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冲击略论

董岩

       互联网的技术支持使得你能够上线,互联网是可以让人们进入世界范围网络(the World Wide Web, WWW)赢得利益的技术结构。

        ————『美国』Anita Rosen

        《电子商务》2000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电子商务已悄然崛起,并引起了流通领域市场交易方式的深刻变革。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商务往来的主要交易模式,不受时空限制、地域限制、手续门槛限制,且正日益成为信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它在促进社会经济以几何级数增长的同时,也以全新的理念和方式对传统经济管理模式和国际税收理念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传统贸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国际税收准则和惯例难以有效实施,由此使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所得来源国征税权不断缩小

       ——在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形式给个人独立劳务的跨国造就了更为方便的物质基础,越来越多的个人独立劳务将会放弃目前比较普遍得到劳务接受地提供的形式,采取网上直接提供的方式,而被判定为在劳务接受国有固定基础的个人独立劳务会越来越少,也在实际上造成了来源国对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的缩小。

       ——在财产转让所得方面。由于按现行规则,证券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转让地所在国没有征税权,而由转让者的居民国行使征税权。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跨国从事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直接买卖活动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来源国转让地所在国征税的规则,将使税收利益向转让者居民国转移的矛盾更为突出。

       ——在消极投资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工业产权单独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情况会越来越少,工业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与技术服务同时提供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因此,一些目前表现特许权使用的所得,将会改变存在形式而转变经营所得。这也会影响到来源国在特许权使用所得方面的征税利益。

       

       二、常设机构功能的萎缩影响了各国征税权的行使

       常设机构概念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利润的征税权问题。《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概念表明,常设机构这种特定的物理存在,是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缔约国一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客观标志,构成缔约国一方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的充足依据。

       然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业贸易,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相比,它具有直接性或称为非中介化的特点,尤其是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s)情形下,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交易双方直接在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询价谈判、订货、付款和交货等交易行为,数据化商品的存在和便捷低廉的通讯成本,使得传统的通过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营业代理人来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方式,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来展营业销售活动,按照前述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的因素或人的因素的要件判断,很难认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纳税人的经营地址难以确定,纳税地点亦难以掌握,从而造成大量税收流失。

       

       三、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导致各国税收利益重新分配

       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是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的分化。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动摇了“住所”、“常设机构”的概念,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四、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是实施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前提。在传统商务活动中,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相对固定,相关经营行为所围绕的地理中心也相对明确。因此,“最密切关系地”比较清晰,纳税义务发生地比较容易确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可以是多变的,他在任何一个地方(存在着地理上的差异)都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流动性很大,交易地点是很难确定的。一项交易行为的发生所涉及的卖方主体、银行、服务器、网络服务商、卖方主体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因此,是以电子商务主体的所在地或是注册登记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还是以行为发生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是以服务器所在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在适用时很难把握。以往采用的“最密切关系地”原则,在电子商务状态下,由于关系的错综复杂和主导商务行为的不突出,使这一原则的适用变得非常困难。

       

       以上仅是就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冲击的几个方面所作的简要阐述,电子商务作为新时代的新生事物,其所引起的各个方面的巨大变革不胜枚举,国际税收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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