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域外财税法学发展概况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

       

 
论是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还是在俄罗斯、东欧等转型国家,财税法(特别是税法)并不是新兴学科,而是一个较发达的法学二级学科、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财税法的发展立足于发达的财税立法、执法和司法,也根植于发达的传统法学土壤中。在一个具体的国度,法学总是呈现基于分类的体系,每个分支领域各安其位。财税法学如何处理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在法学体系中确立自己的地位,这是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不过,税法或者财税法独立发展是国际通例。中国财税法学虽属新兴学科,但颇具后发优势,从一开始就确立了广阔视野,为后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独立发展:域外财税法学的演进历程
按照我国传统的经济法学观点,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它发源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目的是为了消除垄断,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与此相适应,经济法学由此发轫。由于财税政策所具有的调控功能,财税法整体就被归入经济法,成为其分支之一。然而,事实上,财税法与国家的产生相伴生,目的是为国家获取财政收入、履行国家职能提供合法性,它不仅仅存在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同样存在于封建制和奴隶制社会,与刑法、民法等传统法律并立。受现代政治学、经济学的影响,虽然财税法学的理念发生重大转型,从维护国家权力转向维护公民权利,但是,财税法的基本职能并未根本改变。因此,可以说,财税法的产生实际上早于经济法,建立在古典经济学和自由主义政治学基础上的财税法学,在历史渊源上也早于与垄断资本主义相契合的经济法学。
即便在垄断资本主义之后的西方国家,财税法学与经济法学也未出现交合。这是因为,美、英、法、澳等大部分发达国家未曾出现过“经济法”的概念,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市场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体的部门法,学理上也没有出现过对经济法的概括或提炼。“二战”之后,德国和日本有部分学者提出经济法的概念,并开展经济法的研究。但是,立法和学理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涉及竞争法和市场管制法,与我国传统经济法学视野中的宏观调控法内涵并不一致。在世界上,经济法研究最发达的国家是前苏联,经济法是伴随其计划经济产生和发展的。迄今为止,无论是在英、美、德、日,或是其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法学领域都没有使用“宏观调控法”这个名词,宏观调控在国外通常称为国家干预或者行政干预。运用宏观调控法的提法、以及进而将财税法归属于宏观调控法,确实是一种我国独有的现象,因此也不利于与域外学界的交流。
易言之,在西方国家或者俄罗斯、东欧等转型国家,财税法学一直遵循自己的发展轨迹。现代财税法学主要从公法学中汲取养分,从宪法、行政法的视角关注如何限制国家的财税权,防止政府非法侵犯公民财产,防止政府开支无度、浪费公帑。财政法定、税收法定、财政公开、公共预算等,都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财税法学也从财政学、税收学、会计学中获得营养,研究财政税收的特有元素,关注财政税收效率的提高,以及各种财税工具之间的搭配和协调,如所得概念的界定、收入确认的标准、费用扣除规则、国际重复课税的抵免、实质课税的边界,等等。对于这些内容,传统法学从未涉及,可以说是财税法学的独有特色。至于财税政策对经济、社会、文化的调控功能,主要是经济学、公共政策学的研究对象,财税法学只需从公法角度关注权利(力)、义务、责任的配置,这也与经济法学的宗旨大相异趣。
在中国,财税法被归入经济法,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我国经济法学成长于改革开放初期,受计划经济的思维影响很深,曾一度主张“纵横统一”说,试图将所有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规则纳入麾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学兴起,经济法学退守纵向管理关系,并努力与行政法学切割。由于当时将财税和利率、价格、外汇等一并作为经济管理的工具,财税法因此被纳入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其实,财税法的主体部分并非经济调控法,而是在宪法和财政基本法统帅下的“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和财政监管法”三位一体,财税法在根本上是一种公共财产法。正如其跟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的交叉一样,财税法与经济法存在部分交叉,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能够覆盖财税法的全部内容。从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看,我国的财税法应当成为一个综合性的“领域法学”,一个在市场经济、法治社会中走向兴旺发达的法学二级学科、优势学科。
二、以税法为核心:域外财税立法、教育和研究的成熟
