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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全面深入推进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 凝心聚力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服务—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2013-2014年度报告

汤贡亮

       各位理事:

       受理事会委托,由我代王征常务副会长向大会作2013-2014年度工作报告。过去的一年,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之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也是深深烙上了财税法印记的一年。在全体会员、理事的积极支持下,我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本次年会的召开,恰逢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对研究会后期的工作是一个很大的激励。以下我将从基础理论研究、参与立法和法制宣讲、引领财税法教育改革、支持年轻人学术成长、举办学术会议、规范研究会内部管理等方面做总结报告,请予审议。

       一、继往开来,不断推动财税法基础理论的创新

       创新是研究会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是财税法学科的生命力之所在。中国财税法同仁在研究会的组织协调下一起开展了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取得了突破,做出了贡献,构建起了“接地气”的财税法理论体系。2014年7月17日,刘剑文会长在“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座谈会”大会发言的内容中都特别归纳了全国财税法学者所取得的理论突破与贡献,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聚焦交叉学科、新型学科,提出“领域法学”概念。强调“领域法学”区别于传统法学,具有综合性、交叉性的特点,为知识产权法、环境法、财税法等交叉学科提供了广阔天地,有利于中国法学学科的整体优化与升级。强调财税法作为“领域法学”的定位,倡导对财税法进行多学科、多视角、多方法、多维度的立体化研究。

       2.构建科学的财税法学科体系,提出全国财税法学科发展战略。构建了财政法和税法一体研究的理论体系,基本建立起完整、自洽的财税法律体系结构;倡导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并积极带领全国财税法学人为国家大规模财税立法活动提供理论支持。组建36人的基础理论研究小组,确定60个重点攻关课题。

       3.构建完备的财税法律体系,提出财税法的“理财治国”理论。法治视野下的理财即治国,强调政府财政活动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将财税法定位为中国的“强国之道” 、“理财之法”和纳税人保护之法,认为财税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财税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优选路径。我国财税法律自成体系,由宪法中的财税条款、基础性财税法律和主干性财税法律三个层级近40部法律构成,其中,主干性财税法律又包括财税收入法、财税支出法和财税监管法三大分支。

       4.探索“公共财产法”理论。提出回归财税法的本色,财税法的主要功能不是宏观调控,以明显区别于以宏观调控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从而走出了财税法定位于宏观调控法(经济法)的传统思维,这一研究成果在《决定》和《总体方案》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财税法规范财政关系,本质上是一个公共财产法问题,与私法一道构筑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体系。从法学的角度解读公共财政理论,以此构筑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促进财税法理念和制度的变革。

       5.提出财税法的平衡理论。提出财税法要关注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三对基本关系,其核心是平衡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在财税法基本理念方面,应秉持“利益协调”的理念,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保障纳税人权利和兼顾第三方利益。

       6.倡导和深化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主张现代财税法应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中心。提出纳税人权利包括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如依法纳税的权利、参与权和监督权)和税法意义上的权利(如知情权、陈述与申辩权、诚实推定权、礼遇权等)。

       7.引介和深化财税法的契约理论。推动了中国财税法学界对“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启蒙和接受。在将财税法定性为公共财产法的基础上,倡导和较系统地论述有中国特色的“税收之债”理论,强调并论证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法律关系。

       8.倡导和深化财税法的控权理论。强调财税法的功能在于控制和规范政府财政权力,实现政府财税行为的法治化。完整论述并呼吁确立财政法定和税收法定原则,指出财政法定的核心是实现财政权合法、规范和高效运行,从而保护纳税人权利。

