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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第三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观点综述之三

       

大会主题发言(二)

主持人:郝琳琳(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演讲人:1. 张培义(德恒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主任):税务执法与渎职犯罪的边界研究

        2. 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认定对税务行政处理的影响

        3. 孙洋(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人维权的几点体会

        4. 袁森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发放的工资合规合理,为何还要通过虚开发票发放——二十二冶集团公司诉唐山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一案分析

与谈人:单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副所长)、刘行(北京高院行政庭副庭长)

 

郝琳琳:本组发言嘉宾最为特殊,每位都是来自实务领域专家。在今天的理论与实践密切联系的论坛中,实务界的言论显得尤为重要,备受期待。首先请第一位发言人,张培义律师。

张培义:在2015923日,大同中院改判3名涉嫌玩忽职守人员无罪,至今该案件仍有重要影响。主要讲三个方面:

一是近年来税务干部犯罪大数据分析,近三年403起案件,与三年前相比呈陡然增长之势,山西省尤为突出;二是承办30余起税务干部涉嫌犯罪案件的思考,近年司法机关出现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出现肯定之辞;三是税务干部执法与渎职的边界思考。1.税务管理理念与未废除的旧的税务管理员制度的冲突,检察机关与税务执法的理念存在显著差异;2.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是否构成虚开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同,现行征管条件下,执法与管户犯罪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3.税务干部渎职犯罪立案驳论,“立案时的损失”认定,公安机关用侦察手段获取的证据,税务干部是否要承担责任等问题。从实践来看,税务干部执法与渎职的边界探索,未来的路还有很长。

 

郝琳琳近几年渎职犯罪案件确实是多,就拿刚刚张律师的统计数据,近三年就有403起这样的案件,所以我们说税务执法与渎职犯罪之间的边界,不仅仅是实务界要考虑的问题,也非常值得我们学术界的深思。第二位演讲嘉宾这来自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王家本律师。

王家本看了会议议程当中各位专家学者发言所谈到的问题,这都是我的日常工作。刚才讲的这个案件,一审判了三年有期徒刑,二审宣判无罪,但是去年82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到现在一年半时间还没有宣判,所以我认为它不是一个确定性结果。刚才我们讲的十大典型案例有两个都是本人办的,一个案例我2013年开始,现在打到六年还没打完,山中院到现在没有判决;第二个丁海峰到现在也没有判决。为什么这两个案件仍然有值得讨论的空间和不确定,因为要考虑主观方面,什么是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如果从概念来说,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另外一个主观过错能不能采取推定的原则?

丁海峰的问题在高院谈话的时候我去了,谈到最后,法官给我的答复是,这是你们税收的问题,我们刑事院不考虑,我们只考虑人权自由的问题,所以我考虑刑事判决对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关心这个问题。

另外一个案件,一审判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最后判决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终审判决认为他这次开具发票的动机不是为了骗取贷款,是为了融资,不产生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基础,所以也不会造成国家的损失。

郝琳琳:有请第三位发言人,来自中汇税务师事务所的孙洋总经理,发言题目是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人维权的几点体会。

孙洋总经理发言的题目是《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人维权的几点体会》,主要从如何维护不能缴纳税款和担保的权益方面进行探讨。本人税务服务21年,经常遇到问题,对复议前置存废的情况,税务机关对税务征管法税务前置问题不放弃。纳税人在对提起行政复议之前,按照征管法规定,申请人在无法缴纳税款时,可以对税款和滞纳金提供担保。但问题是僵尸企业无法筹措税款和担保怎么办?申请人可以提担保,担保包括抵押质押,那么保证是不是也可以?例如孟晚舟案就是用个人信用做的担保。还有就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不是也可以和解和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三方当事人,上级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去受理启动复议程序。习总书记提出防范逃避税,要从民营企业出发保证其法律的救济程序,税务总局也以文件形式提出对无法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如何提供就济。纳税人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最后政策还是要常态化,法律化。

 

主持人郝琳琳:下面有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袁森庚律师做主题发言,《如果发放的工资合规合理,为何还要通过虚开发票发放——二十二冶集团公司诉唐山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一案分析》

袁森庚律师:案件的详细内容不再赘述,我仅就法院的观点个人点评一下。63条的构成要件:主体、主观、结果要件都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应该是:通过虚开的发票税前发工资少缴的税款,工资能不能发。这可能是税务思维和税收思维的不同。税收中有不少反避税条款。比如80条的“合理”这是合法条件而不是自由裁量,20条授权了税务机关。本案是不是也违反了自己的工资制度,如果你是合理地发工资为什么要虚开?这是常理。其次,涉及实质课税的适用,有反避税情况存在时不能简单套用实质课税。针对33号文,不能说总局的文件就不能作为依据,其是否违反上位法没有说法,所以可以作为依据。

