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税的征收在目前的国内和国际社会中有着充分的理论背景和实践需求,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财政税收领域改革事项中的“增收环境税”一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从征收的原因、背景,环境税的相关概念、特征基本分析,以及其可能带来的作用和影响几个方面来讨论。
关键词:环境税 产生 基本概念 作用 影响
一、 产生背景
在全球环境与气候问题的压力下,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与经济结构的转型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相应的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绿色GDP”等相关政策,都反映了经济转型,结构调整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点议题之一财政税收改革中,即将提出并处于热烈讨论的增收环境税的政策,正迎合了企业发展转型的需求。
1、 发展需求
对企业环境税的征收,是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推动企业发展转型,与国家经济结构优化;促进低能耗低污染企业的发展,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为发展带来更多的动力和方式。企业的转变和竞争将推动并逐渐实现我国整体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从高能耗、高污染的发展方式转变为健康环保,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GDP增长方式。
因此,增收环境税是目前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发展模式和经济结构转变的大势所趋,国家通过此种宏观调控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实现以上目标。
2、 国际背景
近几十年来,国际社会在普遍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都伴随着严重的环境问题,全球变暖、大气污染、环境恶化、动植物灭绝等一系列环境问题都成为各国政府在发展过程中不得不应对的重要挑战。如何在这些问题中寻求多途径的解决方式,同时又不减缓和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在实现现代人进步的同时也不为后代带来隐患,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早在20世纪20年代庇古提出基于外部性的征税理论后,环境税就开始从理论观念走向制度实践。”
二战后初期的三四十年间,伴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开展,许多发达国家达到了经济发展与快速增长的高潮,与此同时环境问题凸显,甚至逐渐演变为环境危机,在此种背景下,瑞典,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开始针对个别环境问题征收一些特殊的税种。如“美国国会在1971年讨论对二氧化硫排放物进行征税的议案后,与1972年率先按照二氧化硫排放量征收此税,以有效控制二氧化硫空气污染。” 由于这一阶段的环境税立法比较零散,多为简单的尝试,所以对于遏制污染,改善环境并没有太多的作用,因此到了20世纪80年代环境危机愈演愈烈,相应的环境税的立法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经合组织成员国纷纷采用和实施各类环境税,并且在一些北欧国家的推动下,环境税委员会也应运而生。如今,国际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逐渐成熟,首先适用环境税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加,其次在一些发达国家,较为完善和成熟的环境税制度也相应建立,环境税制改革运动也不断深化和拓展。
基于环境税法律制度在国际社会普遍适用和发展的大环境大背景,结合我国自身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其国际背景。
3、 地方政府税收需求与转变
自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一方面这一改革带来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但是同时分税制改革至今也遗留了一些问题。
由于分税制改革只是依据数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而没有具体划分政府之间的事权,也没有根据事权分割财权,因此造成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不平衡,尤其是地方财政支大于收的现状,引发了“土地财政”“跑部钱进”等系列问题。而开征环境税可以有效地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支大于收的问题,帮助地方政府更好地解决分税制改革带来的问题,履行自身的职责。
二、 环境税相关理论分析
1、 环境税的概念
“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es)也被称为生态税(Ecological Taxes)、绿色税(Green Taxes)等。EUROSTAT(欧共体统计办公室)认为,如果一种税收的税基是某种物品的物理单位(或者是物理单位的替代),而该物品的使用或释放被证明对环境有着特定的负面影响,那么该税收就属于环境税。经合组织的定义则是:环境税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环境目标而引入的税收,或者虽然最初的引入并非是基于环境原因,但对环境目标有着一定的影响,可以为了环境原因二增加、修改或减少的税收。” 李传轩先生认为环境税应当从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来定义,狭义的环境税是指专门为了控制或者预防某项环境污染而制定的税收,或针对某种环境问题了特别制定的税收;中义的环境税是指除了狭义的环境税以外还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生态保护税;广义的环境税是指一切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征收的税或者采取的税收措施。 而吉林大学的丛中笑副教授则将环境税的概念划分为狭义和广义两层,“狭义的环境税通常专指单一的污染税,即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染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独立税种。广义上的环境税则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而征收的具有调节与环境污染、资源利用行为相关的各种税及相关税收特别措施的总称,其外延相当广泛。”