       学科是研究会存在的基础,没有学科的发展,研究会就成为无源之水。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原因,传统观念习惯性地将财税法定性为宏观调控法,并将其归入经济法的范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的进步和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会通过近10年的理性检讨和反思,特别是分析与借鉴国外财税法科的历史发展和财税法治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论证并提出我国财税法只是在财税政策方面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存在交集,其主体内容是财税收入制度、财税支出制度和财税监管制度。财税法旨在规范和保障公共财产的取得、管理和使用,其性质属于公共财产法,与私人财产法相对应。那种将财税法定性为宏观调控法(或者经济法)的传统观念和传统思维方式已大大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尤其是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学科整体优化与升级不利,对财税法学科和经济法学科的自身发展也极为不利。

       传统法学理论无法解释新兴学科,不仅财税法学面临这个问题,社会法学、环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同样如此。社会在进步,我们的观念也需要更新,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财税法学既关注宏观的财政立宪、财税民主和法治,又重视财税法律手段对经济、社会、文化的调控,还深入到财税执法和各种税费关系,视野开阔,研究领域宽广。它既是治国安邦之道,也是纳税人保护之法,是一门经世济用的应用性学科。经过20年的演进,财税法学成长为一门新型的、交叉性的“领域法学”,这是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现在,全国财税法学界的共识是:财税法与经济法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列和相互促进关系,二者仅在宏观调控制度上有着一定的交叉。目前,这种观点已被全国法学界、经济学界和政治学界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和接受。

       基于以上的研究成果,研究会找到了自己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研究会对话的渠道,也赢得了自身存在和大发展的独特空间。例如,研究会与宪法学研究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分别联合组织两次会议,讨论共同关心的问题,二者的视角既有重叠之处,也有各自的特质。目前,研究会以“公共财产法”为主线,以“理财治国观”为理念,基本完成了重塑财税法学科的任务。在此基础上,我们提炼了“财政法定理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税收之债理论”、“财政控权理论”、“财政平衡理论”等一系列植根中国土地、解决中国问题的财税法理论,不仅推动了财税法学科的发展,也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法治的内涵。10月20日,刘剑文会长在《人民日报》发表《法治财税,为新常态奠基》的文章,浓缩了近期财税法学研究的成果,对弘扬法治财税的理念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

       

       二、勇于担当,积极参与国家财税立法事业

       在过去的一年中,研究会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立法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积极推动预算法修正案的出台。预算法被称之为经济宪法,预算法修改收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在预算法修正案起草过程中,研究会组织专家学者多次参与立法研讨会、评估会、论证会,并积极发表观点,以《要报》、《内参》等形式上报修法建议,为预算法修正案的出台做出了积极贡献。例如,2014年8月11-12日在北京召开《预算法》(三审稿)修改论证评估会,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和副会长朱大旗教授应邀与会并做发言。《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将预算法的宗旨从“宏观调控”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这一重大观念转变是立法机关接纳研究会建议的体现,也遵循了财政控权等理论的内在要求。不仅如此,在《预算法修正案》出台之后,研究会继续组织专家学者撰文分析预算法修正案中的进步与不足,既起到了宣传新法、解读新法的作用,也为预算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

       2、积极参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立法。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之后,研究会与中国法学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研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问题,为具体税种的立法和修改提供建议和方案。

       3、积极参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工作。研究会组织专家学者积极撰文研究税收征管法的修订问题,并多次参与相关立法研讨会。

       此外,在财税立法起草阶段、审议阶段、出台之后,研究会都积极调动专家学者通过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建言献策,关注社情民生,发挥社会影响力,效果非常好。2013年6月,中国法学会将其提出的“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建议”以《要报》的形式提交给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该建议在《决定》中得到体现。

       

       三、重视交流,积极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

       在过去的一年中,研究会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了多场学术研讨会,例如,2014年3月,由其合作主办的第二届卓亚法治论坛“法治视野下的财税改革与国家治理”成果受到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关注。

       研究会除自身积极举报学术研讨会之外,还对全国各地组织的小规模研讨会给予了大力支持。例如,大力支持第六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召开;大力支持第六届和第七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先后在南昌和杭州召开;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法制问题国际高峰论坛”在上海成功召开;支持“第八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在广州召开。

       尤其是,我们和台湾地区的学者联合创办的“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到今天已经是第21届,第十个年头,对推进两岸的财税法交流产生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感谢葛克昌教授、黄茂荣教授为代表的台湾财税法学者!

