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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财经名家|刘剑文:学术影响社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等。

       


       

在中国社会,传统观点倾向于认为,知识分子虽然有好的观点,但没有办法把主张转化为现实,需要“学而优则仕”,以改变自己在整个政治生活中处于被动而百无一用的状态。很多知识分子一遇到社会危机,会立刻想到“强权拯救世界”。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给当代知识分子提供了一个“学术影响社会”的范例。

       

2016年3月29日,笔者对这位亲历过去二十余年中国财税法学科与实践发展重大历史时刻的学者进行了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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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之路

       

 安徽财经大学

       


       

1979年,刘剑文被安徽财贸学院(今安徽财经大学)计划统计专业录取,大二时开始自学法律。1983年考取了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武汉大学任教,几年后获得了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学位。在当时的武大,公司法、合同法等为热门课程,皆由院系资历较长者讲授,而较冷门的财政法学,则成为新入职教师刘剑文的主讲课程。正是这一看似不公平的教学安排,成就了刘剑文和财税法研究的缘分。

       

▲ 北京大学

       


       

到北京大学后,刘剑文将精力集中于财税法领域。1999年,他在全国率先招收财税法学方向的博士研究生。2004年和2008年,又相继推动设立全国第一个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财税法方向和第一个财税法学硕士点。在财税法学被建设成北大法学院的优势品牌的同时,由刘剑文提出并发展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论、纳税人权利保护论、财政控权论、公共财产论、理财治国论等理论,也逐渐被法学界认同。

       

刘剑文曾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立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税法通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委托立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顾问。在近年的《车船税法》和《资产评估法》立法、《立法法》、《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等重要活动中,他多次组织全国性的专题研讨会,集中学界智慧,提出建议,多份专家建议案被呈送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成为国家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

       

2
为财税法正名

       

在中国,财税法被归入经济法,是一个有历史背景的误解。中国经济法成长于改革开放初期,受计划经济思维影响,曾一度主张“纵横统一”,试图将所有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纳入麾下。民商法学兴起后,经济法学退守纵向管理关系,并努力与行政法学切割。财税、利率、价格、外汇等,都被作为经济管理的工具,财税法因此被划入经济法。但是,财税法的主要功能是组织公共收入和分配公共财产,宏观调控是补充和非常态功能,着眼于政府调控的经济法学也就无法完全涵盖法治、民主和公民财产权保护等财税法学应该研究的内容。

       

“财税法研究应该跳出宏观调控法的桎梏,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以及法学学科整体发展的高度来定位学科的性质、功能和任务。”

       

   左图:财税法学研究述评(2005-2014)
      右图:财政税收法(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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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立法实践,
将学术理想转化为法治现实

       

知识分子真正的悲哀,不是你说理的时候没有人听你的,而是没有人听你的时候,你放弃了说理。刘剑文以独立的学者身份充当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既为政府当好智库,又为民众发声呐喊。

       

推动“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法》中予以明确

       

尽管“税收法定”原则在国外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我国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才开始确认“税收法定”原则,不过规定较为笼统,在执行上留有过大余地。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原第八条规定的“税收基本制度”被细化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且单列为第六项,居于公民财产权保护相关事项的首位。这一修改使“税收法定”原则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清晰的确立。但该条文的出台,可谓一波三折。

       

  刘剑文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专题讲座

       

2006年10月31日,刘剑文在担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法制专题讲座主讲时,就专门提到了税收法定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然而,2014年8月公布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并未专门强调税收法定原则。刘剑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意见和建议后,2014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8条增加一项,完整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但到2015年3月8日全国“两会”召开时,发放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手中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税收法定条款简化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通过多方征求意见,主张恢复二审稿的内容和表达,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相关条款的建议”。与此同时,刘剑文协助赵冬苓代表起草的“关于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议案影响非常大,被称之为“2013年全国人大含金量最高的议案”。

       

