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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年终大盘点!2017年十大“税法”事件及其点评

       

凤凰飞走了,旺旺来了,2017年,税法高频出现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我们已经悄悄感受到“税法”正在苏醒。本文特别总结的十大事件,尽管时间已飞逝,但均会对今后的法治中国产生重大影响。一起来随小编往下看~

 

 

1

 

“特朗普税改"惊叹全球 

 


       

1、税改进程:2017.4抛出税改草案;2017.9公布税改框架;2017.11.16众议院通过税改法案;2017.12.2参议院通过税改法案;2017.12.25前消除分歧由特朗普签字后正式通过。


       

2、特朗普税改的主要内容可以用“加减乘除”来概括:


       

(1)加法:  增加标准抵扣额,单身人士的抵扣额度有6350美元增加到12000美元;家庭抵扣额度有1.27万美元增加到2.4万美云;对年收入11万美元以下的家庭,每一位儿童减免税额有1000美元增加到2000美元;房地产税的征税标准由估值500万美元增加到估值1100万美元,若房地产是继承配偶所得,征税标准由估值1100万美元增加到估值为2200万美元;遗产税免税额翻倍,遗产税没有被废除,但门槛大幅提高,基本参照房地产税标准执行。


       

(2)减法: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仍保留7档,但最高税率由39.5%减少到37%;减掉了边境调解税的税改计划,边境调节税为了阻止美国企业进行海外生产之后再进口至美国进行销售,而鼓励企业在美国进行生产。这项税收本来可以为政府带来约1万亿美元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大型进口商。


       

(3)乘法:所得税一般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了税额的大小。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由35%下降到21%;个人所得税:保持着七档(10%,12%,22%,24%,32%,37%),税率每档均有所下降,3-4%;一次性利润汇回税,税率由之前的35%降低到按10%收取。


       

(4)除法:取消企业全球征税,从“属人原则”改成“属地原则”;取消了替代性最低限额税(ATM);取消了奥巴马医改个人强制参保的内容。

 

3、特朗普税改的要旨就是通过政府割肉、藏富于民的方式,来吸引全球资本回流美国,通过减税,拉动美国消费,促进美国投资,不惜一切代价,在全球抢人,抢钱,抢产业的方式,以MAKE AMERICA GREAT AGAINT。 特朗普税改是全球税法史上最大的历史事件之一,影响深远,已震荡全球。税改乃至可能引起世界格局发生大的变化,各个国家包括中国应积极应对,避免在全球税务竞争丧失应有的优势。

 

 

2

 

“营改增”改出中国特色

 

 

1、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味着在中国实施了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成为历史,中国开启了增值税新时代。

 

2、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中国两大流转税,“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因此,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3、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超过税收收入的三成,“营改增”,全面实施增值税是中国20年来规模最大最漫长的一次税制改革。改革步伐大致是五年七步走,不断扩大,直至最终终结营业税,先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试点、再部分行业分批全国试点、后全面推开。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4、“营改增”减税效果显著,统计显示已经累计减税1.7万亿,中国的税制有别于美国税制,美国税改主要改革于直接税,而中国的税改则偏重于间接税,因此营改增可以说是中国税改之特色。但是鉴于中国企业除了需要缴纳增值税外,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税务依然沉重,因此增值税改革仍需继续推进,中国还存在进一步为企业减税的空间,今后的改革应与其他税种改革协同,但就增值税本身而言,未来可通过适当简化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制定创新导向的优惠税率政策等方面来切实降低微观企业的税负,进而激发市场活力。

 

 

3

 

CRS愁煞了高净值人士

 

 

1、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2017年5月28日国税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称中国版CRS。鉴于中国诸多高净值人士存在大量来源不明资产、大量未合法申报的财产、以及大量不合规出来的资金现实,大量高净值人士为此愁容满面,担心一旦税务透明,违法行为一旦东窗事发,就有可能被追究税法责任甚至刑法责任,因此2017年中国版CRS备受高净值人士关注,独上高楼,愁更愁。


       