和我国的情况一样,税法也是域外财税法的核心。综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均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发达、完善,且数量庞大。同时,发达国家的税法教育和研究也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和规模。
税法之所以成为各国关注的中心,是因为征税直接涉及到纳税人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和社会稳定问题。立法机关必须妥为平衡协调,用完善的规则体系约束征纳双方。可以说,市场经济水平越高,法治越健全,对财产权的保护就越充分,税法规则也就越复杂。例如,美国《联邦税法典》共有9834条,整部法典有24兆字节,包括340多万个英语单词,如果每页纸打印60行,把整部法典打印下来需要超过7500页,达600万字,仅目录就将近80页打印纸,译成中文有近4万字;澳大利亚2006年开始清理立法之前,税法全部文本竟达到13000页,950万字;加拿大《所得税法》第8条也长达1万多字。除了立法,不少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德国、菲律宾,还设立了专门的税务法院,用于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即便在没有设立税务法院的普通法国家,法院在税法领域发挥的作用也无可替代,众多重要的判例不仅影响立法,而且决定着税法的解释和适用,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都不得不考虑和尊重法院的立场。
由于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达,国际税收争议以及国际避税的问题也越来越普遍。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谈签,解决重复征税和反避税问题。目前,全世界范围内的双边税收协定达2000多个。其中,联合国、OECD、欧盟在国际税收协调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2008年之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防止财政收入流失,20国集团开始全力关注“国际税基的侵蚀和利润转移”,通过各种措施打击国际逃避税,以瑞士为代表国家的银行保密法被不断突破,税法对国家主权、纳税人个人与商业信息的渗透日趋深入。借助于OECD税收全球同行评议机制,有国家甚至提出建立“国际税收组织(WTO),进一步提升国际税收合作水平。
在高等教育方面,完整的税法体系早就建立,从本科、硕士到博士,一应俱全。不仅如此,在培养应用型税务人才方面,相较于税收经济学和管理学教育,国外的法学院实际上成为主角,大部分税务官员、注册税务师、甚至注册会计师,都接受过系统的税法训练,更不用说税务律师和税务法官。欧美国家许多著名大学都设置了税法硕士(Tax law LLM)项目或国际税法硕士(International Tax Law LLM)项目,如美国哈佛大学、纽约大学、密歇根大学、佛罗里达大学、波士顿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弗吉尼亚大学、圣地亚哥大学,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荷兰莱顿大学、格罗宁根大学,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列日大学、安特卫普大学,智利大学,等等。
这些大学基于专门的税法硕士项目,开设非常详尽的税法课程,可以说包揽了税法的各个环节。例如,代表全世界顶尖税法教育的美国纽约大学开设的税法课程就有49门。此外,哈佛大学开设了11门,佛罗里达大学开设了24门,波士顿大学开设了42门,洛约拉玛莉曼特大学开设了38门,圣地亚哥大学开设了26门,密歇根大学开设了17门,弗吉尼亚大学开设了11门,布鲁塞尔自由大学13门,列日大学24门,安特卫普大学15门。即便是没有设置专门税法硕士的大学,通常也将税法作为主干课程,有专门的税法教授,开设税法课程至少5门以上,如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日本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韩国首尔大学,瑞士伯尔尼大学,德国波恩大学等。
再看专职的教学和研究人员,美国纽约大学有19位税法教授,波士顿大学有31位税法教授,哈佛大学有10位税法教授,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有5位税法教授,密歇根大学有4位税法教授,洛约拉玛莉曼特大学有6位税法教授,圣地亚哥大学有10位税法教授。欧洲的大学还成立了“欧洲税法教授协会”,每年定期举办活动。就专业出版物而言,《纽约大学税法评论》、《佛罗里达大学税法评论》、《弗吉尼亚税法评论》、《加拿大税法评论》、《澳大利亚税法论坛》等,都是世界顶尖的税法学术刊物。除了大学之外,一些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国际组织也积极参与研究活动,在税法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普华永道、毕马威、安永、德勤等,都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国际财政协会(IFA)每年组织年会,与会人员近3000人,囊括了产、学、官的各色税法菁英。OECD有专门的税务行政与政策部,其研究成果影响着20国集团的决策。联合国也有税法研究机构,甚至还制订了专门的税收协定范本,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遵从。