       

       四、以人为本,积极组织和支持青年学者申报课题和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青年学者的成长关乎研究会和学科的可持续发展。我会一直高度重视和支持青年学者的成长。在过去一年中,研究会对青年学者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组织开展年会中的青年优秀论文评选。

       2、组织协调研究会成员积极申报国家(国家级)、省部级(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科研项目和科研评奖,并对青年学者的申报给予指导和帮助。根据统计,在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立项课题中,与财税法相关的项目,共有重点项目两项,一般项目八项,青年项目三项,西部项目两项,总计十五项。

       3、支持青年学者组织成立30人基础理论攻关小组,并在2014年8月在南昌召开了小规模研讨会,并确定了60个基础理论研究主题。

       4、通过《财税法动态》、中国财税法网等平台发布和宣传青年学者的研究成果。

       

       五、重视人才培养,推动财税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

       研究会本身并不是直接的教学和研究单位,但是,它可以通过顶层设计来实施财税法教育和研究的发展战略,并有的放矢地创造各种机会和发展平台,联络和有效组织研究会的理事和会员,协同创新。由于研究会目标明确、方案合理、领导得力,凭籍足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研究会事实上成为了财税法学教育和科研最重要的推手。

       我们很早就意识到,为培养税法应用人才,必须借鉴欧美的经验,引入“税法硕士”项目。除了独立的税法硕士,我们也推动相关高校在法律硕士中设立财税法方向。目前,这项工作初见成效,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已经实施这一方案,培养了大量的财税法实践性专业人才。在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方面,我们一直在推动相关高校将财税法独立,使之与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并列,单独设立硕士点和博士点。经过我们的努力,北大2008年起就设立了财税法硕士点,厦门大学则于2013年成功申报了财税法硕士点、博士点,并成立了专门的财税法教研室,成为财税法教育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为了激励相关高校申报财税法硕士点和博士点,研究会近期决定,今后新增常务理事将主要从设有财税法硕士点的高校中选拨,新增副会长将主要从设有财税法博士点的高校中选拨。相信这种机制对促进财税法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会有相当的激励作用。

       在创新教育模式方面,本着“开门办学、资源共享、国际合作”的精神,研究会与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合作,广聘全球优秀师资,创办了全国财税法研究生暑期学校。该项目从2006年开始持续至今,已经举办9期,受训研究生超过1600人,分别来自全国40多所高校,其中有20余人受资助赴欧洲攻读硕士学位,学成后陆续回国,任职于国内各个重要专业岗位。受研究会“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理念的影响,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自2013年12月启动“未来财税菁英计划”,广聘知名实务专家,为在校学生授课答疑。现场教学点设在武汉大学,来自武汉地区10余所高校的400多学员注册,每两周开课一次;网络教学则是利用QQ语音平台,每周六开课,注册学员2000多人,分别来自全国60多所大学,实际人数一直在递增中。

       

       六、建章立制,加强研究会的规范化建设

       1.稳妥推进改制和改选,借此提升研究会的综合实力

       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要求,从2011年6月开始,研究会进入了改制阶段。在此过程中,我们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保障了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利用这次改制和改选的机会,我们严格坚持章程所规定的理事和常务理事标准,要求所有候选人主动申报,不合格的候选人一律不予考虑。研究会借此淘汰了一批不合格成员,同时吸纳了一大批新鲜血液,会员(理事)的规模从原来的70人扩展到250人,成员的背景进一步多元化,知识结构实现综合化,地域分布更加合理化,专业搭配实现科学化,研究会的整体实力得到有效提升。与此同时,通过改选,副会长的年龄老化问题也得到了很大改善,2名60后、1名70后教授进入领导集体,为研究会的未来发展预留了充分空间。本次理事会上还将增选14名理事,研究会的理事成员将更加丰富和壮大。

