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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第六届中韩税法研讨会综述

       

2017-11-29 叶莉娜 立信法律诊所

       2017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26日,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和韩国税法学会共同主办、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承办的“第六届中韩税法研讨会”圆满完成。

此次研讨会会议主题为“中韩税法前沿热点问题”,共分为三轮:第一轮分主题为“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调与合作法律问题;第二轮分主题为中韩自贸区税收法律问题;第三轮分主题为中韩两国税法(关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的比较研究。

11月25日中午1点,研讨会于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松江校区)图书馆会议室正式开始。

大会首先由主持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龙英锋教授一一介绍了与会嘉宾。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党委副书记文选才教授首先作为承办方致辞。文选才教授说,中韩两国地域相邻、文化相通,“一带一路”倡议及中韩自贸区建设的推进,必将极大地促进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投资、经济和文化的相互往来,推动两个国家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与此相应的是,必然会涌现大量的税收法律问题,考虑到两个国家各自国内税收法律制度的差别也会影响到两国之间的贸易、投资、经济和文化的相互往来,研讨会确定的主题也正是两国政府、企业等所关注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两国税法学界专家学者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热点前沿问题。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作为一所会计、金融特色鲜明的财经院校,该会议在我校的举办是适得其所。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教授作为中方主办方致辞,熊伟教授致辞中首先回顾了去年举办与韩国的第五届中韩税法研讨会,认为尽管韩国不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名单上的国家,但是韩国对此历史性大事表现了浓厚的兴趣,并且该行动是个包容性的倡议,按照中韩两国之间的地域联系,中韩之间的基础设施联通会让两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共同受益。此外,熊伟教授还传达了中国财税法学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对与会同仁的问候。韩国税法学会顾问李哲松教授作为韩方主办方致辞。李哲松教授在致辞中针对继承税及赠与税避税问题,提出未来随着中韩两国之间资本交流日益活跃,可以预见利用两国之间资本移动进行国际性的继承税及赠与税进行国际避税的形势会更加猖獗,防止通过资本运作进行避税是中韩两国共同的课题,因此,建议两国的税法学会对共同的关注点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角度上做深入研究。

 

“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调与合作法律问题

第一轮(“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调与合作法律问题)研讨主持人分别为韩国税法学会李哲松教授和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陈少英教授。专题发言人分别为韩国成均馆大学李俊奉教授和武汉大学崔晓静教授。点评人分别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龙英锋教授和韩国法务法人徐正皓律师。

李俊奉教授的发言题目为“BEPS政策上的所得来源国征税权的强化和中国一带一路政策”。李俊奉教授提出,BEPS相关的建议事项中包含着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强化问题,与中国的一带一路政策目标有着相互排斥的一面。因此,应当从税收政策上缓解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目标与OECD强化所得来源国征税权的推荐之间之间的张力。李俊峰教授以问题导向的方式,从一带一路倡议与现有的亚洲开发战略是否有关、BEPS项目推荐对现有的亚洲开发战略有何种影响等问题一一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OECD/BEPS推荐事项没有办法阻挡各国为了吸引资本而引发的税收竞争、也不能阻止各国名义税率降低的行为,因此,就算引入BEPS行动结果,也不能避免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税收竞争;OECD/BEPS限制跨国公司各企业之间发生的利息费用扣除的建议会对制造业及社会性基础设施建设事业产生不良影响或者不会产生税收增加的效果;引入OECD/BEPS对所得来源国征税权的强化推荐,会使资本所有者增加法人税负,最终会将税负转嫁到本国消费者或者劳动者,由此引发其他不平等等结论。评议人龙英锋教授认为,来源国征税权的强化会阻碍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事实上,来源国通常都会提供各种优惠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在大多数情况下,来源国征税权的扩大与来源国的初衷相悖。就中国而言,在一带一路中,中国兼具出境投资国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国双重身份,但是更多的是出境投资国身份。扩大来源国征税权会减少中国的税收利益。BEPS行动重申避税与反避税措施,各国应大力吸收借鉴,但是鉴于各国国情不同,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应留给各国通过双边协商谈判来划分。李俊奉教授对此高度肯定。

