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缺失及本项目的价值
法律硕士专业设置之初,其培养目标的定位在于通过对具备其他专业基础知识的人才的法律职业培训,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法律服务以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因此,法律硕士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能够掌握较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基础、复合型知识结构和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思维特征和职业能力,并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管理、科技、外语、计算机或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和有关管理工作。
从这一最初的培养目标出发,法律硕士的设置无疑是具有其实践的意义和价值的。但随着近年来法律硕士毕业进入社会,法律硕士所固有的不足便逐渐凸显,成为制约法律硕士专业发展的巨大瓶颈。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现行法律教育中的定位不明确。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处于研究生教育阶段,但从各个学校课程开设的情况看,法律硕士的教育仍停留于类似于本科阶段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性教育,其作为职业培训的教育价值无法真正灌输于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法律硕士的法学培训不过沦为一种知识的补充性的教育,简单的课程传导无法使受业者获得本应有的法学职业固有的思维模式和实务操作技术。结果是,法律硕士的培养仅仅完成法学知识的灌输,而非高级法律人才的培训。
2.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亟待改革。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主要集中法学基础课程,除此之外并未提供与其法律职业分支相关的其他课程,无法满足有专业倾向的职业分工的不同需求。这就使法律硕士在掌握了基础的法律知识之后,无法获得相应的专业知识的支撑。从教学方式来看,现行的法律硕士教学往往倾向于系统讲授本课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偏重于法学理论基础研究,这种教学方法虽然能让学生打下牢固的理论基础,但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很难适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要求。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前与实际操作存在距离。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较宽泛,一般只是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职业人才,并没有有更明确的定位,这必然造成培养针对性的欠缺,使法律硕士的培养不过成为类似于第二学位式的法律普及式教育,其培养高级职业法律人才的目标无法实现。此外,法律硕士生源仅限于本科非法律类的考生,反而将法律本科的考试排斥于法律职业之外。相比较来说,法律本科出身的学生通过四年的法学培训,对法律已有较深的理解,只要对其加以相关的法律职业技术培训,在从事法律职业方面有其独有的优势。凡此种种,造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实际操作之间的脱钩,影响法律硕士专业教育的发展。
4.对培养法律人才的综合能力重视不够。法律的变化和知识的更新非常频繁,学校不仅要传授给学生知识,更重要的是传授分析、辩别、使用新知识的能力我国法律硕士要求是宽基础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除了应掌握熟练的法律基础知识外,必须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科技、外语、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思维特征,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这一点,在很多培养单位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仅仅是讲完课了事,不注意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的实现。
正因为如此,当前法律硕士的培养实际上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法律硕士不过是法学学士的替代性学位,而法律硕士在法律氛围中的浸淫却远不如法学学士,其法律思维和技术的培训也远不及法学学士全面,其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并未真正实现。因此,对法律硕士专业的发展来说,寻求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分支,并提供与之相应的全面的专业知识架构的法律职业培养模式,是相当必要的。而在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计划内,高级税法专业人才的培养是无法实现的。
1.现行的法律硕士培养无法提供与税法培训相关的基础知识的教学平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税法职业者,必须接受税法原理、税法制度、税法实务、税收程序法、税收经济学、税收筹划、财务会计学、审计学等基本课程的学习和训练。但综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各种类型的硕士学位课程体系,几乎没有或很少涉及税法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知识和训练。作为一种综合性、复合性的经济学与法学知识的双重架构为基础的高级税法专业人才的培养,无疑需要法律教学与经济教学的双重支撑。但由教学资源所限,法学院所提供的法律硕士的培养计划往往法律有余而经济不足,尽管部分法律硕士财税知识可由其本科的专业训练所补足,却无法形成税法高级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