2、CRS,中国时间表:  2015 年 12 月 17 日,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该协议签约国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需要向中国税务总局自动提交中国公民及税务居民身份的一切资产、投资资料2017年7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也就是识别非居民账户、收集其账户信息);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元美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9月,中国将与CRS其他成员国或地区进行首次信息交换;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3、中国CRS的出台,主要对以下几类高净值人士产生重大的困扰:(1)已经移民的中国人:移民国要求在全球进行资产申报,但已经移民的中国人大都不习惯申报,更没有向移民国进行缴税的习惯,那么根据CRS,以后其在中国的金融资产信息很可能会被披露给移民国,这就面临大量的风险。(2)在海外配置大量金融资产的人:在境外配置金融资产,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和地区会将信息披露给中国税务当局。这些金融资产的合法性将受到拷问。(3)在海外持有壳公司理财的人:在避税天堂(维尔京、开曼群岛等)设离案控股公司,然后再利用控股公司在金融机构理财。CRS很有可能会认定壳公司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壳公司拥有的金融资产也会被披露。(4)海外藏钱的国家公务人员:境外大量钱财没申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面临刑事指控。(5)在海外买了大额人寿保单的人:因为人民币贬值,大量富豪通过各种途径配置美元资产,如购买境外保单,大额境外保单也会被要求披露给中国税务局,历史保单均需要披露。(6)海外设立家族信托的人:通过避税天堂设立家族信托,也需要披露。已经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包括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受托机构均在披露的范围内。(7)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国际贸易的老板:境内设立实体搞出口,境外避税天堂设立公司收钱,然后在境外开立个人金融账户分红,大量利润滞留海外。后果相当严重:海外设立的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如698、82号文规定,会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那么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将面临巨额补税风险。

 

 

4

 

资管新规折腾着金融土豪

 

 

1、自提出金融行业营改增以来,相关的税法政策对于资管产品以及资管行业的影响一直折腾着金融土豪,先后出台了,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40号、以及财税【2017】2号文,直至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才最终确定了资管产品如何增税,何时开始征税的等重要事宜。


       

2、56号文重点内容大致如下:明确了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采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明确资管产品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方式,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持有到期的基金、信托、理财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减免了部分税负。

 

3、56号文的影响:(1)对于资管产品而言,资产管理机构需开始缴纳增值税无疑提高了业务运营的成本,也会影响到资管产品实际的收益水平,产品的成本上升,将影响产品的收益率,资管嵌套产品规模或有所收缩,对通道业务较多的基金子公司和信托的影响较大,非银金融机构的贷款得到的利息也要缴纳增值税,非金融企业从事贷款业务的成本也因此提高,提高通道业务的成本和非标业务的成本,将促使银行资金回流,进一步降低金融杠杆。(2)虽然资管产品的纳税人是资管产品管理人,但多数产品管理人具有较大的税收弹性,会将新增的税收压力传导给上游的出资方,那么在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分担税收的过程中,也会对合同的设计和签订提出更高的要求。(3)56号文对于资管产品增值税事宜重大事项作出了明确,但从实施落地角度,仍有一些问题未予解答,因此有待财税部门或监管机关的后续指引,在相关指引出台前,涉税问题将会继续折腾着资管人士,大资管时代,做一个合格的资管人,必须有一颗强大的心。


       

 

5

 

源泉扣缴确保国家税源

 

 

1、2017年10月17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替代了国税发【2009】3号和国税函【2009】698号两大文件,文件的出台解决了税法遵从性问题,提高了税法机关的服务水平,最重要的是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源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及时入库。

 

2、公告重大内容:取消了合同备案及税款清算要求,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等相关资料,无需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多次付款合同扣缴义务人应在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不再以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作为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利润分配决定时间退出舞台;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货币换算,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应进行外币折算,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按照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该公告是跨境交易的重要文件,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事宜的全新指导性文件,应深刻解读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防范源泉扣缴事宜的涉税风险,同时该公告也是国家税源保障利器,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共同为非居民企业税收入库保驾护航。

 

 

 

6

 

外商企业再投资优惠稳定国家外汇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7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旨在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2、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3、《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源泉扣缴原则符合“税收与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征税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实行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这是提高存量外资利用率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外资竞争力水平,但全球税务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特朗普税改对全球资本具有虹吸效应的情况下,中国能否顶住资本外流压力还将面临的严峻考验,挑战依然不轻。


       

 

 

7

 

 

“放管服”提升税务机关形象

 

 