       2.完善内部机构设置,明确领导成员分工,实行规范化管理

       按照章程的要求,研究会决定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监督会长会议的工作,这在当时尚属创举,后来被其他研究会所借鉴。2012年研究会在厦门召开成立大会后,立即召集会长会议,讨论研究会发展战略及内部管理问题。会议决定成立学术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发展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学术道德与纪律考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同时决定成立财税法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财税法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国际税法与比较财税法专业委员会、金融税法和财政投融资法专业委员会、财税法案例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此外,会议还明确了副会长和会长的分工,讨论确定了会长会议的议事规则,以及筹备学术年会的各种注意事项。无论是确定研究会的发展战略,科学设计工作机构及分支机构,还是明确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都不是在机械地落实中国法学会的要求,或是在复制其他研究会已有的成果,而是在进行创造性劳动,是一种弥足珍贵的创新。事实证明,机构建立、规则确立、分工明确之后,研究会的工作就此步入正轨。

       3.注重对外宣传,充分发挥研究会的社会影响力

       为加强沟通和宣传,提高研究会的内部凝聚力,提升研究会的社会影响力,我们创办了《财税法学动态》,目前已出刊44期,每期发行纸质版1300—1500份,电子版500余份。与财税有关的中央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中国法学会理事以上成员,兄弟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重点大学法学院院长,以及部分知名法学教授,都是我们寄发的对象。与此同时,我们也借用“中国财税法网”,通过网络媒介大力加强对外宣传。“中国财税法网”已于2014年2月改版上线运行,研究会在其中拥有独立的版块。今后,我们要继续着力,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博客等现代信息技术,继续扩大研究会的社会影响力。

       4.与中国法学会及其研究部长期保持紧密联系。如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共同推进研究成果转化与应用(如提交多部立法建议)等。2014年7月1日,刘剑文会长、熊伟副会长、周序中秘书长代表研究会向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等领导汇报工作。研究会的工作得到中国法学会的充分肯定,王乐泉会长还专门就财税法研究会的工作做出了指示。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努力落实王会长的指示精神。

       

       七、财税法的重要性及其在中国的现状与未来

       财税法学科从世界范围来看已有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但在我国还是个年轻的学科。在改革开放前,社会对其一直是从管理学科的角度来加以认识和应用的。上世纪80年代中期,学界开始有了财税法学的初步概念与意识。由于初期认识上的局限,理论科研、学科建设的不足,以及国家财税法治实践的滞后,财税法学科多年来一直未被认识为独立学科,而被归在经济法学科下发展。

       经过20多年的理论探讨和推动,国际间的交流与借鉴,以及全社会财税法治意识和实践的发展,我国财税法在近几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过去的五年,财税法的发展可谓波澜壮阔、色彩纷呈,从成品油税费改革到烟叶税条例的制定,从合并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到制定《车船税法》,从国务院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定实施,从《转移支付法》的起草到《预算法》的修改,从增值税转型再到“营改增”的试点,从物业税“空转”到房产税试点,从《行政强制法》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从《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到《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税收犯罪的死刑量刑,从“月饼税”风波到“加名税”争议,各种各样的财税法信息不断撞击人们的心扉,展示着财税法的魔力和魅力。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中央高层对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的决心和信念在全会的一系列文件中展现得淋漓尽致。《决定》提出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对财政在国家治理中所处地位的总概括,从根本上奠定了“理财治国”的基本思路;其次,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重任寄托于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财税体制”,突显了财税改革与国家整体性改革的密切关系,也表明中央决策层对“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的理念已经形成共识;最后,指出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透明预算等几个方面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一步指明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走向法治财税。可以说,其他改革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密切相关,《决定》有近一半的篇幅论及财税改革和财税法治,从头到尾都贯穿着财税体制改革和法治的精神。