至于税法学科的归类,西方国家从来不认为是一个问题,只要社会有需要,学校又有足够的教学能力和研究水平,税法本科、硕士、博士专业就可以设置。税法就是税法,不依附于其他专业;税法学就是税法学,不依附于其他任何学科。税法和刑法、商法、民法、诉讼法等,都是并列的,没有层级高低之分。税法教育和研究需要汲取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税收立法也会涉及刑事、复议、诉讼、财产,但是,这并不影响税法学本身的独立性。即便在德国、日本等存在经济法概念的国家,税法也不是经济法的分支。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覆盖竞争法,与财税法并立共处。即使在经济法学科发达的前苏联和目前尚存少量经济法学科的俄罗斯,财税法与经济法也是两个并列的学科。只不过,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改革开放初期,税法被不合理地归入经济法学,成为宏观调控法的一部分,并延续至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法逐渐洗去铅华,回归其本来面目,其和税法的关系自然也应该恢复正常。
 
三、依托公法学的狭义财政法学:日本学界的异军突起
相比税法学的成熟和系统,域外狭义的财政法学相对单薄一些,更多是借助于传统公法学的力量,充实和发展对具体问题的研究。作为独立学科的财政法学只是在个别国家存在,而且是和税法学相对分立,二者的研究对象各有侧重。
在英美的大学中,通常没有名为“财政法”的课程,但设有“预算法”之类的课程,宪法、行政法教授一直在关注财政法,并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人民对财政的控制主要通过议会决策、财政立法、政府预算、财政公开和监督追责,而这些本身就是长期的宪政建设和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传统公法已经给予了足够的关注,而且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制度和惯例,无需过于强调财政法的独立性。在欧洲的大学中,财政法也主要是从宪政角度研究,没有形成独立的财政法学。例如,联邦德国《基本法》专设“第十章财政制度”,内容涉及政府收入、财政支出、公共预算、审计、政府间财政平衡、贷款和担保,等等。德国学者对预算、特别公课、公债的研究也非常深入,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深刻的影响,但同样基于公法学的立场。至于对财政规律本身的探索,仍然寄托于财政学或公共管理学,法学涉及不多。
和德国一样,日本财政立法也很发达,宪法中就有财政专章,确立了财政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以及预算的基本要求。同时,日本还制定了专门的《财政法》和《地方财政法》,专题性的财政立法也很多,如《会计法》、《国有财产法》、《物品管理法》、《国家债权管理法》、《补助金法》,等等。不过,法学过去对财政议题关注不多,相对于1950年代即已开始的税法研究,日本财政法学也属于落后者。19779月,有志于财政法学研究的,来自宪法学、行政法学、财政学、社会保障学、税法学等领域的学者,共同创立了现代财政法研究会,在日本文部省的资助下,围绕财政制度法进行实证研究。同时在日本法社会学会的支持下,开始进行财政过程的法学研究,之后有关比较法研究、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研究等议题逐一展开,研究体系日趋丰满。1983年3月,日本财政法学会成立,致力对财政法进行综合研究,日本财政法学研究进入高潮,并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学科体系。
日本比较知名的财政法学者有田中二郎、山村章三郎、金子宏、吉田善明、手岛孝、槙重博、小沢隆一、北野弘久。立足于不同的标准,日本财政法学的体系可以做不同的分类。以财政作用是否与人民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关系,可以分为财政权力作用法和财政管理作用法;以财政活动的过程,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法(包括公课法和其他非强制性收入法)、财政运营管理法(其中包括财政预算法,会计法、国有财产法、财政投融资法等财政管理法,会计检查院法、决算法等财政监督法,公债法、补助金法、中央地方财政调整法等财政调整法),以及财政支出法(包括预算执行和各种行政作用法)。尽管财政法学者中也有部分是税法学者,如金子宏、北野弘久等,但是,在日本财政法学的体系中,税法之所以被提及,更多的是为了体系的完整,而不是基于实际的研究需要。税法主要是税法学者在研究,财政法学者则主要关注预算、财政支出以及地方财政问题。
日本是存在经济法研究的国家之一,也是中国在进入市场经济改革之后,经济法学重点引介和学习的对象之一。日本经济法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战时经济统制法。“二战”之后,日本经济法的重点转入禁止垄断法,旨在恢复市场竞争结构和秩序,一直持续到今天,仅在研究方法和思路上有所调整。日本学者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曾被翻译成中文出版,对中国经济法学者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该书也并没有将财政法纳入其中。可见,虽然存在经济法研究,日本的财政法也是与经济法彼此独立的,而并非将财政法作为是经济法分支。
四、财税一体:中国财税法学的特色和贡献
