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刘剑文、唐贺强 | ​法治税务与法治政府同频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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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唐贺强 新时代财税法治研究院 Today

       


       

法治税务与法治政府同频共振

       

本文转自《中国税务报》2021年10月19日B2版,作者刘剑文,唐贺强。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是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宣言。税收法治建设是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应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同频同步,法治税务与法治政府共振共鸣,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依法治税实践

《纲要》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与《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一脉相承,为“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谋定了路线图。税务部门要悟透其基本精神,把握其核心要义,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将国家的税收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升执法质量,以点上的创新带动面上的突破,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税收建设模式和路径;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依法治税的重大决策部署,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到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深化征管制度改革,切实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税收改革的全过程。

       

 提升税收立法质量,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当前,税种立法已完成大半,应顺势而为,积极推进税收法定的进程,聚焦社会发展的立法吁求,回应税收征管的实践问题,稳妥推动房地产税法、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重大立法修法项目。同时完善立法论证、立法听证等制度,加强税企沟通,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提升税收行政立法质量。严格遵循立法授权的目的、范围,增强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税收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落实《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强化合法性审核、风险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提高立法的精细性和精准性。

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加强全球税收合作,在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国际税收体系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税务监管应匹配新发展阶段。以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重点,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面向精准监管、柔性监管的配套制度;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完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最大限度降低对合法经营者的行政干预。

税收征管应适合数字经济潮流。推动以票治税向以数治税转型,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电子发票等数字平台的建设和应用,逐步实现税收信息“一户式”“一人式”“一局式”的智能归集,严密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纳税信息;拓展税收大数据应用场景,针对虚开发票、骗税等违法犯罪,从偏重事后打击惩处,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

税收治理应迈向协同共治格局。进一步强化跨部门协作,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治税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涉税服务机构等第三方部门在税务行政中的作用,助推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实现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资质异地共认;推动研究涉税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晰司法裁判标准。

 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

严格公正税收执法要围绕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这一关键,完善裁量基准制度,强化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强化权力监督和清单管理,推行执法公开、全程记录,提升执法公信力,防止粗放式、选择式、运动式执法等问题。

提升服务质量。在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一致性,扩大事后监管的范围;推广协商合作行政模式,完善事先裁定、预约定价等制度。

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畅通诉求有效收集、快速响应和及时反馈渠道。

(作者分别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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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谌礼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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