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0年增补副会长选举细则

财税法网

       (2010年4月9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0年第2次会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副会长结构,加强研究会领导班子建设和民主制度建设,根据研究会规则以及研究会2010年增补副会长候选人产生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研究会2010年副会长的增补。

       第三条 增补副会长的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增补副会长的选举工作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实行研究会会长(以下简称会长)负责制,由研究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候选人的确定

       第五条 增补副会长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采取参选人自愿申报,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 秘书处在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候选人资格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七条 凡是符合候选人资格的参选人,经过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后均可以成为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人数不作限制。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将形式审查通过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在中国财税法网(www.cftl.cn)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任何人均可以就被公示的候选人的资格问题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九条 公示期届满时,选举委员会根据相关异议,在听取候选人的书面陈述后,对候选人的资格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并公布对异议的处理结果。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在2010年7月15日之前正式公布经过审查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第三章 理事会的审查与候选人的报告

       第十一条 增补副会长应当由研究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

       第十二条 在理事会召开期间,选举委员会应当向理事会作《研究会2010年增补副会长候选人情况的报告》,由理事会举手表决通过该报告。

       第十三条 候选人应当就自己的学术成就、对财税法学科或者研究会的贡献以及当选后的工作设想等问题向理事会作报告,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

       第十四条 候选人报告结束后,理事可以就候选人的报告内容以及相关资格等问题向候选人提问,候选人应当当场回答。

       第四章 副会长的选举

       第十五条 增补1名司法机关副会长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2名京外高校系统副会长根据候选人的数量采取差额选举或者等额选举的方式。

       第十六条 增补副会长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理事会应当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和总监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唱票、计票、监票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制作增补副会长的选票和票箱。选票上应当分列司法机关副会长候选人和京外高校系统副会长候选人,并加盖研究会公章。

       第十八条 秘书处在确定到会理事的准确人数后向全体参会理事发放选票,发放选票的数量应当等于参会理事的人数。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在选票上分别选举司法机关副会长和京外高校系统副会长。其中,司法机关副会长只能选1人,京外高校系统副会长最多只能选2人。

       理事可以对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弃权票或者另选他人。

       第二十条 不超过副会长应选名额的选票为有效选票。

        理事所选司法机关副会长多于1人的或者京外高校系统副会长多于2人的选

       票为无效选票。

       选票是否有效无法确定时,由选举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过半数决定该选票是否有效。

       第二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秘书处将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每位候选人所得的票数不超过投票总人数的,本次选举有效。任何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投票总人数的,本次选举无效。

       选举被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效后,秘书处应当另行制作有效选票,由选举委员会在当日重新组织选举。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获得参会理事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如果获得参会理事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副会长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赞成票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理事会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

       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如果获得参会理事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副会长应选

       名额时,司法机关或者京外高校系统副会长名额2010年暂时空缺,该空缺名额留待2011年增补。

       第二十四条 如果当选的副会长不是候选人,则其应当在选举次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具备副会长资格的相关证明,并经过选举委员会审查确定。超过上述期限,或者选举委员会认定其不具备副会长资格的,则该副会长名额暂时空缺,该空缺名额留待2011年增补。

       第五章 副会长的当选

       第二十五条 会长当场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以及公布当选副会长初步名单。

        第二十六条 如果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在选举次日起10日内,经选举委员会决议,在中国财税法网(www.cftl.cn)上公布该名候选人是否列入当选副会长初步名单。

       第二十七条 在选举次日起15日内,研究会将当选副会长初步名单及有关资料上报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批准的次日在中国财税法网(www.cftl.cn)上公布当选副会长正式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中国法学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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