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孙美娟 | 加快促进我国税收法典化进程

       

2020年,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正式通过,这不仅标志着我国迈进了法典化立法时代,还为我国“税法典”的编纂树立了重要的立法模范。税法既关涉“国计”,又影响“民生”,是国家治理的核心环节。税收法典化对于推动新时代税收法治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在良性互动中创新发展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税收法典化是当下和未来财税法学研究的重要命题之一。在12月3日举办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纪大新表示,党的二十大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未来5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重要时期。繁荣财税法学研究,促进税收法典化理论与实践在良性互动中创新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财税法学者、法律工作者的使命和担当。

  财税法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指南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公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北京哲学社会科学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首席专家郝如玉表示,这些年,我国财税法中的一个重要贡献是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这对营造稳定合理的税法环境、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税收法治意义重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尹志超提出,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持续全面推进财税法治建设,加快实现税收法典化,不断谱写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

  中国台湾地区税法学会理事长葛克昌表示,无论是在大陆法律体系国家,还是在英国、美国等法律体系国家,税收法典化都是财税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我们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财税法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相结合,扎实推进税收法典化。

  适时制定税法总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法治工作实践进入发展快车道。财税法领域的相关研究者对“税法总则”引领下的税收法典化进行了前瞻式探索。

  在法典化视域中,“税法总则”对促进税法体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税法总则”作为“税法典”的开篇之作,确立了税收活动应当遵循的价值和原则,主要规定了征税权配置、纳税义务构成要素、征税行为等税收基本规则。由此可见,“税法总则”具有基础性、统率性地位,对协调不同税种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以及提高税法体系的逻辑性、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提出,“税法总则”需要以基础概念为核心,提炼一条高度关联的逻辑主线,以展示税法体系的内在规律性,显示总则文本的整体结构性,同时处理好税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熊伟认为,首先,“税法总则”需要定位债权债务主体,将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作为直接当事人,同时从其两端将范围适当扩充。其次,“税法总则”需要明确税收债权债务的内容,展示其发生、变更、扩充、消失的动态过程,说明每一个环节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再次,“税法总则”还有必要规定税收债务履行和税收债权实现的过程,设定基本的程序环节和行为准则。在此前提下,无论属于何种纳税义务,只要符合法律构成要件,都可以从税法总则中找到共性要求。此外,真正实现税收法典化可能会经历较长时期,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税法总则”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行政法通用制度的关系。

  目前,一些学者对于税收法典化的研究主要是将各国税法典以不同标准进行划分,对比总结其立法模式并寻求共通的立法经验。对此,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蒋亚娟认为,我国税收法典化的路径选择要从编纂“税法通则”转换为编纂“税法总则”,虽形式稍有变化,但核心思想并无二致。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晶补充道,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普遍欠缺立法目的条款,所有税种法所蕴含的价值目标、政策意图都内化于具体规则之中。但法典编撰则需要有能统率既有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形成“政策—原则—规则”的完整样态。税法法典化的技术目标是通过特有概念的提炼、其他部门法概念的移用以及一般性规则的制定等途径完成既有规则体系的法学转化,实现税法的体系化,并融入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在内的法的一体化。

  加快税收法典化进程

  近年来,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税收法定原则逐步落实。新一轮税制改革之后,税制体系基本成熟定型。由此可见,制定一部统领税法体系、规定税法领域基本问题的“税法总则”,其立法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而“税法总则”的制定将为编纂税法典打下坚实基础。

  编纂税法典是我国税法演进的必然选择,可以有效促进税与法的真正融合,让税收工作沿着法治轨道前行。在税法典编纂中,“税法总则”是一项基础法律工程,对于实现税法的体系化和法典化具有重要作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作为我国税收领域的“基本法”,“税法总则”将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产生重要影响。进入新时代,我国原有税收法律体系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编纂税法典、制定“税法总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税收高质量立法,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实现税法体系化、税收法典化的重要举措。

  对于税收法典化的路径选择,马晶提出,要制定“税法总则”、完成主体税种、确立税权关系,加快促进税收法典化。在确立税权关系方面,税收法典化既需要从税法体系内部填补立法空白,完成主要税种的立法,同时也需要从税法体系外部厘清税与非税公共收入之间的法权关系。税法典对非税公共收入形式的排除,有助于减少和杜绝滥税、乱收费、政府性基金膨胀等各种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财政乱象,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和财政法定。

  “我国税法典应选择‘总则编+分则编’模式作为编纂路径。”蒋亚娟认为,“总则编+分则编”模式的基本理论支持,是法典化基础的二元划分以及层次化的法典结构。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税收立法发展各项工作,进一步丰富完善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税收现代化建设势在必行。我们应统筹税收领域的法律规范,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法体系,制定系统完善的“税法总则”,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税收法典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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