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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第二十八届两岸税法研讨会会议综述

       

第二十八届两岸税法研讨会会议综述

 

图为会议合影

 

2018423日,由台湾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资诚教育基金会、中华产业国际租税学会、东吴大学法学院主办,台湾税法学会、会计研究月刊协办的,第二十八届两岸税法研讨会“所得税法基本问题”暨2018台湾年度最佳税法判决评选,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霖泽馆一楼国际会议厅隆重召开。来自大陆地区的华南理工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深圳大学、常州大学、山东财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东吴大学、中正大学、云林科技大学、辅仁大学、高雄科技大学、台北商业大学,以及台湾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台湾地区“司法院”、“财政部”、“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检察署”等两岸财税法学界理论与实务工作者,约二百余人参与了本次研讨会。两岸财税法学专家围绕主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图为上午第一场研讨

 

图为张富强教授发言

 

上午第一场研讨,由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吴德丰副所长主持,华南理工大学张富强教授进行《大陆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的主题演讲。张教授基于对各国有关现代製造业所得税课税要素的比较,国际上呈现出以调低所得税税率、加大税收扣除及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措施为主的减税新趋势,提出大陆应当应顺降低现代制造业所得税税负政策措施的国际新趋势,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法的适时修改,贯彻国家供给侧改革和结构性减税的宏观政策导向,采取综合制造业税费成本适当调低所得税税率、增强税收扣除和税收抵免的双重优惠力度和降低创新产业和中小企业税负等措施,合理地降低现代制造业的所得税税负。

图为陈清秀教授发言

 

东吴大学陈清秀教授进行了题为《税法上房屋财产估价问题》的主题演讲。陈教授认为现行台湾地区的不动产估价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应在租税法定的原则下,以法律形式进行统一规定,并建立统一估价标准。估价标准应以收益价值为优先考量,同时可以参考市场交易价值。在权利救济方面,有关不动产估价决定,应可认为是独立之行政处分,可独立提起行政争讼寻求救济。

图为上午第二场研讨

 

图为葛克昌教授发言

 

上午第二场研讨,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主持,东吴大学法学院葛克昌教授首先进行《未成年人保护与所得税法》主题演讲。葛教授认为对于未成年子女强制合并累进课税,致增加税负,有违反家庭应受宪法制度保障部分所忽略。又稽征实务常囿于过时之家户单位观念,对有所得之未成年兄妹有所得单独申报,予以重罚。对未成年人亦为所得税主体观念未能建立,致宪法上要求之青少年保护,在税法不得贯彻,反而受歧视。又胎儿已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胎儿之扶养亲属免税额应否扣除,涉及未出生者在宪法上之保护与少子化时代之税法政策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常州大学梁文永教授以《中国宗教活动场所所得税免税问题研究》为题,由司仪代为宣读摘要。梁教授认为目前宗教活动场所所得税减免的立法就与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全无二致,宗教活动场所特殊性,例如其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方式,其内部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现状,都被立法者选择性地忽略了。在税收征管方面,执法机关的消极执法加上税务登记制度的漏洞,使得绝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的免税成了完全的税收豁免,而非是有条件的所得税减免。这与财税法治和宗教法治的理念都是背道而驰的。

图为下午分会场

 

下午场次的研讨会共分为两个议题: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议题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袁义昕副教授认为两岸租税协议迟迟未能生效,对双方政府与纳税者皆非好事。惟因目前两岸互信基础薄弱,加上资讯交换机制所引发之疑虑尚未厘清,恐非一朝一夕得以解决。此外,两岸租税协议中资讯交换机制本身规定,亦有进步之空间,例如资讯交换的范围较小,得请求交换的范围亦较小,且欠缺违反协议的处理机制等。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财政系李香菊教授认为目前中国已建立覆盖主要创新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但仍然存在创新税收支持政策尚未与企业创新链完整环节相衔接、对主要创新主体激励力度较小等问题,且在实践中缺乏对政策实施的监管和反馈评价机制。李教授提出应完善对创新链主要环节和创新主体的税收激励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等建议,以期推动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

