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型人才的需求更加突出,税法硕士正是适应这种形势需求应运而生。这对财税法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教学工作中,更应从加强素质教育的角度出发,不仅要注重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培养,还要注重学生从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培养,使学生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税法硕士的培养与传统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较大差别。这就需要我们在课堂教学上,能通过优化课堂教学模式,在教师理论讲授为主的单一的传统教学模式中引入一些现代教学方法,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模式。在税法硕士开设的主要课程,需要结合其核心课程应用性、操作性强的特点出发,科学地应用案例教学法。
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税法硕士更是以应用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税法硕士须具备熟练地运用相关财税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注重全面素质的培养,是税法硕士重要的目标。引用并科学运用案例教学法,将有益于税法硕士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案例教学法起源
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顾名思义,就是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思考和讨论案例中的各种疑难情节,逐步形成具有各自特点处理方案。它能培养学生系统地掌握与应用专业理论,提高综合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开拓进取的良好品质。
1870年,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创立了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在著名的《合同法案例》一书的前言中,朗道尔这样阐述他的主张:“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通过逐步的演化才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的判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案例。因此,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判例。”判例教学法有三个特色:(1)以法院判例为教学内容;(2)在课堂上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3)以假设的判例作为考试题目。由于判例教学法迎合了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为法的主要渊源的法律特点,因此,判例教学法很快得到美国其他法学院的效仿并逐渐影响到英、法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到20世纪初,判例教学法已经确立了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
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有相似之处,即在课堂上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但在内容、形式及其在法学教育诸方法的地位上均区别于判例教学法。在内容上,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讨论内容,但案例不是唯一的教学内容,而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解释成文法的内容,加深对成文法的理解和运用。而在判例教学法中,虽然教师也引导学生由归纳判例所创设的法律规则,但这些法律规则是隐含在判例中的,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在形式上,案例教学法可以应用于法学教育活动的各个阶段,可以是课堂评析案例,可以是旁听案件处理,可以是实习与现场教学等等多种形式,而判例教学法仅限于课堂讨论,形式单一。在法学教育诸方法之地位上,案例教学法可以且必须与传统的系统讲授法相结合,而判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教学方法,教师可以完全单独采取判例教学法。此外,案例教学法虽然也考案例分析,但案例分析仅仅是题型之一,判例教学法则全以假设的判例作为考题;案例教学法主要运用成文法分析案例,其结论往往比较明确,而判例教学法则是广泛借助先前的判例分析新案件,结论因其所依据的先前判例不同而往往有所差别。
19世纪90年代,哈佛医学院引入案例教学方法。1908年哈佛商学院正式成立时,案例法又被引入商业教育领域。到20世纪60年代,肯尼迪政府学院成立后,将案例教学从哈佛商学院直接学过来。在政治、管理、公共政策类的大部分课程都使用案例教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有个专门的案例编写小组,有6名案例编写员。学院案例经常更新,每年新编30—40个案例,并注意开发国际性案例,学院搜集案例素材,注意照顾不同方面的观点,比较客观公正。案例教学不是自然产生的,对教师要进行专门的培训,使他们熟悉并习惯于这种教学法。一个教师从不熟悉到熟悉案例教学,至少要花2—3年。教师的作用虽然不同于直接授课,但要介绍分析框架或理论工具,引导学员的分析过程或步骤,对学员的不同观点及时进行分类梳理,对有些重要的理念给予提示。这些都要求教师熟透案例,有广博的知识、较强的逻辑分析、要点概括和驾驭课堂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的特征
1.针对性。教学案例的选择要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针对该目标,选择合适的案例,发挥案例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2.启发性。教学案例本身不是纯理论性的内容,也不是简单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需要思考的内容和问题。案例中的典型事例,都是为了说明一定的问题而设立的,有的反映经验,可供学习,而更多的则是反映弊端,需要对症下药地进行分析。对这些问题,让学生自己去挖掘、去体验,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开动脑筋,寻求真谛,找出问题的本质所在,从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的方法,由此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越能诱人深思,越能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就越好。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运用已掌握的知识概念和结合自己的学习,生活实际,发挥主观能力作用,增强消化和运用知识与经验的能力。