以上两位学者的定义更倾向于理论研究,而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财税改革中所增收的环境税的定义更倾向于实践,我认为综合以上论述,此处的环境税应当定义为:为了解决、预防、控制环境问题,以及保护环境而征收的税收。
2、 征收环境税的理论基础
(1) 庇古税理论
庇古税理论是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提出的,庇古身为马歇尔的学生,在此理论中继承发展了马歇尔的外部性概念。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影响”,是在市场交易外的作用,可以分为正作用和负作用的外部性。而庇古将外部性的理论沿用到环境领域,他指出因为经济对于环境的影响无法在市场交易中体现出来,因此生产、消费的过程无法对环境问题发生作用。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经济发展对环境带来的负外部性影响,就需要将这种负外部性内在化,让污染者、受益者承担环境成本,即所谓的“庇古手段”。此手段想要更好地实现其自身作用,就要结合政府的宏观调控,从而形成了庇古税,即所谓的环境税。
政府向污染企业征收环境税,将企业因获得经济利润而产生的负外部性内化为税收,让污染者自己承担这一成本,一方面有利于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的统一规划治理。
(2) 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最大的特征即非排他性,“一旦公公物品被提供出来,即使那些美誉为它付过钱的人也很难被排除在享受它所带来的利益之外”的特征就是非排他性。“消费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降低其他人所能拥有的消费量。”
生态环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就是公共物品,很容易产生公地的悲剧或者搭便车的问题,此时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来解决,征收环境税成为各国政府普遍采用的有效方法。
(3) 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观最早是在1987年4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的,之后不断发展和完善。可持续发展是指在保护环境的条件下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需求的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有着三方面的要求,首先,在环境与生态方面,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其次,在社会方面要满足人类自身的发展需要;最后,在经济方面要达到有利可图,一方面经济上的有利可图才能使得该项目得到推广,具有可持续性,另一方面亏损的经济项目在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同时无法满足缓解和治理环境问题的需求,会造成环境更大的负担,付出更大的代价。
结合可持续发展观的三个要素,征收环境税首先肯定是有利于环境的措施;其次,环境税的用途可以更好地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最后,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有利于推动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污染少、利润多、高科技的企业将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三、 影响与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拟将进行资源税改革,并开征环境税。环境税的征收是将经济发展的环境负外部性内在化为企业的成本,这样的宏观调控政策将对于企业、经济、政府和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环境税的征收将有利于推动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成本的增加将淘汰污染重、效益低的企业,同时给高科技、低污染的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平台,促进企业技术改革和发展模式转变。
其次,企业个体的转变,将逐渐演变为我国整体经济方式的转变与产业结构的转型,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将使我国产业结构发生重要转变,同时为传统产业注入新血液和活力。产业结构的有效转变有利于我国尽快实现科学发展、绿色GDP的目标。
最后,环境税将帮助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在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往往面临着支大于出,一方面财权上收,同时事权又得到下放,这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履行职能受限,还有一些政府过渡依赖土地财政带来的收入,使得政府收入的结构严重单调化。征收环境税有利于增加政府收入,助力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其改善自身收入结构。
四、 可能产生的问题
在环境税征收的同时,在实践中可能也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由于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很有可能会引起新一轮的物价上涨;其次,在具体征收中是否对企业区别对待,如何区别对待,怎样划分各个企业,在划分不同征收标准时会不会产生寻租现象从而违背了环境税立法的初衷也是在实施中要面临的问题。
单纯的环境税立法不能完美地解决所有问题,因此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中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实现立法的初衷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