深圳大学法学院叶卫平教授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施行,为协调税收政策和竞争政策等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系统清理以往发布的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并防止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不良后果,以及克服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制而对抽象性行政行为规范不足的问题,提供了正式的制度管道。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施行过程中,要考虑到税收优惠措施本身的特点,对该制度施行过程中所必然面对的政策协同阻滞等问题,需要作有针对性的制度回应。

台湾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林巨峰会计师认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与共利益关系系可借“亏损扣抵制度”加以表现,政府除可借由税收分享企业之利润外,同时亦准予企业使用以往累积亏损扣抵盈余,以达成税捐公平正义目标。此外,台湾所得税法系将亏损扣抵制度视为租税优惠之一类,而非营利事业本身具有之权利,故进而衍生出颇多税务争议。

普华商务法律事务所钟元珧合伙律师认为,集团企业进行投资架构之调整动机不一,纵使系基于税赋之考量,亦未必属租税规避。在目前营利事业所得税制度下,既系以个别营利事业为税捐主体,则本文认为,除非存有租税规避之情事,否则应肯认关系企业间交易所生之损益得予认列,至若交易对价不相当,应透过所得税法第43条之1予以调整,而非率予否认交易或否准认列税上损失。

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陈思瑞认为,目前我国制造业企业所得税制度中,间接优惠制度则受到忽视,未体现产业导向性,也未有效实现对制造业企业创新研发的激励作用,难以实现税收的经济功能。通过重视并且灵活运用税收间接优惠的形式,更好的发挥税收经济功能,对创新研发给予包括研发费用、研发设备在内的全面优惠,引导制造业企业重视人才培养,实现转型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议题

中正大学法学院黄俊杰特聘教授认为,若司法院受理并作成前揭法规违宪之宣告,则甲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利,即得据有利之解释,依法行使其权利,以保障释宪声请人(纳税者)之权益。盖依据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57号解释理由书指出:“司法院所为之解释,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旨为之。又司法院依人民声请所为之解释,对声请人据以声请之案件,亦有效力。原因案件之声请人,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即得据有利之解释,依法行使其权利,以保障释宪声请人之权益,并肯定其对维护宪法之贡献。”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潘明星教授认为,我国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应将个人应纳税所得划分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对综合所得适用新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分类所得继续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费用扣除上,分类所得继续沿用现行定额和定率并存的办法,综合所得采用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专项费用扣除的模式;在课税单位的选择上,目前以个人为主要课税单位;在征收管理上,实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模式,同时继续完善现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税务代码制度、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收集分析机制、加强现金管理健全个人收支监控机制。

中正大学法学院盛子龙教授认为,由于所得税法上明文规定适用捐赠扣除额之要件十分简陋粗糙。导致实务上滥用此一规定者层出不穷,稽征实务及法院判决乃尝试透过法律解释之方式,由法律给予租税优惠之目的,导出一个“补充性要件”:亦即适用捐赠扣除额之前提必须是该捐赠实质上运用于法律给予租税优惠之目的,始足当之。

华南理工大学关永红教授认为,专利盒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具有激励知识创新与驱动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其本质上是一项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的税收激励政策。中国大陆目前以知识产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作为知识产权税收转化激励制度的主要内容。但对企业知识产权转化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所以,有必要适当引入专利盒知识产权税收优惠制度,全面优化和完善现行知识产权税收优惠制度。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柯格钟副教授认为,纳保法第4条有关基本生活费用不课税原则,不仅是在实践宪法第15条所规定之生存权的保障,同时也在实现生存权之根本,也就是人性尊严,以及宪法第15条所规定之财产权保障当中,属于财产权保障最为核心之维系个人生存所需财产的保护,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规范,上开纳保法条文规定因此具有宪法规范位阶的意义。此等生存权保障,具有自由权所具备的防御权功能,抵御国家对于生存权所系之物质基础进行课税。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刘娟副教授认为,当前大陆个人所得税所显露的税制不公平、征缴不健全、税率不科学等问题有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故而,鉴比两岸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设置、费用扣除、征缴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在探究台湾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试图取长补短,寻求适合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经验借鉴和改革建议,为促进实现税收分配正义、缩小贫富差距提供助力。

图为闭幕式现场

 

本届两岸税法研讨会由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法律服务运营长许祺昌会计师、东吴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暨台湾税法学会理事长葛克昌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致闭幕词。(图\陈柏宏  \陈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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