3.实践性。教学案例是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精心加工编写出来的,案例的某些情节虽然可以虚构,但其本质性的内容必须依据客观实际,因此,学生通过案例的钻研和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会越来越高。案例作为一种教学工具,其素材应来源于实践,不应掺有个人倾向性的意见或观念,而是对真实情景的客观描述。
三、案例教学作用及优势
1.案例教学有利于改革传统概念的教学。传统教学方式是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以灌输的方式从书本到书本,从概念到概念,关注的是向学生灌输了哪些知识,忽视了对学生学习潜能的开发,导致学生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而案例教学十分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推导、运用概念较好地解决实际问题,在这过程中学生要学会收集各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学会对已有的资料作多方面的分析,促使学生的思维不断深化,并在力图对一个问题寻找多种解答的过程中培养和形成创造性思维。
2.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式不同,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教学方式,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被设计身处在特定的情境中,在不充分信息的条件下对复杂多变的形势独立做出判断和决策,学生就能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师生能够相互交流,学生能够通过反复的练习,锻炼了自我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经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中学生要独立地动脑筋、想办法、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让学生自己着手实际演练,因而能够有效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案例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案例教学多采用生活中的事例,经过编写形成的案例或与学生的实际生活环境紧密相连,或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而能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索,认真参与案例讨论,阐述自己的观点。采用案例教学法还要求学生对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有新的开拓,通过阅读、调查和分析,进行一系列积极的创造性思维活动,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传统教学方式教给学生的是运用概念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学生获得的是背诵、机械记忆、按标准答案答题的知识。而案例教学告诉学生答案是开放的、发展的。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有意识的引导,让学生自己去查资料,通过个体独立或群体合作的方式做出分析和判断,积极寻找多种答案,这样经过反复多次的积淀后,就会获得了自主学习的方法。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有多种形式,既可以进行典型示范引导,又可以进行逼真模拟训练;即可以进行个人练习,又可以开展小组讨论。教师可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例如在财务会计这门课上,若平铺直叙地讲公式、讲计算,学生会觉得枯燥无味,缺乏学习兴趣。若采用案例教学法,为此引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产生疑问;此时再指导学生运用一定的计算公式来进行有关计算,学生便会因学习目标的进一步明确而增加学习兴趣。
4.案例教学有利于促使学生学会沟通与合作。案例教学的过程,通常要经过小组讨论,在讨论和合作中互相沟通,在这过程中能够教会学生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的能力。
5.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采用案例教学法能促使教师深入到财税实践工作中,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对搜集的资料进行合理的加工、整理,选出适用于教学需要的不同财税案例,并依据实际的财税活动法规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更新,从而使教师的教学,科研业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案例不是独立的教学形式,只是讲授教学的辅助手段。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充分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和讨论,自己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它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在校园里进行法律实践的机会,正如美国法学院的一句名言所说的那样,这类教学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税法硕士课程的案例教学可以“训练学生象会计师和税务师那样思考”。学生可以从财税实践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寻找依据、进行推理、得出结论。整个过程具有很强的务实性,通过大量具体案例,学生能够得到相当数量的财税法律运用能力的训练,因而毕业后能很快适应实际的财税法律实务操作。[2]
财税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与实际生活联系密切,实用性很强,而且该门课程知识点多,内容丰富,比较繁杂,如果采用传统的讲授方式,枯燥的讲解,不但使学生不能接受,浪费课上宝贵时间,而且也不利于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如果能够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将极大地提高课堂效率。教学目的并不是停留在教会学生掌握书上的理论知识,而是侧重于活学活用,即能理论联系实际,分析生活中的案例,注重于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教师在设计教学内容,选编案例时,应了解、分析学生在认知结构上的差异性和分析学生的学习动机、态度等非智力因素的影响,设计出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培养其创造性思维。在选编案例时,难易程序上要有层次性,知识点上要有全面性,在应用案例时要有现实性、典型性,这样使不同的学生都对本课程产生兴趣,积极参与,在轻松、愉快,具有浓厚的学习氛围中通过案例分析达到真正理解、掌握与应用专业理论的目的,增强教学的趣味性。在案例教学中,一是要给学生创造一个宽松的课堂环境,有利于学生畅所欲言;二是给学生提供自由交谈渠道,让学生学会如何接受别人观点、如何与人合作交际,学会别人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方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对各国有关专家意见的调查,获得了对案例研究、研讨会、课堂讲授、模拟练习、电影、指导式自学、角色扮演、敏感性训练、电视录象等9种教学法教学功能的评价结果。案例研究在这9种教学方法中,对分析能力的培养居第一位,在知识传授、学员对知识的接受程度、知识保留的持久性这3方面占第二位,在态度转变和人际关系能力培养上占第四位。[3]
