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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第三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观点综述之二

       

施政文教授:新个税法的实施及税收司法的开放将迎来历史的新机遇。

第一,税收司法面临的很多问题,原因主要有:1.程序方面——前置的问题;2.实体问题——间接税占多;3.税收法定还没有完全落实;4.税收司法体制还是落后的,审判人员还不够专业化。

第二,税收司法的伟大意义,不仅仅在于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和保障,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还有对立法的保障。人们多关注建议稿,但是研究和解释还没有到位。财税法的治国理政的意义必须得到重视。

第三,新个税法的实施需要司法的保障。1.个税法虽然已经出台但是还不完善,很多内容还是缺失,处于授权的状态;2.今后对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是非常重要的;3.权利人,尤其是个人对税务机关的诉求和企业不同;4.新个税法对开放税收司法提供了新的契机。作为直接税的个税法面临着很多困难,比如现在光是扣缴就很复杂,因此应该对所得税的复杂性有充分认识。还有,应当认识到公民的维权意识会更强。中国将来个税的规模会大幅提高,同时意味着个税的负担会增加,这就会对税务专业服务、税收筹划业务提供更大的市场,比如专项扣除方面,更大方面是对高净值人士对税务服务的需求会更多。另外还有反避税制度也要有,税务机关的业务能力也已经提高,接下来的征管法将赋予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信息的权力。

第四,如何开放税收司法。我们今天的论坛济济一堂,一周前的税务师论坛也是600人的规模,我们的人才储备处于兵强马壮的阶段,相信这样的春天会在2019年真正到来。新个税法及税务立法、司法的未来是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希望每个人都能做出自己的贡献。

 

李林军:在讲之前,我先说个体会,此次案例评选很有意义,具有历史意义。我曾经参加过《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我们当时选了六个国家,美国、法国等,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我们发现美国税法太浩瀚了。美国有一个税收法典。中国虽然是大陆法系,但随着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这对税收司法有积极影响。我对今后这种案例评选很是期待。从这些案例分析来看,税务实践中主要是三方面风险:税务机关的风险、纳税人的风险、涉税服务机构的风险,我从这三个方面简要介绍。

一、税务机关风险

首先是程序风险。很多败诉都是因为税务机关不合规而败诉;第二,实体风险。中铁的案例很有典型。是一个如何认定是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很好例子;第三,法理上的风险;第四,纳税人太不容易,税费负担太重。执法中应对纳税人的做诚实推定。

还有一个案子很有意思,我们的税务机关以来客登记作为证据,认为没有进行来客登记就推定纳税人没有在合法期限内提出了行政复议。

二、纳税人的风险

以中冶案例为例,增值税发票虚开还得被行政处罚,风险很高。还有就是纳税人委托中介的风险。纳税人在选择中介的从业水平上存在风险。

三、涉税服务机构的风险。我们提供服务的时候,一定要依法依规。其中有一个案例,法庭引入一个专业人士做了一个征税的说明,值得借鉴。我们的税务机构应当多参与这样的审理,促进司法公正。

我就做这么多分享,谢谢各位。

 

贾绍华发言:

现行征管法有两个关于前置的法律条文,其一:先缴纳税款、罚款或者提供担保,是申请税收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其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不服,必须先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学界对于现行征管修法存在不同观点,支持两个前置的学者认为:税收司法的两个前置体现了现阶段税收立法的意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纳税人偷逃税的行为,遏制税收流失。主张取消两个前置的学者认为:两个前置有违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和保障民生的理念,有违税收公平、税收正义。

基于两个前置背景的争议和讨论,我认为,第一、取消两个前置,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公平和正义;对于保障纳税人享有有效的救济途径是显而易见的;两个前置关于申请复议的时效性和期限的起算点、程序正当原则的规定不够具体。第二、取消两个前置条件是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表现之一。在国家修改税收征管法时,应该重视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的平衡,要做到公民的税法意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目前形成的一套完整的纠纷解决机制,具备通过调解等温和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制服条件,有利于约束公权力,遏制税收领域的权力寻租。第三、取消税收行政复议前置条件,不会危害税收征管制度,反而是现代征管制度的必要要求,可以通过逐步建立税务法院等司法独立性较高的机构来促进税收法治建设与公平建设。

最后我认为:取消两个前置体现了税收征管程序执法的公平和正义,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公正,丰富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构建社会税收信用体系,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谢谢大家!


       

主持人曹明星(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贾老师发言,说明税收司法定才能避免走向战场。而另一种看法“第三只眼”立足明星,下面有请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蔡昌教授演讲。

题目:范冰冰逃税案及深层分析

蔡昌:非常高兴并感谢邀请我参加这次论坛。对范冰冰案谈一谈个人的观点并做一个深层分析。致敬2019年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建国70周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对鲜活的范冰冰案件有何影响?我把市面上能够找到的范冰冰案的资料都进行了收集梳理。发现:处罚力度量化问题引发思考,联系生活化应该值得讨论。另外最大的问题:一是阴阳合同的认定,如果阴合同不出现,阳合同是唯一的证据。如果阳合同出现,阴合同不攻自破。二是个人工作室的开立,企业注册的形式多种多样,存在大量的操作空间,影响了工作室的名声。三是利用税收洼地避税。目前是有些观点正确,但在没有证据链支撑的情况下不能外用,不能自圆其说。对“洼地”的认识不具备法律的要件。四是论文中列出了范冰冰个人资本关系图。从而引出思考——中国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出了这么多问题?我认为一是体系没有建立;二是个人征管体系没有建立;三是第三方信息的提供不够充分,大数据必须联网联系到引用建设。还有很大的一点是,范冰冰案将其个人劳务收入转变为资本所得去交个税,这个是非常危险的。鉴于资本所得征税低,大量的收入是劳动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必须被重视。还有就是个税应资本重税,劳动轻税。但本次个税的修订还是不利于劳动者地位的规定。今后,我们应该更合理地、辩证地看待税收法定。希望更多思考个税立法。

主持人曹明星:感谢蔡昌教授从主体,行为等打通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壁垒。


       

赵大光法官: 我们看到社会对税务司法的期待是越来越强烈,作为一个司法人,我要做一个回应,税务法治必须是在立法司法执法方面一并推进。1. 立法层面,税收法定问题和双前置问题还没有解决,这就直接关系到税务司法的实效。税务案件在法院的占比非常小,案件基数不足,没有一定的数量,我们就很难有所作为,就我了解在立法层面,现在立法机关有所松动,双前置有可能会取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纳税前置,复议前置我还不赞成取消,最好是摆脱同级复议,同级复议的效果不佳。2. 司法层面,成立专门机构是有必要的,而且将来也是必然趋势,但是现在是不是就是最主要的呢?我觉得还不见得。3. 再一个谈一下案例的作用,对案例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研究案例是有意义的、也是非常必要的。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没有法律效力,但是重要性日益明显,研究案例需要一定的基础和基数,包括我们这次选的案例有些都是很好的。公益诉讼问题是值得研究的,各地的案例判的标准都不一样,例如偷税这个行为要不要用主观要件,云南认为不需要,而北京这个案件就认为需要,我国有七个巡回法庭,都不统一,都在创造自己的伟大判决,会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不是会不会的问题,是已经出现了,我注意到最高法院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也在采取措施来解决,我希望能够尽快取得效果,同时我们的税收法治建设要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同步推进,我们期待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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