    法院给我感觉放了烟雾弹,法院说工资是合理发放的,这里可能欠缺合理的说理部分,包括德发案。判决中,工资对员工而言的合法性不能从这个角度考虑,应该从单位的角度来考虑。从所得税法第8条及相关规定,符合的可以发,不符合就不合适。税务机关可能还可以改进些,不能简单说虚开发票少缴工资就对或不对。时间关系我就做这些分享,感谢大家。

 

与谈人单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原所长):律师们都提到了有罪改为无罪的判决。税务机关是否有责任呢?责任重大么?的确有责任。玩忽职守罪属于检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建立国家监察委后,检察院责任依旧重大。我们既要保障税收安全运行,同时也要保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权保障。犯罪之后,是否要双开?为了推进税收立法,完善公正执法,我们对税务法院的成立给予很大厚望。我们司法立法是在进步,推动司法立法进步的就是我们的律师。

我们检察机关虽然权力少了,但在税收方面培养公诉队伍仍需加强。我们内部专业人员是否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是否清楚?这是任重而道远的。我们要将队伍建设好,为司法建设推进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与谈人:刘行(北京高院行政庭副庭长)

社会各界对财税司法审判寄予厚望,我就结合近年来所审的财税和金融案件的处理谈谈体会。

第一个是怎么对待法律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分歧确实存在,法律不仅仅是那些权利义务特别明确的规范,法律的目的等总则部分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次应当由单独的法律条文发展至法律体系,不单单只看见税收征管法,也要注意行政处罚等规范,注重法律之间的协调,最后,不应该只看见白纸黑纸的条文,也要看见内部蕴含的规律,这反应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其实看不见的规则在无形中支配者我们的行为。

第二如何对待争议,在司法和程序中,处理争议是特别肤浅的问题,重要的是争议背后塑造的人,向社会传递什么规则,处理争议应该要塑造一个良好的纳税人的形象,塑造服务型政府。目前我们执法公信力得不到信任,主要是因为我们只追求白纸黑字的法律,故我们更应该认真对待争议,塑造纳税人,塑造自己。

第三,如何看待自己的问题,财税和金融案件在司法审判中处于特殊的地位,涉及公与私的关系,发挥着重要角色,应该把自己放在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权利的博弈下,在一个大格局的框架下适用法律。

税收治理,司法很重要,税收应该从源头上处理,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各方协同处理,司法执行着监督的职能,但司法法律的监督是在尊重专业基础上的监督,不能指望司法解决所有问题。

以上就是我的拙见,欢迎批评指正。

 

主持人周序中(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下面有请税总原副局长郝昭成为我们做特别演讲。

 

郝昭成副局长:大家好,首先祝贺第三界税务司法高端论坛成功举办!同时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我的收获很大!因为时间关系我就简短谈一些自己个人的想法。税务司法的讨论的重要性意义在于:如何保护税收公平,具体体现为税收立法公平、税收执法公平和税收司法公平。为什么讨论税收司法公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追求、维护保障公平。如何做到税收执法公平。我个人的想法是,做好税收执法公平是税收司法公平的前提,它包括:税收征管的五大职责——服务、征收、稽查、处罚和复议,为实现五大职责,这几年税务机关做了很大努力,比如税法宣传服务,但在总局2018年以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来做这件事情,成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提供专门服务;征收环节的管理需要一定的税收征管模式,至今已经实现了三次大变革,第一次是保姆式的,征管查集于一身;第二次是分离式征管模式,由管户到管事;第三次是98年开始的,中间有一次变化,前者是四句话三十字,比如重点稽查,有人说中间缺少管理,后来增加了强化管理,但我认为分类管理可能更合适。落地后的税收征管模式可能还要做探讨。第三个环节是稽查,现在的稽查局的职能很多,但是为了加强稽查消除制度腐败又成立了跨区的稽查特派办,赋予稽查、审计等职能,保证案件质量。第四个处罚环节,这个环节内部现在有几个子环节保证,构成大案要案的上报税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再批报税务审理委员会——由局领导班子及业务负责人组成,非业务部门是不参加的。税务稽查局相当于公安部门,委员会办公室相当于检察院,不合适可以退回,最后由办公室提交委员会,委员会相当于法院。我始终认为处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最后环节是复议,大家都认为最好的是没有复议和少复议。复议是个很重要的承前启后的救济环节。为了保证救济效果,最近几年我们做了这些事情:一是专门的职能人员的保障,二是聘请公职律师,三是加强人员培训及加强同各大高校的联系。比如税收立法理念的转变会影响执法部门的理念——“无罪推定”到“有罪推定”,这就要求我们税务业务人员及时加强培训转变执法观念,这样的情况现在很多。这是我们税务部门的运转情况。我认为我们的高检、高法的同志都讲的很多,我也学习了很多,还请大家指正,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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