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0年增补副会长候选人产生办法

财税法网

       (2010年4月6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0年第1次会长会议通过)

       为了优化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副会长结构,加强研究会领导班子建设和民主制度建设,经2009年第四次会长会议决定,2010年拟增补3名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将按竞争方式产生。为确保副会长候选人产生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争产生领导班子成员的意义

       研究会是一个全国法学学术团体,“公共财政、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宪政国家”是我们的基本立场。研究会无权无利,参与者重在服务和奉献。有鉴于此,研究会领导成员的产生方式应该尝试竞争,最大限度地尊重会员和理事的意愿,调动参选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研究会的开放性、吸引力和凝聚力,使研究会成为全国法学学术团体自治自律的典范,成为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中通过竞争产生领导班子成员的第一家。研究会拟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和制度创新,来影响和推动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

       二、2010年增补副会长名额及其分配方式

       研究会在2010年拟增补副会长为3名。其中在京外高校系统增补2名,在司法机关增补1名。

       三、副会长候选人的基本条件

       京外高校系统副会长候选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研究会理事;(二)教授或研究员技术职称;(三)符合中国法学会规定的政治标准;(四)在财税法学领域有较大学术影响力,并为财税法学科建设或者研究会作出过实质性的重要贡献;(五)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办事公道、学风正派、勇于开拓创新;(六)当选后在5年内举办1次全国性年会或者至少1次30人以上规模的国际学术研讨会。

       司法机关副会长候选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二)符合中国法学会规定的政治标准;(三)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四)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办事公道、学风正派、勇于开拓创新;(五)当选后在5年内力争举办1次全国性年会或者1次30人以上规模的国际学术研讨会。

       鉴于研究会以前同司法机关联系较少的特殊情况,对司法机关副会长候选人是否为研究会理事不作硬性规定,但须在副会长选举前获得研究会理事资格,方能作为正式的副会长候选人参选。

       四、副会长候选人产生的程序

       1. 2010年5月1日之前,研究会秘书处在中国财税法网(www.cftl.cn)上公布2010年拟增补副会长的名额与分配方式、副会长候选人基本条件的有关信息。

       2.2010年6月15日之前,京外高校系统参选人须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表示参选人作为副会长候选人的愿意。同时,申请书上须有参选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2)个人基本信息。(3)有关具备副会长候选人条件(四)和(六)的证明材料。(4)理事书面推荐函。

       3.为了体现候选人广泛的群众基础,京外高校系统参选人须向研究会秘书处提交20名以上理事的书面推荐函。

       4.每名理事只能推荐1名京外高校系统参选人。理事推荐2名以上参选人的,该理事的推荐无效。

       5.研究会秘书处不受理必备手续不齐全、不满20名理事书面推荐的参选人的申请书,以及逾期提交的申请书。

       6.鉴于司法机关的性质,以及其参与研究会工作的特点,采取由单位直接推荐候选人的方法。2010年6月15日之前,由司法机关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

       五、副会长候选人资格的审查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选举委员会,会长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选举委员会应在2010年7月15日之前,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副会长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在中国财税法网(www.cftl.cn)上公布。

       六、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的生效

       本办法自中国法学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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