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发起人会议通过,2005年7月20日发起人会议修订)
第一条 名称、注册地及组织形式
本协会名称为“世界税法协会”,英文简称“ITLA”。本协会成立于2005年5月6日,注册地为荷兰鹿特丹,协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北京大学,本协会为依据荷兰法律成立的法律实体。
第二条 宗 旨
本协会是由税法专家组成的非政府性、非盈利性的全球性学术团体,其宗旨是协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并解决其间出现的争议。为此目的,本协会积极支持跨文化的比较税法研究,以便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立法建议和支持,从而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税法现代化进程。
第三条 活 动
本协会通过以下活动实现其宗旨:
1.学术研究,特别是比较研究;
2.举办研讨会和学术大会;
3.鼓励学术成果的出版;
4.与同类或相关机构合作;
5.设立咨询机构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者与纳税人之间的争议提供建议或解决方案;
6.其他有助于实现上述宗旨的活动。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本会设以下机关:大会、理事会、执委、主席、副主席(若干)、秘书长和财长。
第五条 会员与赞助者
1.本会由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
2.理事会可以自己决定批准机构成为本会会员, 它们称为团体会员。
3.会员须与学术工作有紧密联系或对其有浓厚兴趣,满足下列条件的一项或多项者为符合要求:
(1)被提名个人是著名院校的全职教授;
(2)被提名个人是著名院校的兼职教授,提名至少获得1名与该校有联系的本协会会员的支持;
(3)被提名人作为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在税法领域至少有5年的经历;
(4)被提名人作为税务顾问在税法领域至少有8年经历,与学术工作有紧密联系或对其有浓厚兴趣,获得至少5名本协会会员支持。
此外,该被提名人还须承诺其加入本会不是为了商业利益并随时告知与本协会潜在的利益冲突。
4.团体会员的宗旨须与本协会相似。当其与本协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时候,其须按照自我约束原则进行回避;它们的权利限于作为本会的赞助者和顾问。
5.荣誉会员(主席)是大会因认可其对本协会做出的特别贡献而授予的资格。
第六条 会员资格
1.会员大会每年按照理事会的建议确定会费(2008年5月6日起开始收取会费)。荣誉会员无须缴纳会费。
2.会员加入须由两位本协会理事推荐,并由理事会批准通过。
3.如果理事会认为某位被提名人没有达到本协会要求的条件,理事会可以拒绝其入会。在做出拒绝入会决定前,理事会将提前4周发出通知;在这4周时间内被提名人或提名人可以有机会证明该被提名人是否达到专业要求。
4.会员在以下情况下丧失其资格:
(1)死亡;
(2)会员书面向秘书长申请退出(退出从其申请书写明日期开始生效,但该年会费仍需交纳);
(3)会员连续2年未缴纳会费本协会书面通知其被取消资格;
(4) 违反本协会章程、议事程序、决议或无理由地给本协会造成损失被理事会取消资格,后者指会员被证明违反了学术道德(比如剽窃)或被宣判有罪。该会员将收到书面退出建议,他有权向理事会就退出事宜陈述自己的观点,还可以在下届大会上提出申述。
第七条 大 会
1.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决定大会地点。
2.本协会所有会员有权利参加大会。每位会员有一票表决权。每位出席的会员只能另外代表一位个人会员。大会表决事项由简单多数有效票通过,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3.大会只能就议事日程所列事项进行表决。主席可以确定表决的方式。如果关于某些人员的表决无法得出确定的结果,可以通过抽签决定。如果表决事项(非关于人员任命)陷入僵局,应视为被否决。
理事会准备的议事日程须至少在会前1个月发送给会员。由5名或以上会员在会前6个月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被纳入议事日程。
4.如果有1/10以上表决权的会员书面陈述具体处理事项并要求理事会召集大会,理事会须召集大会。
5.理事会成员由大会任命。
6.大会须任命至少1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1名秘书长,1名财长。该等人员的提名须由秘书长签署,另外至少5名成员支持,大会以简单多数有效票方式表决通过提名。为了体现协会的宗旨,主席和副主席应足以分别代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7.大会须表决通过秘书长准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长准备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条 理事会
1.理事会负责本协会日常事务管理,由大会选举产生,为期5年;所有会员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一次在大会期间举行,一次在两届大会期间的其它时间举行。
2.理事会决定向大会提出表决的事项。
3.理事会可以任命专门委员会成员。
4.理事会决议由参会人员简单多数通过。决议只能是关于议事日程安排的事项。议程需提前1月发给理事会成员。
5.理事会成员不能互相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
6.理事会会议可以以电话会议方式进行。
7.理事会应有执委20-30名,且至少包括1名主席、5-8名副主席、1名财长和1名秘书长。其成员最好反映不同国家代表的参与。
8.主席和副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大会。他们共同负责决定会议议程。他们还代表本协会对外交往。
9秘书长管理本协会秘书处工作,负责组织各机构的会议,制作相关讨论与决定的书面文件,执行决议并处理不须本协会其他机构另行决议的当前事件和联络。
10.财长负责本协会财务事务管理。他须与主席和副主席共同为本协会筹集资金以便协会开展活动。
11.理事会成员以能力分工,不能代理。他们须保证足够时间完成职责。
12.如果理事会成员不能履行章程赋予的义务,主席、副主席和/或3名以上理事会成员可以建议将其开除;此等决定须由理事会以2/3多数票通过。
13.本协会在法律上由主席或者代行主席职权的副主席代表。
14.财长受托管理财务事项,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负责本会其他事项。如果上述某人不能完成任期,其他人有权在相关专业领域进行代表。
第九条 专门研究委员会
1.理事会可以设立1个或多个专门研究委员会,该等委员会须有特定研究任务,可以固定期限也可不固定期限。
2.专门研究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由理事会任命,任期3年,可以连任。
3.专门研究委员会开展工作须与理事会保持紧密协商,其主席须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研究发现和其他工作进展。
第十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主要来自以下:
1.会费和会员的其他赞助;
2.政府资助;
3.赠品、捐款、遗赠及包括私人赞助在内的其他形式的收入;
4.投资回报。
第十一条 修改章程或终止协会的决议
修改章程或终止协会的决议只能由出席大会的会员的2/3多数票通过。终止协会时,理事会(或清算组)按照本协会宗旨处置协会资产。
第十二条 过渡条款
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由所有发起人参加。发起人全体创立本协会。初始章程须由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发起人会议应被本协会第二次大会确认为理事会。
第十三条 语言
本协会章程有中文(简体、繁体)、英语、德语、日语、法语及俄语版本,各版本之间如有歧义,以英语版本为准。此等情况同样适用于本协会的官方文件,但理事会可以决定以中文、德语、日语、法语和俄语发布文件。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协会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