四、案例教学的实施
税法硕士课程案例教学中有些课程可以案例讨论为主,即以学生为主角,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对事前编写的相关财税案例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自己的看法,集思广益,发挥群体功能。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应进行必要的引导。在讨论中,案例涉及的问题应由学生进行分析、解释和讨论,教师则应围绕题目中心给予必要的引导,以免偏离案例分析讨论的目的要求。教师应适时启发,活跃学生思维,使每个人都能进入角色,以获得最佳效果。讨论过后,教师要做好总结。教师对案例讨论结果不应简单做结论,而应只就整个讨论情况做出评价,指出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及讨论的优点和不足,并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引导其深入思考,这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所在。一个案例可以允许存在多种正确的解决办法,教师对案例讨论结果不应给出唯一的答案,否则案例教学法又会在本质上回归于传统教学法之中。教师把讲评重点放在学生讨论的质量上、思路上,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思考,才能真正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对学生也有明确的要求,学生必须扮演一个积极的参与者的角色。课前必须仔细阅读教师指定的案例材料,进行认真分析和思考,据此得出相应的结论。学生应在课堂上积极发言,阐述自己的观点,必要时与他人展开辩论。学生是学习的主角,既可以从自己和他人的思考和观点中学习,也可以从可以承受的错误中学习,即从模拟的决策过程中得到训练,增长知识,锻炼能力。这样,学生学到的知识就不再是书本上的条条框框,而是活的知识和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案例分析为锻炼学生思维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提供了机会与场所。学生应针对案例提供的情况,拟订方案,制订方案实施程序,确立实施重点直至撰写总结报告。学生通过积极参与案例分析讨论,除能提高决策能力、提高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外,还能锻炼学生团队协作精神,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
五、案例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固然有其独到之处,但不能替代其他的教学方式,因为培养学生素质,提高学生能力,增长学生知识的教学手段有很多,除了传统的“传道、授业、解惑”的讲授方法外,还可以如组织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业务实习,各种教学方式应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完全替代。案例教学法不能替代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讲授。案例教学的优势是明显的,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反过来讲,传统教学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传统教学连贯性强,这对于某些教学内容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次,在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的灌输中,传统教学仍是必不可少的。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要与整体教学环境相配合。要使案例教学充分发挥其功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不但教学案例本身质量要高,还要求教师具备相当的知识、经验和技巧,并需要占用相当多的精力和时间。这就需要课时安排上兼顾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并能在教学设施上创造条件。如果学校能够提供模拟仿真的环境,案例教学的效果更佳。此外,在授课教师的选择上,可以拓宽思路,由财税实践部门具有突出成就的成功人士独立或与校内教师共同完成某门课的讲授。
案例教学中教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长期以来学生习惯了教师站在讲台上传授知识,而当教师到学生之中参加讨论时,学生仍感到有一种无形的界限,从而对学生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教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一方面,理论讲课要深透;另一方面,教师要主动营造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环境氛围。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还应特别注意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与分析问题,开拓他们的视野。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的角色是指导者和推动者,其角色定位是要领导案例教学的全过程。
传统法学教育采用系统讲授法,内容上只注重对立法或学术观点的介绍、分析和评价,忽视研究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实际经验,结果是理论与实践脱节,学生缺乏实际工作的能力;形式上则主要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是主动的,学生是被动的,结果是抑制了师生交流,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独立思考的意识。而案例教学法以学生讨论为中心,既可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师生互动,增进教学相长,因此,案例教学法应成为税法硕士教育的当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