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是指纳税人在与其关联企业进行有形财产的购销和租赁、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的提供、资金的融通等业务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关联交易所适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通过一系列的可比性分析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其符合公平成交原则和营业常规的全过程。预约定价安排是经济全球化在税收领域的产物,是跨国公司对跨国所得进行国际分配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一种模式。
1998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第48条规定,“为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移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转移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凡采用预约定价安排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安排确认中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与企业签定预约定价安排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2002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也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但上述规定并没有就哪些范围可以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可以预约的年限等实施细则作出规定。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发布以后,预约定价安排在我国已有一定的实践。如1998年厦门市国税局涉外税务管理局在与企业协商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率先与厦门台松精密电子公司就该公司1999年度与其在台湾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交易行为正式签订了预约定价安排协议,首开我国应用预约定价安排进行转移定价税务调整的先河。1998年至今,我国已经有130多户企业与税务机关签订了1-3年不等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议。但总的看来,预约定价安排在我国税务实践中的应用并不广泛。从已有的预约定价安排协议来看,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①有效期过短。我国现有的预约定价安排协议有效期均在3年以内。预约定价安排协议的签订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在减少纳税调整的不确定性和减少税务检查方面的优势需要通过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才能体现出来,因此预约定价安排协议的有效期不宜过短。②主要是单边协议,少有双边、多边协议,这使得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势难以充分体现。③缺乏统一的规程和预约定价安排协议范本。
值得指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安排实施规则(草案)》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预备阶段、正式申请、审计与评估、磋商、签订安排、监控执行等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广州联合主办了预约定价安排国际研讨会,就实施预约定价安排问题进行了探讨。
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预约定价安排操作规程”。目前,要加强预约定价安排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尽快制定“预约定价安排操作规程”,以使各地实施预约定价安排时有章可循。“预约定价安排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预约定价安排协议签定的程序和内容、预约定价安排的跟踪管理、预约定价安排协议范本等。
(二)签订开展国际反避税的条约和协定。由于我国税法没有强制要求关联企业在提供境外资料时应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证报告的税收条款,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人报送的大量境外资料难以辨别真伪,给具体执行工作带来较大困难。预约定价安排工作经常要涉及境外业务,而在现有的条件下,税务人员是无法进行境外调查的,这就需要进行国际间的合作,要与有关的国家签订条约或协定开展国际间反避税。
(三)建立完善的价格信息系统。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需要大量有关关联企业、同行业企业、国际反避税动态、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分类、分析的工作量是极大的,因此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电脑信息系统。深圳市受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在原有《反避税信息系统运用软件》基础上,结合近几年使用情况,编写了新的反避税电脑系统软件。新版软件对调查和评估、谈判至协定签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信息的获取方面,税务当局要从各种渠道了解分析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国内外最新情报与动态。
(四)设置专职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预约定价安排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不但需要熟悉税务包括国际税务、会计、外语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还需要对其他知识如某一行业的经济状况等有丰富了解的综合型人才。由于预约定价安排工作的特点,因此,必须设置专职结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该项工作。
(五)逐步推行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推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我国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深圳、福建和江苏等地区进行试点,总结成功的经验,完善预约定价安排操作规程后,再在全国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