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剑文 来源:中国税务报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是当下中国的两大中心任务,具体到税收领域,税制改革的迫切性十分突出。但凡改革,总会涉及方向和路径的问题。就此而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已经为我们指明了道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即用“法治税收”的思维,为深化税制改革保驾护航。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今天,税收立法的相对滞后显得格外扎眼。截至当下,我国仅制定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三部单行税种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一部税收程序法。而且即便是已有的几部税收法律,也多少存有粗疏之处,同税收领域对法律的需求不相符合。近年来,在众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不懈呼吁下,社会各界和决策层对于税收法定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税收领域作为重点立法领域,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细化税收法定原则,单独作为一项规定,内容细化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并且位置提到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之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经调整后再次公布,引人注目的是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的制定等都成为新增立法项目。税收立法项目大规模地启动和推进,再次彰显落实税收法定的坚定信念和强大决心。
税制改革有不同的途径,最主要的是行政主导型和立法推进型。前者尽管具有效率的优势,但由于税收涉及多元利益关系的调整,更为追求效率的行政主导型税改模式难以妥善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也无法提供充分的正当性供给。特别是在高度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今天,法律之治、特别是良法之治是最符合前述要求,也最能实现国家财政权益和纳税人财产权益双重保护的。
在税收立法如火如荼开展的同时,也需要强调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法治思维。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而言,一方面,有权必有责,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履职,保障国家税款利益不致流失;另一方面,有权不得任性,特别要正确认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纳税人的关系,将纳税人准确定位为服务对象,而非管理对象,不能逾越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简言之,以法治思维规范税收征管,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税收和法律都具有高度专业性,传统的税务人员,其知识结构中法律相关知识可能相对欠缺。在强调法治税收的当下,为补足这一知识“短板”,有必要通过建立税务机关总法律顾问、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等制度,发挥法律人才的专业优势,借力用力,最终实现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的良性共舞。
(作者为北京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