、教学方法的改革、教学体系的改革、教学内容的改革,含盖了整个教学的过程。因此,对“教学软件”的改革探讨也应该是我们寻求财税法教学改革的途径的核心内容。“教学的硬件”主要回答的是教学的条件问题,教学的硬件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学的重视程度和资金的投入程度。

       (二)财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通过对财税法教学改革的途径的分析,对于财税法教学改革至少涉及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财税法教学理念的改革

       教学理念对财税法教学改革来讲具有哲学的一般性的指导意义。这种指导的意义在于教学理念是我们对于教育的一种价值判断,并且影响着整个教学活动。针对财税法教学,这种价值判断很大程度上回答了我们对于财税法教育的需要的问题,换言之即是财税法教育是否能培养出满足我们需要的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教学理念这一抽象的概念强调教学活动应该怎么样做(教学目标)的问题。从培养什么样的人出发来看,本科教学首先应承担起大众高等教育的任务。事实上,对本科生的教育培养,我国早以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其次,本科教学还承担着为研究生阶段的精英教育输送有研究潜质的优秀毕业生的任务。对财税法教学改革来讲,核心在于我们如何去重新解读如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人才。

       第一,注重跨学科知识的储备、综合能力的培养

       与英美法系的实践性后本科教育不同,中国的法学教育开始于本科阶段。这当然与我们仅仅开始了20多年的法学教育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的现实相适应。但是,随着近几年的大学扩招和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难度的增加上看,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从提高教育质量上下工夫。必须针对法学本科学生的“短板”,注重跨学科知识的储备、综合能力的培养。

       跨学科知识的储备,正如前文所论及,就是指法学本科教学不能光注重对专业课的学习,还应学习、了解其他学科的知识。“布兰代斯法官曾经指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与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1]531

       综合能力的培养就是培养学生一种自我学习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哈佛大学担任校长十年、现任哈佛名誉校长的陆登庭先生在谈到哈佛的教学理念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哈佛大学给予学生的是一种学习的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他同时指出“学习法律、医学的学生不仅要学习某些集中的课程,也要涉猎人文科学,从社会科学中得到一些哲学启示。实际上我们要做的就是让学生学到不同的课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有能力继续学习。”[3]

       第二,注重法学素养的陶冶、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

       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是本科法学教育的重要方面。法学来自于海外的引进,有自己成体系的一套概念、范畴和思维定式。如“权利”的观念并非我们祖先的创造。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社会中的所有事物和预见所有变化,需要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能够具有法律的思维,能够体会法律原则对没有法律规定的问题的评价。这就要求本科教学传授学生接受法学固有的概念、范畴,帮助、引导学生树立起法学的思维。

       财税法教学还应特别注重法律职业素质的训练,培养其法律素养和分析的能力,熟悉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以解决实际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法学教育开始注意培养法学学生的“像法律人那样思考(Thinking like a lawyer)”的能力。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源于美国的法学教育。在翻译过程中将lawyer译为法律人,事实上从英语的角度讲lawyer指“运用”法律的人,特别是指律师(person who practice law esp a barrister or solicitor) 。在英美法系中,律师处在核心位置。以此为例,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律师的职业性很强,不但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还需要具备纯熟的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才能Thinking like a lawyer,这也正是注重法学素养的陶冶、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的要求所在。

       只有树立这样的教育理念,才真是“以学生为本”出发;也只有在提高学生的素质的理念基础上才真正能够把学生培养的过程和学生的就业结合起来,使其更具有市场的竞争力;也才能为实务部门培养出更多的 “善学习、懂操作、能运用”的合格人才 ,同时为选拔出研究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2.财税法教学方法的改革

       针对财税法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如照本宣科,强调理论,脱离实际;忽视学生对于规则的应用和操作;忽视调动学生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及学生能力的培养的这些现状,有必要完善现在的教学方法。从调查的结果看,学生普遍赞同以教师讲授为主,并辅之以多种教学手段的方式:

       第一,教师讲授法。这是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最广泛的教学方式。

       教师讲授的方式有利于同学对于抽象的一般原理的理解和法律意识的培养。90.00%的学生支持这种授课方式。教师讲授也非常有利于学生的基础知识的学习。但是应当注意避免对学生“填鸭式”的灌输和照本宣科。在讲授时可以多对学生引导启发。调查中只有6.84%的学生表示很少受到老师的启发。足见教师讲授法和启发引导式的教学也是老师最常用的方式。我们应当继续发扬其优点。

       第二,学生讨论法。有66.32%的学生希望能采用此种方法。学生讨论可以以多种形式开展。比如,针对事先给定的主题,由学生在课后自行收集资料,利用课堂时间讨论。这种形式可以锻炼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如收集分析信息的能力、公众前演讲的能力,同时通过于教师鼓励性的激励的配合,这样的方式还有利于培养学生对学科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其自信心。

       第三,案例教学法。这是英美法系最常用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加深印象。案例教学法也有利于学生将书本知识同实务工作结合起来。对于财税法这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来讲,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是很有好处的。76.84%的学生认为财税法教学中应该多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

       第四,邀请实务界人士讲学。由从事实务工作的人为学生做讲座,可以拉近学生和实务工作之间的距离。国外法学院的财税法教学都非常重视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非常注重跟实务部门的联系,大量聘请实务界的人士承担相当部分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许多专职教师本人也都从事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以使其税法教学和学生以后的实务结合起来。在这种联系下,学生还有机会参加由教师本人承担的真实的法律实务工作。国内现实决定我们的法学教育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但是,国外注重教学和实务的结合的理念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可以以适合我们现实条件的方式来组织教学,比如,邀请实务界人士讲学。另外,统计数据告诉我们有63.68%的学生期望以此开展教学。

