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刘剑文 | 税收法定是我们国家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二十三届全国经济法理论 研讨会上做了发言。他指出,我们所讲的税收法定,它一般来讲包括三个内容,一个是要素法定, 一个是税收要素明确,还有一个是征税程序合法。《立法法》的修改基本上把我们所讲的税收法定 理论写进了《立法法》中。税收法定是我们国家税收法制建设一个里程碑。《立法法》修改有几个 突破:一个突破是把私人财产权保护放在首位。以前税收法定是在《立法法》第八条与财政、经济 这些制度混在一起的,现在是单独把它列为一项,这是第二个变化。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是法治,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限制政府的权力,但要规范限制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财权如果不能规范不能限制 的话,那这样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税收法定原则是我们税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以前总是觉得说改 革和立法是冲突的,改革和立法是不一致的,现在讲的很清楚了,改革要在法治框架里面进行,我 们的目标是法治。宪政无外乎讲几个方面,一个是国家跟纳税人的关系,一个是中央与地方的关 系,一个是人大和政府的关系。税收法定其实就是落实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表面上看确实是在规范约束和监督政府的权力,但是如果从深层次意义上讲,也是在维护深化和保 障纳税人权利。其实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税收法定也是在保护政府的权力,也是让政府不犯 错误,少犯错误,让政府的一些行为,特别是征税行为有一个法律的框架,这能够减少执法风险。 有些人觉得税收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后,1985年的授权立法就废止了,这个我觉得是不现实 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答记者问里面讲的很清楚,1985年授权立法要在我们税收法律出台以后才能

废止,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实际上给了我们一段时间,这不是一个短期内实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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