综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相比国外财税法学的成熟,中国财税法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除了财税立法本身的简陋,财税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也有待提高。例如,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北京大学和厦门大学设有单独的财税法硕士点,只有厦门大学设有单独的财税法博士点,在法律硕士中分设财税法方向的学校也只有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有250名理事(会员),其中有170多名来自法学院的理事,都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但是,理事中能够招收财税法专业或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的,不到三分之一;能够招收财税法专业或方向的博士研究生的,不足20人。此外,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份专门的财税法学术期刊,只有几份以书代刊的出版物,如《财税法论丛》、《财税法学前沿问题研究》、《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中国税法评论》等。虽然近年来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的推动下,财税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有了质的提升,跟国际同行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但平心而论,我们还需要不断努力,才能逐渐缩小差距。
例如,需要摆脱财税法学从属于经济法学的误区,澄清二者之间独立自主、合作共赢的关系,以公共财产法为主体推动法治发展和财税法学研究,对与宏观调控有关的财税政策给予应有的适当关注即可;需要推动大学法学教育改革,将财税法学列入大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夯实本科生的财税法基础,同时,将财税法作为独立的二级学科,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学设立独立的硕士点和博士点,培养更多的财税法高级法律人才;需要创建专业的财税法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规范和引导财税法研究,提升财税法学研究水平;需要加大引进留学归国人才的力度,提升外文教学和研究水平,甚至可以考虑创建英文税法出版物,密切与国际同行的实质性交流,促进中国财税法的国际化、现代化;需要加强与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的合作,并更多地汲取财政学、税收学、政治学和史学的研究成果,让财税法学更有广度和深度;需要创造公平高效的学术竞争环境,让年轻有实力的学者脱颖而出,壮大财税法学的人才队伍;在积极关注和回应财税实务需求的同时,也需要重视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集中力量攻克难关,夯实学科的立身之本。可见,中国财税法学任重道远。
尽管如此,中国财税法学也颇具后发优势。相比英美和欧洲国家税法学一枝独秀,相比日本财政法学和税法学的相对分立,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之初选择了财税一体的模式,这完全是基于当时中国法学研究现状的结果。二十余年前,中国财税法学刚刚兴起的时候,宪法行政法学尚处于发展初期,学科本身的理论基础还比较薄弱,无暇顾及财政税收领域的法律问题。面对预算、公债、审计、政府会计、行政收费、财政支出等问题,宪法行政法学难以提供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财税法学如果想建立自己的体系、回应各种现实议题,就必须身体力行,主动出击,自己去学习和研究。这种薄弱状态不仅仅体现在税收方面,更体现在财政上。因此,从一开始,财税法学就将财税作为一体,运用公法学的知识独立展开研究。在财税法学者的带动下,宪法学者后来才开始关注财税问题,并提出了财政宪法的概念,宪法学和财税法学的合作渐入佳境。
当然,这种结果不仅仅是顺应时势之作,也是源自当时财税法学人的匠心慧眼。早在1995年,刘剑文教授在主编司法部组织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编教材时,就将财政法与税法独立成篇,但又整合成一体,在同一本教材中予以呈现,并以《财税法教程》命名,“财税法”一词由此进入公众视野。1996年,张守文教授主编司法部全国中专统编教材时,也将其内容涵盖财政法和税法两篇,并同样将书名称为《财税法教程》。此后,萧规曹随,这种教材编辑模式得以确立,并延伸影响到课程设置、研究机构的名称,甚至包括全国性研究会的命名。例如,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最早的前身是“中国税法学研究会”,成立于1998年,其活动范围仅限于税法。2001年,受财税一体的理念影响,中国税法学研究会转制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财政法的内容被囊括其中。近年来,中国财政法学发展迅速,不能说没有受到这种机制转变的影响。
财税一体不仅关系到学科命名,更代表着一种学术理念或追求,有利于整个法治和法学学科的发展。只有将税置于公共财政的大背景下,才能真正理解税法总论的内容,让税收法定、量能课税与宪政法治联系起来;也只有将税与财政相联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满足人民的公共需求,才能真正理解税收公平、分配正义。另一方面,现代国家大都是税收国家,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超过90%,绝大多数财政行为都与税收有关。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提出的“税财政学”,也是从这个角度来说的。因此,在学习和研究财政法时,需要时时贯彻广义“税”的概念。坚持法治化背景下财税一体的研究路径,也是中国财税法学的后发优势,可以更好地植根中国的土地,解决中国的问题,推动财税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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