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规则

财税法网

       (2009年9月13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团结和组织全国财税法学工作者、财税法律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对外称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财税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的专业研究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Fiscal and Tax Law Association” 。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同时接受相关的中央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指导与帮助。    

       

        第 二 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组织会员开展财税法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探索财税法前沿理论,总结财税法教育经验,促进财税法学科的发展,推动财税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本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学术年会。 

       第五条 本会组织会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通过专题研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议。

       第六条 本会通过法制讲座、主题研讨、新闻访谈等形式,组织会员开展财税法治宣传;积极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完成有关部门指派或委托的科研课题。

       第七条 本会促进专业网站建设或利用相关专业网站,加强研究成果的信息交流与传播,组织专业著作的出版,创办或利用有关学术刊物,方便会员获取前沿的科研和实践信息。 

       第八条 本会着力培养优秀财税法人才,评选与表彰财税法学优秀研究成果。

       本会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注意借鉴国外先进的财税法治经验;鼓励和帮助会员出国进修;密切与相关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广大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 本会积极与相关机构沟通,展示会员的研究成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和对外学术交流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必要的工作机构。

       本会设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必要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凡中国法学会会员,符合本会规则要求,愿意遵守本会规则的个人,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每5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推举名誉会长;

       (三)聘请顾问。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表决事项由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每届任期5年。如遇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或提前举行,任期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时止。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或具有实务部门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参加本会年会及其他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或本届期内有3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理事有权申请退出本会,但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从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新增理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2名理事推荐并由其所属单位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规则;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或罢免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并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六)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表决事项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组成。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如遇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或提前举行,任期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时止。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应当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或具有实务部门副司(局、厅)级以上行政职务,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二)决定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学术年会;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并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五)根据会长提名,确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聘任工作机构的委员;

       (六)根据会长提名,确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聘任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七)决定并聘任名誉理事。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表决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学术年会;

       (三)提名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四)检查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本会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主持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代行部分会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学术年会的联络和组织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落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2-3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副秘书长由会长聘任,聘期同本届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人选,聘期同本届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总结学科发展经验,规划学科发展方向;

       (二) 组织学术成果评奖,负责本会课题的评审;

       (三)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学术正气;

       (四) 提议罢免违反学术道德的理事、常务理事;

       (五) 提出财税法教育的发展方案,向理事会报告;

       (六) 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法学人才;

       (七) 确定学术年会的主题。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对外学术交流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人选,聘期同本届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对外学术交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起草本会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方案;

       (二) 负责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三) 负责与外国大学、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四) 负责与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大学、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 负责与中国其他法学研究团体、财税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财税法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对外称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7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人选,聘期同本届理事会。

       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成员须从担任本会理事的资深财税法教育人士中聘任。

       第三十五条 财税法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主要研究财税法教育的发展规律,探索财税法学前沿理论问题,推动财税法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财税法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受本会领导,必须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财税法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对外称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 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7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人选,聘期同本届理事会。

       财税法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成员须从担任本会理事的资深财税法实务人士中聘任,包括法官、检察官、财税官员、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企业税务主管等。

       第三十七条 财税法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主要研究财税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结合。

       财税法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受本会领导,必须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 四 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中国法学会的拨款;

       (二)社会赞助款项;

       (三)法律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勤俭节约的原则,遵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3日起生效。2001年11月2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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