2.现行的法律硕士培养无法提供完全的税法职业技术培训。法律硕士是在硕士阶段进行,在现有的硕士的培养思路下,理论性的培养和灌输依然是法律硕士教学的主流。税法不仅数量众多、条文繁杂,而且技术性、交叉性、应用性十分突出,其技术性和操作性极强,作为一名税法职业人员,必须在理论和应用、相关多种专业上接受系统、规范、持续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才能正确适用税法,为纳税人提供高“技术”含量、精细周到的税法代理和咨询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正义。它要求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当是一种专业化的教育形式,是以培养税法实务人才为目标的高层次的税法职业教育。我国现行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一种以普遍学习法学基本课程为内容的法学通才教育,没有税法专业教育特点的大法学教育,缺乏与税法职业资格的明确联系,不利于打造面向税法实务部门的专门法律职业人才。
法学有余而经济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极大的限制了税法职业人才的培养。而这些固有的缺陷在当前的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下,乃至在当前的教育体制下都是无法克服的。一方面,税法职业人才知识结构的复合性需要税法、税收、会计三大专业知识的教育资源的多重基奠。而在现有的培养模式下,这三大专业知识的教育资源,是分割在法学院、经济学院和商学院三个学院,它们之间很少有教育上的合作,这种体制下所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必然是一种在知识结构和能力上有重大瑕疵的产品。另一方面,纯粹经院式的法律培训方式,使法律职业教育形成其固有的封闭的体系,缺乏与实践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这也使得职业教育沦为法学理论教育的附庸。从培养税法高级人才的目标出发,必须全面整合各种分散的现有资源,而设置财税法硕士恰恰提供了这种教学改革的契机和途径。
随着税收法治的加强,税法职业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国家与公民、企业间的税收经济联系将更加多样和规范;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走向国际市场,企业、征税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对既懂法律又懂税收和会计的高级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会大幅度增加,设立税法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复合型税法人才势在必行。以此为契机,法学院在现有的法律硕士的基础上进行培养方向上的改革是相当必要且具有极大的实践价值的。相信经过专业性训练的法律硕士将以其知识结构的多重性、符合性,而成为税法实践部门的主导性人才。本方向的设立必将产生极大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
二、法律硕士税法方向培养计划
为此,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计划。
(一)培养目标
本方向注重为税法实务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的高级税法专业人才,重视学生法律与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的双重知识构架的形成,并重视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和税法职业技术操作的双重培训,以具有较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并能够在实践中熟练运用法律、税收和会计解决涉税问题的高级税法专业人才。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要求参与本计划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完成法律硕士一般学习计划的基础上,修完本方向所要求的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高级课程,参加本方向要求的社会实践任务,并能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之下完成毕业论文。
(二)选拔标准和程序
根据目前法学院现有的法律硕士人数和我中心的实际承受能力,我中心每年计划接受30名左右税法方向法律硕士。
1.法律硕士报名条件:
(1)在第一学年完成并通过法律硕士培养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并且成绩排名为全年级前200名的;
(2)对财税法有浓厚兴趣,有志于本领域的实务工作的;
(3)要求英语已经通过国家六级考试,或者托福成绩为600分以上,或者雅思成绩平均为6分以上者;其他语种比较优秀的;
(4)其他条件。
2.报名和考试时间:第二学年开学后的第一周内完成报名。
3.选拔方法:笔试+面试。笔试为闭卷考试,主要考核内容为财政、税收、税法,占总分的70%;面试为口头考试,占总分的30%。然后根据总分排名招收前30名。如果被录取的同学同时为其他方向录取,其本人也选择该方向的,则排名在后的同学自动递进。
(三)课程设计
1.法学基础理论和研究生公共课程(共32学分)
课程 课时 学分 备注
政治 2
英语 4
法学理论 48 3
民法总论 64 4
刑法总论 64 4
民事诉讼法 48 3
刑事诉讼法 48 3
行政法 48 3
国际法 32 2
经济法 32 2
宪法 32 2
总 计 32
注:以上课程应该在第一学年完成
2.专业必修课程(共15学分)
课程 课时 学分 备注
民法分论 64 4
金融法与证券法 48 3
企业法与公司法 48 3
财税法学 48 3
税收经济学 32 2
总计 15
注:以上课程应该在第二学年完成。
3.专业高级课程(共15学分)
课程 课时 学分 备注
财务与会计(含审计) 48 3
税收筹划 48 3
国际税法与欧美税法 48 3
税法前沿与税务争议专题(含会计法和审计法) 48 3
税收实例与税务专题 32 2
总计 14
关于专业必修课程的一些说明:
(1)财税法学:48学时,3学分
本课程的设置目的:本课程的设置在于使学生能够从法学的思维和视角出发,对财政税收领域有基础性的了解,为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税法的规定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课程主要涉及以下内容:财政法、税收债务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救济法和税收责任法。具体章节如下:第一章,财政法总论;第二章,财政收支法;第三章,预算法;第四章,财政管理法;第五章,税法总论;第六章,税收法律关系;第七章,税收债务法原理;第八章,商品税法;第九章,企业所得税法;第十章,财产税法与行为税法;第十一章,税收征管法;第十二章,税收责任法;第十三章,税收救济法。
师资来源:本院教师,并可邀请实践部门或理论方面的专业人士作专题讲座。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在教师讲授的基础上,由学生对授课内容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提炼其核心所在,通过课堂讨论加强对问题的深刻理解。
考核方式:期末闭卷考试。期中提交课程论文。结合平时课堂讨论的表现确定成绩。
(2)税收经济学:32学时,2学分
本课程的设置目的:本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税收基础知识,以便其能够在税收实践中结合税法规定,灵活运用税收的基本规则和技术。与财税法学不同的是,税收经济学是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税收基本规则加以考察的。
主要课程内容体系大体上分为四个部分,即税收理论、税收制度、税收管理和国际税收。具体如下:第一章,税收概述;第二章,税收的职能与效应;第三章,税收原则理论;第四章,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第五章,税制结构;第六章,税式支出;第七章,税收制度概述;第八章,商品课税;第九章,所得课税;第十章,财产与行为课税;第十一章,税收管理概述;第十二章,税收管理机关;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第十四章,国际税收。
师资来源:本院教师或从经济学院或光华管理学院以及外校聘请授课教授。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在教师讲授的基础上,由学生对授课内容所涉及的相关的经济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提炼其核心所在,通过课堂讨论加强对问题的深刻理解。定期进行案例的分析和讨论。
考核方式:期中上交学习心得,期末闭卷考试;并结合讨论课表现最终确定成绩。
关于专业高级课程的有关说明:
(1)财务与会计(含审计):48学时,3学分
本课程的设置目的:企业的财务和会计是与税收直接相关的。本课程的设置,即在于使学生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的相关内容加以全面了解,以便在分析企业各项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的处理和安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财务与会计是注册税务师考试不可或缺的内容。
主要课程内容体系大体上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财务会计基本概念及概述,第二部分为会计基本制度,第三部分为税收财务与会计。具体章节是:第一章,财务会计概述;第二章,货币资金;第三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第四章,存货;第五章,投资;第六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第七章,流动负债及长期负债;第八章,所有者权益;第九章,收入和费用;第十章,利润和利润分配;第十一章,外币业务;第十二章,债务重组;第十三章,财务报表;第十四章,审计制度;第十五章,税收财务和会计处理;第十六章,税收审计。
师资来源:本院教师和从经济学院或光华管理学院以及外校聘请授课教授。
教学方式:将课堂授课、讨论交流、模拟实习、参与课题、基地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了“课堂讲授-模拟实验-社会调研”相结合的财务与会计课程教学模式。同时注意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制作财务与会计多媒体课件,运用相关的教学、科研软件系统及时传授课程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
考核方式:期中上交学习心得,期末闭卷考试;并结合讨论课表现最终确定成绩。
(2)税收筹划:48学时,3学分
本课程设置的目的:通过对税收筹划及税务代理基本原理和技巧的介绍,使学生能够与现实的经济生活的需要,尤其是企业的经营管理相结合,灵活运用税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合理的税收安排。
主要讲授内容:内容体系上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税收筹划的原理分析、税收筹划技巧、税务代理原理分析、税务代理制度。具体章节:第一章,绪论;第二章,税收筹划的经济学原理;第三章,税收筹划的法学原理;第四章,税收操作思路;第五章,税收筹划策略、技巧与方法;第六章,企业经营与税收筹划;第七章,企业综合税收筹划实例分析;第八章,国际领域税收筹划;第九章,税收筹划中的财税与会计差异;第十章,税收筹划的协调与控制;第十一章,税务代理原理分析;第十二章,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第十三章,税务代理制度。
师资来源:外聘从事多年税务工作的税务师或会计师主持课程。
教学方式:注重实践技巧的培养,课堂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通过与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使学生接触税收筹划的实践。并可考虑设置案例演习课程。
考核方式:期末闭卷考试,但是期中需要提交与税收的筹划安排有关的项目投资计划书或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期论文。
(3)国际税法与欧美税法:48学时,3分学
