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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 暨税法热点问题分享会 会议综述

       

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

暨税法热点问题分享会

会议综述

 

2021年11月20日,由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大学主办,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西北大学一带一路税法研究中心承办的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税法热点问题分享在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召开。本次年会,与会专家学者就“房地产税法律制度构建”及“案例研讨”展开了热烈讨论。按照陕西省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此次年会我们虽然采取了控制参会人数的做法,但是依然有近50名来自于西北政法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工业大学、西安财经大学、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省税务局、西安市税务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财税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参加了会议。

一、开幕式阶段

 

开幕式阶段,由西安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魏春田先生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张荣刚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倪楠教授、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法专家张宇律师代表王浩公主任分别进行了大会致辞。

 

张荣刚副校长代表西北政法大学向参会人员表示诚挚欢迎。张副校长表示,西北政法大学作为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的挂靠单位,将对学会各项工作一如既往地支持,并对本届会议主题给予了充分地肯定,同时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倪楠院长在致辞中指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发展离不开各位理事的大力支持。他认为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将脚下有实践、心中有理论做到了实处,希望本届财税法年会可以助力财税法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

 

张宇律师代表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王浩公主任进行大会了致辞,认为财税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加快建设现代财税法体系,培育地方税源,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期待本届会议带来喜人的效果。

二、房地产税法律制度构建研讨阶段

 

 

房地产税法律制度建构研讨阶段,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杜坤博士主持,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党委书记宋丽颖教授、西北大学法学院侯欢博士、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陆芳律师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戴芳教授就各位嘉宾的发言进行了评议。

 

宋丽颖教授的主题发言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税收定位和征管难点》。宋教授认为,我国房地产税因时代不同且因国情之差异应区别于西方房地产税的制定背景,应定位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房地产税试点征收存在产权、信息共享、居民策略性选择的难点;而征税对象和税率设计是房地产税新试点税制要素设计的关键。

 

侯欢博士做了题为《房地产税法建构的目标选择与规则设计》的演讲。侯博士从房地产税的含义和性质入手,对房地产税的建构目标、建构原则以及具体规则设计三方面进行了论述。她认为房地产税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税制结构、实现宏观调控的职能,同时也提出房地产税的设计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纳税便利原则,并从税收要素和配套制度两方面对房地产税提出具体了规则设计。

 

陆芳律师的主题发言为《房地产税的法律制度构建》。陆律师从房与税的紧密联系出发,从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的实体方面及产权、信息共享、评估制度的程序方面对房地产税制度提出了构建设想。

 

戴芳教授作为评议人对上述三位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高度概括;同时戴教授提出房地产税法构建要素的难点并且信我国一定能够根据国情制定一部优良的房地产税法。

三、案例研讨阶段

 

 

案例研讨阶段由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孙权先生主持,陕西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调研员吴超先生西北政法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王莹莹教授、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蓓律师、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助理法官郭如成先生分享了其对所探讨案例的观点。

 

首先由吴超副调研员对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与刘玉秀一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了梳理,并就该案的五个争议焦点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交流。随后吴副调研员提出了税务机关是否有法律解释职能、税务干部是否有解释法律的能力、税收法律不完善时能否由税务机关通过提高执法能力来解决等问题共大家思考。

 

王莹莹教授首先对吴超处长的观点表示肯定,随后从民法和税法的角度对刘玉秀案进行分析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王教授认为,民法与税法紧密相连,民事法律关系不清楚会影响税款征收,同时提出如何在立法中体现民法与税法的衔接,行政机关如何践行行政合理原则等等问题。

 

赵蓓律师对该案进行了横向剖析,认为遵循税法的立法精神、把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定案依据需进行尺度考量。《税收征管法》第51条存在“退税情形”规定、退税启动方式及时效起算点的争议。最后,赵律师对契税退还相关问题的新政策进行了解读。

 

郭如成助理法官首先对案件适用的法条进行了解读,同时,他认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一定要遵循公平原则,才能体现法院解决问题、定纷止争的职能,因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综合各方利益,既要体现合法性也要体现合理性。

 

四、自由讨论阶段

在自由讨论阶段,西安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魏春田处长、西北大学法学院王鸿貌教授、陕西省税务局稽查局姚鑑副局长、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郑晓东律师也分享了他们对案件的观点。

 

魏春田处长认为税务机关、法院以及纳税人看待此案的角度不同;同样,税法和民法的角度也不相同。税收的第一职能是财政职能,税务机关的首要职责在于保证税款安全、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在此基础上才需要尊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平衡各方利益,既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又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王鸿貌教授以提问的方式表达了他的观点,王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受让方是善意取得,这种判决是否合理?二是交税应基于转让行为,而转让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是自担风险,且该案超过3年时效,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征税?

 

姚鑑副局长认为,税收应当坚持税法的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基本特征。同时针对此案指出:第一,随着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税法与民法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二者之间如何契合、如何协调是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第二,税款确定的时间如何计算,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如何在税法中适用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郑晓东律师提出要明确税法与民法的关系。他认为税法应区别于税收,需讲求公平公正。目前,税法总则已提上立法议程,且传统观念遭受冲击,税务机关应主动适应、适时而变。

五、总结与期望

 

会议最后,陕西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戴芳教授对年会及研究会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同时指出,在“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社会大背景下财税法人应抓住机遇并用于承担责任,共同致力于中国现代财税法制度的完善。

 

 

撰稿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朱哲、段希璇、李思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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