崔晓静教授的发言题目为“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贷款利息税收问题研究”。崔晓静教授指出,税收协定第11条第3款关于跨境贷款利息免税的规定,对解决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至关重要。目前该条款存在免税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且缺乏确定性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在最新的协定中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但为了进一步助力一带一路倡议,我国仍然需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多边税收协调机制对跨境贷款利息的税收问题进行进一步完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带路国家之间能够在一个有效的多边税收协调机制下,就包括跨境利息在内的更多税收问题上达成一致,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全面的税收保障。点评人徐正皓律师认为,作者特别对作为发生在一方缔约国的、因从他方缔约国获得政府性质的金融机关借款而产生的利利息免税问题的意义和形态等内容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并为了今后能与一带一路政策相协调而提出了发展方向,也解释了中国政府当局对一带一路政策和资本移动(投资)做出的政策方向。但是对第11条第3款的来源国免税条款是否有可能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税收协定、税收协定的其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异议、为了一带一路政策是否制定了相关的必要措施等问题,还特别提出是否有必要对中韩税收协定中的利息所得征税权进行调整、如果有必要则具体的修改方向是什么等问题。崔晓静教授对此做出了一一回应。

 

中韩自贸区税收法律问题

第二轮(中韩自贸区税收法律问题)由武汉大学熊伟教授和韩国律村法务法人李京根博士主持。发言人分别为韩国淑明女子大学吴埈锡教授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叶莉娜博士。点评人分别为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严锡忠律师和韩国哿瑥法务法人姜南奎律师。

吴埈锡教授的演讲主题为“外国直接投资促进与自由经济特区的发展”。吴俊锡教授在对海外投资的现状与类型、世界经济现状与海外投资、韩国的国际交易与投资现状、全球价值链的重组与国际性的资本移动、最近海外投资的形态、通过自由经济特区吸引投资的战略、经济自由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基本方面以列表对比的方式做出了深度解析。点评人严锡忠律师解释了自从2012年中国试点自贸区以来迄今并没有出台围绕自贸区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同时也承认,中国在自贸区税收政策上过于谨慎的态度,也的确使一些预定中的目标进展缓慢,例如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人民币国际化问题。认为想要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账户功能与建设离岸市场一样,仍然离不开配套性的税收政策支持。在我i绕账户管理形成新型的税收征管模式、保税账户的构想等方面,严锡忠律师提出,在上海自贸区已经试点的自由贸易账户基础上加载保税功能(此类由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协同共管的账户可简称为“保税账户”),就有可能实现资金自由与税基保护相得益彰的局面。严律师特别提出,关于保税账户,尚未付诸实践,希望可以听取韩国朋友的不同意见,以助力上海自贸区升级为自由贸易港。吴埈锡教授对严锡忠律师的问题做了回应。

叶莉娜博士的题目为“中韩自贸区下推进双边税收合作的思考”中韩自贸区下双边税收合作是中韩自贸区“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叶莉娜博士认为,双方合作的法律基础包括《中韩自贸协定》和《中韩税收协定》。税收合作至少应当涵盖税收优惠合作机制、税收征管和服务合作机制、税收争端解决机制等具体领域。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这三大领域的中短期措施。姜南奎律师以“韩中自由贸易区税收征管合作及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政策方案”做出了点评。姜南奎律师在特别肯定了叶莉娜博士提出的程序性改革方案的同时,向叶莉娜博士提出,中国政府是否即将有中韩自由贸易区投资公司的投入资本回收(利息支付、分红支付、股票出售)等内容的税收优惠或者相关的构想、在韩中自由贸易区里设置“自由贸易区税收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化内容、中韩自贸区税收合作框架构建等问题。叶莉娜博士承认,中韩自贸区现阶段仅仅限于关税优惠,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提上日程,并且毫无疑问需要中韩两国政府和学者们共同努力推进。

中韩两国税法(关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的比较研究

第三轮(中韩两国税法(关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的比较研究)。主持人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张泽平教授和韩国国民大学安庆峰教授。发言人分别为韩国高丽大学申號永教授和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徐珊珊律师,点评人分别为厦门大学朱炎生教授、韩国江南大学安昌湳教授。