课程设置目的:介绍国际税法的基本知识及欧洲各国和美国的税收制度,并加以比较分析,使学生对主要国际的税制有基本的了解,从而为进行国际税收操作事务打下基础。
主要讲授内容:第一章,国际税法原理;第二章,税收管辖权;第三章,国际双重征税规制;第四章,国际逃税与避税规制;第五章,国际税收协调;第六章,欧洲各国税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以及欧盟税制);第七章,美国税制;第八章,各国税制的比较与借鉴。
师资来源:本院教师或外聘。需要注意的是,本课程拟邀请欧盟及美国学者与中国学者一起主持讲授。欧美学者主要介绍本国税制及该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最新发展。同时也将邀请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参与。
教学方式:讲授与讨论,偏重于讨论。以系列讲座形式开设课程。
考核方式:年度论文为主,但是期中需要上交一个案例分析方面的论文,而且必须是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案例。
(4)税法前沿与税务争议专题:48学时,3学分
本课程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让学生掌握与当前税法实践领域中的热点问题相关的基础知识和职业操作技能;对学生加以税收实务的职业技术培训,通过专题性的讲授,培养学生对税法的运用思维和技术。
主要讲授内容:内容体系上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税法前沿;税收操作实例;税法处理技巧。具体章节为:第一章,绪论;第二章,税法基础理论;第三章,税法总论前沿问题;第四章,税法分论前沿问题;第五章,税法总论中的争讼实例分析;第六章,税法分论中的争讼实例分析;第七章,税收征管中的诉讼实例分析;第六章,税法争议处理的相关法律程序。
师资来源:本院教师及外聘实际部门专家讲授。
教学方式:注意与一般的税收经济学相区别,在讲授时注重税法独特思维和视角的分析和讲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设案例课程,通过现实的案例分析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其次,将学生分组讨论,通过对案例的不同角度的分析考察和讨论,实现对税法规定的全面理解,并要求针对每个案例提交报告。
考核方式:年度论文为主,但是期中需要上交一个案例分析方面的论文,而且必须是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案例。
(5)税收实例与税务专题:32学时,2学分
课程设置目的:通过课程的教授,使学生对税收处理的技巧和相关法律问题有清晰的把握。
课程主要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二章,税收处理技巧介绍;第三章,企业经营管理与税务处理;第四章,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商品税实例分析;第五章,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所得税实例分析;第六章,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财产税和行为实例分析;第七章,企业税收征管实例分析;第八章,税务处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师资来源:拟邀请经济学院或光华管理学院的教师和实践部门的专业人士(包括税务师、会计师和国家部门的工作人员)讲授。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实地考察、案例研究和专题研讨相结合。
考核方式:以书面考试为主,需要提交个案分析报告。
(四)其他培训方式
1.研究课题与项目:本中心已经并且还将承担各级政府、企业等委托的研究课题和项目。本中心会吸收学员参与这些课题与项目。
2.组织研讨会
3.提供实习机会
4.可考虑与外国著名法学院进行合作,如欧洲国际税法硕士项目,共同培养财税法方向法律硕士。具体方案待议。
(五)中心聘请顾问作为法律硕士的指导教师
中心已经并将继续聘请一些专业人士(包括税务师、会计师和国家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中心的顾问,他们将承担起指导财税法方向法律硕士的任务。具体方案待议。
(六)授予证书
完成学习计划的所有学员都将获得法学院签发的税法方向法律硕士的专门证书。
三、关于本项目的若干说明
本项目仅仅是税法硕士学位专业的过渡性安排,但过渡性的税法方向的法律硕士的培养仅仅是在现有的法律硕士培养的框架内进行的细微的调整和改革,而法律硕士的改革最终应当以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为目标。税法硕士应当作为一种与法律硕士、工程硕士等职业化硕士学位平行的独立的学位,是由教育部承认并授予的独立学位,纳入学位教育的范畴,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计划”,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招生,并成立由来自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实务单位的人员组成的教育指导委员会,协助主管部门制定招生、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论文写作和学位授予等方面的制度,指导和评估各培养单位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
作为独立学位教育的税法硕士的培养,其对象不应仅仅局限于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生源上鼓励本科背景为财税学、会计学等专业的人员报考,但应面向所有专业招生,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招收。实行全国招生单位联考制度,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录取政策;在考试科目上,应统一科目,可考虑设置外语、法学基础、财税学基础、会计学基础等课程,重点考查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并加大面试成绩比重;鼓励在职人员报考,对在一线工作的有适当工作经验的人员,其学历要求可降低到大专。以此严格税法硕士招生的门槛,提高税法硕士研究生的生源素质、重视考生的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