       在《总体方案》中,中央更是进一步作出了“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等重要论断,并且明确提出了财税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求“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这是对20多年来财税法学的发展与实践的肯定与支持,使全社会对财税法学的认识与理解有了全新的评价与定位,为财税法学的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和空间。

       从现实需要来看,我国目前的社会矛盾集中体现在民生、吏治和财富分配等领域,高房价、贪腐、收入分配不公等突出的社会问题都与财税体制的不合理、不科学以及财税法治化程度不高有着直接的关系。中央与地方在事权与支出责任上长期不相适应、财政支出方面缺乏有效监管、收入分配缺乏正义标准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归结起来,我国现行财税制度的完善程度距离法治社会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距离,根源之一就在于多年来整个社会对财税法的重视不够,没有正确认识现代财税法的价值、定位与使命。

       应当看到,财税法学从传统法学的格局中脱颖而出,不仅建立了完整的学科体系,引入了先进的价值理念,而且与国家法治实践紧密联系,在财税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发挥独特作用。财税法律体系由约40部法律构成(见图1、图2、图3),它既是理财治国安邦之道,也是纳税人保护之法,是一门经世济用的应用法学。在推进我国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财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同等重要。我们深信,只要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国策,只要中国坚持市场经济的制度,只要中国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财税法就注定承担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使命,财税法学人就注定有着学术报国的广阔舞台!

       八、研究会未来的工作部署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研究会认真学习、领会和落实《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组织、引领全国财税法学人认真学习、领会和宣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加强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财税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财税法是理财治国安邦之法,财税法学是经世济民之学。新一代国家领导人正是洞悉古今中外历史的经验教训,才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总体方案》中将财税制度建设的地位提到这样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其实,这是在还财税法以本来面目。在市场经济中,财税法的重要性不亚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传统法律学科。在中国法学会直属研究会中,财税法学研究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充分展示了自身的实力,也展示了我们学术报国的赤子之心。

       (二)向中央高层建议提出“法治也是生产力”或者“法治是第二生产力”的口号

       当年邓小平同志提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一口号十分响亮,突显了科技的重要性,极大地影响了中国。如果今天中央高层提出“法治也是生产力”或者“法治是第二生产力”的响亮口号,用比较通俗、老百姓易懂的语言来宣传法治,势必也能够取得见效快、影响大的良好效果,从而更好地突显法治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性。

       (三)继续做好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组织全国力量,为《预算法》修订、房产税立法、增值税立法、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等重要财税法治实践提供至少5部专家建议稿,大力推动财政法定、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积极落实学者的社会责任,继续通过接受媒体访谈、讲授法制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好、普及好财税法。

       (四)强化财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构建起科学、完整、成熟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促进财税法研究大踏步的再上新台阶,确立其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在全国高校中挑选30-40名精英骨干组成财税法基础理论攻关小组,围绕60个财税法重大基础问题展开集中攻关。

       (五)加强财税法课程建设,不断提升对财税法在治国安邦进程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向学界与社会更好地宣传“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等重要论述,推动国民财税法意识的普及与提升。向中央高层建议:以公共财产法理论为核心,重塑财税法新文化,实现从对抗、侵权的财税法文化向合作、和谐的财税法文化的转变,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六)创新现代法学社团治理机制

       以提高组织推动法学研究能力为主线,不断创新现代法学社团治理机制。加强研究会领导班子建设,继续探索领导产生的合理竞争机制;在章程框架下,继续完善研究会工作制度和各项规则;完善内部架构,建设好研究会的各个工作机构与分支机构。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多地争取国际话语权

       进一步扩大财税法学领域的国际交流,增强中国财税法学的国际竞争力。计划5年内,在现有中美、中德、中奥等平台基础上,再搭建1-2个国际学术交流平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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