申號永教授的发言主题为“韩国附加价值税和中国增值税的比较研究-以销售货物∙服务为中心”。申號永教授通过比较的方法,对韩国的附加价值税和中国的增值税从相关内容以及特征进行了非常具体的比较分析,同时对韩国制定法律时值得借鉴的内容做了归纳,最后提出了两国的制度改进方向。点评人朱炎生教授首先解析了中国增值税的政治经济背景,然后从中国增值税的主要结构、自身特色及其面临的数字经济挑战提出,由于中韩两国不同的政治经济背景,两国的增值税制度存在一些差别,并且不容易对此进行综合性的税与非税影响。

徐珊珊律师的发言主题为“中、韩、美实施《海关估价协议》的立法与执法比较—从M汽车的特许权费估价案说起  ”。徐珊珊律师提出,《海关估价协议》第8条规定对特许权费以及许可费的规定很笼统。对于“与被估价货物有关的”以及“作为被估价货物销售的条件”都未作出明确解释。只是举例暗示,对进口后的权利使用的付费应不属应估价范围,核心的考虑在于“作为被估价货物销售的条件”。显然的,各国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弹性空间。徐珊珊律师结合最近与此相关的M汽车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诠释。并将中国的立场、韩国的立场、美国的立场进行了比较说明。安昌湳教授高度肯定徐珊珊律师的文章,承认在韩国的《海关估价操作规程》当中,对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证费有着更加明确的规定,但是遭到了韩国贸易协会的反对。 向徐珊珊律师提出她对中国关税法相关规定的看法。徐珊珊律师对此进行了一一答复。

自由发言

自由发言阶段中,中方主持人为上海金杜律师事务所叶永青律师;韩方主持人为高丽网络大学许瑗助教授。发言人分别为韩国圆光大学申锦美教授、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史俊明律师。评议人分别为韩国首尔市立大学卞慧正教授、安徽财经大学刘永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吴日焕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王丽华教授。

申锦美教授的题目为“从亨利乔治的『进步与贫穷』来看中韩不动产保有税”,申锦美教授提出韩国和中国不动产价格上升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不动产真实需求的增加,而是因为这种伴随不动产投机投资所获得的非劳动收入的需求的增加。两国都是以减少投机行为,增加市场稳定性为主要的目的,来实行金融政策和加强交易税等政策。但是两国都认为以上的政策没有太大的效果,针对这种情况加强保有税的主张从来没有停过。而美国的思想家、经济学家亨利乔治(针对这种问题曾经提出了地价税(landvalue taxation)这种解决方案。韩国和中国都把缩小贫富差距作为一个目标,投入了针对这种伴随不动产投机行为所产生的非劳动收入的不动产保有税制。但是在现实当中不动产价格持续走高的现象,并不能看出不动产保有税的具体效果。因此通过对亨利乔治所著的<进步与贫困>进行分析,并参考其中的论据,首先对中韩的不动产保有税制进行评价,其次对其的改进方向进行说明,希望通过这种改进能够稍微的减少一点贫富差距。刘永伟教授以“从亨利乔治的<进步与贫穷>来看中韩不动产保有税读后感”的形式,对申锦美教授一文进行了评议,认为,韩国实行更强力的不动产保有税以消除贫困差距或是一个有效的措施,但是建立在韩国已有的土地私有的基础之上的。而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度,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尚在改革之中,并未最后形成。中国实行房地产税或只是为了拟制房价,不是为了消除贫困差距,因此作者所建议的强力房地产保有税很难能在中国得以实行。

史俊明的演讲题目为“中韩房地产财税制度比较-从公平角度”。史俊明律师通过对中、韩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比较,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提出中国在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中相关建议。卞彗正教授以“中韩不动产税制的比较研究”为题,对史俊明律师的演讲做了评议,并向史俊明律师提出中国不动产价格中税金的比例变化原因以及中国是否有加强不动产保有税的具体方案等问题。史俊明律师对此做出了一一答复。

中国政法大学吴日焕教授和上海政法大学王丽华教授也对上述文章进行了评论。

最后,大会在中国财税法学会副会长、国际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厦门大学廖益新教授做出大会总结,宣布大会圆满成功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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