1、2017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旨在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来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2、“放管服”30条具体措施如下: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注销手续;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全面推行实名办税;推进跨区域风险管理协作;建立信用动态监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强化部门协同合作;推行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创新发票服务方式;便利申报纳税;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就近办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提高政策服务透明度;完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规范税务行政处罚;严格核定征收管理;科学应用风险应对策略;完善税务稽查执法机制;加强风险应对扎口管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功能;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集成整合信息系统;加快对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数据融合联通。


       

3、“放管服”改革措施基本能反映纳税人办税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如果税局机关能确实落实相关措施,相信税局机关的形象将会发生大的质的改变。但无论如何,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应该是公正公平的执法,税务机关应坚持用法治思维,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才能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文明的税收执法环境。税务部门还在今后工作落实具体改革措施和相关配套文件来推进“放管服”改革,“口号误人”,“实干兴邦”。

 

 

8

 

“费改税”举措坚定“税收法定”

 

 

1、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通过,环保法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2、环保税的收入全归属于地方政府,环保税规模不大,开展环保税的环保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征收环保税,彰显环保法的绿色功能,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环保税法最大的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税务部门可依据法律条款严格执法,环保税法确定了“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征管新机制,为部门间合作提供了良好范例,“费改税”,一字之差,天囊之别,环境保护税施行,以此取代了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举措。


       

3、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中国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但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更多的体现在税收政策,红头文件甚至税务机关的口头承诺废纸上,这已经严重违背了税收法定的要求,有待于改进。环保法“费改税”,以及2017年12月27日颁布的通过“税收平移”方式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烟叶税法》及《船舶吨税法》,均充分体现中国正在加快“税收法定”进程,我们有理由相信,“税收法定”在中国也有春天。

 

 

9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难再“任性”

 


       

1、2016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行使规则》从总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附则四个方面,建立起一整套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度。


       

2、《行使规则》内容概要:(1)确定了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2)规范了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标准,对省税务机关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供了统一“标尺”;(3)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明确了首违不罚、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工作要求,强调了一事不二罚、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从轻及减轻处罚等裁量规则适用;(4)规范了一般程序性制度,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重大处罚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5)健全了相关保障措施,对组织领导、执法协作、信息化管理、监督问责等配套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


       

3、《行使规则》主要通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解决执法实践中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统一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平,预防税收争议,促进纳税遵从;《行使规则》定位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性规则,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程序、相关配套制度以及裁量基准的制定规则,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按照“规范税务人、方便纳税人”的基本要求,着重加强权力约束和引导,推动执法公正透明,有《行使规则》护航,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难再“任性”。

 

 

10

 

金税三期工程竣工再定义“互联网+”

 


       

1、金税三期系统是我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是首个全国统一的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围绕着“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总体目标而建立。2016年10月,随着第六批试点单位成功上线,金税三期工程已全面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其圆满竣工并已于2017年开始全面运用,可算是中国“互联网+”重大实践成果。


       

2、一个平台,指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国地税局并与相关部门如工商、海关联网;四个系统,指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系统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应用系统软件。

 

3、世界怕“金三胖”,中国怕“金税三期”。互联网成了挖掘税收信息的金矿,利用金税三期,国地税协作,运用"互联网",依靠"网络爬虫"技术,在互联网信息汪洋大海中能实时精准查找各类违法违规及相关的交易信息(诸如实际关联公司、经济案件的法院判决结果等信息数据,甚至利用外语采集功能将境外上市公司纳入监控范围),让税收征管效率呈现几何级倍增。金税三期超强的大数据处理能力及云计算功能,时刻提醒纳税人,企业只有真实的、准确的开具进项发票,并同样真实的、准确的开具销项发票才是根本解决企业的税负重的问题,企业才可安全地长久经营下去,任何企图通过税收违法来获利的行为,在今后将可能让企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各种“税收筹划”技巧应谨慎,不得报侥幸心理,且行且珍惜。


       

|作者:朱传炉 来源:中伦文德税法时评

 

朱传炉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2015年中国十大影响力诉讼“股权众筹第一案”代理律师,《涉税信托问题研究》荣获第一界全国律师协会财税律师事务论坛三等奖,曾在《腾讯财经》《法制周末》《证券日报》《报名科学技术》等媒体、期刊发表多篇专业法律评论及文章,多次接受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律与生活》、《法制周末》等媒体栏目采访,擅长税收筹划、公司并购、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及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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