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在我国的市场化过程中,“GDP至上主义”是官民历来所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消费刺激生产是举国上下深深坚信的理念,经济效益是改革和建设举措成败唯一的判断标准。长久以来,这不仅对我国传统思想中“量入为出,视得而用”的消费理念造成冲击,使民众对“一茶一饭,当思来之不易;一丝一缕,恒念物力唯艰”的观念产生漠视心理,而且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现在几乎把我们的经济发展领入了绝境——能源危机。自昨夏以来,水电煤油运全线告急,短缺二字一时间充斥媒体,国人谈‘能源’色变,甚至有国外消息称国际能源价格上扬跟中国有直接观系,以至诸友邦纷表惊诧。
必须承认,自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是依靠物质资源的高消耗来实现的,走的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协调、难循环、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之路。据测算,我国每创造一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是日本的11.5倍。我国的能源利用率仅为美国的26.9%,日本的11.5%!
“大手大脚,山有穷日;穷奢极欲,水有尽时”。发展是否必须建立在能源高消耗之上?节约资源是否一定制约经济发展?
近年来,能源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中国近一步发展的瓶颈,中国资源消耗式发展模式必须得到改变,这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2005年6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了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内容是国际能源资源形势和中国能源资源战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这一战略目标。能源资源问题被提高到“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这一高度。7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通知》。强调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以及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政策。研究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财税政策。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政策。积极研究财税体制改革,适时开征燃油税,完善消费税税制。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举措就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应:高能耗的发展是图一时之功一时之快的发展,注定走不快走不远;节约型的发展才是论长久论质量的发展,必然快而有力远而有利。
二、因势利导——税法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独特功能
我国先秦时期法家代表人物提出:“法者,非止于惩恶也;要在劝善也”。强调:“法乃国治之本,法之所立方为强国之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这只看不见得手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办得了和办得好的,政府都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办,不能替代市场主体去配置资源。但这不等于说法在市场中只能扮演消极无为的角色。恰恰相反,法——这一代表政府之手的调控工具必然要彰显它的作用,推动、引导社会经济沿着可控、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以法推动经济发展,不是重新回到直接投资办企业、上项目的计划经济老路上,也不是回到对少数企业实行减税让利的老办法上,而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创新支持方式,善于运用经济杠杆等间接手段来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综合运用国债、税收、财政贴息等多种手段,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经济环境。
毋庸讳言,在这一点上,我国的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实践,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政府习惯于以命令、计划的方式干预经济,过多强调法的强制性、禁止性、惩罚性的作用。没有充分运用法的引导性、劝诱性作用。比如,我国目前的煤炭资源税费的计征办法是:按原煤销售量为课税数量,实行定额税率,即从量定额征收;煤炭资源补偿费是以产品销售收入为计费依据来征收。由于按采出量计收税费,基本不反映资源的利用状况,与资源回采率不挂钩,使企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当前煤炭开采过程中“吃肥丢瘦”和“采厚弃薄”现象比较普遍。一般煤矿回采率仅为三成至四成。
再如,对偷水用的单位予严惩,就是发挥法的惩罚作用;对节水突出的单位予以减税,就是发挥法的激励作用,而后者的作用往往是更有益更积极的,因为前者不仅容易被逃避而且容易引起对抗。由于长久以来缺少有效的经济激励制度,忽视法,尤其是税法‘劝善作用’才造成了今天捉襟见肘,举步维艰的境地;市场参与者视节约为畏途,浪费为乐土,最终导致了号称地大物博的大国能源危机频发屡现。 尤其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原先对节能项目和产品实行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激励政策措施大大减弱甚至取消,对节能十分不利。比如燃油税政策,在欧洲、美国都得到实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我国还没有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汽车消费大型化、豪华化趋势。消费者买车时只考虑一次性的购买成本,而忽视长期性的使用成本。此时,税法必须挺身而出,凸显它在市场经济中‘引人为善’强而有力的功能。依经济法的一般理论,经济法作为经济调控法有两大部分组成,即市场组织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其中税法是宏观调控法的灵魂,了解这一点首先就要了解税法的功能。