在2015年两会期间,刘剑文利用各种宣传平台,迅速传递学术界的声音,再三解释税收要素法定和税收要素明确的重要性,激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最终促成立法机关、政府和社会公众形成共识。

       

在一个普遍对“无代表不纳税”这一文明社会的常识视而不见的时代,刘剑文把常识果断地说了出来,并且一说再说,坚持到底。

       

呼吁新《预算法》回归预算的本质

       

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上彰显由管到治的理念跃迁。在《预算法》修订过程中,刘剑文通过媒体与专家意见会等途径,呼吁新《预算法》回归预算的本质,形成了《法学专家关于预算法修改的建议》,成为重要的立法参考。

       

建议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应脱离对公民基本人权保障的考虑

       

2005年,新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听证会——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工薪所得扣除标准。刘剑文作为20位听证陈述人之一,也是唯一的法学教授,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提出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不应该脱离对公民基本人权保障的考虑,并基于7个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调查数据,建议将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他还从税收立法权的基本法理角度出发,提出工薪所得扣除标准的确定属于税收立法权范围,全国应当统一。该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刘剑文在“中国和欧洲税收政策的最新发展趋势”国际研讨会上作主题报告

       

近十年来,刘剑文还充分利用自己的学术影响力,在《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和《车船税法》制定,以及房产税和资源税改革讨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等问题上,都发出了自己作为财税法学者的声音,并尽力让这些声音被听到和被落实。

       

4
启发民众,
将法治阳光撒向社会

       

政治学者刘瑜在《民主的细节》中说,所谓启蒙,就是对被蒙蔽理性的擦拭,将过于霸道的声音拧小,将被屏蔽的声音放大,将司空见惯的思维方式打上一个问号。刘剑文所强调的对民众的财税法教育,正是这样一种启蒙。

       


       


       


       


       


       


       


       


       


       

《民主的细节》

       


       

作   者:刘瑜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2009

       


       

刘剑文认为,合法的财税改革强调程序正当,立法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教育的过程。一部法律的出台就是不同意见的博弈。

       

刘剑文建议我国参考国外经验,逐步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通过纳税人诉讼可以提高透明度,化解纠纷,个案可以教育社会,宣传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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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实践的未来

       

重视理论研究

       

刘剑文认为,没有基础理论奠基的学科是没有灵魂和方向的学科。理论体系完善是财税法研究走向成熟的标志,因此,未来必须将财税法基础理论研究作为重点。

       

良法才能善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

       

 在刘剑文看来,“良法善治”首先是指税收立法需要受到作为其上位规范的宪法及宪法精神的约束。其次还指法律要反映民意,呼应社会需求。过去的不少行政法规往往因为没有积极听取民众的意见,受到社会的质疑,一些税法条款甚至被纳税人认为“来自另一个星球”,后患无穷。

       

正确看待税务纠纷

       

  “零纠纷”并不是税收法治的目标。因为税法是兼顾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协调法”。税务纠纷的产生有其必然性。我国过去的税务案件少,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第88条涉及的两种税收救济途径——税收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有关。正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对这一条文有所修改。刘剑文说,“修改后税务案件会增多,司法也会发展,会直接推动税务机关执法进步,实现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良性互动”。

       


       

建立税收司法制度 

       

依循“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观念,可诉性是法律的一项基本特征。如果纳税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通过司法渠道获得公正裁判,那么,税法就无异于一只“无牙的老虎”。

       

我们曾经习惯于法律对“百分之零点一”的不予保护,当我们身处“多数”之中,往往暗自庆幸自己不是少数,很少想过,也许下一次,我们就处在另一个岌岌可危的百分之零点一之中。少数是如此人微言轻,可是,能否保证这微乎其微的少数得到善待,恰恰是检验法治、文明甚至人道的试金石,也是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因此,在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一致之下,仍要为百分之零点一的异见留下呼吸的空间,税收司法正是提供这种空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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