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实务观察 > 热点透视 >

【编前语】

特朗普税改计划十二大要点与四大看点

       

2017年4月26日,特朗普政府公布税改计划,这项计划只有一页纸篇幅,没有触及税改细节,充其量只能称得上是一份税改概要。

       

 

这份税改计划的要点主要有:

  • 公司(Corporation)税率从现在的35%降至15%。

  • 导管企业所有者不再按个人所得税税率征税,导管企业所有者从企业取得的营业所得也适用公司税率15%。

  • 不设置边境调节税(Border-Adjustment Tax)。

  • 减并个人所得税税率。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个档次,税改后减并为三个档次,分别是35%、25%和10%。

  • 个人标准免征额翻倍。现行税法规定,单独申报人可以从全部所得中先行扣除6350美元,共同申报人先行扣除12,700美元;税改后,单独申报人扣除标准提升到12,700美元,共同申报人25,400美元。

  • 一次性的利润汇回税。企业将留存海外的利润汇回美国时,征收一次性所得税,税率也会稍微更低一些。白宫没有给出具体税率,乔治.布什总统于2004年制订的汇回税率是5.25%。

  • 砍掉遗产税(Estate Tax)。

  • 取消税率为3.8%的净投资所得税(Net Investment Tax)。

  • 调整中产阶级免税政策。

  • 列示项目扣除(Itemized Tax Deductions)中,继续保留慈善捐赠和抵押贷款还款,其他项目尽数取消。

  • 取消替代性的最低限额税(Alternative Minimum Tax)。

  • 不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 美国公司由全球课制制转向属地课税制。

 

这份税改计划尽管篇幅不长,但涉及的看点还是挺多的。为便于读者理解这份税改要点,笔者将这份税改的主要看点作一简要梳理,希望有助于大家理解这份粗略的税改计划:

 

看点一:此次税改最大的争议是导管企业主适用15%的税率,税改前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

 

美国没有单独设立个人所得税法与公司所得税法,只有一部所得税法。

 

美国所得税法设定的主体有二类:一是应税主体(Taxable Entity),二是导管主体(Conduit Entity)。前者适用于个人、C公司、遗产法人、和某些信托,这些主体本身就是纳税主体;后者包括合伙企业和S公司,这些主体不就自身取得的所得纳税,只是所得税核算主体,不是真正的纳税主体,真正的纳税主体是合伙人或股东。

 

信托兼具应税主体与导管主体双重性质。信托取得的所得,若保留在信托机构,不分配给受益人,则需要就信托取得的所得在信托层面缴纳所得税;若信托将其取得的所得,分配给受益人,则这部分分配出去的所得在信托层面不须纳税。

 

美国税法中并没有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这一纳税身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按公司身份或合伙企业身份进行报税。

 

这项改革受益群体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诊所、对冲基金的老板们,特朗普总统本人也是此项税改的最大受益者,总统本人所拥有的商业机构,即特朗普组织适用税率也将降至15%,税改前这些老板们的税率最高可达39.6%。

 

如果我国也实行同样的政策,意味着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企业按导管实体实行穿透税制,而且这些企业的个人所有者从企业分回利润时,一律按15%税率征税,不再适用5%至35%的五级累进个体工商户税率。这些让国内各种基金经理们盼得发蓝的税收政策,特朗普很快就让他们的美国同行们享受了,着急吗?

 

看点二:取消替代性的最低限额税,意味着又为富人避税松开了一道枷锁。

 

我国征管法规定的税收核定制度,在美国对等的制度安排是替代性最低限额制度。从税法理论角度比较,前者属于可反驳推定制度,后者属于不可反驳推定制度。如在德发案件中,税务局对不动产交易价格进行核定,税务机关这种核定属于对争议交易的第二次税收评定,而且是以核定方式进行的,从征管法核定制度设计角度讲,是允许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但美国的替代性最低限额制度是不允许纳税人提出异议反驳的,纳税人存在的情形只要符合替代性最低限额适用条件,就自动适用。

 

看点三:对跨国公司征税由全球制转向属地制。

 

美国对跨国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全球课税制,即对美国大公司取得的全球所得征收所得税。全球制导致现在美国公司将海外挣得的利润存放境外,不汇回国内。但国内发展经济急需这些资金,这或许是特朗普不得已而作出的政策调整,将大公司的全球课税制转向属地课税制。

 

我国也实行全球课税制。如果特朗普税改计划果真获得国会通过,加上美国本来没有增值税,美国真就向某些网友所称的,成为全球最大的避税洼地和天堂了。

 

看点四:美国小公司实行穿透税制。

 

国内经常有人比较中美个人所得税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中的占比,美国远高于中国,从而推出中国个人所得税税负远小于美国,应该继续加大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税负。这是一个天大的谬误。


       

美国除合伙企业适用穿透税制外,S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等小公司绝大部分也选择适用穿透税制,而我国的小企业和大企业一样,适用的都是法人税制。美国适用法人税制的绝大多数企业是上市公司。穿透税制背景下,企业取得的所得在企业层面是不需要缴税的,缴税的是小公司的所有者,避免了法人税制中的所得双重课税安排,从而大大减小了所得税负。这种税制安排上的区别,导致中美个人所得税税收额度上的对比是毫无意义的。

关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