1、资源配置。凡资源都是有限的,税率的高低与增减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对投资与消费行为的倾向性意愿。使产业结构更优化,地区经济发展更平衡,投资流向更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利益,也可以实现对经济周期波动的调节。比如,经济过热或过冷都可以通过税种的开停征,税率的提降,税收优惠措施的行止来平抑,从而熨平波动。
2、分配收入。近代国家被成为‘税收国家’或‘租税国家’。因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途径,国家都是通过征税来获取赖依存在的财政资金,以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收实现了收入在公共部门与私人经济主体之间的第一次分配,为第二次分配创造了前提。
3、稳定社会。税收因为它的分配收入和资源配置功能,使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和实现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又因为它具有明显的反经济周期作用,使其能够实现经济效率。
总之,税法是国家通过对经济主体和要素的双重调控实现对经济调控的。它使主体的行为在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相一致的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使资源流向最符合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共同利益的部门、领域或地区。所以,税法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有强制性,更有引导性;有事后性,更有事前性;有惩罚性,更有劝诱性。向市场主体宣示:违法者必罚;守法者有利。从而使他们自觉谨慎守法,以免罹于法网;使他们自觉积极守法,以享于法益。使税法在最大程度上获得市场主体的配合,而非对抗。
三、他山之石——国外节约资源的税法实践
应该承认,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税收立法与司法实践方面都走在我们前面。对他们的相关立法例研究和借鉴将会对我们应对能源危机,建设节约型社会大有裨益。例如,通过实施减免税鼓励使用节能设备和购买节能建筑,是一些发达国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
美国政府在2001年财政预算中,对新建的节能住宅、高效建筑设备等都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对于超出最低能效标准的商业建筑,每平方英尺减免75美分,约占建筑成本的2%。此外,因为能效的高低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房地产开发商和买房用户的成本支出,所以,在财政激励措施中还实施了“分级”机制。再例如,对新建节能住宅,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规定标准基础上节能30%以上的新建建筑,可以减免税1000美元;节能50%以上的新建筑,可减免税2000美元。此外,美国各州政府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订了地方节能产品税收减免政策。如加州节能型洗碗机、洗衣机、水加热设备,减税额度在50美元和200美元之间。又如安装地热采暖系统和太阳能水加热系统,减税最多可达1500美元。
在欧洲,荷兰政府制定了一个能源目录,明确规定能够享受能源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项目类型,如建筑物的保温隔热、高能效生产设备、余热利用设备、太阳能、风能等,可享受10%的投资优惠。此外,节能设备还可以有12%至13%的能源税收优惠。
日本则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1种节能设备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
诸多事例,不必一一列举。但我们可以从中得出结论:税法在国家的节能政策中,一改多数法律强调强制性的做法,而首要凸显税法‘守法获利’的现代法治理念,让守法成为市场主体对商业利益追求同等重要的目标。税法——不再是商业经营的束缚与障碍,而是有利的竞争手段,能守法者可以在商业上置不能守法者于不利的境地。
四、充分发挥税法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作用
在当前资源匮乏、能源危机相当严峻的形势下,国务院明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就是要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应该不仅是对眼下困境的反应,更应该是国家长远发展的定国安邦大略。毫无疑问,税法应当在这一新时期的国策贯彻中首当其冲。
比如,我们应修改现行的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从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意味着投资者占用了一定数量的煤炭储量后,必须先缴纳一笔资源占用税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采出煤后再缴纳资源补偿税费。投资者在支付了大笔的资源占用税费后,为了收回成本和赚取利润,必然设法增加安全系数,延长开采周期。 让煤炭开采者自觉节约,积极开源节流。
同样,在其他方面都可以充分展现税法‘劝人向善’的另一功能——即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优惠: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在若干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投资方向税优惠:建设污水处理厂、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实行超低或零税率;增值税优惠:对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以及利用废液、废渣提炼黄金、白银等实行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建筑税优惠:建设污染源治理项目,在可以申请优惠贷款的同时,该项目可以免交建筑税;关税优惠:对城市污水和造纸废水部分处理设备等实行进口商品暂定税率,享受关税优惠;消费税优惠: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一定比例的消费税。农业特产税优惠:对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而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在一定年限内可以实行免征农业特产税。
当然,税法不能包打天下,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税法要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辅以相关经济政策的实施。比如,加快推进水、电、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