       第五,其他电教方法。这类教学方法主要是利用多媒体网络教学设备,通过声音、图像的方式开展教学,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等形式。通过多媒体网络教学能够活跃课堂,培养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对知识点的关注度以达强化记忆的效果。调查中分别有 40.00%、18.95%学生认为教学过程中应当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

       3.财税法教学体系的改革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本科法学教育为主体的大众化教育和研究生法学教育为主体的精英教育的多层次法学教育体系。本科法学二十多年为我国法治建设的起步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可谓功不可没。但是随着法学本科人数的急增,本科毕业就业压力日益沉重。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用人单位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评价是一无工作经验,二来难以承担实际工作,单位还得花大力气来培训。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法律本科教育同社会需求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本科就业难也就直接导致了每年都出现了大量的本科毕业生考研究生挤破头的场面。毕竟不可能每一个法学本科生都能够参加研究生的学习。我们也必须为本科学生的出路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的做法是从提升法学本科生的职业竞争力上做文章。当然这很大程度上涉及到了教学体系的设计。

        财税法本科教学体系不应该一刀切,只考虑课程究竟是开选修还是必修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本科阶段有必要根据财税法实用性的特点开设专门的财政税收法专业,同普通法学专业(如经济法专业)开设的财政税收法课程区别开来。两者在开设课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对财税法专业的学生而言,应特别注意强化培养其职业技能,以适应本科毕业从事实务工作的需要,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对此专业的学生甚至可以开设以CPA考试教材为主要讲授内容的课程。对普通法学专业的学生,则应增加其学习自由性,对有兴趣的学生注重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教授,侧重对通识型人才的培养。这样一分为二,可以针对不同的定位合理安排课程的侧重方面,可以将法学素养、法律职业素质培养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与此配套,还可以开设专门的财税法研究生专业,以培养专门的研究型人才。

       4.财税法教学内容的改革

       针对财税法自身的特点,在教学内容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重跨学科知识的综合

       财税法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综合性的学科,要想学好财税法只具备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财税法的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部分的学习对法学院的学生来讲问题不大,但是对于税收实体法部分的学习则需要法学院的学生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经济方面的知识作为支撑。 “财税法所涵盖的知识结构,不仅具有一般法及法律渊源意义上的界定、概念、规范、解释、体系结构等抽象的知识及结构和相对静态的思维模式,而且税作为国家向企业、集体或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其表现形态并不象一般人们所理解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体,而是要在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化中去作纷繁复杂的甄别与计算才能得出赋税的量化指标,这个量化指标无疑是法学专业学生倍感困扰之所在”[4]。占七成的法学学生要求老师在教授的过程中穿插这方面的知识。而对于财经院校的学生情况则正好相反,需要加强他们对于法律素养方面的培养。因此注重跨学科知识的综合,要把法学素养培养、基本理论和财经知识的结合起来。在前文设想的一分为二的财税法本科教学的体系下,跨学科知识的综合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对财政税收法专业的学生,可以开设专门的财会方面的必修课程,以帮助学生在学习实体法时具备相应的知识。而对其他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则可以开设成自由选择的选修课程,同时在教学过程中由教师穿插此方面的知识,并引导学生自我学习相关的财会内容。做这样的区分有利于针对不同的专业定位合理利用有限的教学资源,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大众化的通识教学带来的学生职业能力较弱的弊端。

       第二,注重理论与运用的结合

       财税法教学内容上的理论与运用的综合是为了增强学生的财税法学知识和财政民主、税收正义等财税法治意识,提高作为现代公民的财税法律素质,使学生具备能够从事税务或商业专门工作的能力和技能。教学内容上的综合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达到以下培养目标:1、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2、很好的掌握财会的知识,3、对我国的税制及相关经济制度有全面、深入的了解。4、具备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5.财税法教学资源的改革

       财税法教学资源的可以分成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硬件资源主要指教学设施、教学设备等。笔者认为教学的软件资源主要包括师资力量,以及图书、计算机软件为载体的资料信息。鉴于国家对于高等教育的重视,目前各高校对硬件资源的投入一直走在教学软件资源的前面。在我国探讨如何有效利用软件资源是我们急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注重教师培训。师资的问题是目前财税法教学的改革面临的一大迫切问题。法学院讲授财税法的教师多来自于法学出身,对于税收理论和程序法的讲授绝对是强项。但是对于税收实体法和税种的具体计算来讲又是法学教师的“短板”。有必要对从事财税法教学的法学教师进行税收实体法以及财会知识的培训。有46.84%的学生认为教学师资应当加强实务能力。

       其次,建立资源共享。资源的共享也就是注重校际间的交流,特别是注重法学院系同财经院系之间的交流和资源共享。法学院系擅长法学理论,财经院系精通财会知识。各自取长补短,相互合作,相互交流。对政法院校来讲,一些课程可以聘请财经院系的教师教授。教师是我们社会发展的智力资源,我们更应当注重师资力量之间的整合与利用。另一方面,建立资源共享还包括建立校际之间的学术资源的共享和互补,比如说图书资源之间的共享,学生可以自由在各校间自由的查阅资料。

       再次,强化实务联系。“目前我国法律院系的税法教师大多数都不是税法专业毕业的,而是根据自己的兴趣经过长期的独立研究后,方开始税法教学工作的。他们大多比较注重理论研究,而相对比较缺乏实务工作经验。”[5]因此,我门应在以专职教师教学的主体基础上,加强教师与实务工作者之间的联系。聘请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工作者为兼职教师为同学做专题讲座,拉近学生与实务工作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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